第十章 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概述
一,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一 )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或
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 依法应
当承担刑事处罚的后果 。
(二)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1.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大。
2,责任的承担形式以适用财产刑为主。
3.环境立法方面出现特别刑法。
4.扩大刑罚的范围。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地位
1.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必要手段。
2.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辅助手段。
第二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立

一, 环境刑事立法的产生
从环境刑事立法的历史看, 大致可以分
为三个阶段:
民刑法沿用阶段
行政管制立法主导阶段
多元治理阶段 。
二、几个主要国家的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立法
(一)日本环境刑事立法
(二)德国环境刑事立法
(三)英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四)美国环境刑事立法
第三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
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是罪刑法定化
二是罪刑实定化
三是罪刑明确化
罪刑法定原则,是对类推制度的否定。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权受到严格限
制,定量量刑都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这
意味着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的权利
之间划出了一道明显的界限,有利于限
制司法权,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不受侵犯,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实例分析
案情一:被告人曹保章 1988年承包了张家港市港口
乡泗安村向阳化工厂 。 为牟取暴利, 在明知该厂无
能力处理含氰化钠, 氰化钾等剧毒工业废渣的情况
下, 于 1989年 1月与上海锯条总厂签定了处理该厂含
氰废渣的协议 。 协议约定向阳化工厂必须要按当地
环保部门的规定处理含氰废渣, 杜绝二次污染, 不
能存放在露天场所等 。 从 1989年 1月至 1991年 8月, 曹
保章等人先后 25次将 294吨含氰废渣直接抛入宝山区,
嘉定县及江苏太仓县的水域中 。 造成严重水域污染,
大量鱼及生物死亡, 自来水厂停止供水,
部分企业停产, 直接经济损失 210万元, 水域中的
氰化物难以消除, 给环境和水生生物及人体健康造
成潜在危害更难以估量 。
案情二,1999年 9月, 被告人吴自柱从江苏省泗阳
县来安乡直彩霞处以 830元的价格购得旧氯气罐 3只,
被告人知其中 1只罐内有残存氯气, 该气体不得随
意排放 。 11月份吴自柱以 900元的价格将该 3只氯气
罐卖给专营收购废旧物品的被告人王启 。 王启得知
罐内有氯气不好处理, 便与吴柱约定由吴自柱将装
有氯气的罐子运到王启家屋后的水沟中 。 吴自柱将
氯气运至王家屋后, 王启即要求其妻被告人姜翠兰
为吴自柱带路 。 姜翠兰已明知罐内是有害气体,
令吴放掉罐内氯气 。 1999年 11月 19日, 氯气散发
到空气中, 导致淮阴县果林农场营西村小学的 204
名师生吸入含有氯气的空气而出现群体中毒症状,
花去医疗费共计 86113.98元;并致当地 127.9亩农作
物受损和 1头猪被毒死, 直接经济损失价值 12000
元 。 事故发生当日, 王启因积极参加堵塞正在喷
发氯气的罐体阀门而中毒;为尽量减少被害人的
损失, 在保险公司向被害人理赔时, 王启夫妇还
主动向公安机关交纳 13340元赔偿被害人 。
问:案例 1和案例 2中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二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 犯多大的
罪, 就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 刑罚的轻
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罪轻规定轻
刑, 轻判, 罪重规定重刑, 重判, 罪刑
相当, 罚当其罪 。
( 三 )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
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一律平等适用刑法;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
护;
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平等
的保护。
( 四 ) 及时性原则
是追究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有原则 。
其 基本含义是, 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环境
的犯罪行为后, 司法机关应依据法律及
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依据( 环
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环境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资源法
律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健
康或生命财产的严重危害,应受刑罚处
罚的行为。
环境犯罪的特点:
第一、犯罪行为是直接针对环境资源进
行的;
第二、犯罪后果严重;
第三、犯罪主体大多为法人;
第四、环境犯罪大多带有民事责任。
( 一 ) 环境犯罪的主体
是指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 依
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单
位 。
1、自然人主体
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
年龄。
环境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应是年满 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自然人主体分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2、单位主体
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
或破坏环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单
位。
单位构成环境犯罪应具备的 3个条件,第
一,单位环境犯罪的整体意志 ;第二,单位
犯罪行为存在依赖性 ;第三,实施环境犯
罪的功利性
单位主体有两个:一种是单位,另一种
是单位中的自然人。
(二 )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行为人对所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环境
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环境的后果所持
的心理态度。
1,环境犯罪故意
2,环境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
( 1)在认识因素方面
( 2)在意志因素方面
在过失犯罪的责任承担上,我国《刑法》
第 15条规定,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
任。
案例分析
被告人:张宏军, 男, 50岁,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
系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司营业科养路工班职工 。
1996年 7月 24日被捕 。
1996年 5月,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营林科养路工
班在森林公司化旗峪青山垭播种了玉米, 因山上
的老鼠和野猪多次刨食玉米, 养路工在此补种了
两次 。 同年 6月 10日下午, 为了防止老鼠, 野猪
再来刨食, 张宏军将炒过的有毒玉米撒在靠山林
一边的玉米地里, 并向临时雇请的守猴员李胜材
反复交代:, 我在地里撒药了, 不要让猴子进地 。
如果猴子毒死了, 我要坐牢, 你也脱不了
干系 。, 6月 12日上午 8时许, 张家界国家森林
公司野生动物驯猴员聂金龙发现被驯养的一群
野猕猴中有一部分被毒死 。 经勘查, 现场位于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司化旗峪青山垭玉米地, 在
现场西面有 10亩玉米地被投放了大量的毒玉米,
西面杂树林中有活的幼猕猴 7只, 死猕猴 19只及
中毒未死的猕猴 1只;玉米地中发现死猕猴 4只,
其口腔, 咽喉皆含有毒玉米 。 经鉴定, 被毒死
的猴子为猕猴, 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 。
问:被告张宏军的犯罪行为是出于间接故意还
是自信过失?
