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四章 遗嘱继承
2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 遗嘱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
3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概念与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以后,
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
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也称指定继承、意定继承。
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立遗嘱人或
遗嘱人,依照遗嘱享有继承权的人为遗嘱
继承人。
4
与法定继承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2、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合法有效的
遗嘱两个法律事实为发生根据;
3、在效力上排斥或优位于法定继承;
( 4,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遗产的
种类和份额等都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
5
二、遗嘱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一)遗嘱自由原则
遗嘱自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设立遗嘱
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从遗嘱自由主义或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古
罗马和近代英美国家)到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或
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主义。
(二)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1、遗嘱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违反宪法、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
2、遗嘱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善良
风俗;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
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6
三, 适用遗嘱继承的条件
(— )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 )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 )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
弃继承权
(四 )遗嘱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7
第二节 遗 嘱
一、遗嘱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遗嘱的成立
三、遗嘱有效要件
四、遗嘱的形式
五、遗嘱见证人
六、两种特殊的遗嘱
8
一, 遗嘱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谓遗嘱,是指公民依法处分自己的财
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单
方法律行为 。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 )遗嘱是 单方 法律行为。(与赠与不
同)
(二 )遗嘱是遗嘱人 独立自主 的民事行为。
(不允许以他人意思辅助或代理)
(三 )遗嘱 于遗嘱人死亡而生效力 。
(四 )遗嘱是 要式 法律行为。
9
二、遗嘱的成立(事实问题)
是指遗嘱因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而在
客观上得以存在。
1、立遗嘱人。(为被继承人所立)
2、有遗嘱的意思表示。
3,遗嘱之意思表示必须依附于某种
物质载体,具有某种外观形式 。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是否是遗嘱?
10
三, 遗嘱的有效要件 ( 法律价值判断 )
(一)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 遗嘱能力 。
我国,“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
的遗嘱无效。”
决定遗嘱能力的时间,“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
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
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
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
的效力。”
11
(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 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
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
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
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
效”。
关于上述规定的争论。
12
(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1、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理解和执行上述规定须注意下列问题,
( 1) 应明确“必留份”与”应继份”
的区别。,必留份” 是指保障继承人生
活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份额,而不是继承人
的应继份额。因此,“必留份”根据具体
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应继份”,必要时,
也可以将全部遗产都作为“必留份”。
13
( 2) 享有必留份的继承人必须是缺乏劳
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 3),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
具体情况确定。”
( 4) 遗嘱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额。
( 5) 遗嘱如果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
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将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14
段大娘有两个儿子,段大娘主要由大儿子赡
养,她已经有 10年没进过小儿子的家门了。原因
是 12年前,段大娘和老伴住在小儿子家时,小儿
子对老人却总是冷言冷语,而且粗茶淡饭。两年
后,段大爷在抑郁中去世,段大娘再也无法忍受
小儿子的冷遇,索性搬到大儿子家长住下来。不
久后,小儿子在一次车祸中落下了终生残疾,靠
政府的救济金维持生活。段大娘虽然难过,但还
是无法原谅小儿子。段大娘决定立下遗嘱把房子
全部留给大儿子。为此,段大娘来到法律服务站
咨询。
15
2、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的财产。
,遗嘱人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
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
效。”
3,不得违反宪法、民法、婚姻法、继
承法等法律的规定;
4、遗嘱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
善良风俗
(四)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6
四, 遗嘱的形式
就是记录和传递遗嘱内容的载体, 是遗嘱人处分其死后
财产及与此相关事务安排的意思表示的方式, 具有 要式性,
法定性和法定范围内的可选择性 特点 。
(一 )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细则 司法部 2000.03.24)
是指遗嘱人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而设立的遗嘱。须具
备以下形式要件,
1,须为书面形式, 有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
2,须一式二份, 一份由公证机关保存, — 份由遗嘱人保
存, 也可委托公证机关代为保存 。
3,须有公证机关出具的, 遗嘱证明书, 。 遗嘱经公证
机关审查确认真实合法的, 出具, 遗嘱证明书, 。
4、须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亲笔书写 口授遗
嘱内容 遗嘱内容,不得委托他人去申请办理。
17
(二 )自书遗嘱
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并未办理公证的
遗嘱。 设立自书遗嘱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的全文。
2.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
3.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亲笔注明年、月、
日。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在
涂改、增删处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并
还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18
(三 )代书遗嘱
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
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
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3,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须在
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
嘱经遗嘱人认可后,必须由遗嘱人、代书
人、见证人签名才能发生效力 。
19
(四 )录音遗嘱
是指以录音的形式表现的遗嘱人口述
的遗嘱。
1、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见证人应将自己在场见证的情况录
制进去,并记录制作日期。最好在录音遗
嘱的“载体”上签名并将其封存。
20
(五 )口头遗嘱
是指仅以口头表述的形式设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的成立条件有如下述,
1.遗嘱人只有处于危急的情况下,才
能采用口头遗嘱。
2.设立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
场见证。
3.所立口头遗嘱,因危急情况解除并
且遗嘱人恢复用书面或录音制作遗嘱的能
力而无效。
21
※ 遗嘱形式中的二个问题
遗嘱的形式要件稍有欠缺的, 是否有效?
