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 h o n g G u o X i a n Fa X u e
中国宪法学
第四编
Z h o n g G u o X i a n Fa X u e
第十一章 中央国家机关
第十二章 地方国家机关
第十三章 国家审判机关
和法律监督机关
第十四章 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
目
录
:
第四编基本宪政机构
教学重点
国家政权机构,既是国家制度内在要求的具体执行者,也是公民宪法基
本权利的主要保护者。由于国家机构本身掌握有国家权力,容易造成权力的
滥用和对人民权利的侵犯,因而,宪法对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予以严格的
规范是民主制度的应有之义。
通过本编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国家机构的相关理论,明确各类国家机关
的性质。,宪法地位、职权及法律限制,并对其立法合义与立法目的形成深刻
认识。
(一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体系
国家机构是指为了实现国
家职能而建立的各种国家机关的
总和。国家机构是国家 存在的
物质形式。
我国国家机构是维护社会秩
序、实现国家职能、保障人民权
利的工具。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分
为 中央国家机关 和 地方国家机关
两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
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
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包
括: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
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
国家审判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法
律监督机关。
(二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法律规范下
的民主的辩证统一。它有效地保证了人民
群众直 接参与国家活动和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的原则的实现。
2.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
靠人民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 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
督
3.责任制原则
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实行工
作责任制,它是指每个国家机关都要负责
任。 我国国家机关的责任制分为集体负
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两种责任都
是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权力运行中的表 现形式。
4.精减和效率原则
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减的
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
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
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
官僚主义。
5.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指
国家机关必须依照宪法和法
律的规定,遵循相应的程序
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
守法律和监督法律的实施等。
国家机构贯彻法制原则,就
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活 动都
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
二、中央国家机关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三 )国务院
(四 )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 )最高人民法院
(六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委
员
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性质、地位
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
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
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
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
族在全国人大中应当有适
当名额的代表。
? 任期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①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③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领导人;
④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⑤最高监督权;
⑥其它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 全国人大是 合议制机关,举行会议是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全国
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全国人大举
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 全国人大会议形式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等。
? 工作程序: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议案的通过一般要经过议案的
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的程序。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
举 委员长, 副委员长 若干人,秘书长,
委员 若干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应当有
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的代表。
? 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全国
人大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
不得超过 两届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
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
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性质、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
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
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最高权力机
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
机关。
? 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 "特别
行政区 ",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
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作这样的修改,
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①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行使国家立法权及解释法律;
③国家生活中某些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④对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权;
⑤对其它国家机关工作行使监督权;
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合议制机
关,它必须以 会议决定 的形
式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
会每 两个月 举行一次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为 全
体会议 和 委员长会议 两种形
式。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
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 工作程序是指全国人大常委
会举行会议时,议案和法律
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
布的 程序 。
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
人大的常设委员会,受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
委会 领导。它是由人大
代表中选举产生、按照
专业分工的工作机构,
其任务是研究、审议和
拟定有关议案,是协助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
使法定职权的辅助性工
作机构。目前设有八个
专门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是指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
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
查委员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他们代表全国人民行
使国家权力 。
代
表
权
利
第
一
,
出
席
全
国
人
大
会
议
,
参
与
对
重
大
问
题
的
讨
论
表
决;
第
二
,
提
出
议
案;
第
三
,
提
出
质
询
案
或
询
问;
第
四
,
人
身
特
别
保
障
权;
第
五
,
言
论
和
表
决
免
责
权;
第
六
,
享
有
适
当
物
质
补
助
和
便
利
。
代
表
义
务
第
一
,
积
极
参
加
人
大
的
各
种
会
议;
第
二
,
模
范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协
助
法
律
的
实
施;
第
三
,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第
四
,
接
受
原
选
举
单
位
和
群
众
监
督
,
同
原
选
举
单
位
和
群
众
保
护
密
切
联
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
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
的国家机关。国家主席同最
高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国
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
? 产生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当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条
件是:第一,必须是具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
共和 国公民;第二,必须年
满四十五周岁。
职权
第一,发布命令、公布法律;第二,
任免权;
第三,外交权;
第四,荣典权。
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副主席的职
权,但是明确规定了副主席的法律
地位,即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此
外宪法对主席的继任和补选作了明
确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 82- 84条)
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
人大相同,任期 5年,连续任期
不得超过两届。
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制度的特点
第一,不再负有行政领导责任;
第二,不再统率武装力量;
第三,提高了当选年龄;
第四,实行了任期限任制。
,宪法,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
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
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
发布动员令。
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八十一条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
使节, 。作这样的规定,主要的考虑是:当今世界,元首外交是国际交
往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需要在宪法中对此留有空间。
,宪法,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
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务院
? 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
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
中居于最高地位 。由于国务
院对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
负责 并报告工作,所以国务
院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
若干人和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
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国务院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
行使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决定、
命令的发布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权;
(4)对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
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
(5)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管
