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继承法
杨春禧
Yangcx@swufe.edu.cn
2
第一章 继承法概述
第二章 继承权
第三章 法定继承
第四章 遗嘱继承
第五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六章 遗产的处理
3
第一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
一, 继承的概念
二, 继承的根据
三, 继承的种类
第二节 继承法概述
一, 概念与性质
二, 立法体例
三, 继承法的历史沿革
四、继承法的原则
4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
掌握法律概念的方法 ( 王泽鉴, 法律思维
与民法实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7-15)
1,整理学说见解 ( 分析学者所下定义 ——
自己整理 —— 理解 —— 记忆 —— 运用 ( 举例阐
释, 举一反三 )
2,法律概念的分解 ( 分析概念的构成要素 )
3,比较异同 ( 进一步了解其内容, 敏锐思考
,并有助于法律体系的构成, 培养深思明辨的
思考能力 )
4、藉着实例去理解法律概念 (概念是法律的
构成部分,处理问题的思考工具,因此必须藉
着实例的演练去理解应用)
5
一、继承的概念
( 一 ) 继承的一般意义与法律意义
一般意义上, 继承泛指对先人遗留的物质和精
神财富的承袭延续 。
法律意义上, 继承指生者对死者遗留的权利和
义务的承受 。
广义的, 指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
包括承受死者的身份, 财产, 爵位等 。
狭义的, 指对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财产
的继承, 又称为财产继承 。
? 财产继承,指自然人死亡以后按照法律的规定
将其所有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项法律制
度。
6
(二 )继承的特征
1, 继承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开始。
2, 继承原则上行于有一定亲属关系者之间
3, 一般的及包括的承继
( — 般的继承 (Generalsukzession),即不问财产
之种类,全部同样的继承。 )
(包括的继承 (Universalsukzession), 即继承人
就被继承人财产之权利义务,包括的承继 )
4, 法律当然承继 。
7
(三)继承与分家析产
分家析产与财产继承是两种不同的法
律行为,其行为的性质、适用的法律均有
所不同。主要的区别体现在,
1 当事人不同,
2 分割财产适用的原则不同,
3 财产分割时间不同,
4、法律性质不同,
8
二、继承的根据
问题 1,继承的伦理基础是什么呢?在
宗族社会中、在个人生存高度依赖家庭
的社会共同体中以及社会保障高度发达
的社会,继承的伦理基础是否会有所不
同?
问题 2:,遗产税的立与废” —— 一个
继承法和税法交叉研究问题
9
( 一 ) 意思说 ( Theorie de la volonte
presumee du defund)
自然法学派,将一切的权利与权利
的变动之根据,求于人的意思。死者常
欲以其遗产传于其最亲近之人,故 被继
承人有遗嘱之自由。 无遗嘱时,立法者
亦基于此推测死者之意思,以定法定继
承之归属 (Grotius,Pufendorf为此之代
表 )。
10
(二)家族协同说( Historisch-
romantisch Schule)
历史浪漫派以继承由于家族协同生
活而来,未有一体的协同生活或协同感
者,应由继承除外。
人之生活不仅生存中之共同生活,
并承继前代人之生活,传至下一代,继
续自己之生活。此纵的共同生活实为继
承产生之母胎,继承系为人类自祖先以
至乃子乃孙。
11
( 三 ) 死后扶养说
一定范围内之宗族或亲属,负有扶
养义务之人,不独其生存中,于死亡后
亦应继续扶养。此死后受扶养之权利,
实质上亦属于继承权。
12
( 四 ) 无主财产归属说
此说认为,人格因死亡而消灭,人
于生存中虽为财产之主体,死亡后则成
为无主之财产,其财产应归属何人,今
依立法政策而定。
13
三, 继承的种类
概念的类型化
(一) 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
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二)按照参与继承的人数,继承可分为
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1,在单独继承,依子女中谁为单独继承人,
又有末子继承、傍系继承、长子继承、姊家督
继承
2,共同继承又有各共同继承人平等继承之
均分共同继承,与不均分的共同继承两种
14
( 三 ) 按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继承
可分为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
( 四 ) 按照 继承人为本人与否, 本位继承,
代位继承及转继承
( 五 ) 按照继承对象 ( 标的 ) 的不同, 继
承可分为财产继承, 身份继承和祭祀继
承
15
( 六 ) 按照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所承担责
任的范围, 继承可分为限定继承与不限定
继承
( 七 ) 生前继承与死后继承
( 八 ) 强制继承与非强制继承
( 九 ) 男性优先继承与男女平等继承
16
第二节 继承法概述
17
一 继承法的概念与性质
( 一 ) 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指调整因人的死亡而发生
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继承法, 指一切有关财产继承
的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
狭义的继承法, 指, 继承法, 单行法
本身 。
18
( 二 ) 继承法的性质
1,财产法说 。 现代继承法就其本质而
言, 实为财产法 。
2,混合说 。 身份权是继承权的前提,
而继承权是身份权的派生, 所以继承法
是一种与身份法相联系的财产法, 既有
身份属性, 又有财产属性 。
19
二、继承法的立法体例
( 一 ) 特别法主义:继承法作为单行法
( 二 ) 法典主义:继承法作为民法典之一部
1,由于对继承, 继承权和继承法性质认识上的差
异, 各国民法典中继承法的位置也各不相同 。
( 1) 法国式:把继承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之
一, 将继承法置于第三编财产取得中 。
( 2) 荷兰, 奥地利:把继承权视为物权, 将其作为
物权编的一部分 。
( 3) 德国:继承本质上是财产法, 但又具有不同于
物权法的特征, 单列一编, 放在民法典的末尾 。
( 4) 瑞士:单列一编, 放在物权编之前 。
( 5) 意大利:单列一编, 放在人和家庭编后, 财产
编之前 。
20
2,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继承法的位置问题
21
三、继承法的历史沿革
(一 )古代社会的继承法律制度
(课外阅读资料: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
馆 P98-138)
1,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合二为一, 财产
继承决定于身份继承;
2,继承财产的重点是对土地的继承;
3,公开确认男女的继承权不平等 。
22
(二 )近、现代社会的继承法律制度
1, 取消身份继承, 仅存财产继承;
2, 取消一子继承制, 实行平等继承制;
3, 继承人的继承权逐渐趋向形式上的
平等;
4, 普遍承认遗嘱继承的效力 。
23
四,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亦称继承制度的
基本原则,是指财产继承所必须遵循的并
带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法律淮则 。
法律原则的 概念、功能与作用
24
( 一 ) 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这项原则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 1)任何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或财产权
利,都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家,尽可能
由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
( 3)自然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未明确表