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势稍有欠缺的遗嘱,
如内容和法, 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
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可以认定为有效 。
22
遗嘱人立有数份不同形式且内容相抵
触遗嘱的, 如何处理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
遗嘱时, 应以法律效力的强弱和立遗嘱的
时间两个标准, 确定适用哪个遗嘱发生继
承 。
我国: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
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
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
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23
张某丧偶后独自将子女三人抚养长大。在最小的
儿子也成家立业后,即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
财产分给两个儿子。后来因与儿子不和,见女儿
颇有孝心,即到公证处另行办了一份公证遗嘱,
言明将自己的财产由三个子女均分。后张某在病
重住院期间,因小儿子对其服侍周到,即又私下
由最小的儿子代写遗嘱,由张某亲笔签名将财产
的一半分给小儿子,余下的再由大儿子及女儿平
分。之后,张某病故。对张某的遗产,其子女三
人产生争议。大儿子要求按第一份遗嘱进行遗产
划分。女儿要求按公证遗嘱划分遗产。小儿子要
求以最后一份遗嘱分割遗产。
24
五, 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指亲身耳闻目睹遗嘱人
设立遗嘱,并可对遗嘱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
第三人。
根据《继承法》第 18条的规定,下列人
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5
六, 遗嘱的生效
( 一 ) 遗嘱生效的时间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 附有生效
条件的, 其条件于遗嘱人死亡后成就的, 自条件
成就时发生效力 。
1,遗嘱人死亡
2,遗嘱有效
3,遗嘱内容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具有实现
的条件
26
(二)遗嘱不生效
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成立以后的事由不能被执
行,而不能发生效力。例如,
1、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先于
遗嘱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或被剥夺了继
承权或受遗赠权;
3、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已不属于
遗产。
4、附有解除条件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解
除条件成就。
5、附停止条件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
条件成就前就已经死亡,则附有停止条件部分内
容不发生效力。
27
注意:遗嘱的不生效与遗嘱无效有区别
相同点,已成立的遗嘱都没有执行效
力。
不同点, 1、性质不同
2、原因的主客观性不同
3、原因事实发生的时间
4、是否有补正之可能
28
七, 两种特殊的遗嘱
( 一 ) 合立遗嘱,
1,合立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 1) 合立遗嘱是立遗嘱人双方 (或多
方 )的法律行为 。
( 2) 合立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与
一般遗嘱不同 。
29
2,对待合立遗嘱的态度,
从国外立法看,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完
全禁止合立遗嘱的订立,另一种做法是允许
订立合立遗嘱,承认其有效性。
3,司法实务中对合立遗嘱处理时应注意的
几个问题
( 1)夫妻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
承人的合立遗嘱。
作为两个独立的遗嘱,只要分别具备遗
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则应该承认
其有效性,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30
( 2)夫妻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
遗赠人的合立遗嘱。
若夫妻各自的意思表示符合继承法规定的
遗嘱有效条件,则应该作为两个各自独立的遗
嘱来对待。因此,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有权
变更或撤回其在合立遗嘱中表示的对自己遗产
的处分决定。
31
( 二)附义务的遗嘱:附义务遗嘱又称附负
担的遗嘱,遗托,,它是指继承人或受遗
赠人必须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方能接受遗
产利益的遗嘱。
1,遗嘱所附的义务
( 1) 遗嘱所附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
德之准则 。
( 2) 遗嘱所附的义务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实现的 。
( 3) 遗嘱所附义务必须具有法律意义 。
( 4)遗嘱所附义务必须具有特定性。
( 5)遗嘱所附的义务不得超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所取得的遗产利益。
32
2、附义务遗嘱的效力
一般说来,只要所附义务符合法定条
件,即对继承人、受遗赠人产生法律上的
约束力。
33
小明的父母早逝,,同村的张大娘无儿无女,小明便
常去她家帮着干活,陪老人聊天。时间一长,张大
娘决定收小明作义子,为自己养老送终,自己死后
便把所有财产留给他。小明同意。张大娘怕小明不
放心,便叫来两个村干部,立下一纸遗嘱,言明今
后由养子小明照顾自己的生活,死后财产由小明继
承。但小明住进张大娘家后,对老人不再像以前那
样对张大娘照顾得无微不至,竟去了外地打工,且
一走就是 1年多,中途只回来几次。又过了 2年,张
