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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
法定应继份
第三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第四节 酌情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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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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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顺序、
遗产分配原则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
(二) 特征
1,法定继承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 ( 前置
基础的身份性 )
2,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遗产
分配原则等参加继承和分配遗产 。 (继承要素的法
定性 )
3, 法定继承的适用受制于遗嘱继承 。(与遗嘱
继承的关系:受遗嘱继承排斥,又对遗嘱继承给予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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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定继承的适用
(一 )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用遗赠扶养协议或者
遗嘱的方式, 对其财产作出任何处理
(二 )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
受遗赠或拒绝接受遗赠
(三 )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四 ) 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五 )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
(六 )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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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
序和法定应继份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三、法定应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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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一 ) 确定的依据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配偶之间具
有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亲
属关系 ( 全血缘, 半血缘, 拟制血缘 )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抚育、扶助和赡
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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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是指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由法律直接规定
的可以作为死者遗产继承人的界限。
被继承人 配偶 1
父母 1
兄弟姐妹 2
祖父母 2 外祖父母 2
子 1 女 1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儿媳 1 女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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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配偶是合法夫妻关系的夫妻间
的对称。
认定配偶身份,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 要以, 被继承人死亡时, 的婚姻状
况作为确定配偶法定继承人身份的客观依
据 。
注意: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 有
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任何人不得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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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离婚案上诉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遗产吗
马某于 2005年 9月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后,
法院于 10月 10日一审判决离婚,夫妻双方当庭
签收了判决书,当时马某之妻刘某在宣判笔录
上就明确表示不服,要上诉。可还没来得及提
交上诉状,刘某就在 10月 15日突遇车祸,被送
到医院紧急抢救无效死亡了。围绕着刘某的遗
产继承和事故赔偿抚恤金的归属,马某与刘某
的娘家争得不可开交,请问马某能继承刘某的
遗产和抚恤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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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 刘某(男)与李某(女)于1993
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期间生育一儿一
女。2003年,刘某在交通事故中丧生。为
争刘某的8万元存款,李某把刘某兄弟诉至法
院。
【案例 B】 赵某和吕某是在2003年开始以夫
妻名义同居的,情况与刘某李某相似。吕某在
2004年6月因病突然去世。为吕某的3万
元遗产,吕某父母把赵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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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未经婚姻登记, 即以, 夫妻, 名义长
期同居的男女双方, 能否以配偶身份相互
继承遗产, 应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不同处
理 。
① 对于 1950年, 婚姻法, 实施以前的事实
婚姻, 按照 1950年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有关批复的精神, 一般予以承认 。
② 1994年 2月 1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之日 ) 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
实质要件的, 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 2月
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但未
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为同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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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婚姻关系,
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如本人不提出解
除关系,则不予以干涉。不论妻妾,均可
以配偶身份继承丈夫的遗产,都是第一顺
序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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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与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晚辈亲属)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1) 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主要是指夫妻
在婚姻关系期间妊娠并生育的子女,但是,
婚前妊娠并在婚后生育的子女,或在婚姻
关系期间妊娠并在离婚或一方死亡后生育
的子女,也应认定为婚生子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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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人工授精婴儿享有继承权吗?
