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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继承权
第一节 继承权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继承权的主体
第三节 继承权的客体
第四节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第五节 继承权的放弃
第六节 继承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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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与要求
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理解继承
法律关系,掌握继承权(概念与性
质、主体、客体;权利的取得、丧
失、放弃以及继承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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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继承法律关系
(一)概念,指由继承法调整的继承人与
第三人之间,共同继承人相互之间以及继
承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因被继承人死
亡所发生的关于死者生前财产权利义务的
转移和承担的一系列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继承权的概念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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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而享有
继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 其中继承人
是最基本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
2,客体: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务以及某种
必须履行的行为 。
3、内容:指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继承活
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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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继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 不适用等价
有偿的原则
2,主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定
3,客体限于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个人财产 。
4,权利限于继承权, 因被继承人死亡而
产生;义务一般只承担不作为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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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 一 ) 概念
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
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亦被称作, 继承期待权,,
是继承开始前推定继承人法律上的地位,即依照
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亦被称作, 继承既得
权,, 继承发生后,继承人依据依照法律规定或
者遗嘱的指定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该权
利与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是可以行使的现
实性权利。
我们通常所说的继承权是指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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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质
关于继承权的性质有选择权说, 物权说和概括的
单一权利说 。
1,选择权说 。 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 。 认为继承
权是一种选择权, 可以选择接受, 放弃继承, 无
条件地接受继承或限定接受继承的权利 。
2,物权说 。 认为是一种物权 。
3,概括的单一权利说 。 认为继承权是继承人概
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
地位 。 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全部财产法律关系,
除专属于被继承人的以外, 统一, 整体地归属于
继承人 。
现代继承法上,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而非身份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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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继承权的主体
一, 继承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享
有继承权、能够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包括,
法定继承人,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承受被继承人
遗产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指根据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承
受其遗产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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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特征
1、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均由法律规定。
我国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
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
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以及丧偶儿媳
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
务的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
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
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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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在继承中依其所享有的继承权有权继
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区别于受遗赠人、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以及酌情分得遗产
人
3、继承人是继承开始时有权继承被继承人
遗产的自然人。 区别于法人、其他组织或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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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一九九八年赵某的父亲突然病故,其母亲周某一直没有
再婚,主要是考虑到婆婆年老多病,无人照顾,且赵某
尚未成年,所有带着赵某和婆婆共同生活,赵某还有一
个叔叔即婆婆的小儿子赵某强在外地工作,很少时间回
来看望他们,二○○四年八月,在婆婆的多次劝说下,
母亲周某才下定决心再找一个配偶,同年十一月母亲周
某改嫁李某。母亲周某虽然改嫁,但对婆婆照顾如初,
不但为婆婆洗衣做饭,而且负担祖母的生活费用,还劝
婆婆尽量多休息少做事。二○○五年五月婆婆因病去世,
在婆婆病重期间,母亲周某每天伺候身边,做饭熬药,
直到婆婆去世,当时叔叔赵某强回来参加了婆婆的安葬
事宜。婆婆死后,留下一笔遗产,赵某提出和叔叔赵某
强共同继承,赵某强不允,其理由是赵某母亲周某已改
嫁,败坏赵家名声,赵某丧失了继承婆婆遗产的权利,
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应当继承全部遗产。无奈之下,
赵某将叔叔赵某强推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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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继承人与遗产承受人
2,继承人与继承参与人 。 后者包括遗产管
理人, 遗嘱见证人, 遗嘱执行人和酌情分
得财产人, 广义的还包括遗产的债权人和
债务人 。
3,继承中的利害关系人。 如遗产上的债
权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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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继承人的条件
( 一 ) 须有继承能力
继承能力, 又称继承权利能力, 是指依继
承法享有继承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资
格和可能性 。
现代各国大多承认自然人自出生开始到死
亡为止都具有继承能力 。
( 二 ) 须于继承开始时尚生存 ( 同时存在
原则或继续原则 )
所谓同时存在, 是说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已
经出生且尚生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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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
刘安夫妇有一个 8岁的独生男孩刘帅。去年 3月,
刘安夫妇携儿子刘帅外出途中遭遇车祸,一家三
口不幸全部遇难。料理完丧事后,刘安惟一的亲
人妹妹刘洁清理了遗产,变卖刘安夫妇的全部房
产和物品,加上存款共计 25万元,打算自己全部
继承。但刘安妻子的惟一亲人其父宋宪则认为,
这份遗产他应分得一半。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请
问,这笔遗产应该由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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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
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
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
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
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
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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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几种特殊主体的继承能力
1,胎儿的继承能力
( 1) 对胎儿权益保护的两种立法例,
一般主义, 即一般地规定胎儿的权利能力,
概括地保护胎儿出生后可得享受的利益 。
个别主义, 分别就继承, 遗赠, 损害赔偿
等涉及胎儿利益的重要法律关系规定胎
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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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胎儿要取得继承能力都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
A.继承开始时已经受孕;
B,出生时非死产 。
在日本,理论上对胎儿的继承能力有两种
解释:法定停止条件说, 胎儿以活着出
生为条件溯及继承开始时取得继承能力,
因此,此说又称为人格溯及说。
法定解除条件说认为,胎儿本身即具有继
承能力,不过出生为死产时,溯及于继
承开始丧失继承能力,因此,此说又称
限制人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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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 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继承能力
立法上有肯定和否定二种主张。
肯定说,国家、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因而也具有继承能力,可以
成为继承人。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
等国持此主张。
否定说,继承权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共同生
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的专
属权,国家、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能作
为受遗赠人,不能作继承人。持否定说的
国家主要有我国、美国和日本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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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人的种类
( 一 ) 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
法定继承人是指 依照继承法规定的范围和顺序
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
遗嘱继承人 ( 指定继承人 ) 是 指按照被继承人合
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享有继承权的人 。
(二)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血亲继承人 指的是基于和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而
成为继承人的人 。
