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概述
? 依照法律责任与行为的违法性之间的关
系来理解,
?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
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
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
律后果。
一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是指环境行政法律
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侵害法
律所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 对社会造成
一定程度的危害, 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
为 。
? ( 一 )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
? 1,违法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 2,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律
义务
? 3,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
义务的行为
? 4,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 5,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承担环境行
政法律责任
? 6,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侵害法律保护的环境
行政关系的行为
? ( 二 )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分类
? 1,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
为:环境行政主体违法与环境行政相对
人违法 。
? 环境行政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
称为环境违法行政 。 违法行政可以细分
为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政, 公务员的违
法行政和被授权的组织的违法行政 。
? 2,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分为:作为环
境行政违法和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
? 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
系主体不履行法律规范或环境行政行为
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 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
关系主体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环
境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
? 3,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分为:实质性
环境行政违法和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 。
? 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 又称实体上的环
境行政违法, 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
在内容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实
质性要件 。
? 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 又称程序上的环
境行政违法, 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
在形式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形式
性要件 。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构成要件
和追究原则
? ( 一 ) 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
? 1,主体方面的特征 。 即环境行政责任的
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它包括
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 。
? 2,客体方面的特征 。 即环境行政责任
是针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发生的 。
? 3.内容方面的特征 。 即环境行政责任是
一种法律责任, 具有强制性, 由有权的
国家机关来追究 。
? ( 二 )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主要有如下四个条件:
? 1,行为的违法性 。 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
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
? 2,行为人的过错 。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
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
? 3,行为的危害后果
?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
系
? 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有危害结果和违
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环
境行政法律责任的选择要件,行为违法
和过错或过失称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
必要条件。
案例分析
? 1997年 2月 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
浦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
渔政人员驾驶 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
查任务,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
海面时,发现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
南方约 1海里处收购真鲷鱼苗,即登排进
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石耀贵的鱼排上
共有 12网箱约 24万尾真鲷鱼苗,当场作
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渔政人员要石耀贵
出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 1997年 2
月 18日领取的收购 2万尾真鲷鱼苗的《海
? 洋经济鱼类苗种收购特许证》。同日,合
浦渔政站以石耀贵无证收购真鲷鱼苗 22万
尾为由,作出[ 97]合浦渔政罚字第 151
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石耀贵无证收
购的真鲷鱼苗 22万尾,于 26日凌晨派员执
行了该处罚决定。石耀贵不服,认为其收
购真鲷苗种经北海渔政站营盘分站监管和
登记,不属违法,不应追究其环境行政责
任。
? 问:石耀贵超额收购已登记造册并经当地
渔政部门认可的真鲷鱼苗的行为是否违法?
? 根据, 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 24条规定,
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 捕捞真鲷等有
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必须经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领取专项许可证, 方可在指定区域和
时间内, 按照批准限额捕捞 。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 41条规定,采捕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
水生动物苗种,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
理机关批准,实行凭证收购。
? ( 三 ) 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 1,责任法定原则
? ( 1) 追究环境行政责任必须有法定的依
据 。
? ( 2) 必须严格依照环境行政法律规范规
定的形式与幅度追究环境行政责任 。
? ( 3)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予以追究环境
行政责任 。
? 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 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运用
适当的责任形式, 选择适当的强度和方
式 。