李某和丈夫张某婚后 6年不育,经查丈夫患
有无精子症。夫妇俩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
生子。 2004年 1月,张云成功怀孕。然而当年 4
月,丈夫被查出癌症晚期。病逝前两天,他留
下遗嘱,声明孩子不是自己的,坚决不要,并
且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予父母,别人不得有异
议。丈夫去世 5个月后,张云生下了孩子。但公
婆却持该遗嘱要求媳妇和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
的孩子搬走,无奈张云将公婆告到江苏省南京
市秦淮区法院,要求分割丈夫留下的房产。
李某当庭出示了有丈夫签名的, 南京军区
总医院有关不孕夫妇人工授精申请书, 及, 协
议书,,证明儿子是在双方意愿一致的情况下
所生。儿子虽与丈夫无血缘关系,但却是夫妻
二人的合法后代,理应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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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议】
(梁) 1850条:经夫妻双方协议实施人工
生育的,其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等同于亲
生父母子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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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
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
生子女的有,
未婚 (含非法同居 )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
双方为已婚但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
女
一方已婚他方未婚所生的子女。
女子被强奸所生的子女亦属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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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9月 4日 广西田阳县 田州镇供销合作社
职工钟某因病死亡,其丧事由钟某的侄子钟某某一
手操办。钟某的妻子早逝,夫妻无儿无女,有一处
房产无人继承。钟某的两个姐姐钟某娥、钟某菊和
钟某某对该处房产发生争执。田州镇居民委员会经
调解,由钟某娥、钟某某两人共管。另外,钟某某
还到供销社和保险公司领取了钟某的各种补偿费共
计 1.3万余元。
2005年 8月 11日,钟某陆( 2005年 2月 22日出生)
以钟某儿子的身份向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并于 2005
年 9月 21日向田阳法院申请要求做亲子鉴定。法院
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 DNA亲子鉴定,因钟
某菊不同意开棺取材,鉴定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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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养子女。养子女是指因存在合法收养关系
而被养父母收养的子女。
对特殊养祖孙关系的处理(双方年龄相差悬殊,
相互以祖孙相称):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
关于, 过继, 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过继, 子女
与, 过继, 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
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 过继,,, 守嗣,,
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
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法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
还可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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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过继子, 与, 出嫁女, 的继承权问题
江西省余干县三塘乡江家村村民江俊武夫妇婚后仅生育
一女江艳萍。 1983年江艳萍出嫁后,为延续江家香火,
江俊武将已 11岁的侄儿江晓民过继给自己,答应只要江
俊武夫妇去世时江晓民以儿子身份送葬,就可以继承其
全部家产。过继后,江晓民仍一直与其亲生父母共同生
活。 1995年 8月,江俊武的妻子去世,江晓民以儿子身
份送了葬。不久,江艳萍考虑到母亲去世后父亲一个人
生活太孤单,便将江俊武接到家中一起生活。 1999年 4
月,江俊武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江晓民再次以
儿子身份和江艳萍一起安葬了老人。老人留下房屋一幢
及价值 5000余元的财产。之后,江晓民打算以过继子的
身份继承江俊武夫妇的全部遗产,江艳萍则提出父母是
由他养老送终的,要求分得一半遗产,江晓民以江艳萍
系出嫁女无权继承遗产为由坚决不同意,不少村民也认
为江艳萍的要求违反了农村习俗,是无理行为。江艳萍
无奈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江俊武夫妇的
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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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是继父母对配偶与他人所生子女的
称谓,继父母即是生母之后夫或生父之后
妻。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一般是姻亲关系,无
血缘关系,因此,彼此之间不享有继承权。
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时,
则构成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就享有对继
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
承生父母的遗产。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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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养关系的认定。 扶养的内涵应界定
为两个方面:一是经济上的扶助;二是生活上的
扶助。
A,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
实际上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B,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的,或父母再
婚时子女并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而是由祖父母、外
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的,相互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
的,没有继承权。
C,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
生父(母)支付一部分或全部的,或者继父母尽到了
抚养教育的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的,应
该说扶养关系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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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
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
有继承权。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可以收养
继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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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孙亚云是上海爱碧埃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员
工。1998年3月该公司为本公司员工投保了人身团
体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单中未指定受益人。1
999年2月14日,被继承人生病死亡,获得保险金
10万元,孙亚云生前借款4200元,实得人民币9
5800元。
被继承人孙亚云与孙辉的法定代理人许明珍198
8年8月离婚,儿子孙辉随许明珍共同生活。1993
年10月,孙亚云与沈玉华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孙亚云
抚养了沈玉华与前夫所生的女儿黄丽燕、儿子黄莉峰。
1994年元旦,孙亚云与沈玉华举办了结婚仪式。
孙岳明是孙亚云的父亲,作为保管人孙岳明将该款
作5等分,沈玉华、黄丽燕、黄莉峰已领取。孙辉认为
份额少而拒绝领款,遂起诉,要求与孙岳明二人平均分
割95800元的遗产。
【案例】事实婚姻下继子女可否为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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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随母出嫁的非婚生子能否继承生父遗产
未婚女子张某与有妇之夫王某同居期间怀孕,
后迫于家庭压力,二人分手。张某和李甲结婚,
婚后5个月生下女儿李乙。现王某亡故,李乙
持有关证据材料起诉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王
某的家人对李乙与王某之间的血缘关系予以认
可,但认为张某和王某同居时李乙并未出生,
李乙是张某和李甲结婚后才出生的,李乙无权
继承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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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乙虽然是王某的非婚生
子,但王某生前并未认领李乙,故李乙无权
继承王某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是张某的前夫,李
乙也不是李甲的继子女,李甲和李乙之间是
养父养女关系,故李乙对生父王某的遗产无
权继承。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李乙在张某和李甲结
婚时并未出生,其生父王某和张某也不是合
法夫妻,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
的法律权利,李乙实质上是李甲的继子女,
李乙对生父王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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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母 。(直系血亲尊亲属中最亲近的
人,有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
父母应当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
关系的继父母。
当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与生父母的权利义
务关系即行消灭,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
子女不再有继承权。
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也不再对前养子女
有继承权。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
承生子女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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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兄弟姐妹( 最近的旁系血亲亲属 )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
姐妹。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
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
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