配偶继承人,是根据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关系而成
为继承人的人,合法的夫妻关系是继承权的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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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本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
人
本位继承人, 基于自己的继承地位和顺序
而继承的继承人 。
代位继承人, 代替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
或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的地位或依固有的
代位继承权继承其应继份的继承人 。。
转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 继承在未接受
继承也未放弃继承以前死亡的继承人有权
实际接受的遗产的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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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继承权的客体 一, 继承权客体的概念与性质
( 一 ) 概念
又称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或继承的客体, 即继承人继承的
对象 。 关于继承权客体的学说, 主要有以下三种,
( 1) 遗产说 。 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 遗产是死者财产权利
和义务的统一体 。 ( 郭明瑞 )
( 2)遗产和债务说。认为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务,以
及某种必须履行的行为(例如办理丧事)。
( 3)法律地位说。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在财产法上
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由罗马法学家所创。
根据我国现行其他法律的规定,继承权的客体还包括可依
法继承或承受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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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客体的种类与范围
( 一 ) 种类
1,积极财产 ( 权利 )
凡可依法转移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均可作为
继承权的客体。
2、消极财产(义务)
根据概括主义, 则继承权的客体应当包括
消极财产 ( 义务 ) 。
注意:不能作为遗产的物及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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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 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1、遗产的概念,我国《继承法》第 3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从世界范围来看对遗产的理解,
一种是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 — 概括
继承遗产原则,, 即遗产不仅包括作为
,积极财产, 的财产权利,而且也包括作
为, 消极财产, 的财产义务。
另一种是英美法系一些国家,从被继承人
遗留的全部财产中扣除生前所负债务,其
剩余部分才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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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遗产的法律特征
( 1)遗产具有时间上的法定性:遗产是自
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 2)遗产具有财产性,遗产的性质仍然
属于财产
( 3)遗产具有专属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
人生前的个人财产
( 4) 遗产具有合法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
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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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分
(一)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
1、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再无约定的
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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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
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
(二 )生产, 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当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
半作为死者的遗产, 其余一半属于生存
配偶的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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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
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
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财产, 是死者一方的就
属于遗产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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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产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的区别
( 1)不同辈分的全体家庭成员基于共同经
济生活需要,而共同积累起来的财产,
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 2)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其生活必需
品、通过接受赠与、遗赠或继承方式所
获得的财产,以及通过创作和小发明而
获得的报酬和奖励物品,其所有权属于
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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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成年后参加劳动或工作的子女,将其
收入已投入家庭共同财产的积累,应当
确认他们对家庭共有财产所享有的一定
权利。
( 4)家庭成员之间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
各自按一定比例出资建立的财产,一般
为按份共有财产。
( 5)家庭成员共同继承的遗产,如果没有
实际分割的,则家庭成员之间对该遗产
存在按份共有关系
( 6)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各种财产资助均
属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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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常某伙同他人到云南、缅甸贩毒,分得赃款 40余
万元;贩卖非法音像制品获利 10万余元。 1995年案发被公
安机关拘捕,并从其家中搜出现金 20万元,其余 30余万元
当时未能查获。同年 8月,某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常某乘休
庭间隙会见亲属时,以暗语叮嘱其妻吴某尽快将藏于亲戚
家中的赃款转移。吴某回家后,即取出赃款,托人以入股
某公司名义存入该公司的银行账户。 1996年 1月,常某被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枪决。
常某被执行死刑后,吴某前去银行提款,银行以此款
需由某公司前来办理手续拒绝。吴某又找该公司商量,公
司负责人以入股资金不得随意抽走为由拒绝。吴某的子女
得知此事后,恐为其母独吞,又通过私人关系通融,终于
将存入银行的 30余万元现金分若干次取出。
吴某发觉,向其子女追索,声称此款应属常、吴的夫
妻共同财产;吴某的子女则坚持三股均分继承。双方争执
不下,吴某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 问:吴某的诉讼请求
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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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收入 ;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继承房产应该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遗嘱人为处分
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
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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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遗产的一些具体问题
( 1)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如何处理?
华侨杜甲早年赴国外居住,其妻亡故后留
下一子一女在国内生活居住。 1996年杜
甲回国探亲期间存入银行人民币 20万元,
存款期 5年。 1998年 4月杜甲在国外因意
外不幸死亡。其子女欲将存款 20万元取
出均分或各自过户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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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
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
公证处 (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
人民法院,下同 )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
的,经公证部门的证明,暂按财政部规
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国家机关、
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
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的职工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
缴国库司,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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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然人承租的公房能否由其继
承人继续承租?
案例,南京市的常永民夫妇是凤游寺居民区的常
住户,他们居住的 3室 1厅是承租了秦淮区房产公司
的公房。夫妇二人膝下有一儿一女,都已成家立业
单过。常永民因病而死亡后,他的老伴廖兰英独居
十几年,于 1998年 11月去世,此后该承租套房无人
居住。
1999年 12月,常永民夫妇的女儿常思鸟因与其夫离
婚而住进该房,但并未将户口迁至该房的辖区派出
所。 2000年 8月,秦淮区房产公司将常思鸟告上法院,
诉称该公司与常永民的房屋租赁关系因承租人死亡
而解除,要求她迁出该房。而常思鸟答辩称,她是
承租人的女儿并对他们尽了赡养义务,理当享有继
续承租该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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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1994年 3月 23日发布的《城
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 28条规定: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
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 2年以上的
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
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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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债权
A.合同之债
例:周某借给魏某 1万元钱,约定半年内归
还本金及利息,如果合同未履行周某死
亡,其继承人到期可请求魏某归还这 1万
元借款及利息,反之如果在约定期限内
魏某未能还款就死亡,其继承人负有偿
还周某这 l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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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侵权行为 之债
例:丁某与汤某系上下楼邻居,固琐事
发生纠纷,丁某心怀不满,借汤某从楼
下经过时,从楼上扔下瓶子将汤某砸伤、
汤某为此花医药费 1500余元,在家修养
1个月,误工损失达 1000余元,此纠纷
经法院判决,由致害人丁某赔偿汤某损
失 2500余元。判决尚未执行,汤某因心
脏病突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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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无因管理之债
例如:退休工人邢某在马路上被一骑车人
撞倒后昏迷,骑车人逃跑,刘某见状立
即将邢某送至医院抢救,并为其垫付了
2000元的抢救及住院费用。邢某经抢救
脱险后,刘某提出让其归还为其垫付的
费用,邢某的儿子对刘某助人为乐的行
为表示感谢,但称其父所花医疗费系骑
车人肇事造成,待找到肇事人后由肇事
人返还给刘某这笔钱。双方僵持不下之
时,刘某心脏病突发,不久死亡。刘某
之子遂诉至法院,要求邢某偿还这笔费
用,法院判令由邢某返还刘某之子 2000