理权;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
其他职权。(具体参见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89条)
国务院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国务院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 总理负责制 。它是指总理对国务院工
作拥有最高决策权和最后决定权,同时负有相应法律
责任的制度。
内容包括:第一,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
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第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由
总理提名;第三,总理主持召集国务院两种会议,在
民主讨论基础上,由总理作出最后决定;第四,国务
院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等,均由总理签署。
实行总理负责制,有利于提高国务院工作效率,
适应其组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国务院会议形式
一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人员组成。
二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各部、各委员会是分管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
作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 部长、主任负责制 。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部、委可以在本
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宪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
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
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
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
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
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 下,依法独立行
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减原则,可以设
立若干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经表决,
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
定。
按照这个方案,将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
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
商务部,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
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将国家
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经过改革,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
院组成部门设置 28个。
中央军事委员会
? 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
力量,是最高的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它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它负责,
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 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
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
副主席、委员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
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命。
? 领导体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 中央军委
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
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特别行政区国家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置简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是在本行
政区域内设立的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
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
们同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
国家权力机关体系。本级的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
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
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 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由选民或
选举单位选出的人民代表组
成。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
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的人大每届任期五年。乡、
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
五年。
宪法修正案(草案)把乡、
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
年,将宪法第九十八条 "省、
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
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
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修改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
任期五年。 "这样修改,各级
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
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
划和人事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①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的贯彻;
② 决定地方性重大事务;
③ 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
的负责人;
④ 行使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的监督权;
⑤ 省级、省会城市和较大的
市的人大可以制定和颁布地
方性法规;
⑥ 其他职权。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建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
? 性质和地位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
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
是本级人大在闭会期间经常
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
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 组成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
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
代表中选出主任、副主任若
干人、秘 书长和委员若干人
组成。县、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
大在代表中选出主任、副主
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的职务 。
? 任期
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
大相同,即均为五年。
? 职权
①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决议的
遵守和执行;
②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决定
权;
③监督权;
④人事任免权;
⑤省、自治区、直辖市,省
会城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常
委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
法规;
⑥其他有关职权 。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本级人大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集体行使地方
国家权力。
代表权利
(1) 提出议案、批评、建议
权;
(2)质询权;
(3)人身特别保护权;
(4)发言和表决免责权;
(5)物质上便利和补贴权;
代表义务
(1)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
密切联系;
(2)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
监督;
(3)宣传法律和政策,向本级
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
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
要求。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
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
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服
从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
导,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
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都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
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
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接受工作监督。
? 组成和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
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
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
成。
自治州、县、自治县、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
由州长、副州长、县长、副
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
副区长、科长等组成。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长、
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等组
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
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
期相同。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职权
(1)执行权和规定行政措施,
发布决定和命令等。
(2)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内各项
行政工作。
(3)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
人民政府的工作,并有权改变
或撤销它们不适当的命令、
指示和决议。
(4)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
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依法保护公有制财产,保
护公民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
序,保护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保障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权等。
(6)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
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
县长、区长、乡长、镇长 负责
制,即实行 行政首长负责制,他
们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
工作。
派出机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要时,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置若干 行
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 关。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必要时,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若
干 区公所,作为它的派 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
若干 街道办理处,作 为它的派
出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的概念和性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
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
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它们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
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们是中
