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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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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 遗嘱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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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概念与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以后,
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
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也称指定继承、意定继承。
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立遗嘱人或
遗嘱人,依照遗嘱享有继承权的人为遗嘱
继承人。
4
与法定继承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2、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合法有效的
遗嘱两个法律事实为发生根据;
3、在效力上排斥或优位于法定继承;
( 4,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遗产的
种类和份额等都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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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一)遗嘱自由原则
遗嘱自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设立遗嘱
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从遗嘱自由主义或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古
罗马和近代英美国家)到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或
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主义。
(二)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1、遗嘱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违反宪法、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
2、遗嘱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善良
风俗;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
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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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适用遗嘱继承的条件
(— )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 )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 )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
弃继承权
(四 )遗嘱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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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遗 嘱
一、遗嘱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遗嘱的成立
三、遗嘱有效要件
四、遗嘱的形式
五、遗嘱见证人
六、两种特殊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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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遗嘱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谓遗嘱,是指公民依法处分自己的财
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单
方法律行为 。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 )遗嘱是 单方 法律行为。(与赠与不
同)
(二 )遗嘱是遗嘱人 独立自主 的民事行为。
(不允许以他人意思辅助或代理)
(三 )遗嘱 于遗嘱人死亡而生效力 。
(四 )遗嘱是 要式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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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的成立(事实问题)
是指遗嘱因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而在
客观上得以存在。
1、立遗嘱人。(为被继承人所立)
2、有遗嘱的意思表示。
3,遗嘱之意思表示必须依附于某种
物质载体,具有某种外观形式 。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是否是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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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遗嘱的有效要件 ( 法律价值判断 )
(一)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 遗嘱能力 。
我国,“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
的遗嘱无效。”
决定遗嘱能力的时间,“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
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
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
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
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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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 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
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
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
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
效”。
关于上述规定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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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1、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理解和执行上述规定须注意下列问题,
( 1) 应明确“必留份”与”应继份”
的区别。,必留份” 是指保障继承人生
活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份额,而不是继承人
的应继份额。因此,“必留份”根据具体
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应继份”,必要时,
也可以将全部遗产都作为“必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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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享有必留份的继承人必须是缺乏劳
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 3),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
具体情况确定。”
( 4) 遗嘱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额。
( 5) 遗嘱如果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
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将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14
段大娘有两个儿子,段大娘主要由大儿子赡
养,她已经有 10年没进过小儿子的家门了。原因
是 12年前,段大娘和老伴住在小儿子家时,小儿
子对老人却总是冷言冷语,而且粗茶淡饭。两年
后,段大爷在抑郁中去世,段大娘再也无法忍受
小儿子的冷遇,索性搬到大儿子家长住下来。不
久后,小儿子在一次车祸中落下了终生残疾,靠
政府的救济金维持生活。段大娘虽然难过,但还
是无法原谅小儿子。段大娘决定立下遗嘱把房子
全部留给大儿子。为此,段大娘来到法律服务站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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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的财产。
,遗嘱人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
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
效。”
3,不得违反宪法、民法、婚姻法、继
承法等法律的规定;
4、遗嘱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
善良风俗
(四)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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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遗嘱的形式
就是记录和传递遗嘱内容的载体, 是遗嘱人处分其死后
财产及与此相关事务安排的意思表示的方式, 具有 要式性,
法定性和法定范围内的可选择性 特点 。
(一 )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细则 司法部 2000.03.24)
是指遗嘱人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而设立的遗嘱。须具
备以下形式要件,
1,须为书面形式, 有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
2,须一式二份, 一份由公证机关保存, — 份由遗嘱人保
存, 也可委托公证机关代为保存 。
3,须有公证机关出具的, 遗嘱证明书, 。 遗嘱经公证
机关审查确认真实合法的, 出具, 遗嘱证明书, 。
4、须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亲笔书写 口授遗
嘱内容 遗嘱内容,不得委托他人去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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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自书遗嘱
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并未办理公证的
遗嘱。 设立自书遗嘱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的全文。
2.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
3.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亲笔注明年、月、
日。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在
涂改、增删处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并
还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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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代书遗嘱
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
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
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3,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须在
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
嘱经遗嘱人认可后,必须由遗嘱人、代书
人、见证人签名才能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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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录音遗嘱
是指以录音的形式表现的遗嘱人口述
的遗嘱。
1、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见证人应将自己在场见证的情况录
制进去,并记录制作日期。最好在录音遗
嘱的“载体”上签名并将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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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口头遗嘱
是指仅以口头表述的形式设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的成立条件有如下述,
1.遗嘱人只有处于危急的情况下,才
能采用口头遗嘱。
2.设立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
场见证。
3.所立口头遗嘱,因危急情况解除并
且遗嘱人恢复用书面或录音制作遗嘱的能
力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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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形式中的二个问题
遗嘱的形式要件稍有欠缺的, 是否有效?