( 三 ) 环境犯罪的客体
是指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环境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环境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是为刑法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是国家环境
资源管理制度。
( 四 ) 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环境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是
犯罪行为人在有意识, 有意志的心理态
度支配下表现在外的事实特征, 主要涉
及如下几个问题:环境犯罪行为, 环境
犯罪的危害结果, 环境犯罪因果关系 。
一, 环境犯罪行为
可以依据不同标准对环境犯罪行为作如
下划分:
1,从犯罪手段上, 可将环境犯罪行为分
为污染行为, 破坏行为;
2,从环境犯罪的行为状态上分析, 环境
犯罪行为分为行为犯 ( 举动犯和危险
犯 ), 结果犯 ;
3,从行为人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上,
环境犯罪可分为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 。
二, 环境犯罪的危害结果
是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
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
危害结果不同于犯罪结果 。
三, 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
系 。 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的构成条件 。
第四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
一,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原则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 是对环境犯
罪行为适用刑罚的过程 。
( 一 ) 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1,查清犯罪事实 。
2,确定犯罪性质 。
3,考察犯罪情节 。
4,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
( 二 )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一, 环境犯罪的认定
第二, 环境犯罪从重, 从轻, 减轻或免
除处罚的规定
第三, 环境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具体方式。
( 一 ) 刑罚惩罚方式
生命刑, 即死刑;
自由刑, 包括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和无
期徒刑;
财产刑, 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资格刑, 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等 。
(二)非刑罚处罚方式
即分为三类五种:
教育性的非刑罚处罚方式,如公开悔过;
民事性的非刑罚处罚方式,如责令补救;
行政性的非刑罚处罚方式,如限期治理、
勒令解散等。
案例分析
被告人:张华林, 男, 24岁, 黑龙江省双城
市人, 原系苇河林业局冲河林场合同工 。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华刚, 男, 36岁,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 系苇河林业局冲河林
场工人, 被告人张华林的三哥, 因犯盗伐
林木罪经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于 1992年 7月
16日决定免予起诉 。
1990年 6月的一天, 被告人张华林为自建 房
屋需要木料, 与同案人殷万年 ( 在逃 ) 一
起, 携带 GJ-85型油锯一台, 私自进入冲河
林场施业区 52林班内, 盗伐红松树 。
在盗伐第二棵树时, 油锯发生故障, 张华林
到该林场长青工段将其三哥张华刚找来修理 。
张华刚修好油锯后, 帮助张华林盗伐红松树
两棵, 然后离开现场 。 张华林等人共盗伐红
松树 4树, 合立木材积 4.415立方米, 价值人
民币 1123.18元 。 案发后张华林, 张华刚能够
全部供认犯罪事实, 主动要求按照法律的规
定赔偿国家损失 。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经过公开审理, 于 1992年
8月 2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 1)
被告人张华林犯盗伐林木罪, 判处有期徒刑
1年, 缓刑 2年;并判处缴纳赔偿金 328.18
元, 植造赔偿林落叶桦 5亩 ( 1000株 ),
扶育 3年, 成活率应达 90% 以上 。 ( 2) 附
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华刚 ( 免予刑事起
诉 ) 应负赔偿责任, 判处缴纳赔偿金 200
元, 植造赔偿林落叶桦 5亩 ( 1000株 ),
扶育 3年, 成活率应达 90% 以上 。
问:刑法上的赔偿损失与罚金有何区别?