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
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其产生、任期、机构设置和组织
活动原则,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
相同。另一方面,自治机关依法
享有自治权,在组成上宪法和法
律对此也有特殊的规定。
自治机关的组成和任期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组成
上,既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的基本要求,又要贯彻民族平等
和民族团结原则,体现民族自治
特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由实
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以及居
住在本区域内的其他民族的公民
按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组成。除实
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本
区域内的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
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每届任
期均为五年。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
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
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 治
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
长一律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
公民担任 ;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
门,也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权
(
1)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和
政
策
。
上
级
的
决
议
和
命
令
如
不
适
合
本
地
情
况
,
经
过
批
准
可
以
变
通
或
者
停
止
执
行;
(
2)
制
定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自
治
条
例
是
指
由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人
大
依
照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制
定
的
,
有
关
自
治
机
关
的
组
织
和
自
治
权
行
使
方
面
的
综
合
性
规
范
性
文
件;
单
行
条
例
是
指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人
大
,
根
据
当
地
的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和
民
族
特
点
制
定
的
,
有
关
于
某
一
方
面
具
体
事
项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3)
管
理
地
方
财
政
的
自
主
权;
(
4)
安
排
和
管
理
地
方
性
经
济
建
设
事
业
的
自
主
权;
(
5)
管
理
本
地
方
教
育
、
科
学
文
化
、
卫
生
、
体
育
事
业
方
面
的
自
主
权;
(
6)
依
照
宪
法
规
定
,
可
以
组
织
本
地
方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的
公
安
部
队;
(
7)
使
用
当
地
通
用
的
一
种
或
者
几
种
语
言
文
字
。
(一 )特别行政区是 "一国两制 "构想的具
体化
1,,一国两制, 的科学涵义和基本
特征
2,,一国两制, 构想的由来及其现
实基础
3、设立特别行政区是, 一国两制,
构想的具体化和实践。
五、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二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特别行政区是根据宪法和法律
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
律地位、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
域政治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
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既是中央政府领
导下的地方政府,但又与一般的
行政区域有所不同,具有特殊的
法律地位。
1984年 2月 22日,邓小平会见美国乔治
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
团时,明确提出“一国两制”的科学
构想。
2.特别行政区和中央的关系
中央代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下的地方政
府,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
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
行使下列权力: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国防。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基本法。
(6)修改基本法。
3.特别行政区享有法定的 自治权
(1)立法权。
(2)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行政管理权。
(4)经中央授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
人民法院
? 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
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任务
审判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
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 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
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
主义公共财产,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护公民的
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此外,
人民法院还以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国
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以减少和预防犯罪行为
发生。
组织系统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 (即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
人民法院 )和专门人民法院。
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
人大闭会期间对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
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 监督 下级人民法院的
审判工作。
组成和任期
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
大选举院长,由同级人大常
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
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
判员。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
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
组成;中级人民法院、高级
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分别由院长一人,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
人组成。
各级人民法院的任期与
本级人大的任期相同。最高
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
超过两届。
审级制度和审判工作原则
审级制度
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所谓, 四级,,是指
人民法院设为四个级别,即最高人民法 院、高级人民
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所谓, 两审终
审制,,是指任何案件经由两级人民法院是理即告终
结、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设立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
工作机构。
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①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②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现行宪法规
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
判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正确理解人民法院
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相对的,不是
绝对的。
③ 公开审理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
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即
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
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④ 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这是我
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
诉讼原则。辩护权 是指在诉讼过
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
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实和法
律两个方面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要求免除、减轻刑事处罚
的权利。
⑤ 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 这项重要
原则是民族平等原则 在司法诉讼
中的充分体现,保证了各民族公
民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在诉讼
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⑥ 合议制原则 。 人民法院审判案
件,除法律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
件之外,由审判员或者 审判员和
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
议庭成员权利是平等的。
⑦ 回避原则 。 为保证诉讼活动顺
利进行,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 院审判工
作实行回避原则。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独立检
察权。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
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
安全的活动,打击各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
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护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
侵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此外,教育公民忠于 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
守宪法和法律,并积极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组织系统
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
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
检察院。
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领导体制实行双重领导原则,即各级人民检察院
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
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
院 领导 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组成和任期
? 组成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
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同级人大
常委会任命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
任命 。
? 任期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任期与同
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两届。
职权和工作原则
? 职权
①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
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
的政策、法律、法令、
政令统一实施的重 大案
件,行使检察权。
②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
案件,进行侦查。
③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
案件,进行审查,决定
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
予起诉;对其侦查 活动
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④ 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
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
⑤ 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