? 3,补救, 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对环境违法的追究科处补救性义务或予
以惩戒本身是以此为教育手段, 达到教
育效果的, 抑制与预防将来对环境行政
管理秩序的侵害 。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
和方式
一、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
的种类和方式
? (一)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
责任的种类
? 1.事实上的错误。 2.法律上的错误。
? 3.程序上的错误。 4.行政越权。
? 5.滥用职权。 6.行政失职。
? ( 二 ) 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
违法行为的方式
? 1.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 。
? 2.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
? 3.纠正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 。
? 4.行政赔偿责任 。
二,公务员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
? 1.通报批评 。
? 2.赔偿损失 。
? 3.行政处分 。
三 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行政责任方式
? 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 2.履行法定的义务。
? 3.接受行政处罚。
? 4.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 5.赔偿损失。
第三节 环境行政制裁
? 环境行政制裁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因违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
履行法定的环境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
果的具体表现形式。
?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不等于环境行政制裁。
? 环境行政制裁是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形式
中的一部分。
一,环境行政处分
? ( 一 ) 环境行政处分概念
? 是指依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由上级国
家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实施了
环境违法行为的下属工作人员或下级行
政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按
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制裁 。
? 这种行政处分又称为纪律处分 。
? ( 二 ) 环境行政处分特点
? 1.实施环境行政处分的机构, 必须是具
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行政
机关, 上级主管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 。
? 2.受处分者是环境监督人员个人, 对单
位不能实施环境行政处分 。
? 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 。 不涉
及一般行政相对人 。
? ( 三 ) 环境行政处分的种类
?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 ( 2006年 1月 1日失效, ) 第 33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
?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
除共六类 。
?,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 12条, 对企业
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七类: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降职, 留用察看, 开除 。
二,环境行政处罚
? 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环境与
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按
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
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或行政
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
? ( 一 ) 行政处罚的特点
? 1.实施处罚的机关必须是法定的环境行
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 授权的组织 。
? 2.被处罚人必须是实施了破坏或污染环
境的行为, 违反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
? 3,环境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法定, 公正
公开, 过罚相当, 责任自负, 一事不再
罚, 法律救济及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等行
政处罚原则 。
? ( 二 )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 按其性质和作用来分, 可以分为四大类:
? 1.声誉罚
? 又叫精神罚或是申诫罚, 是指环境资源
管理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 荣誉或
者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表示警
戒的处罚 。
? 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 。
? 处罚方式:警告, 只能单独适用 。
? 2.行为罚
? 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的相对人某种能力或
资格的处罚措施, 有时也称为能力罚 。
? 行为罚既可以针对个人, 又可以针对组
织 。
? 主要的处罚方式有:责令限期改正, 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责令停业, 责令关闭, 责令限期恢复原
状,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吊销排污许可
证, 吊销捕捞许可证, 吊销狩猎证, 吊
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
? 3.财产罚
? 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益受到
损害的环境行政处罚 。
? 又称为经济罚 。
? 主要处罚方式有:罚款, 没收财物 ( 包
括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
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 财物 ), 责令支
付消除污染费用, 责令赔偿损失, 加收
排污费等 。
? 4.人身自由罚
? 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在短期内
限制或剥夺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的人身
自由的一种制裁方式 。
? 是环境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 。
? 只能适用于个人 。
? 处罚方式:行政拘留 。
案例分析
? 河南省伊川县个体户曹社伟于 1991年在
伊川城南建立城南加油站,与 1970年建
造的中州制药厂的大口井仅隔 5.7米。加
油站与医药工业用水源太近,而且没有
经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
时, 的审批和验收。城南加油站的油罐
和装卸汽油时渗漏的汽油以及所洗油罐
的污水就地排泄,污染了地表层并渗透
到地下水层,导致地下水层流向下游的
大口井被油污染。 1995年 5月 26日,中州
药厂
? 的两名职工白玉林、李帛正在井房查看
水位,随后一声闷响把两人冲到井房外
不省人事。两人被送往洛阳市医专附属
医院抢救,白玉林烧伤面积达 90%,因
抢救无效于 5月 28日死亡;李帛被严重烧
伤,头部有溢血,患严重脑震荡后遗症,
丧失了工作能力。案发后,经国家燃料
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井水含不合
格汽油达 14%;并经环境部门勘测,城
南加油站是中州制药厂大口井井水的唯
一污染源。 1995年 8月,伊川县城建环保
? 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 29条、《水
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33条第 1款规定,
对城南加油站处以罚款 2万元。同时伊川
县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责令城南加油站
停业,并于 1个月内搬迁完毕。但原告不
服,拒不搬迁,并向伊川县人民法院起
诉,请求撤销县城建环保局对该加油站
作出的处罚决定。
? 问,1、伊川县加油站承担行政责任的依
据?