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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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抚恤金、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被继
承
案例:徐某在出差途中出空难丧生。航
空公司一次性发给徐某的妻子及儿子 8万
元抚恤金。保险公司又支付给徐某生前
投保的航意险 30万元,徐某投保时没有
指定受益人。徐某的父母得知后即要求
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一定份额的抚
恤金和保险金。双方协商未成后诉至法
院。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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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是指自然人因工伤、交通或其他
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国
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规规定发给伤残
者本人或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
生活补助费。我国的抚恤金分为两种,
一种是发给伤残者本人的,另一种是发
给死者家属的。
(1)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
家属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
(2)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发给伤残者本人
的,这就属于伤残者本人所有,一旦伤
残者亡故,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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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抚恤金相类似,保险金也分为两种情
况,
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 — 被指定的受益人
将取得保险赔偿金 ;
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 — 可依法由投保人
的继承人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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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作为
遗产
( 6)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继承
权的客体
( 7)特许物权可否作为继承权的客
体
( 8)遗体可否作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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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 继承权的取得
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依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
法有效遗嘱的指定而取得 。
取得继承权的理论根据与继承的根据基本一致 。
在实践中, 我国继承权取得的根据有,
1,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 。 (( 1) 配偶继承权取得的根
据 )
2,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 。 (( 1) 子女, 父母, ( 2)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
3,基于扶养关系而取得 。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 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
公, 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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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继承权的丧失
( 一 ) 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和性质
狭义的继承权丧失:也称继承权的剥夺,
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
有某种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 依法取消其
原来享有的继承权 。
广义的继承权丧失:除继承权剥夺外,
还包括继承权的取消和不分遗产 。
继承权丧失指的是狭义的继承权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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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类型
绝对丧失,也称终局丧失,是指继承人的
继承权由于某种事件的发生而当然丧失,
永无挽回的余地。如日本、法国、美国。
相对丧失,又称非终局丧失,是指继承人
由于某种被剥夺继承权事由的发生,虽依
法律规定当然丧失继承权,但若为被继承
人宽恕,则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如德国、
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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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原
因 ( 第七条 )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
指继承人故意实施的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
严重犯罪行为。
(1)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出于何种动
机和原因,均丧失继承。
(2)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既遂未遂,
均应丧失继承权。
(3)必须是故意杀人。
注意,1、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其不因此而丧
失继承权 。 2、未成年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法院未追究其刑事
责任的,是否剥夺其继承权。大多数学者认为,凡是故意杀害被
继承人,均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是,那些不满 10周岁的未成年
人,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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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是指继承人出于谋取遗产的动机,而实施
的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违法犯罪行为。
( 1) 被杀害者必须是继承人。
( 2) 杀人者必须有谋夺遗产的明确目的。
( 3) 继承人只要实施了杀害行为,不论
既遂未遂,都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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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丧失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来源或不能独立生活的被继承人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
施以各种方法,进行肉体上的摧残或者精神
上的折磨 。
虐待行为是否严重,通常应着重从虐待时间
的长短、使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对社会
的影响等方面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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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虐待、遗弃不法行为的继承人的宽
恕立法上有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
一种不将其作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而作为剥夺继承权的原因 ;
一种将其作为法定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被继承人可通过宽恕而使其不丧失继承权。
我国构成被继承人宽恕的条件有二,
( 1) 确有悔改表现;
( 2)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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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继承人 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
义制作虚假遗嘱。
继承人 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擅自改变被继承人
所立遗嘱的内容。
继承人 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
遗嘱完全毁灭
,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
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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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确认
关于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有两种立法体例,
一是当然失权主义, 即只要发生法定的继承权丧
失事由, 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丧失, 无须任何程
序宣告 。 如, 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
二是宣告失权主义, 即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须
采用一定形式或者须经司法程序确认 。 如德国 。
我国继承法所采用的是当然失权主义。如果继承
人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
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判断确认
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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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在我国 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
1.继承权丧失的 时间效力,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应当
自继承开始时发生 。
2,继承权丧失 对人的效力,
(1)继承权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效力 。 丧失继承权的效
力并不及于其他被继承人 。
(2)继承权的丧失对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 两种立法态度
A,法律上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并不及于其
晚辈直系血亲,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仍然可以代位继承。
B,法律上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及于其晚辈
直系血亲,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我国采
此立法例。
(3)继承权的丧失对取得遗产的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善意
第三人受动产即时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的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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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继承权的放弃
【案例】 陈某有一女一子,女儿结婚成家后仍与
老人一起生活,儿子在郊区工作。陈某患有高血
压等多种疾病,每年要住院好几次。女儿既要护
理老人又要照顾自己的子女,并且负担老人的住
院费用,无论从经济上、精神上都十分困难,要
求弟弟分担赡养责任,但遭拒绝。儿子认为当初
在分家析产时,他就放弃了继承权,老人的财产
都由女儿一人继承,所以赡养老人应由女儿独自
承担。经咨询,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起儿子承
担赡养义务。
55
一、放弃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
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是一种
单方法律行为。
放弃继承权的实质是对继承地位和继承份
额的放弃 。 继承人所放弃的权利是继承既
得权 。
56
注意:放弃继承权与丧失继承权的区别
丧失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
性质 由于违法或不道德行为
被剥夺继承权,强制性,
惩罚措施
继承人自愿地放弃
自己已经取得的继
承权,自愿性,权
利处分
条件 符合法定被剥夺条件 无条件放弃
发生
时间
既可在继承开始后,又
可在继承开始前
既可在继承开始后,
又可在继承开始前
57
二, 放弃继承权的条件
( 一 ) 行为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l, 继承法》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
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 受遗赠权, 由他的法定
代理人代为行使,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
l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
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
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58
【案例】母亲能代子女放弃继承权吗?