定的执行和监所及劳改
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
工作原则
①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
平等
②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③ 依靠群众,实行专门的
业务工作与群众路线相
结合的方针;
④ 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
信口供;
⑤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
行诉讼。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相互关系
? 三机关关系的宪法原则
宪法 规定,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应当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以保证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 就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限,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互相配合 就是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
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
互相制约 就是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互相监督,防止
错案的发生,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三机关相互关系在办案中的表现
? (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
应报人民检察院审批,检察
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
是否合法,有权监督;公安
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
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
可以要求复议,如要求不被
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
报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将
复核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执行。
?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报人
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或免于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补
充侦查时,可以自行侦查或退回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
为检察院免于起诉的决定有错误
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不被接
受,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
核。
? (3)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认为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应立即受理,反
之,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应出庭支持
公诉,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
合法进行监督。同时对法院的判
决和裁定可依法提出抗诉。
通过本节内容的学习,正
确认识我国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的历史发展、
设置、组织、主要任务
以及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掌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教学重点
(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
(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的
关系;
( 3)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和历史意义;
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 1)有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
治建设;
( 2)有助于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大、更
多更实际的社会保障;
( 3)有助于群众的维权和对公权力的监督;
( 4)有助于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和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城市和农村按
照居民、村民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是居民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既不同于
依行政区划而设立的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以
一定社会阶层为主体而组成的一般社会团体。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时应遵循根据居民或村民居住状况,按照
便于居民和村民自治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一般在 100户到 700户的范围内设立: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
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
委员会。
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的决定和审批权限: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之间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即基
层政府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
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群
众性自治组织则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
作。 和谐社会中的宪政关系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2.如何正确理解我国村民自治的现实意义?
3.怎样看待宪政体制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1982年宪法及 1989年 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
组织法,, 1998年 11月 4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明确规定
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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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
第四编
Z h o n g G u o X i a n Fa X u e
第十一章 中央国家机关
第十二章 地方国家机关
第十三章 国家审判机关
和法律监督机关
第十四章 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
目
录
:
第四编基本宪政机构
教学重点
国家政权机构,既是国家制度内在要求的具体执行者,也是公民宪法基
本权利的主要保护者。由于国家机构本身掌握有国家权力,容易造成权力的
滥用和对人民权利的侵犯,因而,宪法对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予以严格的
规范是民主制度的应有之义。
通过本编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国家机构的相关理论,明确各类国家机关
的性质。,宪法地位、职权及法律限制,并对其立法合义与立法目的形成深刻
认识。
(一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体系
国家机构是指为了实现国
家职能而建立的各种国家机关的
总和。国家机构是国家 存在的
物质形式。
我国国家机构是维护社会秩
序、实现国家职能、保障人民权
利的工具。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分
为 中央国家机关 和 地方国家机关
两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
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
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包
括: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
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
国家审判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法
律监督机关。
(二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法律规范下
的民主的辩证统一。它有效地保证了人民
群众直 接参与国家活动和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的原则的实现。
2.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
靠人民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 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
督
3.责任制原则
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实行工
作责任制,它是指每个国家机关都要负责
任。 我国国家机关的责任制分为集体负
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两种责任都
是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权力运行中的表 现形式。
4.精减和效率原则
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减的
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
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
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
官僚主义。
5.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指
国家机关必须依照宪法和法
律的规定,遵循相应的程序
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
守法律和监督法律的实施等。
国家机构贯彻法制原则,就
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活 动都
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
二、中央国家机关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三 )国务院
(四 )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 )最高人民法院
(六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委
员
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性质、地位
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
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
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
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
族在全国人大中应当有适
当名额的代表。
? 任期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①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③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领导人;
④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⑤最高监督权;
⑥其它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 全国人大是 合议制机关,举行会议是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全国
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全国人大举
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 全国人大会议形式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等。
? 工作程序: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议案的通过一般要经过议案的
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的程序。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
举 委员长, 副委员长 若干人,秘书长,
委员 若干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应当有
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的代表。
? 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全国
人大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
不得超过 两届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
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
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性质、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
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
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最高权力机