扶养关系而发生。 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
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
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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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祖父母、外祖父母(仅次于父母子女
的最近直系亲属)
包括亲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养祖父
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
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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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丧偶的儿媳和女婿
在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继承权认定上, 还
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必须是丧偶的儿媳和女婿。
( 2)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
A,从尽义务时间长短上看,必须具有一定的时
间性。
B,主要赡养义务是指经济上提供了主要生活来
源,或者在生活上给与主要扶助。
C,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的需要。
D,与其他继承人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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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未
尽主要赡养义务,只是给予一般性照顾的,
不享有继承权,但可依《继承法》第 14条
的规定分得适当遗产。
(4) 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以第一顺序继承
人的身份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进行继承
时,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完全平
等 。
(5)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
母的继承权具有单向性
( 6) 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规定作为第
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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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家住江西省吉安县敦厚镇的王凤娇老人生
有二子。长子刘军与李玉琴结婚不久因车祸死亡。
次子刘民长期在外打工,对老母亲不闻不问。老人
身患癌症四年多,李玉琴一直将其当做自己的亲生
母亲悉心侍奉。去年3月,王凤娇病逝,留下2万
元存款。刘民得到消息后从外地赶回,强行将其母
存款取走,李玉琴向吉安县法院起诉。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继承纠纷案,被
继承人的亲生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被判决无权继承,
而丧偶儿媳悉心侍奉婆婆,获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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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一)继承顺序的概念与特征
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由继承法所规定
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具有如下特
征,
1,法定性。 继承顺序由继承法加以规定,具有
不可改变的性质。
2,强行性。 为强制性规定,既限定遗嘱继承期
待权人的范围,又强制规定法定继承顺序。
3,排他性。 前一继承顺序排斥后一继承顺序。
4,限定性。 该顺序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而
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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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继承顺序的根据
1、亲属关系的远近(亲等)。
2、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以及经济上相互
依赖的程度。
注意:受各国风俗习惯以及社会生产方式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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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继承法上的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
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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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应继份
(一)概念
法定应继份,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当法定继
承人为二人以上时,各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当继承
的遗产份额。
(二)立法体例
一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如日)
二是法律只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遗产的
分配原则,(如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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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法定应继份的确定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
等。
2、不均等的情况,
( 1)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
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
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3)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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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二、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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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位继承
(一)概念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
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
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死亡在先的
长辈继承其应继份额的一项法律制度。
(多数国家限制在直系卑亲属;也有少数国家如法国也
允许兄弟姐妹的直系血亲)
在代位继承的法律关系中,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
替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继承其应继承份
额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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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配偶 1
父母 1
子 1
(先死) 女 1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儿媳 1 女婿 1
死亡顺序 1:被继承人之子、被继承人
死亡顺序 2:被继承人、被继承人之子
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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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继承权的性质
,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是基于本
身的权利, 这种权利为代位继承人自己所固有,
它不以被代位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为转移,
即使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
的, 也不影响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 如意大
利, 瑞士, 日本, 台湾 ( 大陆:张玉敏 )
,代表权说,,代位继承人享有的代位继承权,
并非是代位继承人固有的权利, 而是代表被代
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即取代了被代位继承人的
原有继承权, 因而, 代位继承人享有的代位继
承权, 应以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
为前提 。 ( 我国多数学者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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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代位继承的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 包括被继承人
的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 已形成扶养关系的
继子女 )
2,被继承人的子女须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3,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 不受
辈数限制 )
4,被代位继承人须有继承权
包括被代位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都须有继承权 。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
承 。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或
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 可适当分给遗产 。
5,代位继承只限于法定继承的情形, 遗嘱继承中不适
用代位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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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代位继承注意的几个问题
1,继承份额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
份额 。 但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或
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 分配遗产时, 可以
多分 。
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 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 生
子女 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
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 养子女 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
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 养子女 也可以代位继承 。
【 问题 】 是不是只要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都是代位继
承期待权人?