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 4)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时不受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 5) 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 可在规定期间获
得法律救济 。
25
( 二 ) 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 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1)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双方享有
的继承权完全平等;( 2)父母与子女相
互享有继承权; (3)兄弟姐妹之间享有平等
继承权,(外 )祖父和 (外 )祖母都有继承 (外 )
孙子女遗产的平等权利; (4)男女有平等的
代位继承权;( 5)男女都有以遗嘱处分
自己遗产的权利 。
26
2,养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与
亲子女平等的继承权
3, 非婚生子女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
权
4,在特定条件下, 一定姻亲与血亲的继
承权平等
27
( 三 ) 限定继承的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 是指继承人对于被继
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仅以其所
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
际价值的部分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28
( 四 ) 养老育幼的原则
( 1) 继承法规定,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
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可作为第一顺序的
法定继承人
( 2) 继承法在充分肯定遗嘱继承具有优先于法
定继承的效力的同时, 限制遗嘱人必须为缺乏劳动
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 3) 继承法在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地位
平等的同时, 还规定在遗产分割时, 对生活有特殊
困难, 以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应予以适当的照顾 。 遗产分割时应充分考虑保留胎
儿的应继份额
( 4) 继承法肯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并赋予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
效力
29
( 五 )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1)在遗产分配上, 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
承人, 不尽扶养义务的,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反
之, 可以多分;
(2)法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或者遗弃被继承
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则依法丧失继承权;
(3)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 反之,则不能;
(4)对被继承人不负法定扶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扶养
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有权请求分给适当的遗
产;
30
(4)对被继承人不负法定扶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
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有权请求分给适当的
遗产; 反之,则无权;
(6)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 继承人或者
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
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7)继承人表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应当在遗
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
的税款和债务。
案例:吴菊英诉邰丽娜(,小保姆继承巨额遗产
案” )
31
县 太爷巧断遗产案
七十老翁生一子人言非吾子也今将
财产分与女婿是外人不得争论
32
( 六 ) 互谅互让, 和睦团结的原则
1,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 。
2,继承权的行使, 应有利于共同生存
和发展 。
3,遗产的具体分割时间, 由继承人协
商确定 。
继承法
杨春禧
Yangcx@swuf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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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继承法概述
第二章 继承权
第三章 法定继承
第四章 遗嘱继承
第五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六章 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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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
一, 继承的概念
二, 继承的根据
三, 继承的种类
第二节 继承法概述
一, 概念与性质
二, 立法体例
三, 继承法的历史沿革
四、继承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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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
掌握法律概念的方法 ( 王泽鉴, 法律思维
与民法实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7-15)
1,整理学说见解 ( 分析学者所下定义 ——
自己整理 —— 理解 —— 记忆 —— 运用 ( 举例阐
释, 举一反三 )
2,法律概念的分解 ( 分析概念的构成要素 )
3,比较异同 ( 进一步了解其内容, 敏锐思考
,并有助于法律体系的构成, 培养深思明辨的
思考能力 )
4、藉着实例去理解法律概念 (概念是法律的
构成部分,处理问题的思考工具,因此必须藉
着实例的演练去理解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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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的概念
( 一 ) 继承的一般意义与法律意义
一般意义上, 继承泛指对先人遗留的物质和精
神财富的承袭延续 。
法律意义上, 继承指生者对死者遗留的权利和
义务的承受 。
广义的, 指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
包括承受死者的身份, 财产, 爵位等 。
狭义的, 指对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财产
的继承, 又称为财产继承 。
? 财产继承,指自然人死亡以后按照法律的规定
将其所有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项法律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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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继承的特征
1, 继承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开始。
2, 继承原则上行于有一定亲属关系者之间