大娘去世。等村里为老人送了终,一切后事安排妥
当后,小明才回到村里。他拿着张大娘当初写的遗
嘱,要求继承老人留下的所有财产。小明的这一要
求遭到了村里的拒绝,他们认为小明没有按照遗嘱
的要求尽到照顾老人的义务,因此没有权利继承遗
产。为此,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小明继承遗
产的资格。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21条规定,遗嘱继
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
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
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
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3条规定,附义务
的遗嘱 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
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
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
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
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35
某人病重,于手术前立一遗嘱,将其个人财
产 5万存款给他的弟弟(他弟弟已成年且有固定
收入),个人财产房屋一套给其妻,并注明只有
其妻将 5万存款交付兄弟后才能继承房屋;不料
术中出现意外,急救后仍不治而亡,5万存款花
费殆尽,妻因无钱付其弟,被诉诸法院。
对所附义务的限制, 1.只能由遗嘱机车功能人或
受遗赠人承担; 2.必须是可能实现的; 3.不得违
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不是无任何意义的;
5.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取得的遗产
利益。
36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
37
一, 遗嘱的变更
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
分内容。
可以对原遗嘱进行部分内容的修改,也
可以通过新遗嘱的形式使原遗嘱中的部分内
容发生改变。
变更遗嘱时可以采取与订立遗嘱相同的
形式,也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但变更公证
遗嘱只能以公证遗嘱形式进行。
除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外,其他形式的
百年更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依
法制作遗嘱。
38
二, 遗嘱的撤销
遗嘱的撤销是指 遗嘱人 废止原先所立
遗嘱全部内容的行为 。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
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司法解释》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
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
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
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
分被撤销。
39
理解遗嘱的撤销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撤回与撤销的使用哪个更为科学?
2,遗嘱的撤销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同
3,对撤销遗嘱行为的有效条件要求与订立
遗嘱的要求基本一致 。
4,遗嘱的撤销可以明示的方式, 也可以推
定的方式 。
40
三、遗嘱的执行
(一)遗嘱的执行效力
一般认为,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指立遗嘱人在
遗嘱中所作的意思表示得以实现的效力。包括
( 1)遗嘱的设立效力(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 2)遗嘱的执行效力(因立遗嘱人死亡而得以
执行)。
注意:不具有设立效力的遗嘱不能执行;
有设立效力的遗嘱,如不生效,也不
具有执行效力;即使可以执行,也不一定立即就
可执行(如,附停止条件或附义务的遗嘱)
41
( 二 ) 遗嘱执行人
是指根据遗嘱人生前的指定或者法律的
规定而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的个人或组织 。
1,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两种主要学说:代理权说 ( 包括遗嘱人
代理说, 继承人代理说和遗产代理说 ) ;固
有权说 ( 可分为机关说, 限制物权说和任务
说 )
采任务说, 即在遗嘱所定的范围内, 独立
地为遗嘱人意愿的实现, 保护继承人和其他
受益人的合法权利, 履行应尽的职责所应有
的权利 。
42
2、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条件
是指是否具有执行遗嘱所必须具备的能
力。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
认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不能作为遗嘱执行人;
不论其是否为法定继承人,都可充当遗
嘱执行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充当遗嘱执行人。
43
3,遗嘱执行人的产生
( 1) 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 2) 法定继承人可以为遗嘱执行人
( 3) 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遗嘱人最
后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4,遗嘱执行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