洪虹(16岁)的父亲因车祸死亡。不久,家庭
间就父亲的20余万元遗产引发了“大战”。洪
虹的母亲怕麻烦,不愿卷入,在分得其应得的一
半夫妻共同财产后,表示她不要也代洪虹放弃了
对父亲遗产的继承。因洪虹在外读书,并不知晓
此事。当放假回家,遗产已被其他继承人分割。
洪虹提出重新分割,他们都说我年纪小,我母亲
表的态应算数。请问:母亲能代洪虹放弃继承权
吗?
59
(二)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
真实,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但
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
律效力,不得撤回。各国继承法对此均持
肯定态度。
我国: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
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
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
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60
( 三 ) 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
所谓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 主要是指,
1 不得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拒绝继承。
2 不得为相对的放弃。相对的放弃指的是继承人以
将自己的应继份归属于特定的继承人或继承人以
外的人为条件拒绝继承。
3 继承人可否放弃部分继承权。对此有两种不同
的立法例:一种认为可以部分放弃;另一种认为
不能部分放弃,只能全部放弃(放弃继承权的不
可分性)。
我国继承法对此无明文规定,理论上也有肯定与否
定两种主张,从司法实践看,继承权的部分放弃
多有发生,解决的办法还是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梁民法典中建议部分接受或放弃无效)
61
( 四 )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法定期
限为之
国外:继承人可以拒绝继承的期限最短的
是六个星期, 最长的是六个月 。 期限的
起算有两种不同的规定, 一种从继承开
始起算, 一种从继承人知悉自己有继承
权时起算 。
我国: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的期限是继承
开始以后,遗产处理以前。
62
(五) 放弃继承的方式应符合法律要求。
必须以有公信力的方式为之。
我国: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
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本人承认
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
放弃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以口头方式
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
继承的人签名 。
63
(六)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规避法定义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法定义务不能
履行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问题】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
时,其债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梁方的邻居张某因做生意向梁方借钱,并用
拿着张某八十多岁父亲立下的公证遗嘱向梁方保
证,若他生意亏本还不上借款就用继承他父亲的
房屋来抵债。基于上述情况,梁方借给他5万元。
后来,张某父亲病逝,因张某无钱还债,他的两
个哥哥怕房屋由他继承后被抵债,就劝他放弃了
继承,因而借梁方的5万元钱却无法归还。请问
张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吗?
64
三、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一)时间效力: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
时间 。
(二) 对人的效力
1,对放弃继承权人的效力:仅限于所放弃继承被继承
人在遗产上的权利义务, 可以是一部分, 也可以是全
部 。 而且对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 不发生影响 。
2,对其他继承人的效力,① 法定继承情形:先由同一
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由次位法定继承人继承
② 遗嘱继承情形:放弃部分按法定继承
处理
3、对代位继承人的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
生代位继承。但 瑞士和意大利民法典则承认对继承人所
放弃之应继份可以代位继承。
65
【案例研讨】家人放弃继承权 20万元债务谁还
2004年 4月 15日, 南京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总华胜向
朋友黄明借了 20万, 约定一年后归还 。 3个月后, 华胜
突发疾病去世 。 但华胜死后却没有留下一金半银 。 不
久, 黄明向建邺区法院起诉华胜母亲, 姐姐, 认为他
们作为法定继承人, 应该替华胜还债 。 但在审理中,
两人 纷纷表示放弃继承 。 于是黄明起诉到白下区法院,
要求贸易公司在华胜的出资范围内清偿 20万 。
法院审理查明,华胜债务应在其遗产中清偿,他
仅留的遗产是在贸易公司于 1998年成立时、以实物出
资 30万元的投资股东利益。在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
尚未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黄明直接要贸易公司
偿还,没有实际法律依据。诉讼中,黄明与贸易公司
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撤回起诉。
66
第六节 继承权的保护
一, 继承恢复 /回复请求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 ) 概念
继承恢复请求权, 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如,我
国台湾)、遗产诉权(如法国)、遗产请求权
(如德国)、返还遗产请求权(如意大利)、遗
产回复诉权(如瑞士)或者恢复继承请求权(如
日本),是指合法继承人请求确认其继承人的地
位和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权利。
67
【 案例 】
被继承人甲死亡时遗嘱有一处房产, 租给乙,
租赁合同于甲死后 2个月到期 。 甲死后有一子
甲 A一女甲 B。 二人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 。 后
甲 A与乙在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 但乙未继续
给付租金 。 请问本案中甲 A对乙, 甲 B对乙,
甲 B对甲 A的请求权性质如何?
68
( 二 ) 特征
1、继承恢复请求权的性质具有人的请
求权和物的请求权,既是继承资格确认的
请求权,又是遗产返还请求权。
2、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的请求
权。
69
二, 继承恢复 /回复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一)僭称继承人、表见继承人已经事实
上占有遗产
(二)僭称继承人、表见继承人对遗产的
占有缺乏权原
(三)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遭受侵害是由
于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发生
70
三, 继承恢复 /回复请求权的行使
( 一 ) 当事人
1,请求权人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主体为真正的继承人。
如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2、相对人
相对人为僭称继承人、表见继承人。如僭
称继承人、表见继承人已经死亡,而由其
继承人继续占有该财产的,真正继承人仍
可以对之请求恢复。
71
( 二 ) 行使效力
1,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 1) 僭称继承人, 表见继承人对其占有的
遗产, 应 按照继承开始时的状态 概括地回
复 。
( 2) 不能返还时, 则依据不当得利区分善
意与恶意 。
2,对第三人的效力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区分善意与恶意 。
72
四、继承恢复 /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我国继承诉讼时效有以下内容,
(一 ) 一般诉讼时效 2年 。 从继承人知道或者
应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 2年之内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二 ) 长期诉讼时效 20年
在继承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权利被侵犯
的情况下, 继承人有权在自继承开始之日
起 20年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继承权
的诉讼 。
73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 18条进一步明
确:,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 18年后至
第 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
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
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 20年之内行使,超
过 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第二章 继承权
第一节 继承权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继承权的主体
第三节 继承权的客体
第四节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第五节 继承权的放弃
第六节 继承权的保护
2
教学目的与要求
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理解继承
法律关系,掌握继承权(概念与性
质、主体、客体;权利的取得、丧
失、放弃以及继承权的保护)。
3
一, 继承法律关系
(一)概念,指由继承法调整的继承人与
第三人之间,共同继承人相互之间以及继
承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因被继承人死