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势稍有欠缺的遗嘱,
如内容和法, 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
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可以认定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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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立有数份不同形式且内容相抵
触遗嘱的, 如何处理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
遗嘱时, 应以法律效力的强弱和立遗嘱的
时间两个标准, 确定适用哪个遗嘱发生继
承 。
我国: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
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
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
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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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丧偶后独自将子女三人抚养长大。在最小的
儿子也成家立业后,即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
财产分给两个儿子。后来因与儿子不和,见女儿
颇有孝心,即到公证处另行办了一份公证遗嘱,
言明将自己的财产由三个子女均分。后张某在病
重住院期间,因小儿子对其服侍周到,即又私下
由最小的儿子代写遗嘱,由张某亲笔签名将财产
的一半分给小儿子,余下的再由大儿子及女儿平
分。之后,张某病故。对张某的遗产,其子女三
人产生争议。大儿子要求按第一份遗嘱进行遗产
划分。女儿要求按公证遗嘱划分遗产。小儿子要
求以最后一份遗嘱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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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指亲身耳闻目睹遗嘱人
设立遗嘱,并可对遗嘱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
第三人。
根据《继承法》第 18条的规定,下列人
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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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遗嘱的生效
( 一 ) 遗嘱生效的时间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 附有生效
条件的, 其条件于遗嘱人死亡后成就的, 自条件
成就时发生效力 。
1,遗嘱人死亡
2,遗嘱有效
3,遗嘱内容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具有实现
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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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不生效
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成立以后的事由不能被执
行,而不能发生效力。例如,
1、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先于
遗嘱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或被剥夺了继
承权或受遗赠权;
3、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已不属于
遗产。
4、附有解除条件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解
除条件成就。
5、附停止条件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
条件成就前就已经死亡,则附有停止条件部分内
容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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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遗嘱的不生效与遗嘱无效有区别
相同点,已成立的遗嘱都没有执行效
力。
不同点, 1、性质不同
2、原因的主客观性不同
3、原因事实发生的时间
4、是否有补正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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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两种特殊的遗嘱
( 一 ) 合立遗嘱,
1,合立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 1) 合立遗嘱是立遗嘱人双方 (或多
方 )的法律行为 。
( 2) 合立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与
一般遗嘱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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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待合立遗嘱的态度,
从国外立法看,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完
全禁止合立遗嘱的订立,另一种做法是允许
订立合立遗嘱,承认其有效性。
3,司法实务中对合立遗嘱处理时应注意的
几个问题
( 1)夫妻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
承人的合立遗嘱。
作为两个独立的遗嘱,只要分别具备遗
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则应该承认
其有效性,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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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夫妻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
遗赠人的合立遗嘱。
若夫妻各自的意思表示符合继承法规定的
遗嘱有效条件,则应该作为两个各自独立的遗
嘱来对待。因此,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有权
变更或撤回其在合立遗嘱中表示的对自己遗产
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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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附义务的遗嘱:附义务遗嘱又称附负
担的遗嘱,遗托,,它是指继承人或受遗
赠人必须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方能接受遗
产利益的遗嘱。
1,遗嘱所附的义务
( 1) 遗嘱所附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
德之准则 。
( 2) 遗嘱所附的义务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实现的 。
( 3) 遗嘱所附义务必须具有法律意义 。
( 4)遗嘱所附义务必须具有特定性。
( 5)遗嘱所附的义务不得超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所取得的遗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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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义务遗嘱的效力
一般说来,只要所附义务符合法定条
件,即对继承人、受遗赠人产生法律上的
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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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的父母早逝,,同村的张大娘无儿无女,小明便
常去她家帮着干活,陪老人聊天。时间一长,张大
娘决定收小明作义子,为自己养老送终,自己死后
便把所有财产留给他。小明同意。张大娘怕小明不
放心,便叫来两个村干部,立下一纸遗嘱,言明今
后由养子小明照顾自己的生活,死后财产由小明继
承。但小明住进张大娘家后,对老人不再像以前那
样对张大娘照顾得无微不至,竟去了外地打工,且
一走就是 1年多,中途只回来几次。又过了 2年,张
大娘去世。等村里为老人送了终,一切后事安排妥
当后,小明才回到村里。他拿着张大娘当初写的遗
嘱,要求继承老人留下的所有财产。小明的这一要
求遭到了村里的拒绝,他们认为小明没有按照遗嘱
的要求尽到照顾老人的义务,因此没有权利继承遗
产。为此,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小明继承遗
产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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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21条规定,遗嘱继
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
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
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
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3条规定,附义务
的遗嘱 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
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
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
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
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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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病重,于手术前立一遗嘱,将其个人财
产 5万存款给他的弟弟(他弟弟已成年且有固定
收入),个人财产房屋一套给其妻,并注明只有