? 2、伊川县加油站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第四节 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环境行政处罚程序
? 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管理主体依法追究环
境管理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通常运用的
一种方式。
?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有权实施环境行政
处罚的环境管理部门,依法对破坏或者污
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提起、认定
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步骤的总称。
?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 一、一般程序
? ( 1)调查取证。即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
理主体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收集证据并
对其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
? ( 2)申辩与听证。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
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符合法定条
件的,还应组织听证会,对调查的证据
与事实予以核定。
? ( 3)作出行政处罚。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主体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依法对环境管
理相对人作出处罚的决定。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 4)执行。
? ①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
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
行政处罚的执行。
? 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不缴纳罚款
者每日按罚款金额 3‰ 加收滞纳金,同时
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简易程序
?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 主要适用
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
法行为。
? ( 1)适用条件
?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 ①违法事实确凿
? ②有法定依据
? ③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
类和幅度。只有对个人处以 50元以下、
对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处罚可以当场进行。
? 当场处罚不等于当场收缴罚款。
? 对当场收缴的范围作了规定:
? ①依法给予 20元以下罚款的;
?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
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
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
以当场收缴罚款。
? ( 2)具体内容
? 简易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
? ①表明身份
? ②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 ③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
? 处罚决定应载明以下内容:①被处罚单位名
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住址);②认定的主要
事实、证据;③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④
处罚结论;⑤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⑥处罚机关的名
称和印章;⑦作出处罚决定的年、月、日。
案例分析
? 1998年 6月 8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着制
式服装,未悬挂工作牌,未出示工作证,到原告
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
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 220元排污费。刘
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
责刘某态度不好,要, 修理, 一下。一会儿,其
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县环保局公章的填
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 市场 12
- 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根据,χχ省征收排
污费实施办法》第 18条第 1款规定,处以 5000元
罚
? 款 。, 刘某不服, 于 1998年 6月 13日向某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诉称:被告某
县环保局作出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存在
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 其
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要法庭撤销 χ
环行决定 [ 1998] 第 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被告口头答辩, 承认作出处罚决定错误,
在诉讼过程中撤销 χ 环行决定 [ 1998] 第
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为此, 原告向法院
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
? 问:本案中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有哪些?
二、环境行政复议程序
? 环境管理相对人在环境管理主体对其作出
环境行政处罚或科以相对人以一定义务的
环境行政决定等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时, 如
果不服, 可以向原作出环境具体行政行为
的上一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请求复议机关对已作出的具体环境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 合理性进行审查, 以维护环
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 环境行政复议程序是追究相对人环境行
政责任以及解决环境行政纠纷最主要的
监督程序。
? 由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等
三方主体构成。
? 环境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
? 1,申请与受理
? 环境管理相对人应在知道具体环境行政
行为之日起 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
?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
起 5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受
理的处理
? 2,审理与决定
?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在
受理之日起 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
被申请人
? 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
? 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
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
撤销、变更等)
?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
起 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
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案例分析
? 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尚寨村民委员会(下
称尚寨村委会),欲在 319国道边兴建饮
食店和开辟一条通往九龙江边采砂场的通
道,需砍伐部分公路林木,便向南靖县林
业局提出采伐公路林木申请,获得《福建
省集体(个体)林木采伐许可证》,获准
采伐杂木 1立方米( 8株)。数日后,尚寨
村委会便在国道 319线公路 87公里处,共
砍伐公路林木 32株,每株直径平均 18厘米。
同时,在未申请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
下,增设交叉道口。为此,漳州市公路局
? 南靖分局根据《森林法》第 28条第 3款与
《公路管理条例》第 34条以及《实施细
则》第 60,59条的规定,于 1993年 3月
11日以( 93)靖路字第 001号公路路政管
理违章处罚决定书,对尚寨村委员会作
出行政处罚:一、砍伐公路林木,赔偿
5440元;二、增设叉道口、占用公路、
公路用地,赔偿 38860元。尚寨村委会对
此处罚决定不服,向漳州市公路局申请
复议。漳州市公路局经审理作出了( 93)
漳路字第 02号公路路政管理复议决定:
一、维持南靖公路分局处罚决定第一项;
? 二、撤销南靖公路分局处罚决定第二项;
三、补办交叉道口手续,并处罚款 4000
元人民币。尚寨村委会对复议决定不服,
于 1993年 5月 29日,向南靖县人民法院起
诉。南靖县人民法院于 1993年 9月 20日判
决维持被告漳州市公路局的行政处罚决
定。尚寨村委会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上诉,1993年 12月 4日,漳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 问:
? 1、漳州市公路局南靖分局的行政处罚决
定是否正确?