亡所发生的关于死者生前财产权利义务的
转移和承担的一系列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继承权的概念与性质
4
( 二 ) 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而享有
继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 其中继承人
是最基本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
2,客体: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务以及某种
必须履行的行为 。
3、内容:指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继承活
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
( 三 ) 继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 不适用等价
有偿的原则
2,主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定
3,客体限于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个人财产 。
4,权利限于继承权, 因被继承人死亡而
产生;义务一般只承担不作为的义务 。
6
二、继承权
( 一 ) 概念
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
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亦被称作, 继承期待权,,
是继承开始前推定继承人法律上的地位,即依照
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亦被称作, 继承既得
权,, 继承发生后,继承人依据依照法律规定或
者遗嘱的指定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该权
利与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是可以行使的现
实性权利。
我们通常所说的继承权是指后者。
7
(二)性质
关于继承权的性质有选择权说, 物权说和概括的
单一权利说 。
1,选择权说 。 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 。 认为继承
权是一种选择权, 可以选择接受, 放弃继承, 无
条件地接受继承或限定接受继承的权利 。
2,物权说 。 认为是一种物权 。
3,概括的单一权利说 。 认为继承权是继承人概
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
地位 。 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全部财产法律关系,
除专属于被继承人的以外, 统一, 整体地归属于
继承人 。
现代继承法上,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而非身份
权。
8
第二节 继承权的主体
一, 继承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享
有继承权、能够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包括,
法定继承人,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承受被继承人
遗产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指根据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承
受其遗产的继承人。
9
( 二 ) 特征
1、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均由法律规定。
我国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
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
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以及丧偶儿媳
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
务的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
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
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0
2、是在继承中依其所享有的继承权有权继
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区别于受遗赠人、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以及酌情分得遗产
人
3、继承人是继承开始时有权继承被继承人
遗产的自然人。 区别于法人、其他组织或
国家。
11
【案例讨论】
一九九八年赵某的父亲突然病故,其母亲周某一直没有
再婚,主要是考虑到婆婆年老多病,无人照顾,且赵某
尚未成年,所有带着赵某和婆婆共同生活,赵某还有一
个叔叔即婆婆的小儿子赵某强在外地工作,很少时间回
来看望他们,二○○四年八月,在婆婆的多次劝说下,
母亲周某才下定决心再找一个配偶,同年十一月母亲周
某改嫁李某。母亲周某虽然改嫁,但对婆婆照顾如初,
不但为婆婆洗衣做饭,而且负担祖母的生活费用,还劝
婆婆尽量多休息少做事。二○○五年五月婆婆因病去世,
在婆婆病重期间,母亲周某每天伺候身边,做饭熬药,
直到婆婆去世,当时叔叔赵某强回来参加了婆婆的安葬
事宜。婆婆死后,留下一笔遗产,赵某提出和叔叔赵某
强共同继承,赵某强不允,其理由是赵某母亲周某已改
嫁,败坏赵家名声,赵某丧失了继承婆婆遗产的权利,
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应当继承全部遗产。无奈之下,
赵某将叔叔赵某强推上被告席。
12
(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继承人与遗产承受人
2,继承人与继承参与人 。 后者包括遗产管
理人, 遗嘱见证人, 遗嘱执行人和酌情分
得财产人, 广义的还包括遗产的债权人和
债务人 。
3,继承中的利害关系人。 如遗产上的债
权人、债务人
13
二, 继承人的条件
( 一 ) 须有继承能力
继承能力, 又称继承权利能力, 是指依继
承法享有继承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资
格和可能性 。
现代各国大多承认自然人自出生开始到死
亡为止都具有继承能力 。
( 二 ) 须于继承开始时尚生存 ( 同时存在
原则或继续原则 )
所谓同时存在, 是说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已
经出生且尚生存 。
14
【 案例分析 】
刘安夫妇有一个 8岁的独生男孩刘帅。去年 3月,
刘安夫妇携儿子刘帅外出途中遭遇车祸,一家三
口不幸全部遇难。料理完丧事后,刘安惟一的亲
人妹妹刘洁清理了遗产,变卖刘安夫妇的全部房
产和物品,加上存款共计 25万元,打算自己全部
继承。但刘安妻子的惟一亲人其父宋宪则认为,
这份遗产他应分得一半。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请
问,这笔遗产应该由谁继承?
15
l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
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
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
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
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
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6
(三 )几种特殊主体的继承能力
1,胎儿的继承能力
( 1) 对胎儿权益保护的两种立法例,
一般主义, 即一般地规定胎儿的权利能力,
概括地保护胎儿出生后可得享受的利益 。
个别主义, 分别就继承, 遗赠, 损害赔偿
等涉及胎儿利益的重要法律关系规定胎
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
17
( 2) 胎儿要取得继承能力都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
A.继承开始时已经受孕;
B,出生时非死产 。
在日本,理论上对胎儿的继承能力有两种
解释:法定停止条件说, 胎儿以活着出
生为条件溯及继承开始时取得继承能力,
因此,此说又称为人格溯及说。
法定解除条件说认为,胎儿本身即具有继
承能力,不过出生为死产时,溯及于继
承开始丧失继承能力,因此,此说又称
限制人格说。
18
2,国家, 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继承能力
立法上有肯定和否定二种主张。
肯定说,国家、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因而也具有继承能力,可以
成为继承人。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
等国持此主张。
否定说,继承权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共同生
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的专
属权,国家、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能作
为受遗赠人,不能作继承人。持否定说的
国家主要有我国、美国和日本等国。
19
三,继承人的种类
( 一 ) 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
法定继承人是指 依照继承法规定的范围和顺序
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
遗嘱继承人 ( 指定继承人 ) 是 指按照被继承人合
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享有继承权的人 。
(二)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血亲继承人 指的是基于和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而
成为继承人的人 。
配偶继承人,是根据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关系而成
为继承人的人,合法的夫妻关系是继承权的根
据。
20
( 三 ) 本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
人
本位继承人, 基于自己的继承地位和顺序
而继承的继承人 。
代位继承人, 代替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
或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的地位或依固有的
代位继承权继承其应继份的继承人 。。
转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 继承在未接受
继承也未放弃继承以前死亡的继承人有权
实际接受的遗产的继承人 。
21
