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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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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遗 赠
一, 遗赠的概念
遗赠是自然人以遗嘱方式表示在其死后
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
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其中设立遗赠的人称遗赠人,接受遗产的
人称受遗赠人,通过遗嘱所赠与的财物称
遗赠财产或遗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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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遗赠的法律特征
(一 )遗赠是 单方 民事法律行为
(二 )遗赠是 无偿 民事法律行为
(三 )遗赠是遗赠人 死后 的法律行为
(四 )受遗赠权的 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
(五 ) 遗赠以 合法有效的遗嘱 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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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遗赠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一 )遗赠与遗嘱继承
1.主体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
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而受遗赠人则为国家、集
体或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
2.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
遗嘱继承人所继受的遗产并不是净得的财产利益,
不允许只继承积极财产,而不偿还债务。受遗
赠人所接受的只能是纯粹的财产利益,而不包
括遗赠人生前的对外债务 (剩余部分再执行遗
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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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接受、放弃表示的
要求不同。
遗嘱继承权的接受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受遗
赠权的接受则只有明示方式一种,并不包括默示方式。
我国《继承法》第 25条
第 1款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
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
接受继承。,
第 2款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
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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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取得遗产的方
式不同。
遗嘱继承人是以继承人身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割。
受遗赠人则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但有权请求
遗产占有人或遗嘱执行人交付遗产给自己,以实现
自己的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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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遗赠与生前赠与的区别
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赠与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 遗赠必须以遗嘱方式进行;
而赠与则没有形式上的特殊要求。
3.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 遗赠在遗赠人死亡时生效;
生前赠与,在赠与人死亡以前成立并生效 。
4,处分财产的性质和范围不同。 就处分财产的性质而
言,遗赠是以遗嘱方式处分遗赠人死后所遗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而生前赠与则是以合同方式处分赠与人生
存时的个人合法财产;就处分财产的范围而言,法律
对遗赠所处分的财产有严格的限制,而对赠与所处分
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法律并无特别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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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赠的法律效力
(一)遗赠无效
遗赠采取遗嘱的方式进行,因此,如
果设立遗赠的遗嘱违反了法定的遗嘱有效
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则该遗赠当然全
部或部分无效。
基于不正当或不道德关系所为的遗赠
的效力?是否可认为其违反公序良俗而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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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赠不生效
1,遗嘱中所指定的受遗赠人已先于遗
嘱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受遗赠人放弃或被剥夺了受遗赠权;
3、遗嘱人死亡时赠物已不属于遗产或
已经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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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
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
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司法解释,
55.集体组织对, 五保户, 实行, 五保, 时,双方有
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
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 五保, 费用。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
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
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
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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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一,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遗赠人 (又称被扶养人 )与扶养人所订立
的关于遗赠和扶养关系的协议 。 根据这一协议,
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
转移给扶养人所有, 而扶养人则承担对遗赠人生
养死葬的义务 。
(一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二 )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是遗赠人和扶养人
(三 )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四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 有偿的法律行为
(五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的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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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一 )二者的性质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遗赠人的
单方法律行为 。
(二 )二者在是否有偿性上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而
遗赠是一种单务、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 )二者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自协议成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设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遗嘱人死亡后,
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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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二者的设立方式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一般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
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而遗赠则由遗
赠人在生前以遗嘱的方式设立 。
(五 )二者的效力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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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
基本的权利义务: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
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嘱与遗赠扶
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无效。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
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
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
付的供养费用。
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或先于被扶养人死亡,
或被扶养人恢复了劳动能力,被扶养人可以要求
终止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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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处理
( 一 ) 对当事人之间因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而发生纠纷的处理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 扶
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致协议解
除的,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其支付的供养
费用, 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
行, 致协议解除的, 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
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 当事人双方因有正当
理由解除协议的, 被扶养人应对扶养人已支付
的供养费用及提供的劳务予以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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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对利害关系人要求取消扶养人接受遗
赠财产权利而发生的纠纷的处理
( 三 ) 对事实遗赠扶养关系的处理
事实遗赠扶养协议是指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
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有
口头遗赠扶养协议的,即使扶养人尽了扶养
义务,也不能按遗赠扶养关系对待,而只能
依《继求法》第 14条的规定分给该扶养人适
当的遗产。