3,取得继承权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再婚并不影响其子女
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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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转继承
(一 )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转归继承、
第二次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
际分割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所应继承的遗
产即视为本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再次继承
的一项制度。实际上是接连发生两次继承的
一并处理。
在转继承的法律关系中,实际接受遗产的法
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死亡的
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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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转继承的要件
转继承之构成要件如下,
1、被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死亡 ;
2,被转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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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 转继承
性质 由代位继承人一次性地间
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具
有替补继承的性质
两个独立继承关系在时间
链条上的连接
发生条件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继承人死亡的
权利主体
范围
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
血亲
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
适用范围 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不仅适用法定继承,
而且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
赠
相同点:都有继承人的死亡;都由其继承人取得被继承
人的遗产,都在死亡的继承人位丧失继承权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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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酌情分得遗产
一、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概念与性质
二、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主体
三、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效力
四、酌情分得遗产的方式与标准
五、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放弃
六、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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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
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
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
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
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
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
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
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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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概念
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由于与被继承人
生前形成过某种扶养关系,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
产的权利。
(二)性质
是继承法上既不同于继承权,又不同于受遗赠权
的一种特殊性质的权利。
【问题】 遗产酌给请求权是否适用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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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继承人 扶养人能否请求死亡补偿金
罗某从外地流落到关某处,关某见其年事已高,没
有财产,又无亲属便收留了罗某,自愿对罗某生养
死葬。5年后,罗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对方负全
责。肇事方因关某不是罗某的法定继承人而不愿承
担赔偿责任,关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
补偿金等费用。
在本案的处理上有三种意见:第一,因关某不是
罗某的法定继承人,没有诉权,驳回关某的起诉。
第二,关某应当有诉权,但赔偿范围只限于为扶
养罗某而支出的费用。
第三,关某应当具有罗某法定继承人的诉讼地位,
享有罗某法定继承人的一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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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主体 ( 酌情分得遗
产人;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分得
遗产的人或者分得适当遗产的人, 酌给
请求权人 )
1,是与被继承人有着特殊的扶养关系, 但又无
权参与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人 。
2,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
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
3、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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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效力
现行司法解释: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
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
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问题】:酌情分得遗产权是否具有优先
于继承权的效力?是否优先于受遗赠权?
是否优先于遗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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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酌情分得遗产的标准
继承法规定对于酌给请求权人,可以
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适当的遗产, —
要看酌给请求权人和遗产的具体情况来确
定。 取决于他们与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关
系及其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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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放弃
现行司法解释,32……,.在遗产分割时,明
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
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
受理。
【问题】是否意味着酌情分得遗产人应在
遗产分割时作出放弃或接受的意思表示,
否则视为弃权?
54
六、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保护
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
酌给请求权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
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的,在 2
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问题】遗产分割时没有提出包括遗产分割前提出
和遗产处理前提出,如何计算时效的起算点?如继
承人仅为一人或者无继承人而为国家或集体组织所
有时,又如何计算计算时效的起算点?