3, 一般的及包括的承继
( — 般的继承 (Generalsukzession),即不问财产
之种类,全部同样的继承。 )
(包括的继承 (Universalsukzession), 即继承人
就被继承人财产之权利义务,包括的承继 )
4, 法律当然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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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与分家析产
分家析产与财产继承是两种不同的法
律行为,其行为的性质、适用的法律均有
所不同。主要的区别体现在,
1 当事人不同,
2 分割财产适用的原则不同,
3 财产分割时间不同,
4、法律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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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的根据
问题 1,继承的伦理基础是什么呢?在
宗族社会中、在个人生存高度依赖家庭
的社会共同体中以及社会保障高度发达
的社会,继承的伦理基础是否会有所不
同?
问题 2:,遗产税的立与废” —— 一个
继承法和税法交叉研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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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意思说 ( Theorie de la volonte
presumee du defund)
自然法学派,将一切的权利与权利
的变动之根据,求于人的意思。死者常
欲以其遗产传于其最亲近之人,故 被继
承人有遗嘱之自由。 无遗嘱时,立法者
亦基于此推测死者之意思,以定法定继
承之归属 (Grotius,Pufendorf为此之代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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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族协同说( Historisch-
romantisch Schule)
历史浪漫派以继承由于家族协同生
活而来,未有一体的协同生活或协同感
者,应由继承除外。
人之生活不仅生存中之共同生活,
并承继前代人之生活,传至下一代,继
续自己之生活。此纵的共同生活实为继
承产生之母胎,继承系为人类自祖先以
至乃子乃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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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死后扶养说
一定范围内之宗族或亲属,负有扶
养义务之人,不独其生存中,于死亡后
亦应继续扶养。此死后受扶养之权利,
实质上亦属于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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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无主财产归属说
此说认为,人格因死亡而消灭,人
于生存中虽为财产之主体,死亡后则成
为无主之财产,其财产应归属何人,今
依立法政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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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继承的种类
概念的类型化
(一) 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
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二)按照参与继承的人数,继承可分为
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1,在单独继承,依子女中谁为单独继承人,
又有末子继承、傍系继承、长子继承、姊家督
继承
2,共同继承又有各共同继承人平等继承之
均分共同继承,与不均分的共同继承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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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按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继承
可分为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
( 四 ) 按照 继承人为本人与否, 本位继承,
代位继承及转继承
( 五 ) 按照继承对象 ( 标的 ) 的不同, 继
承可分为财产继承, 身份继承和祭祀继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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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按照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所承担责
任的范围, 继承可分为限定继承与不限定
继承
( 七 ) 生前继承与死后继承
( 八 ) 强制继承与非强制继承
( 九 ) 男性优先继承与男女平等继承
16
第二节 继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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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继承法的概念与性质
( 一 ) 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指调整因人的死亡而发生
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继承法, 指一切有关财产继承
的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
狭义的继承法, 指, 继承法, 单行法
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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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继承法的性质
1,财产法说 。 现代继承法就其本质而
言, 实为财产法 。
2,混合说 。 身份权是继承权的前提,
而继承权是身份权的派生, 所以继承法
是一种与身份法相联系的财产法, 既有
身份属性, 又有财产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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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法的立法体例
( 一 ) 特别法主义:继承法作为单行法
( 二 ) 法典主义:继承法作为民法典之一部
1,由于对继承, 继承权和继承法性质认识上的差
异, 各国民法典中继承法的位置也各不相同 。
( 1) 法国式:把继承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之
一, 将继承法置于第三编财产取得中 。
( 2) 荷兰, 奥地利:把继承权视为物权, 将其作为
物权编的一部分 。
( 3) 德国:继承本质上是财产法, 但又具有不同于
物权法的特征, 单列一编, 放在民法典的末尾 。
( 4) 瑞士:单列一编, 放在物权编之前 。
( 5) 意大利:单列一编, 放在人和家庭编后, 财产
编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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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继承法的位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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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法的历史沿革
