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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
法定应继份
第三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第四节 酌情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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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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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顺序、
遗产分配原则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
(二) 特征
1,法定继承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 ( 前置
基础的身份性 )
2,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遗产
分配原则等参加继承和分配遗产 。 (继承要素的法
定性 )
3, 法定继承的适用受制于遗嘱继承 。(与遗嘱
继承的关系:受遗嘱继承排斥,又对遗嘱继承给予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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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定继承的适用
(一 )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用遗赠扶养协议或者
遗嘱的方式, 对其财产作出任何处理
(二 )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
受遗赠或拒绝接受遗赠
(三 )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四 ) 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五 )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
(六 )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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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
序和法定应继份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三、法定应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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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一 ) 确定的依据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配偶之间具
有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亲
属关系 ( 全血缘, 半血缘, 拟制血缘 )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抚育、扶助和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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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是指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由法律直接规定
的可以作为死者遗产继承人的界限。
被继承人 配偶 1
父母 1
兄弟姐妹 2
祖父母 2 外祖父母 2
子 1 女 1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儿媳 1 女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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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配偶是合法夫妻关系的夫妻间
的对称。
认定配偶身份,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 要以, 被继承人死亡时, 的婚姻状
况作为确定配偶法定继承人身份的客观依
据 。
注意: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 有
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任何人不得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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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离婚案上诉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遗产吗
马某于 2005年 9月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后,
法院于 10月 10日一审判决离婚,夫妻双方当庭
签收了判决书,当时马某之妻刘某在宣判笔录
上就明确表示不服,要上诉。可还没来得及提
交上诉状,刘某就在 10月 15日突遇车祸,被送
到医院紧急抢救无效死亡了。围绕着刘某的遗
产继承和事故赔偿抚恤金的归属,马某与刘某
的娘家争得不可开交,请问马某能继承刘某的
遗产和抚恤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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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 刘某(男)与李某(女)于1993
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期间生育一儿一
女。2003年,刘某在交通事故中丧生。为
争刘某的8万元存款,李某把刘某兄弟诉至法
院。
【案例 B】 赵某和吕某是在2003年开始以夫
妻名义同居的,情况与刘某李某相似。吕某在
2004年6月因病突然去世。为吕某的3万
元遗产,吕某父母把赵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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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未经婚姻登记, 即以, 夫妻, 名义长
期同居的男女双方, 能否以配偶身份相互
继承遗产, 应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不同处
理 。
① 对于 1950年, 婚姻法, 实施以前的事实
婚姻, 按照 1950年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有关批复的精神, 一般予以承认 。
② 1994年 2月 1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之日 ) 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
实质要件的, 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 2月
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但未
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为同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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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婚姻关系,
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如本人不提出解
除关系,则不予以干涉。不论妻妾,均可
以配偶身份继承丈夫的遗产,都是第一顺
序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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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与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晚辈亲属)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1) 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主要是指夫妻
在婚姻关系期间妊娠并生育的子女,但是,
婚前妊娠并在婚后生育的子女,或在婚姻
关系期间妊娠并在离婚或一方死亡后生育
的子女,也应认定为婚生子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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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人工授精婴儿享有继承权吗?