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
机关。
? 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 "特别
行政区 ",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
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作这样的修改,
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①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行使国家立法权及解释法律;
③国家生活中某些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④对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权;
⑤对其它国家机关工作行使监督权;
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合议制机
关,它必须以 会议决定 的形
式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
会每 两个月 举行一次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为 全
体会议 和 委员长会议 两种形
式。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
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 工作程序是指全国人大常委
会举行会议时,议案和法律
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
布的 程序 。
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
人大的常设委员会,受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
委会 领导。它是由人大
代表中选举产生、按照
专业分工的工作机构,
其任务是研究、审议和
拟定有关议案,是协助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
使法定职权的辅助性工
作机构。目前设有八个
专门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是指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
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
查委员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他们代表全国人民行
使国家权力 。
代
表
权
利
第
一
,
出
席
全
国
人
大
会
议
,
参
与
对
重
大
问
题
的
讨
论
表
决;
第
二
,
提
出
议
案;
第
三
,
提
出
质
询
案
或
询
问;
第
四
,
人
身
特
别
保
障
权;
第
五
,
言
论
和
表
决
免
责
权;
第
六
,
享
有
适
当
物
质
补
助
和
便
利
。
代
表
义
务
第
一
,
积
极
参
加
人
大
的
各
种
会
议;
第
二
,
模
范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协
助
法
律
的
实
施;
第
三
,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第
四
,
接
受
原
选
举
单
位
和
群
众
监
督
,
同
原
选
举
单
位
和
群
众
保
护
密
切
联
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
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
的国家机关。国家主席同最
高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国
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
? 产生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当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条
件是:第一,必须是具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
共和 国公民;第二,必须年
满四十五周岁。
职权
第一,发布命令、公布法律;第二,
任免权;
第三,外交权;
第四,荣典权。
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副主席的职
权,但是明确规定了副主席的法律
地位,即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此
外宪法对主席的继任和补选作了明
确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 82- 84条)
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
人大相同,任期 5年,连续任期
不得超过两届。
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制度的特点
第一,不再负有行政领导责任;
第二,不再统率武装力量;
第三,提高了当选年龄;
第四,实行了任期限任制。
,宪法,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
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
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
发布动员令。
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八十一条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
使节, 。作这样的规定,主要的考虑是:当今世界,元首外交是国际交
往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需要在宪法中对此留有空间。
,宪法,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
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务院
? 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
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
中居于最高地位 。由于国务
院对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
负责 并报告工作,所以国务
院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
若干人和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
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国务院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
行使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决定、
命令的发布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权;
(4)对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
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
(5)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管
理权;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
其他职权。(具体参见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89条)
国务院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国务院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 总理负责制 。它是指总理对国务院工
作拥有最高决策权和最后决定权,同时负有相应法律
责任的制度。
内容包括:第一,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
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第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由
总理提名;第三,总理主持召集国务院两种会议,在
民主讨论基础上,由总理作出最后决定;第四,国务
院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等,均由总理签署。
实行总理负责制,有利于提高国务院工作效率,
适应其组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国务院会议形式
一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人员组成。
二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各部、各委员会是分管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
作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 部长、主任负责制 。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部、委可以在本
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宪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
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
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
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
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
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 下,依法独立行
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减原则,可以设
立若干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经表决,
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
定。
按照这个方案,将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
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
商务部,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
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将国家
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经过改革,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
院组成部门设置 28个。
中央军事委员会
? 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
力量,是最高的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它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它负责,
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 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
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
副主席、委员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
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命。
? 领导体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 中央军委
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
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特别行政区国家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置简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是在本行
政区域内设立的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
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
们同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
国家权力机关体系。本级的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
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
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 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由选民或
选举单位选出的人民代表组
成。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
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的人大每届任期五年。乡、
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
五年。
宪法修正案(草案)把乡、
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
年,将宪法第九十八条 "省、
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
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
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修改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
任期五年。 "这样修改,各级
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
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
划和人事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①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的贯彻;
② 决定地方性重大事务;
③ 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
的负责人;
④ 行使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的监督权;
⑤ 省级、省会城市和较大的
市的人大可以制定和颁布地
方性法规;