(一 )古代社会的继承法律制度
(课外阅读资料: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
馆 P98-138)
1,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合二为一, 财产
继承决定于身份继承;
2,继承财产的重点是对土地的继承;
3,公开确认男女的继承权不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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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近、现代社会的继承法律制度
1, 取消身份继承, 仅存财产继承;
2, 取消一子继承制, 实行平等继承制;
3, 继承人的继承权逐渐趋向形式上的
平等;
4, 普遍承认遗嘱继承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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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亦称继承制度的
基本原则,是指财产继承所必须遵循的并
带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法律淮则 。
法律原则的 概念、功能与作用
24
( 一 ) 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这项原则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 1)任何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或财产权
利,都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家,尽可能
由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
( 3)自然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未明确表
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 4)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时不受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 5) 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 可在规定期间获
得法律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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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 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1)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双方享有
的继承权完全平等;( 2)父母与子女相
互享有继承权; (3)兄弟姐妹之间享有平等
继承权,(外 )祖父和 (外 )祖母都有继承 (外 )
孙子女遗产的平等权利; (4)男女有平等的
代位继承权;( 5)男女都有以遗嘱处分
自己遗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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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与
亲子女平等的继承权
3, 非婚生子女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
权
4,在特定条件下, 一定姻亲与血亲的继
承权平等
27
( 三 ) 限定继承的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 是指继承人对于被继
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仅以其所
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
际价值的部分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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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养老育幼的原则
( 1) 继承法规定,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
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可作为第一顺序的
法定继承人
( 2) 继承法在充分肯定遗嘱继承具有优先于法
定继承的效力的同时, 限制遗嘱人必须为缺乏劳动
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 3) 继承法在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地位
平等的同时, 还规定在遗产分割时, 对生活有特殊
困难, 以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应予以适当的照顾 。 遗产分割时应充分考虑保留胎
儿的应继份额
( 4) 继承法肯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并赋予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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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1)在遗产分配上, 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
承人, 不尽扶养义务的,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反
之, 可以多分;
(2)法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或者遗弃被继承
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则依法丧失继承权;
(3)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 反之,则不能;
(4)对被继承人不负法定扶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扶养
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有权请求分给适当的遗
产;
30
(4)对被继承人不负法定扶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
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有权请求分给适当的
遗产; 反之,则无权;
(6)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 继承人或者
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
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7)继承人表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应当在遗
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
的税款和债务。
案例:吴菊英诉邰丽娜(,小保姆继承巨额遗产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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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太爷巧断遗产案
七十老翁生一子人言非吾子也今将
财产分与女婿是外人不得争论
32
( 六 ) 互谅互让, 和睦团结的原则
1,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 。
2,继承权的行使, 应有利于共同生存
和发展 。
3,遗产的具体分割时间, 由继承人协
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