李某和丈夫张某婚后 6年不育,经查丈夫患
有无精子症。夫妇俩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
生子。 2004年 1月,张云成功怀孕。然而当年 4
月,丈夫被查出癌症晚期。病逝前两天,他留
下遗嘱,声明孩子不是自己的,坚决不要,并
且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予父母,别人不得有异
议。丈夫去世 5个月后,张云生下了孩子。但公
婆却持该遗嘱要求媳妇和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
的孩子搬走,无奈张云将公婆告到江苏省南京
市秦淮区法院,要求分割丈夫留下的房产。
李某当庭出示了有丈夫签名的, 南京军区
总医院有关不孕夫妇人工授精申请书, 及, 协
议书,,证明儿子是在双方意愿一致的情况下
所生。儿子虽与丈夫无血缘关系,但却是夫妻
二人的合法后代,理应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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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议】
(梁) 1850条:经夫妻双方协议实施人工
生育的,其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等同于亲
生父母子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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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
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
生子女的有,
未婚 (含非法同居 )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
双方为已婚但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

一方已婚他方未婚所生的子女。
女子被强奸所生的子女亦属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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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9月 4日 广西田阳县 田州镇供销合作社
职工钟某因病死亡,其丧事由钟某的侄子钟某某一
手操办。钟某的妻子早逝,夫妻无儿无女,有一处
房产无人继承。钟某的两个姐姐钟某娥、钟某菊和
钟某某对该处房产发生争执。田州镇居民委员会经
调解,由钟某娥、钟某某两人共管。另外,钟某某
还到供销社和保险公司领取了钟某的各种补偿费共
计 1.3万余元。
2005年 8月 11日,钟某陆( 2005年 2月 22日出生)
以钟某儿子的身份向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并于 2005
年 9月 21日向田阳法院申请要求做亲子鉴定。法院
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 DNA亲子鉴定,因钟
某菊不同意开棺取材,鉴定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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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养子女。养子女是指因存在合法收养关系
而被养父母收养的子女。
对特殊养祖孙关系的处理(双方年龄相差悬殊,
相互以祖孙相称):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
关于, 过继, 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过继, 子女
与, 过继, 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
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 过继,,, 守嗣,,
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
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法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
还可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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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过继子, 与, 出嫁女, 的继承权问题
江西省余干县三塘乡江家村村民江俊武夫妇婚后仅生育
一女江艳萍。 1983年江艳萍出嫁后,为延续江家香火,
江俊武将已 11岁的侄儿江晓民过继给自己,答应只要江
俊武夫妇去世时江晓民以儿子身份送葬,就可以继承其
全部家产。过继后,江晓民仍一直与其亲生父母共同生
活。 1995年 8月,江俊武的妻子去世,江晓民以儿子身
份送了葬。不久,江艳萍考虑到母亲去世后父亲一个人
生活太孤单,便将江俊武接到家中一起生活。 1999年 4
月,江俊武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江晓民再次以
儿子身份和江艳萍一起安葬了老人。老人留下房屋一幢
及价值 5000余元的财产。之后,江晓民打算以过继子的
身份继承江俊武夫妇的全部遗产,江艳萍则提出父母是
由他养老送终的,要求分得一半遗产,江晓民以江艳萍
系出嫁女无权继承遗产为由坚决不同意,不少村民也认
为江艳萍的要求违反了农村习俗,是无理行为。江艳萍
无奈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江俊武夫妇的
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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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是继父母对配偶与他人所生子女的
称谓,继父母即是生母之后夫或生父之后
妻。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一般是姻亲关系,无
血缘关系,因此,彼此之间不享有继承权。
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时,
则构成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就享有对继
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
承生父母的遗产。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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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养关系的认定。 扶养的内涵应界定
为两个方面:一是经济上的扶助;二是生活上的
扶助。
A,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
实际上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B,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的,或父母再
婚时子女并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而是由祖父母、外
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的,相互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
的,没有继承权。
C,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
生父(母)支付一部分或全部的,或者继父母尽到了
抚养教育的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的,应
该说扶养关系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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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
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
有继承权。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可以收养
继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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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孙亚云是上海爱碧埃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员
工。1998年3月该公司为本公司员工投保了人身团
体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单中未指定受益人。1
999年2月14日,被继承人生病死亡,获得保险金
10万元,孙亚云生前借款4200元,实得人民币9
5800元。
被继承人孙亚云与孙辉的法定代理人许明珍198
8年8月离婚,儿子孙辉随许明珍共同生活。1993
年10月,孙亚云与沈玉华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孙亚云
抚养了沈玉华与前夫所生的女儿黄丽燕、儿子黄莉峰。
1994年元旦,孙亚云与沈玉华举办了结婚仪式。
孙岳明是孙亚云的父亲,作为保管人孙岳明将该款
作5等分,沈玉华、黄丽燕、黄莉峰已领取。孙辉认为
份额少而拒绝领款,遂起诉,要求与孙岳明二人平均分
割95800元的遗产。
【案例】事实婚姻下继子女可否为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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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随母出嫁的非婚生子能否继承生父遗产
未婚女子张某与有妇之夫王某同居期间怀孕,
后迫于家庭压力,二人分手。张某和李甲结婚,
婚后5个月生下女儿李乙。现王某亡故,李乙
持有关证据材料起诉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王
某的家人对李乙与王某之间的血缘关系予以认
可,但认为张某和王某同居时李乙并未出生,
李乙是张某和李甲结婚后才出生的,李乙无权
继承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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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乙虽然是王某的非婚生
子,但王某生前并未认领李乙,故李乙无权
继承王某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是张某的前夫,李
乙也不是李甲的继子女,李甲和李乙之间是
养父养女关系,故李乙对生父王某的遗产无
权继承。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李乙在张某和李甲结
婚时并未出生,其生父王某和张某也不是合
法夫妻,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
的法律权利,李乙实质上是李甲的继子女,
李乙对生父王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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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母 。(直系血亲尊亲属中最亲近的
人,有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
父母应当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
关系的继父母。
当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与生父母的权利义
务关系即行消灭,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
子女不再有继承权。
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也不再对前养子女
有继承权。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
承生子女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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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兄弟姐妹( 最近的旁系血亲亲属 )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
姐妹。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
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
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
