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六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第二节 遗产的分割
第三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2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一,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其法律意义
(一 )继承开始的时间
1.自然死亡。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绝
对终结,又称生理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
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
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
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
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
2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
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生死不明达法定
期间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审
判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以其生前住所
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4
(二 )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1、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确定其遗产范围和
数额的时间界限。
2,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其生前个人合法财
产的所有权转归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所有的时间
界限。
3、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
时间依据。
4,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确定各继承人的继
承份额以及遗嘱是否合法生效的时间标推。
5
5、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继承纠纷的权利
最长保护期限的起算点。
6、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确定是否发生代
位继承的重要依据。
7、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决定着放弃继承权
和遗产分割的溯及时间。
6
二, 继承开始的地点及其法律意义
(一 )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
被继承人的生前住所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另一方面主要遗产所在地亦为继承开始的
地点。
就主要遗产所在地而言,如果遗产全为动
产,则以价值多少决定继承开始地;如果
全为不动产,则以价值多少决定继承开始
地;如果有动产和不动产,则以不动产所
在地为继承开始地。
7
(二 )确定继承开始地点的法律意义
1.确定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
2.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定义务。
3.利于确定遗产范围和继承人承受遗产。
8
三, 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 知道被继成人死亡的继
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
人 。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 由被继
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9
四、遗产的管理
(一)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
理的人。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
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
者争抢。,
, 存有遗产的人, 可以是继承人、死者的
其他亲友、生前所在单位、或遗产所在地的
基层组织、甚至其他利害关系人等。
10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1、对遗产债权进行催告
2、清点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3、妥善保管遗产
4、清偿债务
5、移交遗产
(三)遗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与不当受领
人的返还义务
11
(四)共同继承不动产的登记
共同继承不动产物权登记仅仅表明共
同继承关系。
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以单独名义为继
承登记时,其他继承人得请求其登记的涂
销,但,在未涂销登记之前,善意第三人
应受登记公信力的保护。
12
第二节 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分割
是指两个以上继承人人共同继承遗产时,将继
承财产按各自应继份予以分配,以消灭财产共有
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两种立法例,1、遗产先归遗产管理人。 2、
遗产直接归属于共同继承人。
我国司法解释: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
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
即为共同共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 (试行 )1988.01.26) 177条
13
二、遗产分割的原则
(一)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二)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
(三)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四)体现团结和睦、互谅互让
三、遗产分割的方法
(一)依遗嘱分割
(二)协议分割
(三)裁判分割
14
四、税款与债务清偿
(一)遗产债务
1、须为被继承人个人所承担清偿义务之债;
2、须为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之债。
(二)清偿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
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
以不负偿还责任。
2、特留分原则
司法解释: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
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规定清偿债务。
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
15
(二)清偿的具体做法
1、先清偿后分割
2、先分割,再按比例对债权人负连带
清偿责任。
司法解释: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
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
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
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
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
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16
第三节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一、无人继承遗产的概念
即继承开始后,无人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被继承
人的遗产。包括,
1、继承开始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没有受
遗赠人;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无人
接受遗赠。
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同
时又没有受遗赠人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4、继承开始后,无法定继承人,没有受遗赠
人的一部分遗产。
17
二、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
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
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
制组织所有。
司法解释: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
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可以分给遗产的
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
况适当分给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