? 2、漳州市公路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正
确?
?,森林法》第 32条第 3款规定, 铁路、公
路的护路森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
伐许可证。,
三、环境行政诉讼程序
? 环境行政诉讼程序是环境行政管理相对
人以及环境管理主体就环境行政争议提
请人民法院审理, 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的程序 。
? 是追究当事人环境行政责任以及解决环
境行政纠纷的又一重要监督程序 。
? 1、诉讼主体
? 可以由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也可
以由经过复议程序而被复议机关撤销或
变更其行政处罚的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主体提出。
? 2、诉讼范围
?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环境法的规定,可
把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归纳为以下三类:
? ( 1)审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具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 ( 2)要求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 ( 3)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请求
赔偿
? 3,与行政复议程序的关系
? 行政诉讼虽然有行政复议前置原则,但是,
除法律明文规定之外,行政诉讼的提起,
不以是否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为必要条件。
? ①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原行政处罚不服
的
? ②如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 ③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明的
? ④自然资源的确权纠纷
? ⑤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复议申请
? ⑥ 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4,强制执行
?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按
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①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由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②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由行
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或者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
? 5,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 32条规定:, 被告对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
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
依据规范性文件。, [即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分析
? 广东省肇庆化工厂坐落在肇庆市端州区西郊,北
边为肇庆钢铁厂。 1992年 6月 29日,肇庆市环保
监测站(下称监测站)对该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经测定,昼间为 75分贝,夜间为 72分贝。肇庆市
环保局根据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依照《环保保护
法》第 28条,以肇庆环字( 1993) 3号文向肇庆
化工厂发出了《关于限期办理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手续的通知》,并说明若对监测结果有意见,可
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测。此后,肇庆化工厂于 1993
年 2月 25日以对原监测结果有异议,书面向肇庆
市环保局提出要求重测。监测站经市环保局同意,
? 于 1993年 4月 15日再次对肇庆化工厂的厂界噪声
进行监测。监测地点、采用仪器都与第一次相同,
测得厂界噪声日间为 75分贝,夜间为 72分贝。监
测站依据测定的数据,确认肇庆化工厂厂界噪声
昼间超工业区标准 10分贝,夜间超工业区标准 17
分贝,于 1993年 5月 11日发出检验报告。市环保
局根据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以肇环字( 1993) 17
号文向肇庆化工厂发出《关于限期缴纳超标准排
污费的通知》,要法庭肇庆化工厂在 1993年 5月
30日前缴纳 10个月( 1992年 7月至 1993年 4月)
的超标准噪声排污费人民币 24000元。肇庆化工
厂接到通知后,于 1993年 5月 28日缴纳了人民币
12000元,余下的 12000元没有缴纳。市环保局多
? 次催次未果,遂于 1993年 6月 30日对肇庆化工
厂作出肇环罚书字( 1993)第 1号《环境行政
处罚决定书》:一、必须在 1993年 7月 8日前如
数交清所欠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12000元,滞纳
金人民币 36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 3000元;
二、如在期限内尚未缴清上述款项,除继续累
计滞纳金外,依法给予警告,并将其违法行为
通报。
? 肇庆化工厂以监测地点不符合国家规定为由于
1993年 7月 15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该院于 1993年 9月 14日作出维持行政处罚
决定的判决。肇庆化工厂仍不服,向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院于 1994年 4月 26
日作出判决:一、维持一审关于维持市环保局
? ( 1993)第 1号处罚决定书中的第 1项和
第 2项中的, 如在限期内尚未缴清上述款
项,继续累计滞纳金, 的判决;二、撤
销市环保局( 1993)第 1号行政处罚书中
的第 2项中的, 依法给予警告,并将其违
法行为通报, 的决定内容。
? 问,1、肇庆化工厂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
起行政诉讼的程序是否合法?