其妻将 5万存款交付兄弟后才能继承房屋;不料
术中出现意外,急救后仍不治而亡,5万存款花
费殆尽,妻因无钱付其弟,被诉诸法院。
对所附义务的限制, 1.只能由遗嘱机车功能人或
受遗赠人承担; 2.必须是可能实现的; 3.不得违
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不是无任何意义的;
5.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取得的遗产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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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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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遗嘱的变更
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
分内容。
可以对原遗嘱进行部分内容的修改,也
可以通过新遗嘱的形式使原遗嘱中的部分内
容发生改变。
变更遗嘱时可以采取与订立遗嘱相同的
形式,也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但变更公证
遗嘱只能以公证遗嘱形式进行。
除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外,其他形式的
百年更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依
法制作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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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遗嘱的撤销
遗嘱的撤销是指 遗嘱人 废止原先所立
遗嘱全部内容的行为 。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
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司法解释》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
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
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
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
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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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遗嘱的撤销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撤回与撤销的使用哪个更为科学?
2,遗嘱的撤销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同
3,对撤销遗嘱行为的有效条件要求与订立
遗嘱的要求基本一致 。
4,遗嘱的撤销可以明示的方式, 也可以推
定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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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的执行
(一)遗嘱的执行效力
一般认为,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指立遗嘱人在
遗嘱中所作的意思表示得以实现的效力。包括
( 1)遗嘱的设立效力(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 2)遗嘱的执行效力(因立遗嘱人死亡而得以
执行)。
注意:不具有设立效力的遗嘱不能执行;
有设立效力的遗嘱,如不生效,也不
具有执行效力;即使可以执行,也不一定立即就
可执行(如,附停止条件或附义务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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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遗嘱执行人
是指根据遗嘱人生前的指定或者法律的
规定而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的个人或组织 。
1,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两种主要学说:代理权说 ( 包括遗嘱人
代理说, 继承人代理说和遗产代理说 ) ;固
有权说 ( 可分为机关说, 限制物权说和任务
说 )
采任务说, 即在遗嘱所定的范围内, 独立
地为遗嘱人意愿的实现, 保护继承人和其他
受益人的合法权利, 履行应尽的职责所应有
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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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条件
是指是否具有执行遗嘱所必须具备的能
力。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
认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不能作为遗嘱执行人;
不论其是否为法定继承人,都可充当遗
嘱执行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充当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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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执行人的产生
( 1) 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 2) 法定继承人可以为遗嘱执行人
( 3) 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遗嘱人最
后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4,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第四章 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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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 遗嘱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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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概念与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以后,
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
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也称指定继承、意定继承。
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立遗嘱人或
遗嘱人,依照遗嘱享有继承权的人为遗嘱
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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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定继承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2、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合法有效的
遗嘱两个法律事实为发生根据;
3、在效力上排斥或优位于法定继承;
( 4,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遗产的
种类和份额等都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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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一)遗嘱自由原则
遗嘱自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设立遗嘱
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从遗嘱自由主义或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古
罗马和近代英美国家)到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或
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主义。
(二)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1、遗嘱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违反宪法、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
2、遗嘱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善良
风俗;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
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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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适用遗嘱继承的条件
(— )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 )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 )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
弃继承权
(四 )遗嘱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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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遗 嘱
一、遗嘱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遗嘱的成立
三、遗嘱有效要件
四、遗嘱的形式
五、遗嘱见证人