第三节 继承权的客体 一, 继承权客体的概念与性质
( 一 ) 概念
又称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或继承的客体, 即继承人继承的
对象 。 关于继承权客体的学说, 主要有以下三种,
( 1) 遗产说 。 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 遗产是死者财产权利
和义务的统一体 。 ( 郭明瑞 )
( 2)遗产和债务说。认为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务,以
及某种必须履行的行为(例如办理丧事)。
( 3)法律地位说。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在财产法上
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由罗马法学家所创。
根据我国现行其他法律的规定,继承权的客体还包括可依
法继承或承受的法律地位。
22
二、继承权客体的种类与范围
( 一 ) 种类
1,积极财产 ( 权利 )
凡可依法转移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均可作为
继承权的客体。
2、消极财产(义务)
根据概括主义, 则继承权的客体应当包括
消极财产 ( 义务 ) 。
注意:不能作为遗产的物及权利义务
23
(二)关于 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1、遗产的概念,我国《继承法》第 3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从世界范围来看对遗产的理解,
一种是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 — 概括
继承遗产原则,, 即遗产不仅包括作为
,积极财产, 的财产权利,而且也包括作
为, 消极财产, 的财产义务。
另一种是英美法系一些国家,从被继承人
遗留的全部财产中扣除生前所负债务,其
剩余部分才是遗产。
24
2、我国遗产的法律特征
( 1)遗产具有时间上的法定性:遗产是自
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 2)遗产具有财产性,遗产的性质仍然
属于财产
( 3)遗产具有专属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
人生前的个人财产
( 4) 遗产具有合法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
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25
※ 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分
(一)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
1、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再无约定的
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26
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
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
(二 )生产, 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当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
半作为死者的遗产, 其余一半属于生存
配偶的个人财产 。
27
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
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
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财产, 是死者一方的就
属于遗产的范围 。
28
29
2、遗产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的区别
( 1)不同辈分的全体家庭成员基于共同经
济生活需要,而共同积累起来的财产,
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 2)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其生活必需
品、通过接受赠与、遗赠或继承方式所
获得的财产,以及通过创作和小发明而
获得的报酬和奖励物品,其所有权属于
未成年子女。
30
( 3)成年后参加劳动或工作的子女,将其
收入已投入家庭共同财产的积累,应当
确认他们对家庭共有财产所享有的一定
权利。
( 4)家庭成员之间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
各自按一定比例出资建立的财产,一般
为按份共有财产。
( 5)家庭成员共同继承的遗产,如果没有
实际分割的,则家庭成员之间对该遗产
存在按份共有关系
( 6)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各种财产资助均
属于赠与。
31
案例, 常某伙同他人到云南、缅甸贩毒,分得赃款 40余
万元;贩卖非法音像制品获利 10万余元。 1995年案发被公
安机关拘捕,并从其家中搜出现金 20万元,其余 30余万元
当时未能查获。同年 8月,某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常某乘休
庭间隙会见亲属时,以暗语叮嘱其妻吴某尽快将藏于亲戚
家中的赃款转移。吴某回家后,即取出赃款,托人以入股
某公司名义存入该公司的银行账户。 1996年 1月,常某被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枪决。
常某被执行死刑后,吴某前去银行提款,银行以此款
需由某公司前来办理手续拒绝。吴某又找该公司商量,公
司负责人以入股资金不得随意抽走为由拒绝。吴某的子女
得知此事后,恐为其母独吞,又通过私人关系通融,终于
将存入银行的 30余万元现金分若干次取出。
吴某发觉,向其子女追索,声称此款应属常、吴的夫
妻共同财产;吴某的子女则坚持三股均分继承。双方争执
不下,吴某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 问:吴某的诉讼请求
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32
(三)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收入 ;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继承房产应该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遗嘱人为处分
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
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3
(四)关于遗产的一些具体问题
( 1)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如何处理?
华侨杜甲早年赴国外居住,其妻亡故后留
下一子一女在国内生活居住。 1996年杜
甲回国探亲期间存入银行人民币 20万元,
存款期 5年。 1998年 4月杜甲在国外因意
外不幸死亡。其子女欲将存款 20万元取
出均分或各自过户到自己名下。
34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
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
公证处 (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
人民法院,下同 )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
的,经公证部门的证明,暂按财政部规
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国家机关、
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
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的职工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
缴国库司,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
利息。
35
( 2)自然人承租的公房能否由其继
承人继续承租?
案例,南京市的常永民夫妇是凤游寺居民区的常
住户,他们居住的 3室 1厅是承租了秦淮区房产公司
的公房。夫妇二人膝下有一儿一女,都已成家立业
单过。常永民因病而死亡后,他的老伴廖兰英独居
十几年,于 1998年 11月去世,此后该承租套房无人
居住。
1999年 12月,常永民夫妇的女儿常思鸟因与其夫离
婚而住进该房,但并未将户口迁至该房的辖区派出
所。 2000年 8月,秦淮区房产公司将常思鸟告上法院,
诉称该公司与常永民的房屋租赁关系因承租人死亡
而解除,要求她迁出该房。而常思鸟答辩称,她是
承租人的女儿并对他们尽了赡养义务,理当享有继
续承租该房的权利。
36
建设部 1994年 3月 23日发布的《城
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 28条规定: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
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 2年以上的
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
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37
( 3) 债权
A.合同之债
例:周某借给魏某 1万元钱,约定半年内归
还本金及利息,如果合同未履行周某死
亡,其继承人到期可请求魏某归还这 1万
元借款及利息,反之如果在约定期限内
魏某未能还款就死亡,其继承人负有偿
还周某这 l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38
B,侵权行为 之债
例:丁某与汤某系上下楼邻居,固琐事
发生纠纷,丁某心怀不满,借汤某从楼
下经过时,从楼上扔下瓶子将汤某砸伤、
汤某为此花医药费 1500余元,在家修养
1个月,误工损失达 1000余元,此纠纷
经法院判决,由致害人丁某赔偿汤某损
失 2500余元。判决尚未执行,汤某因心
脏病突发死亡。
39
C,无因管理之债
例如:退休工人邢某在马路上被一骑车人
撞倒后昏迷,骑车人逃跑,刘某见状立
即将邢某送至医院抢救,并为其垫付了
2000元的抢救及住院费用。邢某经抢救
脱险后,刘某提出让其归还为其垫付的
费用,邢某的儿子对刘某助人为乐的行
为表示感谢,但称其父所花医疗费系骑
车人肇事造成,待找到肇事人后由肇事
人返还给刘某这笔钱。双方僵持不下之
时,刘某心脏病突发,不久死亡。刘某
之子遂诉至法院,要求邢某偿还这笔费
用,法院判令由邢某返还刘某之子 2000
元钱。
40
( 4) 抚恤金、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被继
承
案例:徐某在出差途中出空难丧生。航
空公司一次性发给徐某的妻子及儿子 8万
元抚恤金。保险公司又支付给徐某生前
投保的航意险 30万元,徐某投保时没有
指定受益人。徐某的父母得知后即要求
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一定份额的抚
恤金和保险金。双方协商未成后诉至法
院。此案应如何处理?