? 2、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第一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概述
? 依照法律责任与行为的违法性之间的关
系来理解,
?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
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
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
律后果。
一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是指环境行政法律
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侵害法
律所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 对社会造成
一定程度的危害, 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
为 。
? ( 一 )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
? 1,违法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 2,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律
义务
? 3,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
义务的行为
? 4,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 5,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承担环境行
政法律责任
? 6,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侵害法律保护的环境
行政关系的行为
? ( 二 )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分类
? 1,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
为:环境行政主体违法与环境行政相对
人违法 。
? 环境行政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
称为环境违法行政 。 违法行政可以细分
为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政, 公务员的违
法行政和被授权的组织的违法行政 。
? 2,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分为:作为环
境行政违法和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
? 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
系主体不履行法律规范或环境行政行为
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 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
关系主体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环
境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
? 3,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分为:实质性
环境行政违法和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 。
? 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 又称实体上的环
境行政违法, 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
在内容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实
质性要件 。
? 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 又称程序上的环
境行政违法, 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
在形式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形式
性要件 。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构成要件
和追究原则
? ( 一 ) 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
? 1,主体方面的特征 。 即环境行政责任的
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它包括
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 。
? 2,客体方面的特征 。 即环境行政责任
是针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发生的 。
? 3.内容方面的特征 。 即环境行政责任是
一种法律责任, 具有强制性, 由有权的
国家机关来追究 。
? ( 二 )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主要有如下四个条件:
? 1,行为的违法性 。 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
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
? 2,行为人的过错 。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
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
? 3,行为的危害后果
?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
系
? 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有危害结果和违
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环
境行政法律责任的选择要件,行为违法
和过错或过失称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
必要条件。
案例分析
? 1997年 2月 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
浦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
渔政人员驾驶 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
查任务,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
海面时,发现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
南方约 1海里处收购真鲷鱼苗,即登排进
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石耀贵的鱼排上
共有 12网箱约 24万尾真鲷鱼苗,当场作
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渔政人员要石耀贵
出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 1997年 2
月 18日领取的收购 2万尾真鲷鱼苗的《海
? 洋经济鱼类苗种收购特许证》。同日,合
浦渔政站以石耀贵无证收购真鲷鱼苗 22万
尾为由,作出[ 97]合浦渔政罚字第 151
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石耀贵无证收
购的真鲷鱼苗 22万尾,于 26日凌晨派员执
行了该处罚决定。石耀贵不服,认为其收
购真鲷苗种经北海渔政站营盘分站监管和
登记,不属违法,不应追究其环境行政责
任。
? 问:石耀贵超额收购已登记造册并经当地
渔政部门认可的真鲷鱼苗的行为是否违法?
? 根据, 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 24条规定,
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 捕捞真鲷等有
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必须经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领取专项许可证, 方可在指定区域和
时间内, 按照批准限额捕捞 。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 41条规定,采捕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
水生动物苗种,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
理机关批准,实行凭证收购。
? ( 三 ) 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 1,责任法定原则
? ( 1) 追究环境行政责任必须有法定的依
据 。
? ( 2) 必须严格依照环境行政法律规范规
定的形式与幅度追究环境行政责任 。
? ( 3)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予以追究环境
行政责任 。
? 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 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运用
适当的责任形式, 选择适当的强度和方