第五节 我国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立法
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状况
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
民法, 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阶段 ( 1979
- 1988年 )
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使用阶段 ( 1988
- 1997年 )
刑法典修订实行阶段 ( 1997年以后 )
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主要罪名及其刑事法
律责任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规定的
14种罪名:
( 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第 338条 )
( 2) 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 ( 3) 擅自进口固
体废物罪 ( 第 339条 )
( 4)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第 340条 )
( 5) 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 ( 6)
非法收购, 运输, 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罪; ( 7) 非法狩猎罪 ( 第 341条 )
( 8)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第 342条 )
( 9) 非法采矿罪; ( 10) 破坏性采矿罪
( 第 343条 )
( 11) 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
重点保护植物罪 ( 第 344条 )
( 12)盗伐林木罪;( 13)滥伐林木罪;
( 1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第 345条)
环境犯罪还包括以下几种罪名:
刑法第九章, 渎职罪, 规定的:
( 1) 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 ( 第 407条 )
( 2) 环境监管失职罪 ( 第 408条 )
( 3)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第 410条 )
刑法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规定的:
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第 228条 )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新《刑法》第 338条规定的。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
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
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
防治的管理制度 。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
2,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 向
土地, 水体, 大气排放, 倾倒或者处置危
险废物 。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由过失构成, 但
也存在间接故意 。
5,罪与非罪的区分
第一,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
第二, 必须具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或者
间接故意 。
第四,对行为对象是否为危险废物的认
定。
6,刑罚适用
刑法第 338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
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
果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
重,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案例分析
湖南省某县黄团岭村村民何某, 张某等 3人从某市
水口山矿务局二厂购加 3.32吨装白砒灰的塑料编织
袋, 并以每吨 1200元的价格卖给村民秦某, 周某
等 3人 。 秦某等 3人随即请来帮工将袋子在小渠中
漂洗, 在晒谷坪上晾晒 。 袋中的白砒灰随之进入
空气和水中, 造成一镇一乡, 63村, 12个村民组
40户的 92人不同程度砷中毒, 22437公斤粮食由于
晒在坪里而受污染;含砷量最高超标 112倍不能食
用;稻田, 水渠底泥砷含量最高超标 95倍;沿水
渠以下 10公里的水体中砷含量均超标 。
问:是否构成环境犯罪?
(二)非法处置或者擅自进口固体废物

新《刑法》第 339条规定的。包括两个罪
名:
非法 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1,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1)本罪的客体
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
动,其直接客体为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
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针对性。
只能是进口的固体废物。
( 2)本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 将我国境外的
固体废物进境倾倒, 堆放, 处置的行为 。
( 3) 本罪的主体
一般主体 。 也可以是单位 。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 。
( 5) 罪与非罪的区分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 将境外
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 堆放, 处置的行为
就构成本罪 。
( 6) 犯本罪的刑罚适用
设置了三个量刑幅度 。
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 擅
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 造成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 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
( 1) 本罪的客体
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
动, 其直接客体为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
防治的管理制度 。
本罪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是进口
的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
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 必须有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许可,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
为;
二是, 本罪属于结果犯 。
( 3) 本罪的主体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和过失。
( 5) 罪与非罪的区分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这一罪与非罪的
临界点。
( 6) 本罪的刑罚适用
刑法第 339条第 2款对擅自进口固体废物
罪设定了两个量刑档次。
( 7)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
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区分:
第一, 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
第二, 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
( 三 ) 破坏自然资源罪
新, 刑法, 第 340条至 345条分别规
定了破坏水产资源, 野生动物, 土地,
矿产和森林资源的刑事责任 。 包括:
( 1)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第 340条 )
( 2) 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
物罪;
( 3) 非法收购, 运输, 出售珍贵, 濒危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 4) 非法狩猎罪 ( 第 341条 )
( 5)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第 342条 )
( 6) 非法采矿罪;
( 7) 破坏性采矿罪 ( 第 343条 )
( 8) 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
重点保护植物罪 ( 第 344条 )
( 9) 盗伐林木罪;
( 10) 滥伐林木罪;
( 11) 非法收购, 运输盗伐, 滥伐林木
罪 ( 第 345条 )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在禁渔区,
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 方法捕捞水
产品, 情节严重的行为 。
( 1) 本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
和管理的制度,其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
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除珍贵水生动植物以外
的各种水产品资源。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 必须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的行为;
第二, 必须具备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 如在
禁渔区, 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 方法捕捞
水产品 。
第三,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必须是情节严
重的, 才构成本罪 。, 情节严重,, 包括数量
较大;多次捕捞, 屡教不改;使用毁灭性捕捞
方法;抗拒渔政管理, 不听制止等 。
( 3) 本罪的主体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表现为故意。
( 5) 罪与非罪的区分
构成本罪必须是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
为 。
( 6) 本罪的刑法适用
犯本罪的, 依据, 刑法, 第 340条规定, 处 3年
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罚金 。
案例分析
薛某等 4人于 1993年 3月 26日 15时驾驶四
条捕鱼船在射阳河永兴河段, 用电力捕
鱼器非法捕鱼 80作公斤 。 因其非法捕捞
行为遭当地群众阻止, 薛某等人在离开
途中用镰刀先后砍坏沿河 6家簖网拖到捕
鱼船上, 此后又继续用电捕器捕鱼 。
问:薛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