【修改建议】该为, 在遗产处理前,明知而未提出
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的,自
遗产处理之日起超过 2年的,不予保护。
第三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
法定应继份
第三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第四节 酌情分得遗产
2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
3
一, 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顺序、
遗产分配原则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
(二) 特征
1,法定继承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 ( 前置
基础的身份性 )
2,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遗产
分配原则等参加继承和分配遗产 。 (继承要素的法
定性 )
3, 法定继承的适用受制于遗嘱继承 。(与遗嘱
继承的关系:受遗嘱继承排斥,又对遗嘱继承给予
限制 。)
4
二, 法定继承的适用
(一 )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用遗赠扶养协议或者
遗嘱的方式, 对其财产作出任何处理
(二 )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
受遗赠或拒绝接受遗赠
(三 )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四 ) 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五 )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
(六 )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5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
序和法定应继份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三、法定应继份
6
一,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一 ) 确定的依据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配偶之间具
有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亲
属关系 ( 全血缘, 半血缘, 拟制血缘 )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抚育、扶助和赡
养
7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是指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由法律直接规定
的可以作为死者遗产继承人的界限。
被继承人 配偶 1
父母 1
兄弟姐妹 2
祖父母 2 外祖父母 2
子 1 女 1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儿媳 1 女婿 1
8
1、配偶。配偶是合法夫妻关系的夫妻间
的对称。
认定配偶身份,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 要以, 被继承人死亡时, 的婚姻状
况作为确定配偶法定继承人身份的客观依
据 。
注意: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 有
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任何人不得干涉 。
9
【案例】离婚案上诉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遗产吗
马某于 2005年 9月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后,
法院于 10月 10日一审判决离婚,夫妻双方当庭
签收了判决书,当时马某之妻刘某在宣判笔录
上就明确表示不服,要上诉。可还没来得及提
交上诉状,刘某就在 10月 15日突遇车祸,被送
到医院紧急抢救无效死亡了。围绕着刘某的遗
产继承和事故赔偿抚恤金的归属,马某与刘某
的娘家争得不可开交,请问马某能继承刘某的
遗产和抚恤金吗?
10
【案例 A】 刘某(男)与李某(女)于1993
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期间生育一儿一
女。2003年,刘某在交通事故中丧生。为
争刘某的8万元存款,李某把刘某兄弟诉至法
院。
【案例 B】 赵某和吕某是在2003年开始以夫
妻名义同居的,情况与刘某李某相似。吕某在
2004年6月因病突然去世。为吕某的3万
元遗产,吕某父母把赵某诉至法院。
11
( 2) 未经婚姻登记, 即以, 夫妻, 名义长
期同居的男女双方, 能否以配偶身份相互
继承遗产, 应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不同处
理 。
① 对于 1950年, 婚姻法, 实施以前的事实
婚姻, 按照 1950年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有关批复的精神, 一般予以承认 。
② 1994年 2月 1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之日 ) 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
实质要件的, 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 2月
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但未
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为同居关系 。
12
( 3)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婚姻关系,
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如本人不提出解
除关系,则不予以干涉。不论妻妾,均可
以配偶身份继承丈夫的遗产,都是第一顺
序的法定继承人。
13
2,子女。(与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晚辈亲属)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1) 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主要是指夫妻
在婚姻关系期间妊娠并生育的子女,但是,
婚前妊娠并在婚后生育的子女,或在婚姻
关系期间妊娠并在离婚或一方死亡后生育
的子女,也应认定为婚生子女的范围。
14
【案例】人工授精婴儿享有继承权吗?
李某和丈夫张某婚后 6年不育,经查丈夫患
有无精子症。夫妇俩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
生子。 2004年 1月,张云成功怀孕。然而当年 4
月,丈夫被查出癌症晚期。病逝前两天,他留
下遗嘱,声明孩子不是自己的,坚决不要,并
且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予父母,别人不得有异
议。丈夫去世 5个月后,张云生下了孩子。但公
婆却持该遗嘱要求媳妇和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
的孩子搬走,无奈张云将公婆告到江苏省南京
市秦淮区法院,要求分割丈夫留下的房产。
李某当庭出示了有丈夫签名的, 南京军区
总医院有关不孕夫妇人工授精申请书, 及, 协
议书,,证明儿子是在双方意愿一致的情况下
所生。儿子虽与丈夫无血缘关系,但却是夫妻
二人的合法后代,理应享有继承权。
15
【立法建议】
(梁) 1850条:经夫妻双方协议实施人工
生育的,其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等同于亲
生父母子女的关系。
16
( 2)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
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
生子女的有,
未婚 (含非法同居 )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
双方为已婚但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
女
一方已婚他方未婚所生的子女。
女子被强奸所生的子女亦属非婚生子女。
17
2004年 9月 4日 广西田阳县 田州镇供销合作社
职工钟某因病死亡,其丧事由钟某的侄子钟某某一
手操办。钟某的妻子早逝,夫妻无儿无女,有一处
房产无人继承。钟某的两个姐姐钟某娥、钟某菊和
钟某某对该处房产发生争执。田州镇居民委员会经
调解,由钟某娥、钟某某两人共管。另外,钟某某
还到供销社和保险公司领取了钟某的各种补偿费共
计 1.3万余元。
2005年 8月 11日,钟某陆( 2005年 2月 22日出生)
以钟某儿子的身份向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并于 2005
年 9月 21日向田阳法院申请要求做亲子鉴定。法院