(四)对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签订的, 赡
养协议, 的性质认定及处理
第五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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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遗 赠
一, 遗赠的概念
遗赠是自然人以遗嘱方式表示在其死后
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
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其中设立遗赠的人称遗赠人,接受遗产的
人称受遗赠人,通过遗嘱所赠与的财物称
遗赠财产或遗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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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遗赠的法律特征
(一 )遗赠是 单方 民事法律行为
(二 )遗赠是 无偿 民事法律行为
(三 )遗赠是遗赠人 死后 的法律行为
(四 )受遗赠权的 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
(五 ) 遗赠以 合法有效的遗嘱 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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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遗赠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一 )遗赠与遗嘱继承
1.主体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
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而受遗赠人则为国家、集
体或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
2.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
遗嘱继承人所继受的遗产并不是净得的财产利益,
不允许只继承积极财产,而不偿还债务。受遗
赠人所接受的只能是纯粹的财产利益,而不包
括遗赠人生前的对外债务 (剩余部分再执行遗
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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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接受、放弃表示的
要求不同。
遗嘱继承权的接受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受遗
赠权的接受则只有明示方式一种,并不包括默示方式。
我国《继承法》第 25条
第 1款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
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
接受继承。,
第 2款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
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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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取得遗产的方
式不同。
遗嘱继承人是以继承人身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割。
受遗赠人则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但有权请求
遗产占有人或遗嘱执行人交付遗产给自己,以实现
自己的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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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遗赠与生前赠与的区别
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赠与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 遗赠必须以遗嘱方式进行;
而赠与则没有形式上的特殊要求。
3.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 遗赠在遗赠人死亡时生效;
生前赠与,在赠与人死亡以前成立并生效 。
4,处分财产的性质和范围不同。 就处分财产的性质而
言,遗赠是以遗嘱方式处分遗赠人死后所遗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而生前赠与则是以合同方式处分赠与人生
存时的个人合法财产;就处分财产的范围而言,法律
对遗赠所处分的财产有严格的限制,而对赠与所处分
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法律并无特别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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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赠的法律效力
(一)遗赠无效
遗赠采取遗嘱的方式进行,因此,如
果设立遗赠的遗嘱违反了法定的遗嘱有效
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则该遗赠当然全
部或部分无效。
基于不正当或不道德关系所为的遗赠
的效力?是否可认为其违反公序良俗而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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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赠不生效
1,遗嘱中所指定的受遗赠人已先于遗
嘱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受遗赠人放弃或被剥夺了受遗赠权;
3、遗嘱人死亡时赠物已不属于遗产或
已经灭失。
10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
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
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司法解释,
55.集体组织对, 五保户, 实行, 五保, 时,双方有
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
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 五保, 费用。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
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
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
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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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一,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遗赠人 (又称被扶养人 )与扶养人所订立
的关于遗赠和扶养关系的协议 。 根据这一协议,
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
转移给扶养人所有, 而扶养人则承担对遗赠人生
养死葬的义务 。
(一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二 )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是遗赠人和扶养人
(三 )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四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 有偿的法律行为
(五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的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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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一 )二者的性质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遗赠人的
单方法律行为 。
(二 )二者在是否有偿性上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而
遗赠是一种单务、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 )二者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自协议成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设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遗嘱人死亡后,
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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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二者的设立方式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一般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
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而遗赠则由遗
赠人在生前以遗嘱的方式设立 。
(五 )二者的效力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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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
基本的权利义务: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
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嘱与遗赠扶
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无效。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
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
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
付的供养费用。
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或先于被扶养人死亡,
或被扶养人恢复了劳动能力,被扶养人可以要求
终止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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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处理
( 一 ) 对当事人之间因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而发生纠纷的处理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 扶
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致协议解
除的,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其支付的供养
费用, 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
行, 致协议解除的, 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
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 当事人双方因有正当
理由解除协议的, 被扶养人应对扶养人已支付
的供养费用及提供的劳务予以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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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对利害关系人要求取消扶养人接受遗
赠财产权利而发生的纠纷的处理
( 三 ) 对事实遗赠扶养关系的处理
事实遗赠扶养协议是指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
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有
口头遗赠扶养协议的,即使扶养人尽了扶养
义务,也不能按遗赠扶养关系对待,而只能
依《继求法》第 14条的规定分给该扶养人适
当的遗产。
(四)对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签订的, 赡
养协议, 的性质认定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