扶养关系而发生。 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
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
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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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祖父母、外祖父母(仅次于父母子女
的最近直系亲属)
包括亲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养祖父
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
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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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丧偶的儿媳和女婿
在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继承权认定上, 还
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必须是丧偶的儿媳和女婿。
( 2)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
A,从尽义务时间长短上看,必须具有一定的时
间性。
B,主要赡养义务是指经济上提供了主要生活来
源,或者在生活上给与主要扶助。
C,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的需要。
D,与其他继承人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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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未
尽主要赡养义务,只是给予一般性照顾的,
不享有继承权,但可依《继承法》第 14条
的规定分得适当遗产。
(4) 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以第一顺序继承
人的身份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进行继承
时,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完全平
等 。
(5)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
母的继承权具有单向性
( 6) 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规定作为第
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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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家住江西省吉安县敦厚镇的王凤娇老人生
有二子。长子刘军与李玉琴结婚不久因车祸死亡。
次子刘民长期在外打工,对老母亲不闻不问。老人
身患癌症四年多,李玉琴一直将其当做自己的亲生
母亲悉心侍奉。去年3月,王凤娇病逝,留下2万
元存款。刘民得到消息后从外地赶回,强行将其母
存款取走,李玉琴向吉安县法院起诉。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继承纠纷案,被
继承人的亲生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被判决无权继承,
而丧偶儿媳悉心侍奉婆婆,获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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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一)继承顺序的概念与特征
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由继承法所规定
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具有如下特
征,
1,法定性。 继承顺序由继承法加以规定,具有
不可改变的性质。
2,强行性。 为强制性规定,既限定遗嘱继承期
待权人的范围,又强制规定法定继承顺序。
3,排他性。 前一继承顺序排斥后一继承顺序。
4,限定性。 该顺序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而
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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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继承顺序的根据
1、亲属关系的远近(亲等)。
2、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以及经济上相互
依赖的程度。
注意:受各国风俗习惯以及社会生产方式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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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继承法上的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
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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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应继份
(一)概念
法定应继份,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当法定继
承人为二人以上时,各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当继承
的遗产份额。
(二)立法体例
一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如日)
二是法律只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遗产的
分配原则,(如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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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法定应继份的确定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
等。
2、不均等的情况,
( 1)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
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
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3)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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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二、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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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位继承
(一)概念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
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
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死亡在先的
长辈继承其应继份额的一项法律制度。
(多数国家限制在直系卑亲属;也有少数国家如法国也
允许兄弟姐妹的直系血亲)
在代位继承的法律关系中,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
替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继承其应继承份
额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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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配偶 1
父母 1
子 1
(先死) 女 1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儿媳 1 女婿 1
死亡顺序 1:被继承人之子、被继承人
死亡顺序 2:被继承人、被继承人之子
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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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继承权的性质
,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是基于本
身的权利, 这种权利为代位继承人自己所固有,
它不以被代位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为转移,
即使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
的, 也不影响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 如意大
利, 瑞士, 日本, 台湾 ( 大陆:张玉敏 )
,代表权说,,代位继承人享有的代位继承权,
并非是代位继承人固有的权利, 而是代表被代
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即取代了被代位继承人的
原有继承权, 因而, 代位继承人享有的代位继
承权, 应以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
为前提 。 ( 我国多数学者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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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代位继承的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 包括被继承人
的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 已形成扶养关系的
继子女 )
2,被继承人的子女须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3,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 不受
辈数限制 )
4,被代位继承人须有继承权
包括被代位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都须有继承权 。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
承 。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或
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 可适当分给遗产 。
5,代位继承只限于法定继承的情形, 遗嘱继承中不适
用代位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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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代位继承注意的几个问题
1,继承份额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
份额 。 但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或
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 分配遗产时, 可以
多分 。
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 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 生
子女 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
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 养子女 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
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 养子女 也可以代位继承 。
【 问题 】 是不是只要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都是代位继
承期待权人?