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 DNA亲子鉴定,因钟
某菊不同意开棺取材,鉴定无法进行。
18
( 3) 养子女。养子女是指因存在合法收养关系
而被养父母收养的子女。
对特殊养祖孙关系的处理(双方年龄相差悬殊,
相互以祖孙相称):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
关于, 过继, 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过继, 子女
与, 过继, 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
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 过继,,, 守嗣,,
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
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法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
还可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19
【案例】, 过继子, 与, 出嫁女, 的继承权问题
江西省余干县三塘乡江家村村民江俊武夫妇婚后仅生育
一女江艳萍。 1983年江艳萍出嫁后,为延续江家香火,
江俊武将已 11岁的侄儿江晓民过继给自己,答应只要江
俊武夫妇去世时江晓民以儿子身份送葬,就可以继承其
全部家产。过继后,江晓民仍一直与其亲生父母共同生
活。 1995年 8月,江俊武的妻子去世,江晓民以儿子身
份送了葬。不久,江艳萍考虑到母亲去世后父亲一个人
生活太孤单,便将江俊武接到家中一起生活。 1999年 4
月,江俊武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江晓民再次以
儿子身份和江艳萍一起安葬了老人。老人留下房屋一幢
及价值 5000余元的财产。之后,江晓民打算以过继子的
身份继承江俊武夫妇的全部遗产,江艳萍则提出父母是
由他养老送终的,要求分得一半遗产,江晓民以江艳萍
系出嫁女无权继承遗产为由坚决不同意,不少村民也认
为江艳萍的要求违反了农村习俗,是无理行为。江艳萍
无奈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江俊武夫妇的
全部遗产。
20
( 4)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是继父母对配偶与他人所生子女的
称谓,继父母即是生母之后夫或生父之后
妻。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一般是姻亲关系,无
血缘关系,因此,彼此之间不享有继承权。
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时,
则构成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就享有对继
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
承生父母的遗产。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21
关于扶养关系的认定。 扶养的内涵应界定
为两个方面:一是经济上的扶助;二是生活上的
扶助。
A,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
实际上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B,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的,或父母再
婚时子女并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而是由祖父母、外
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的,相互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
的,没有继承权。
C,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
生父(母)支付一部分或全部的,或者继父母尽到了
抚养教育的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的,应
该说扶养关系已形成。
22
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
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
有继承权。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可以收养
继子女 。
23
被继承人孙亚云是上海爱碧埃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员
工。1998年3月该公司为本公司员工投保了人身团
体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单中未指定受益人。1
999年2月14日,被继承人生病死亡,获得保险金
10万元,孙亚云生前借款4200元,实得人民币9
5800元。
被继承人孙亚云与孙辉的法定代理人许明珍198
8年8月离婚,儿子孙辉随许明珍共同生活。1993
年10月,孙亚云与沈玉华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孙亚云
抚养了沈玉华与前夫所生的女儿黄丽燕、儿子黄莉峰。
1994年元旦,孙亚云与沈玉华举办了结婚仪式。
孙岳明是孙亚云的父亲,作为保管人孙岳明将该款
作5等分,沈玉华、黄丽燕、黄莉峰已领取。孙辉认为
份额少而拒绝领款,遂起诉,要求与孙岳明二人平均分
割95800元的遗产。
【案例】事实婚姻下继子女可否为法定继承人
24
【案例 】 随母出嫁的非婚生子能否继承生父遗产
未婚女子张某与有妇之夫王某同居期间怀孕,
后迫于家庭压力,二人分手。张某和李甲结婚,
婚后5个月生下女儿李乙。现王某亡故,李乙
持有关证据材料起诉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王
某的家人对李乙与王某之间的血缘关系予以认
可,但认为张某和王某同居时李乙并未出生,
李乙是张某和李甲结婚后才出生的,李乙无权
继承王某的遗产。
25
【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乙虽然是王某的非婚生
子,但王某生前并未认领李乙,故李乙无权
继承王某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是张某的前夫,李
乙也不是李甲的继子女,李甲和李乙之间是
养父养女关系,故李乙对生父王某的遗产无
权继承。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李乙在张某和李甲结
婚时并未出生,其生父王某和张某也不是合
法夫妻,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
的法律权利,李乙实质上是李甲的继子女,
李乙对生父王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26
3、父母 。(直系血亲尊亲属中最亲近的
人,有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
父母应当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
关系的继父母。
当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与生父母的权利义
务关系即行消灭,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
子女不再有继承权。
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也不再对前养子女
有继承权。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
承生子女的遗产。
27
4、兄弟姐妹( 最近的旁系血亲亲属 )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
姐妹。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
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
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
扶养关系而发生。 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
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
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8
5、祖父母、外祖父母(仅次于父母子女
的最近直系亲属)
包括亲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养祖父
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
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29
6,丧偶的儿媳和女婿
在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继承权认定上, 还
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必须是丧偶的儿媳和女婿。