式 。
? 3,补救, 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对环境违法的追究科处补救性义务或予
以惩戒本身是以此为教育手段, 达到教
育效果的, 抑制与预防将来对环境行政
管理秩序的侵害 。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
和方式
一、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
的种类和方式
? (一)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
责任的种类
? 1.事实上的错误。 2.法律上的错误。
? 3.程序上的错误。 4.行政越权。
? 5.滥用职权。 6.行政失职。
? ( 二 ) 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
违法行为的方式
? 1.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 。
? 2.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
? 3.纠正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 。
? 4.行政赔偿责任 。
二,公务员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
? 1.通报批评 。
? 2.赔偿损失 。
? 3.行政处分 。
三 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行政责任方式
? 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 2.履行法定的义务。
? 3.接受行政处罚。
? 4.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 5.赔偿损失。
第三节 环境行政制裁
? 环境行政制裁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因违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
履行法定的环境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
果的具体表现形式。
?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不等于环境行政制裁。
? 环境行政制裁是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形式
中的一部分。
一,环境行政处分
? ( 一 ) 环境行政处分概念
? 是指依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由上级国
家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实施了
环境违法行为的下属工作人员或下级行
政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按
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制裁 。
? 这种行政处分又称为纪律处分 。
? ( 二 ) 环境行政处分特点
? 1.实施环境行政处分的机构, 必须是具
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行政
机关, 上级主管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 。
? 2.受处分者是环境监督人员个人, 对单
位不能实施环境行政处分 。
? 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 。 不涉
及一般行政相对人 。
? ( 三 ) 环境行政处分的种类
?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 ( 2006年 1月 1日失效, ) 第 33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
?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
除共六类 。
?,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 12条, 对企业
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七类: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降职, 留用察看, 开除 。
二,环境行政处罚
? 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环境与
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按
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
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或行政
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
? ( 一 ) 行政处罚的特点
? 1.实施处罚的机关必须是法定的环境行
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 授权的组织 。
? 2.被处罚人必须是实施了破坏或污染环
境的行为, 违反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
? 3,环境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法定, 公正
公开, 过罚相当, 责任自负, 一事不再
罚, 法律救济及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等行
政处罚原则 。
? ( 二 )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 按其性质和作用来分, 可以分为四大类:
? 1.声誉罚
? 又叫精神罚或是申诫罚, 是指环境资源
管理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 荣誉或
者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表示警
戒的处罚 。
? 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 。
? 处罚方式:警告, 只能单独适用 。
? 2.行为罚
? 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的相对人某种能力或
资格的处罚措施, 有时也称为能力罚 。
? 行为罚既可以针对个人, 又可以针对组
织 。
? 主要的处罚方式有:责令限期改正, 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责令停业, 责令关闭, 责令限期恢复原
状,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吊销排污许可
证, 吊销捕捞许可证, 吊销狩猎证, 吊
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
? 3.财产罚
? 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益受到
损害的环境行政处罚 。
? 又称为经济罚 。
? 主要处罚方式有:罚款, 没收财物 ( 包
括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
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 财物 ), 责令支
付消除污染费用, 责令赔偿损失, 加收
排污费等 。
? 4.人身自由罚
? 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在短期内
限制或剥夺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的人身
自由的一种制裁方式 。
? 是环境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 。
? 只能适用于个人 。
? 处罚方式:行政拘留 。
案例分析
? 河南省伊川县个体户曹社伟于 1991年在
伊川城南建立城南加油站,与 1970年建
造的中州制药厂的大口井仅隔 5.7米。加
油站与医药工业用水源太近,而且没有
经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
时, 的审批和验收。城南加油站的油罐
和装卸汽油时渗漏的汽油以及所洗油罐
的污水就地排泄,污染了地表层并渗透
到地下水层,导致地下水层流向下游的
大口井被油污染。 1995年 5月 26日,中州
药厂
? 的两名职工白玉林、李帛正在井房查看
水位,随后一声闷响把两人冲到井房外
不省人事。两人被送往洛阳市医专附属
医院抢救,白玉林烧伤面积达 90%,因
抢救无效于 5月 28日死亡;李帛被严重烧
伤,头部有溢血,患严重脑震荡后遗症,
丧失了工作能力。案发后,经国家燃料
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井水含不合
格汽油达 14%;并经环境部门勘测,城
南加油站是中州制药厂大口井井水的唯
一污染源。 1995年 8月,伊川县城建环保
? 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 29条、《水
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33条第 1款规定,
对城南加油站处以罚款 2万元。同时伊川
县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责令城南加油站
停业,并于 1个月内搬迁完毕。但原告不
服,拒不搬迁,并向伊川县人民法院起
诉,请求撤销县城建环保局对该加油站
作出的处罚决定。
? 问,1、伊川县加油站承担行政责任的依
据?