41
抚恤金是指自然人因工伤、交通或其他
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国
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规规定发给伤残
者本人或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
生活补助费。我国的抚恤金分为两种,
一种是发给伤残者本人的,另一种是发
给死者家属的。
(1)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
家属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
(2)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发给伤残者本人
的,这就属于伤残者本人所有,一旦伤
残者亡故,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42
与抚恤金相类似,保险金也分为两种情
况,
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 — 被指定的受益人
将取得保险赔偿金 ;
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 — 可依法由投保人
的继承人继承 。
43
( 5)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作为
遗产
( 6)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继承
权的客体
( 7)特许物权可否作为继承权的客
体
( 8)遗体可否作为遗产
44
第四节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 继承权的取得
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依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
法有效遗嘱的指定而取得 。
取得继承权的理论根据与继承的根据基本一致 。
在实践中, 我国继承权取得的根据有,
1,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 。 (( 1) 配偶继承权取得的根
据 )
2,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 。 (( 1) 子女, 父母, ( 2)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
3,基于扶养关系而取得 。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 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
公, 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45
二, 继承权的丧失
( 一 ) 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和性质
狭义的继承权丧失:也称继承权的剥夺,
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
有某种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 依法取消其
原来享有的继承权 。
广义的继承权丧失:除继承权剥夺外,
还包括继承权的取消和不分遗产 。
继承权丧失指的是狭义的继承权丧失 。
46
( 二 ) 类型
绝对丧失,也称终局丧失,是指继承人的
继承权由于某种事件的发生而当然丧失,
永无挽回的余地。如日本、法国、美国。
相对丧失,又称非终局丧失,是指继承人
由于某种被剥夺继承权事由的发生,虽依
法律规定当然丧失继承权,但若为被继承
人宽恕,则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如德国、
瑞士。
47
( 三 )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原
因 ( 第七条 )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
指继承人故意实施的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
严重犯罪行为。
(1)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出于何种动
机和原因,均丧失继承。
(2)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既遂未遂,
均应丧失继承权。
(3)必须是故意杀人。
注意,1、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其不因此而丧
失继承权 。 2、未成年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法院未追究其刑事
责任的,是否剥夺其继承权。大多数学者认为,凡是故意杀害被
继承人,均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是,那些不满 10周岁的未成年
人,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48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是指继承人出于谋取遗产的动机,而实施
的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违法犯罪行为。
( 1) 被杀害者必须是继承人。
( 2) 杀人者必须有谋夺遗产的明确目的。
( 3) 继承人只要实施了杀害行为,不论
既遂未遂,都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49
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丧失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来源或不能独立生活的被继承人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
施以各种方法,进行肉体上的摧残或者精神
上的折磨 。
虐待行为是否严重,通常应着重从虐待时间
的长短、使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对社会
的影响等方面来衡量。
50
对有虐待、遗弃不法行为的继承人的宽
恕立法上有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
一种不将其作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而作为剥夺继承权的原因 ;
一种将其作为法定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被继承人可通过宽恕而使其不丧失继承权。
我国构成被继承人宽恕的条件有二,
( 1) 确有悔改表现;
( 2)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
51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继承人 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
义制作虚假遗嘱。
继承人 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擅自改变被继承人
所立遗嘱的内容。
继承人 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
遗嘱完全毁灭
,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
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52
( 四 )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确认
关于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有两种立法体例,
一是当然失权主义, 即只要发生法定的继承权丧
失事由, 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丧失, 无须任何程
序宣告 。 如, 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
二是宣告失权主义, 即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须
采用一定形式或者须经司法程序确认 。 如德国 。
我国继承法所采用的是当然失权主义。如果继承
人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
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判断确认
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53
( 五 ) 在我国 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
1.继承权丧失的 时间效力,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应当
自继承开始时发生 。
2,继承权丧失 对人的效力,
(1)继承权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效力 。 丧失继承权的效
力并不及于其他被继承人 。
(2)继承权的丧失对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 两种立法态度
A,法律上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并不及于其
晚辈直系血亲,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仍然可以代位继承。
B,法律上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及于其晚辈
直系血亲,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我国采
此立法例。
(3)继承权的丧失对取得遗产的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善意
第三人受动产即时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的
保护。
54
第五节 继承权的放弃
【案例】 陈某有一女一子,女儿结婚成家后仍与
老人一起生活,儿子在郊区工作。陈某患有高血
压等多种疾病,每年要住院好几次。女儿既要护
理老人又要照顾自己的子女,并且负担老人的住
院费用,无论从经济上、精神上都十分困难,要
求弟弟分担赡养责任,但遭拒绝。儿子认为当初
在分家析产时,他就放弃了继承权,老人的财产
都由女儿一人继承,所以赡养老人应由女儿独自
承担。经咨询,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起儿子承
担赡养义务。
55
一、放弃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
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是一种
单方法律行为。
放弃继承权的实质是对继承地位和继承份
额的放弃 。 继承人所放弃的权利是继承既
得权 。
56
注意:放弃继承权与丧失继承权的区别
丧失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
性质 由于违法或不道德行为
被剥夺继承权,强制性,
惩罚措施
继承人自愿地放弃
自己已经取得的继
承权,自愿性,权
利处分
条件 符合法定被剥夺条件 无条件放弃
发生
时间
既可在继承开始后,又
可在继承开始前
既可在继承开始后,
又可在继承开始前
57
二, 放弃继承权的条件
( 一 ) 行为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l, 继承法》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
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 受遗赠权, 由他的法定
代理人代为行使,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
l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
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
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58
【案例】母亲能代子女放弃继承权吗?