3,取得继承权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再婚并不影响其子女
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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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转继承
(一 )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转归继承、
第二次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
际分割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所应继承的遗
产即视为本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再次继承
的一项制度。实际上是接连发生两次继承的
一并处理。
在转继承的法律关系中,实际接受遗产的法
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死亡的
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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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转继承的要件
转继承之构成要件如下,
1、被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死亡 ;
2,被转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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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 转继承
性质 由代位继承人一次性地间
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具
有替补继承的性质
两个独立继承关系在时间
链条上的连接
发生条件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继承人死亡的
权利主体
范围
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
血亲
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
适用范围 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不仅适用法定继承,
而且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

相同点:都有继承人的死亡;都由其继承人取得被继承
人的遗产,都在死亡的继承人位丧失继承权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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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酌情分得遗产
一、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概念与性质
二、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主体
三、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效力
四、酌情分得遗产的方式与标准
五、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放弃
六、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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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
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
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
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
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
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
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
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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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概念
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由于与被继承人
生前形成过某种扶养关系,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
产的权利。
(二)性质
是继承法上既不同于继承权,又不同于受遗赠权
的一种特殊性质的权利。
【问题】 遗产酌给请求权是否适用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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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继承人 扶养人能否请求死亡补偿金
罗某从外地流落到关某处,关某见其年事已高,没
有财产,又无亲属便收留了罗某,自愿对罗某生养
死葬。5年后,罗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对方负全
责。肇事方因关某不是罗某的法定继承人而不愿承
担赔偿责任,关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
补偿金等费用。
在本案的处理上有三种意见:第一,因关某不是
罗某的法定继承人,没有诉权,驳回关某的起诉。
第二,关某应当有诉权,但赔偿范围只限于为扶
养罗某而支出的费用。
第三,关某应当具有罗某法定继承人的诉讼地位,
享有罗某法定继承人的一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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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主体 ( 酌情分得遗
产人;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分得
遗产的人或者分得适当遗产的人, 酌给
请求权人 )
1,是与被继承人有着特殊的扶养关系, 但又无
权参与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人 。
2,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
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
3、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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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效力
现行司法解释: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
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
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问题】:酌情分得遗产权是否具有优先
于继承权的效力?是否优先于受遗赠权?
是否优先于遗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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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酌情分得遗产的标准
继承法规定对于酌给请求权人,可以
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适当的遗产, —
要看酌给请求权人和遗产的具体情况来确
定。 取决于他们与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关
系及其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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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放弃
现行司法解释,32……,.在遗产分割时,明
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
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
受理。
【问题】是否意味着酌情分得遗产人应在
遗产分割时作出放弃或接受的意思表示,
否则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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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保护
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
酌给请求权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
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的,在 2
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问题】遗产分割时没有提出包括遗产分割前提出
和遗产处理前提出,如何计算时效的起算点?如继
承人仅为一人或者无继承人而为国家或集体组织所
有时,又如何计算计算时效的起算点?
【修改建议】该为, 在遗产处理前,明知而未提出
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的,自
遗产处理之日起超过 2年的,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