? 2、伊川县加油站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第四节 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环境行政处罚程序
? 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管理主体依法追究环
境管理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通常运用的
一种方式。
?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有权实施环境行政
处罚的环境管理部门,依法对破坏或者污
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提起、认定
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步骤的总称。
?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 一、一般程序
? ( 1)调查取证。即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
理主体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收集证据并
对其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
? ( 2)申辩与听证。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
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符合法定条
件的,还应组织听证会,对调查的证据
与事实予以核定。
? ( 3)作出行政处罚。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主体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依法对环境管
理相对人作出处罚的决定。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 4)执行。
? ①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
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
行政处罚的执行。
? 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不缴纳罚款
者每日按罚款金额 3‰ 加收滞纳金,同时
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简易程序
?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 主要适用
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
法行为。
? ( 1)适用条件
?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 ①违法事实确凿
? ②有法定依据
? ③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
类和幅度。只有对个人处以 50元以下、
对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处罚可以当场进行。
? 当场处罚不等于当场收缴罚款。
? 对当场收缴的范围作了规定:
? ①依法给予 20元以下罚款的;
?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
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
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
以当场收缴罚款。
? ( 2)具体内容
? 简易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
? ①表明身份
? ②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 ③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
? 处罚决定应载明以下内容:①被处罚单位名
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住址);②认定的主要
事实、证据;③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④
处罚结论;⑤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⑥处罚机关的名
称和印章;⑦作出处罚决定的年、月、日。
案例分析
? 1998年 6月 8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着制
式服装,未悬挂工作牌,未出示工作证,到原告
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
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 220元排污费。刘
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
责刘某态度不好,要, 修理, 一下。一会儿,其
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县环保局公章的填
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 市场 12
- 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根据,χχ省征收排
污费实施办法》第 18条第 1款规定,处以 5000元
罚
? 款 。, 刘某不服, 于 1998年 6月 13日向某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诉称:被告某
县环保局作出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存在
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 其
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要法庭撤销 χ
环行决定 [ 1998] 第 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被告口头答辩, 承认作出处罚决定错误,
在诉讼过程中撤销 χ 环行决定 [ 1998] 第
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为此, 原告向法院
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
? 问:本案中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有哪些?
二、环境行政复议程序
? 环境管理相对人在环境管理主体对其作出
环境行政处罚或科以相对人以一定义务的
环境行政决定等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时, 如
果不服, 可以向原作出环境具体行政行为
的上一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请求复议机关对已作出的具体环境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 合理性进行审查, 以维护环
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 环境行政复议程序是追究相对人环境行
政责任以及解决环境行政纠纷最主要的
监督程序。
? 由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等
三方主体构成。
? 环境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
? 1,申请与受理
? 环境管理相对人应在知道具体环境行政
行为之日起 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
?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
起 5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受
理的处理
? 2,审理与决定
?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在
受理之日起 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
被申请人
? 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
? 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
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
撤销、变更等)
?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
起 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
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案例分析
? 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尚寨村民委员会(下
称尚寨村委会),欲在 319国道边兴建饮
食店和开辟一条通往九龙江边采砂场的通
道,需砍伐部分公路林木,便向南靖县林
业局提出采伐公路林木申请,获得《福建
省集体(个体)林木采伐许可证》,获准
采伐杂木 1立方米( 8株)。数日后,尚寨
村委会便在国道 319线公路 87公里处,共
砍伐公路林木 32株,每株直径平均 18厘米。
同时,在未申请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
下,增设交叉道口。为此,漳州市公路局
? 南靖分局根据《森林法》第 28条第 3款与
《公路管理条例》第 34条以及《实施细
则》第 60,59条的规定,于 1993年 3月
11日以( 93)靖路字第 001号公路路政管
理违章处罚决定书,对尚寨村委员会作
出行政处罚:一、砍伐公路林木,赔偿
5440元;二、增设叉道口、占用公路、
公路用地,赔偿 38860元。尚寨村委会对
此处罚决定不服,向漳州市公路局申请
复议。漳州市公路局经审理作出了( 93)
漳路字第 02号公路路政管理复议决定:
一、维持南靖公路分局处罚决定第一项;
? 二、撤销南靖公路分局处罚决定第二项;
三、补办交叉道口手续,并处罚款 4000
元人民币。尚寨村委会对复议决定不服,
于 1993年 5月 29日,向南靖县人民法院起
诉。南靖县人民法院于 1993年 9月 20日判
决维持被告漳州市公路局的行政处罚决
定。尚寨村委会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上诉,1993年 12月 4日,漳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 问:
? 1、漳州市公路局南靖分局的行政处罚决
定是否正确?