洪虹(16岁)的父亲因车祸死亡。不久,家庭
间就父亲的20余万元遗产引发了“大战”。洪
虹的母亲怕麻烦,不愿卷入,在分得其应得的一
半夫妻共同财产后,表示她不要也代洪虹放弃了
对父亲遗产的继承。因洪虹在外读书,并不知晓
此事。当放假回家,遗产已被其他继承人分割。
洪虹提出重新分割,他们都说我年纪小,我母亲
表的态应算数。请问:母亲能代洪虹放弃继承权
吗?
59
(二)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
真实,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但
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
律效力,不得撤回。各国继承法对此均持
肯定态度。
我国: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
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
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
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60
( 三 ) 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
所谓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 主要是指,
1 不得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拒绝继承。
2 不得为相对的放弃。相对的放弃指的是继承人以
将自己的应继份归属于特定的继承人或继承人以
外的人为条件拒绝继承。
3 继承人可否放弃部分继承权。对此有两种不同
的立法例:一种认为可以部分放弃;另一种认为
不能部分放弃,只能全部放弃(放弃继承权的不
可分性)。
我国继承法对此无明文规定,理论上也有肯定与否
定两种主张,从司法实践看,继承权的部分放弃
多有发生,解决的办法还是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梁民法典中建议部分接受或放弃无效)
61
( 四 )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法定期
限为之
国外:继承人可以拒绝继承的期限最短的
是六个星期, 最长的是六个月 。 期限的
起算有两种不同的规定, 一种从继承开
始起算, 一种从继承人知悉自己有继承
权时起算 。
我国: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的期限是继承
开始以后,遗产处理以前。
62
(五) 放弃继承的方式应符合法律要求。
必须以有公信力的方式为之。
我国: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
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本人承认
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
放弃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以口头方式
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
继承的人签名 。
63
(六)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规避法定义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法定义务不能
履行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问题】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
时,其债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梁方的邻居张某因做生意向梁方借钱,并用
拿着张某八十多岁父亲立下的公证遗嘱向梁方保
证,若他生意亏本还不上借款就用继承他父亲的
房屋来抵债。基于上述情况,梁方借给他5万元。
后来,张某父亲病逝,因张某无钱还债,他的两
个哥哥怕房屋由他继承后被抵债,就劝他放弃了
继承,因而借梁方的5万元钱却无法归还。请问
张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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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一)时间效力: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
时间 。
(二) 对人的效力
1,对放弃继承权人的效力:仅限于所放弃继承被继承
人在遗产上的权利义务, 可以是一部分, 也可以是全
部 。 而且对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 不发生影响 。
2,对其他继承人的效力,① 法定继承情形:先由同一
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由次位法定继承人继承
② 遗嘱继承情形:放弃部分按法定继承
处理
3、对代位继承人的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
生代位继承。但 瑞士和意大利民法典则承认对继承人所
放弃之应继份可以代位继承。
65
【案例研讨】家人放弃继承权 20万元债务谁还
2004年 4月 15日, 南京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总华胜向
朋友黄明借了 20万, 约定一年后归还 。 3个月后, 华胜
突发疾病去世 。 但华胜死后却没有留下一金半银 。 不
久, 黄明向建邺区法院起诉华胜母亲, 姐姐, 认为他
们作为法定继承人, 应该替华胜还债 。 但在审理中,
两人 纷纷表示放弃继承 。 于是黄明起诉到白下区法院,
要求贸易公司在华胜的出资范围内清偿 20万 。
法院审理查明,华胜债务应在其遗产中清偿,他
仅留的遗产是在贸易公司于 1998年成立时、以实物出
资 30万元的投资股东利益。在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
尚未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黄明直接要贸易公司
偿还,没有实际法律依据。诉讼中,黄明与贸易公司
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撤回起诉。
66
第六节 继承权的保护
一, 继承恢复 /回复请求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 ) 概念
继承恢复请求权, 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如,我
国台湾)、遗产诉权(如法国)、遗产请求权
(如德国)、返还遗产请求权(如意大利)、遗
产回复诉权(如瑞士)或者恢复继承请求权(如
日本),是指合法继承人请求确认其继承人的地
位和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权利。
67
【 案例 】
被继承人甲死亡时遗嘱有一处房产, 租给乙,
租赁合同于甲死后 2个月到期 。 甲死后有一子
甲 A一女甲 B。 二人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 。 后
甲 A与乙在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 但乙未继续
给付租金 。 请问本案中甲 A对乙, 甲 B对乙,
甲 B对甲 A的请求权性质如何?
68
( 二 ) 特征
1、继承恢复请求权的性质具有人的请
求权和物的请求权,既是继承资格确认的
请求权,又是遗产返还请求权。
2、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的请求
权。
69
二, 继承恢复 /回复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一)僭称继承人、表见继承人已经事实
上占有遗产
(二)僭称继承人、表见继承人对遗产的
占有缺乏权原
(三)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遭受侵害是由
于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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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继承恢复 /回复请求权的行使
( 一 ) 当事人
1,请求权人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主体为真正的继承人。
如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2、相对人
相对人为僭称继承人、表见继承人。如僭
称继承人、表见继承人已经死亡,而由其
继承人继续占有该财产的,真正继承人仍
可以对之请求恢复。
71
( 二 ) 行使效力
1,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 1) 僭称继承人, 表见继承人对其占有的
遗产, 应 按照继承开始时的状态 概括地回
复 。
( 2) 不能返还时, 则依据不当得利区分善
意与恶意 。
2,对第三人的效力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区分善意与恶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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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恢复 /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我国继承诉讼时效有以下内容,
(一 ) 一般诉讼时效 2年 。 从继承人知道或者
应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 2年之内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二 ) 长期诉讼时效 20年
在继承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权利被侵犯
的情况下, 继承人有权在自继承开始之日
起 20年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继承权
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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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 18条进一步明
确:,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 18年后至
第 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
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
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 20年之内行使,超
过 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