六、两种特殊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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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遗嘱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谓遗嘱,是指公民依法处分自己的财
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单
方法律行为 。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 )遗嘱是 单方 法律行为。(与赠与不
同)
(二 )遗嘱是遗嘱人 独立自主 的民事行为。
(不允许以他人意思辅助或代理)
(三 )遗嘱 于遗嘱人死亡而生效力 。
(四 )遗嘱是 要式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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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的成立(事实问题)
是指遗嘱因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而在
客观上得以存在。
1、立遗嘱人。(为被继承人所立)
2、有遗嘱的意思表示。
3,遗嘱之意思表示必须依附于某种
物质载体,具有某种外观形式 。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是否是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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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遗嘱的有效要件 ( 法律价值判断 )
(一)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 遗嘱能力 。
我国,“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
的遗嘱无效。”
决定遗嘱能力的时间,“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
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
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
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
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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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 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
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
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
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
效”。
关于上述规定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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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1、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理解和执行上述规定须注意下列问题,
( 1) 应明确“必留份”与”应继份”
的区别。,必留份” 是指保障继承人生
活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份额,而不是继承人
的应继份额。因此,“必留份”根据具体
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应继份”,必要时,
也可以将全部遗产都作为“必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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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享有必留份的继承人必须是缺乏劳
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 3),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
具体情况确定。”
( 4) 遗嘱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额。
( 5) 遗嘱如果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
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将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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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大娘有两个儿子,段大娘主要由大儿子赡
养,她已经有 10年没进过小儿子的家门了。原因
是 12年前,段大娘和老伴住在小儿子家时,小儿
子对老人却总是冷言冷语,而且粗茶淡饭。两年
后,段大爷在抑郁中去世,段大娘再也无法忍受
小儿子的冷遇,索性搬到大儿子家长住下来。不
久后,小儿子在一次车祸中落下了终生残疾,靠
政府的救济金维持生活。段大娘虽然难过,但还
是无法原谅小儿子。段大娘决定立下遗嘱把房子
全部留给大儿子。为此,段大娘来到法律服务站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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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的财产。
,遗嘱人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
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
效。”
3,不得违反宪法、民法、婚姻法、继
承法等法律的规定;
4、遗嘱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
善良风俗
(四)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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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遗嘱的形式
就是记录和传递遗嘱内容的载体, 是遗嘱人处分其死后
财产及与此相关事务安排的意思表示的方式, 具有 要式性,
法定性和法定范围内的可选择性 特点 。
(一 )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细则 司法部 2000.03.24)
是指遗嘱人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而设立的遗嘱。须具
备以下形式要件,
1,须为书面形式, 有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
2,须一式二份, 一份由公证机关保存, — 份由遗嘱人保
存, 也可委托公证机关代为保存 。
3,须有公证机关出具的, 遗嘱证明书, 。 遗嘱经公证
机关审查确认真实合法的, 出具, 遗嘱证明书, 。
4、须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亲笔书写 口授遗
嘱内容 遗嘱内容,不得委托他人去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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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自书遗嘱
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并未办理公证的
遗嘱。 设立自书遗嘱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的全文。
2.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
3.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亲笔注明年、月、
日。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在
涂改、增删处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并
还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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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代书遗嘱
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
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
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3,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须在
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
嘱经遗嘱人认可后,必须由遗嘱人、代书
人、见证人签名才能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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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录音遗嘱
是指以录音的形式表现的遗嘱人口述
的遗嘱。
1、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见证人应将自己在场见证的情况录
制进去,并记录制作日期。最好在录音遗
嘱的“载体”上签名并将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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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口头遗嘱
是指仅以口头表述的形式设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的成立条件有如下述,
1.遗嘱人只有处于危急的情况下,才
能采用口头遗嘱。
2.设立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
场见证。
3.所立口头遗嘱,因危急情况解除并
且遗嘱人恢复用书面或录音制作遗嘱的能
力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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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形式中的二个问题
遗嘱的形式要件稍有欠缺的, 是否有效?