? 2、漳州市公路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正
确?
?,森林法》第 32条第 3款规定, 铁路、公
路的护路森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
伐许可证。,
三、环境行政诉讼程序
? 环境行政诉讼程序是环境行政管理相对
人以及环境管理主体就环境行政争议提
请人民法院审理, 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的程序 。
? 是追究当事人环境行政责任以及解决环
境行政纠纷的又一重要监督程序 。
? 1、诉讼主体
? 可以由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也可
以由经过复议程序而被复议机关撤销或
变更其行政处罚的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主体提出。
? 2、诉讼范围
?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环境法的规定,可
把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归纳为以下三类:
? ( 1)审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具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 ( 2)要求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 ( 3)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请求
赔偿
? 3,与行政复议程序的关系
? 行政诉讼虽然有行政复议前置原则,但是,
除法律明文规定之外,行政诉讼的提起,
不以是否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为必要条件。
? ①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原行政处罚不服
的
? ②如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 ③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明的
? ④自然资源的确权纠纷
? ⑤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复议申请
? ⑥ 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4,强制执行
?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按
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①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由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②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由行
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或者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
? 5,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 32条规定:, 被告对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
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
依据规范性文件。, [即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分析
? 广东省肇庆化工厂坐落在肇庆市端州区西郊,北
边为肇庆钢铁厂。 1992年 6月 29日,肇庆市环保
监测站(下称监测站)对该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经测定,昼间为 75分贝,夜间为 72分贝。肇庆市
环保局根据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依照《环保保护
法》第 28条,以肇庆环字( 1993) 3号文向肇庆
化工厂发出了《关于限期办理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手续的通知》,并说明若对监测结果有意见,可
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测。此后,肇庆化工厂于 1993
年 2月 25日以对原监测结果有异议,书面向肇庆
市环保局提出要求重测。监测站经市环保局同意,
? 于 1993年 4月 15日再次对肇庆化工厂的厂界噪声
进行监测。监测地点、采用仪器都与第一次相同,
测得厂界噪声日间为 75分贝,夜间为 72分贝。监
测站依据测定的数据,确认肇庆化工厂厂界噪声
昼间超工业区标准 10分贝,夜间超工业区标准 17
分贝,于 1993年 5月 11日发出检验报告。市环保
局根据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以肇环字( 1993) 17
号文向肇庆化工厂发出《关于限期缴纳超标准排
污费的通知》,要法庭肇庆化工厂在 1993年 5月
30日前缴纳 10个月( 1992年 7月至 1993年 4月)
的超标准噪声排污费人民币 24000元。肇庆化工
厂接到通知后,于 1993年 5月 28日缴纳了人民币
12000元,余下的 12000元没有缴纳。市环保局多
? 次催次未果,遂于 1993年 6月 30日对肇庆化工
厂作出肇环罚书字( 1993)第 1号《环境行政
处罚决定书》:一、必须在 1993年 7月 8日前如
数交清所欠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12000元,滞纳
金人民币 36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 3000元;
二、如在期限内尚未缴清上述款项,除继续累
计滞纳金外,依法给予警告,并将其违法行为
通报。
? 肇庆化工厂以监测地点不符合国家规定为由于
1993年 7月 15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该院于 1993年 9月 14日作出维持行政处罚
决定的判决。肇庆化工厂仍不服,向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院于 1994年 4月 26
日作出判决:一、维持一审关于维持市环保局
? ( 1993)第 1号处罚决定书中的第 1项和
第 2项中的, 如在限期内尚未缴清上述款
项,继续累计滞纳金, 的判决;二、撤
销市环保局( 1993)第 1号行政处罚书中
的第 2项中的, 依法给予警告,并将其违
法行为通报, 的决定内容。
? 问,1、肇庆化工厂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
起行政诉讼的程序是否合法?
? 2、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