( 2)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
A,从尽义务时间长短上看,必须具有一定的时
间性。
B,主要赡养义务是指经济上提供了主要生活来
源,或者在生活上给与主要扶助。
C,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的需要。
D,与其他继承人相比较。
30
( 3 )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未
尽主要赡养义务,只是给予一般性照顾的,
不享有继承权,但可依《继承法》第 14条
的规定分得适当遗产。
(4) 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以第一顺序继承
人的身份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进行继承
时,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完全平
等 。
(5)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
母的继承权具有单向性
( 6) 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规定作为第
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1
【案例】家住江西省吉安县敦厚镇的王凤娇老人生
有二子。长子刘军与李玉琴结婚不久因车祸死亡。
次子刘民长期在外打工,对老母亲不闻不问。老人
身患癌症四年多,李玉琴一直将其当做自己的亲生
母亲悉心侍奉。去年3月,王凤娇病逝,留下2万
元存款。刘民得到消息后从外地赶回,强行将其母
存款取走,李玉琴向吉安县法院起诉。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继承纠纷案,被
继承人的亲生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被判决无权继承,
而丧偶儿媳悉心侍奉婆婆,获得遗产。
32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一)继承顺序的概念与特征
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由继承法所规定
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具有如下特
征,
1,法定性。 继承顺序由继承法加以规定,具有
不可改变的性质。
2,强行性。 为强制性规定,既限定遗嘱继承期
待权人的范围,又强制规定法定继承顺序。
3,排他性。 前一继承顺序排斥后一继承顺序。
4,限定性。 该顺序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而
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方式。
33
(二)确定继承顺序的根据
1、亲属关系的远近(亲等)。
2、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以及经济上相互
依赖的程度。
注意:受各国风俗习惯以及社会生产方式
的影响。
34
(三)我国继承法上的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
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
35
三、法定应继份
(一)概念
法定应继份,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当法定继
承人为二人以上时,各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当继承
的遗产份额。
(二)立法体例
一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如日)
二是法律只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遗产的
分配原则,(如我国)
36
(三)我国法定应继份的确定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
等。
2、不均等的情况,
( 1)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
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
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3)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7
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二、转继承
38
一, 代位继承
(一)概念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
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
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死亡在先的
长辈继承其应继份额的一项法律制度。
(多数国家限制在直系卑亲属;也有少数国家如法国也
允许兄弟姐妹的直系血亲)
在代位继承的法律关系中,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
替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继承其应继承份
额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39
被继承人 配偶 1
父母 1
子 1
(先死) 女 1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儿媳 1 女婿 1
死亡顺序 1:被继承人之子、被继承人
死亡顺序 2:被继承人、被继承人之子
代位继承人
40
(二)代位继承权的性质
,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是基于本
身的权利, 这种权利为代位继承人自己所固有,
它不以被代位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为转移,
即使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
的, 也不影响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 如意大
利, 瑞士, 日本, 台湾 ( 大陆:张玉敏 )
,代表权说,,代位继承人享有的代位继承权,
并非是代位继承人固有的权利, 而是代表被代
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即取代了被代位继承人的
原有继承权, 因而, 代位继承人享有的代位继
承权, 应以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
为前提 。 ( 我国多数学者的观点 )
41
( 三 ) 代位继承的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 包括被继承人
的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 已形成扶养关系的
继子女 )
2,被继承人的子女须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3,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 不受
辈数限制 )
4,被代位继承人须有继承权
包括被代位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都须有继承权 。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
承 。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或
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 可适当分给遗产 。
5,代位继承只限于法定继承的情形, 遗嘱继承中不适
用代位继承 。
42
( 三 ) 代位继承注意的几个问题
1,继承份额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
份额 。 但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或
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 分配遗产时, 可以
多分 。
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 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 生
子女 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
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 养子女 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
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 养子女 也可以代位继承 。
【 问题 】 是不是只要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都是代位继
承期待权人?