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势稍有欠缺的遗嘱,
如内容和法, 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
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可以认定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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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立有数份不同形式且内容相抵
触遗嘱的, 如何处理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
遗嘱时, 应以法律效力的强弱和立遗嘱的
时间两个标准, 确定适用哪个遗嘱发生继
承 。
我国: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
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
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
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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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丧偶后独自将子女三人抚养长大。在最小的
儿子也成家立业后,即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
财产分给两个儿子。后来因与儿子不和,见女儿
颇有孝心,即到公证处另行办了一份公证遗嘱,
言明将自己的财产由三个子女均分。后张某在病
重住院期间,因小儿子对其服侍周到,即又私下
由最小的儿子代写遗嘱,由张某亲笔签名将财产
的一半分给小儿子,余下的再由大儿子及女儿平
分。之后,张某病故。对张某的遗产,其子女三
人产生争议。大儿子要求按第一份遗嘱进行遗产
划分。女儿要求按公证遗嘱划分遗产。小儿子要
求以最后一份遗嘱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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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指亲身耳闻目睹遗嘱人
设立遗嘱,并可对遗嘱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
第三人。
根据《继承法》第 18条的规定,下列人
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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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遗嘱的生效
( 一 ) 遗嘱生效的时间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 附有生效
条件的, 其条件于遗嘱人死亡后成就的, 自条件
成就时发生效力 。
1,遗嘱人死亡
2,遗嘱有效
3,遗嘱内容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具有实现
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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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不生效
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成立以后的事由不能被执
行,而不能发生效力。例如,
1、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先于
遗嘱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或被剥夺了继
承权或受遗赠权;
3、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已不属于
遗产。
4、附有解除条件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解
除条件成就。
5、附停止条件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
条件成就前就已经死亡,则附有停止条件部分内
容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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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遗嘱的不生效与遗嘱无效有区别
相同点,已成立的遗嘱都没有执行效
力。
不同点, 1、性质不同
2、原因的主客观性不同
3、原因事实发生的时间
4、是否有补正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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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两种特殊的遗嘱
( 一 ) 合立遗嘱,
1,合立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 1) 合立遗嘱是立遗嘱人双方 (或多
方 )的法律行为 。
( 2) 合立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与
一般遗嘱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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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待合立遗嘱的态度,
从国外立法看,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完
全禁止合立遗嘱的订立,另一种做法是允许
订立合立遗嘱,承认其有效性。
3,司法实务中对合立遗嘱处理时应注意的
几个问题
( 1)夫妻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
承人的合立遗嘱。
作为两个独立的遗嘱,只要分别具备遗
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则应该承认
其有效性,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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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夫妻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
遗赠人的合立遗嘱。
若夫妻各自的意思表示符合继承法规定的
遗嘱有效条件,则应该作为两个各自独立的遗
嘱来对待。因此,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有权
变更或撤回其在合立遗嘱中表示的对自己遗产
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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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附义务的遗嘱:附义务遗嘱又称附负
担的遗嘱,遗托,,它是指继承人或受遗
赠人必须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方能接受遗
产利益的遗嘱。
1,遗嘱所附的义务
( 1) 遗嘱所附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
德之准则 。
( 2) 遗嘱所附的义务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实现的 。
( 3) 遗嘱所附义务必须具有法律意义 。
( 4)遗嘱所附义务必须具有特定性。
( 5)遗嘱所附的义务不得超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所取得的遗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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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义务遗嘱的效力
一般说来,只要所附义务符合法定条
件,即对继承人、受遗赠人产生法律上的
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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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的父母早逝,,同村的张大娘无儿无女,小明便