⑥ 其他职权。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建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
? 性质和地位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
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
是本级人大在闭会期间经常
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
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 组成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
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
代表中选出主任、副主任若
干人、秘 书长和委员若干人
组成。县、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
大在代表中选出主任、副主
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的职务 。
? 任期
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
大相同,即均为五年。
? 职权
①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决议的
遵守和执行;
②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决定
权;
③监督权;
④人事任免权;
⑤省、自治区、直辖市,省
会城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常
委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
法规;
⑥其他有关职权 。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本级人大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集体行使地方
国家权力。
代表权利
(1) 提出议案、批评、建议
权;
(2)质询权;
(3)人身特别保护权;
(4)发言和表决免责权;
(5)物质上便利和补贴权;
代表义务
(1)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
密切联系;
(2)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
监督;
(3)宣传法律和政策,向本级
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
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
要求。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
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
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服
从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
导,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
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都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
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
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接受工作监督。
? 组成和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
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
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
成。
自治州、县、自治县、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
由州长、副州长、县长、副
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
副区长、科长等组成。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长、
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等组
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
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
期相同。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职权
(1)执行权和规定行政措施,
发布决定和命令等。
(2)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内各项
行政工作。
(3)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
人民政府的工作,并有权改变
或撤销它们不适当的命令、
指示和决议。
(4)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
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依法保护公有制财产,保
护公民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
序,保护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保障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权等。
(6)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
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
县长、区长、乡长、镇长 负责
制,即实行 行政首长负责制,他
们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
工作。
派出机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要时,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置若干 行
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 关。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必要时,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若
干 区公所,作为它的派 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
若干 街道办理处,作 为它的派
出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的概念和性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
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
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它们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
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们是中
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
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其产生、任期、机构设置和组织
活动原则,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
相同。另一方面,自治机关依法
享有自治权,在组成上宪法和法
律对此也有特殊的规定。
自治机关的组成和任期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组成
上,既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的基本要求,又要贯彻民族平等
和民族团结原则,体现民族自治
特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由实
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以及居
住在本区域内的其他民族的公民
按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组成。除实
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本
区域内的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
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每届任
期均为五年。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
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
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 治
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
长一律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
公民担任 ;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
门,也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权
(
1)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和
政
策
。
上
级
的
决
议
和
命
令
如
不
适
合
本
地
情
况
,
经
过
批
准
可
以
变
通
或
者
停
止
执
行;
(
2)
制
定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自
治
条
例
是
指
由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人
大
依
照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制
定
的
,
有
关
自
治
机
关
的
组
织
和
自
治
权
行
使
方
面
的
综
合
性
规
范
性
文
件;
单
行
条
例
是
指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人
大
,
根
据
当
地
的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和
民
族
特
点
制
定
的
,
有
关
于
某
一
方
面
具
体
事
项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3)
管
理
地
方
财
政
的
自
主
权;
(
4)
安
排
和
管
理
地
方
性
经
济
建
设
事
业
的
自
主
权;
(
5)
管
理
本
地
方
教
育
、
科
学
文
化
、
卫
生
、
体
育
事
业
方
面
的
自
主
权;
(
6)
依
照
宪
法
规
定
,
可
以
组
织
本
地
方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的
公
安
部
队;
(
7)
使
用
当
地
通
用
的
一
种
或
者
几
种
语
言
文
字
。
(一 )特别行政区是 "一国两制 "构想的具
体化
1,,一国两制, 的科学涵义和基本
特征
2,,一国两制, 构想的由来及其现
实基础
3、设立特别行政区是, 一国两制,
构想的具体化和实践。
五、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二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特别行政区是根据宪法和法律
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
律地位、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
域政治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
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既是中央政府领
导下的地方政府,但又与一般的
行政区域有所不同,具有特殊的
法律地位。
1984年 2月 22日,邓小平会见美国乔治
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
团时,明确提出“一国两制”的科学
构想。
2.特别行政区和中央的关系
中央代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下的地方政
府,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
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
行使下列权力: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国防。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基本法。
(6)修改基本法。
3.特别行政区享有法定的 自治权
(1)立法权。
(2)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行政管理权。
(4)经中央授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
人民法院
? 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
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任务
审判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
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 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
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
主义公共财产,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护公民的
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此外,
人民法院还以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国
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以减少和预防犯罪行为
发生。
组织系统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 (即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
人民法院 )和专门人民法院。
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
人大闭会期间对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
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 监督 下级人民法院的
审判工作。
组成和任期