3,取得继承权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再婚并不影响其子女
代位继承
43
二, 转继承
(一 )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转归继承、
第二次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
际分割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所应继承的遗
产即视为本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再次继承
的一项制度。实际上是接连发生两次继承的
一并处理。
在转继承的法律关系中,实际接受遗产的法
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死亡的
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44
( 二 ) 转继承的要件
转继承之构成要件如下,
1、被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死亡 ;
2,被转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45
( 三 )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 转继承
性质 由代位继承人一次性地间
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具
有替补继承的性质
两个独立继承关系在时间
链条上的连接
发生条件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继承人死亡的
权利主体
范围
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
血亲
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
适用范围 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不仅适用法定继承,
而且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
赠
相同点:都有继承人的死亡;都由其继承人取得被继承
人的遗产,都在死亡的继承人位丧失继承权时发生。
46
第四节 酌情分得遗产
一、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概念与性质
二、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主体
三、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效力
四、酌情分得遗产的方式与标准
五、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放弃
六、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保护
47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
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
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
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
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
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
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
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48
一、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概念
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由于与被继承人
生前形成过某种扶养关系,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
产的权利。
(二)性质
是继承法上既不同于继承权,又不同于受遗赠权
的一种特殊性质的权利。
【问题】 遗产酌给请求权是否适用于遗嘱继承?
49
无法定继承人 扶养人能否请求死亡补偿金
罗某从外地流落到关某处,关某见其年事已高,没
有财产,又无亲属便收留了罗某,自愿对罗某生养
死葬。5年后,罗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对方负全
责。肇事方因关某不是罗某的法定继承人而不愿承
担赔偿责任,关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
补偿金等费用。
在本案的处理上有三种意见:第一,因关某不是
罗某的法定继承人,没有诉权,驳回关某的起诉。
第二,关某应当有诉权,但赔偿范围只限于为扶
养罗某而支出的费用。
第三,关某应当具有罗某法定继承人的诉讼地位,
享有罗某法定继承人的一切权益。
50
二, 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主体 ( 酌情分得遗
产人;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分得
遗产的人或者分得适当遗产的人, 酌给
请求权人 )
1,是与被继承人有着特殊的扶养关系, 但又无
权参与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人 。
2,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
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
3、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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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效力
现行司法解释: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
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
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问题】:酌情分得遗产权是否具有优先
于继承权的效力?是否优先于受遗赠权?
是否优先于遗产债权?
52
四、酌情分得遗产的标准
继承法规定对于酌给请求权人,可以
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适当的遗产, —
要看酌给请求权人和遗产的具体情况来确
定。 取决于他们与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关
系及其依赖程度。
53
五、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放弃
现行司法解释,32……,.在遗产分割时,明
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
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
受理。
【问题】是否意味着酌情分得遗产人应在
遗产分割时作出放弃或接受的意思表示,
否则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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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保护
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
酌给请求权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
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的,在 2
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问题】遗产分割时没有提出包括遗产分割前提出
和遗产处理前提出,如何计算时效的起算点?如继
承人仅为一人或者无继承人而为国家或集体组织所
有时,又如何计算计算时效的起算点?
【修改建议】该为, 在遗产处理前,明知而未提出
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的,自
遗产处理之日起超过 2年的,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