常去她家帮着干活,陪老人聊天。时间一长,张大
娘决定收小明作义子,为自己养老送终,自己死后
便把所有财产留给他。小明同意。张大娘怕小明不
放心,便叫来两个村干部,立下一纸遗嘱,言明今
后由养子小明照顾自己的生活,死后财产由小明继
承。但小明住进张大娘家后,对老人不再像以前那
样对张大娘照顾得无微不至,竟去了外地打工,且
一走就是 1年多,中途只回来几次。又过了 2年,张
大娘去世。等村里为老人送了终,一切后事安排妥
当后,小明才回到村里。他拿着张大娘当初写的遗
嘱,要求继承老人留下的所有财产。小明的这一要
求遭到了村里的拒绝,他们认为小明没有按照遗嘱
的要求尽到照顾老人的义务,因此没有权利继承遗
产。为此,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小明继承遗
产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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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21条规定,遗嘱继
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
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
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
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3条规定,附义务
的遗嘱 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
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
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
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
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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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病重,于手术前立一遗嘱,将其个人财
产 5万存款给他的弟弟(他弟弟已成年且有固定
收入),个人财产房屋一套给其妻,并注明只有
其妻将 5万存款交付兄弟后才能继承房屋;不料
术中出现意外,急救后仍不治而亡,5万存款花
费殆尽,妻因无钱付其弟,被诉诸法院。
对所附义务的限制, 1.只能由遗嘱机车功能人或
受遗赠人承担; 2.必须是可能实现的; 3.不得违
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不是无任何意义的;
5.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取得的遗产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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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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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遗嘱的变更
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
分内容。
可以对原遗嘱进行部分内容的修改,也
可以通过新遗嘱的形式使原遗嘱中的部分内
容发生改变。
变更遗嘱时可以采取与订立遗嘱相同的
形式,也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但变更公证
遗嘱只能以公证遗嘱形式进行。
除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外,其他形式的
百年更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依
法制作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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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遗嘱的撤销
遗嘱的撤销是指 遗嘱人 废止原先所立
遗嘱全部内容的行为 。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
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司法解释》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
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
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
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
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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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遗嘱的撤销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撤回与撤销的使用哪个更为科学?
2,遗嘱的撤销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同
3,对撤销遗嘱行为的有效条件要求与订立
遗嘱的要求基本一致 。
4,遗嘱的撤销可以明示的方式, 也可以推
定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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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的执行
(一)遗嘱的执行效力
一般认为,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指立遗嘱人在
遗嘱中所作的意思表示得以实现的效力。包括
( 1)遗嘱的设立效力(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 2)遗嘱的执行效力(因立遗嘱人死亡而得以
执行)。
注意:不具有设立效力的遗嘱不能执行;
有设立效力的遗嘱,如不生效,也不
具有执行效力;即使可以执行,也不一定立即就
可执行(如,附停止条件或附义务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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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遗嘱执行人
是指根据遗嘱人生前的指定或者法律的
规定而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的个人或组织 。
1,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两种主要学说:代理权说 ( 包括遗嘱人
代理说, 继承人代理说和遗产代理说 ) ;固
有权说 ( 可分为机关说, 限制物权说和任务
说 )
采任务说, 即在遗嘱所定的范围内, 独立
地为遗嘱人意愿的实现, 保护继承人和其他
受益人的合法权利, 履行应尽的职责所应有
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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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条件
是指是否具有执行遗嘱所必须具备的能
力。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
认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不能作为遗嘱执行人;
不论其是否为法定继承人,都可充当遗
嘱执行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充当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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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执行人的产生
( 1) 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 2) 法定继承人可以为遗嘱执行人
( 3) 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遗嘱人最
后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4,遗嘱执行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