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
大选举院长,由同级人大常
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
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
判员。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
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
组成;中级人民法院、高级
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分别由院长一人,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
人组成。
各级人民法院的任期与
本级人大的任期相同。最高
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
超过两届。
审级制度和审判工作原则
审级制度
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所谓, 四级,,是指
人民法院设为四个级别,即最高人民法 院、高级人民
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所谓, 两审终
审制,,是指任何案件经由两级人民法院是理即告终
结、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设立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
工作机构。
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①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②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现行宪法规
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
判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正确理解人民法院
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相对的,不是
绝对的。
③ 公开审理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
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即
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
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④ 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这是我
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
诉讼原则。辩护权 是指在诉讼过
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
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实和法
律两个方面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要求免除、减轻刑事处罚
的权利。
⑤ 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 这项重要
原则是民族平等原则 在司法诉讼
中的充分体现,保证了各民族公
民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在诉讼
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⑥ 合议制原则 。 人民法院审判案
件,除法律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
件之外,由审判员或者 审判员和
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
议庭成员权利是平等的。
⑦ 回避原则 。 为保证诉讼活动顺
利进行,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 院审判工
作实行回避原则。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独立检
察权。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
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
安全的活动,打击各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
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护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
侵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此外,教育公民忠于 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
守宪法和法律,并积极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组织系统
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
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
检察院。
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领导体制实行双重领导原则,即各级人民检察院
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
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
院 领导 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组成和任期
? 组成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
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同级人大
常委会任命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
任命 。
? 任期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任期与同
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两届。
职权和工作原则
? 职权
①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
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
的政策、法律、法令、
政令统一实施的重 大案
件,行使检察权。
②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
案件,进行侦查。
③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
案件,进行审查,决定
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
予起诉;对其侦查 活动
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④ 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
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
⑤ 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
定的执行和监所及劳改
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
工作原则
①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
平等
②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③ 依靠群众,实行专门的
业务工作与群众路线相
结合的方针;
④ 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
信口供;
⑤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
行诉讼。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相互关系
? 三机关关系的宪法原则
宪法 规定,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应当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以保证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 就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限,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互相配合 就是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
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
互相制约 就是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互相监督,防止
错案的发生,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三机关相互关系在办案中的表现
? (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
应报人民检察院审批,检察
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
是否合法,有权监督;公安
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
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
可以要求复议,如要求不被
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
报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将
复核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执行。
?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报人
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或免于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补
充侦查时,可以自行侦查或退回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
为检察院免于起诉的决定有错误
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不被接
受,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
核。
? (3)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认为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应立即受理,反
之,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应出庭支持
公诉,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
合法进行监督。同时对法院的判
决和裁定可依法提出抗诉。
通过本节内容的学习,正
确认识我国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的历史发展、
设置、组织、主要任务
以及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掌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教学重点
(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
(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的
关系;
( 3)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和历史意义;
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 1)有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
治建设;
( 2)有助于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大、更
多更实际的社会保障;
( 3)有助于群众的维权和对公权力的监督;
( 4)有助于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和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城市和农村按
照居民、村民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是居民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既不同于
依行政区划而设立的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以
一定社会阶层为主体而组成的一般社会团体。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时应遵循根据居民或村民居住状况,按照
便于居民和村民自治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一般在 100户到 700户的范围内设立: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
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
委员会。
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的决定和审批权限: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之间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即基
层政府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
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群
众性自治组织则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
作。 和谐社会中的宪政关系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2.如何正确理解我国村民自治的现实意义?
3.怎样看待宪政体制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1982年宪法及 1989年 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
组织法,, 1998年 11月 4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明确规定
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想一想
教程结束,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