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6:人民币自由兑换的进程与条件 所谓货币自由兑换,是指在外汇市场上能自由地用本币(外币)购买或兑换外币(本币)。按产生货币兑换需要的国际间经济交易的性质不同,货币自由兑换可以分为经常帐户下的自由兑换和资本与金融账户下的自由兑换。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斩成第八条的二、三、四款中规定,凡是能实现不对经常性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不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重汇率、能够兑付外国持有的在经常性交易中所取得的本国货币的国家,该国货币就是可自由兑换货币。可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所指的自由兑换实际上是经常帐户下的货币自由兑换。因此,实现了经常帐户下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又称为“第八条款国”。截止1997年底,基金组织184个成员中,已有143个国家和地区是“第八条款国”。 第八条款对会员国在商品贸易方面所实行的限制并未施加约束。此外,基金组织的条款也并不排除强迫居民将外汇收入结售给国家的可能。 所谓资本与金融账户可兑换,则只对资本流入和流出的兑换均无限制。达到资本与金融账户可兑换的要求比经常账户可兑换难得多,截止1997年底,基金组织全部成员中有128个成员对资本市场交易实行限制,112个成员对货币舒市场交易实行限制,144个成员对直接投资实行限制,此外还有许多成员对一部分或全部资本与金融账户交易使用歧视性汇率。在实行资本与金融账户可兑换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工业化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所含比例甚少。 一国货币实行完全可兑换性,一般来说要经历经常帐户的有条件兑换、经常帐户自由兑换、经常帐户自由兑换加上资本与金融账户的有条件兑换,以及经常帐户和资本与金融账户均自由兑换这样几个阶段。 一国货币若能实行自由兑换,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一是稳定的宏观经济形势。一国应在此前一段时期基本达到充分就业,既无严重通货膨胀,又无通货紧缩,财政赤字处于可控制的范围内,银行体系无巨额不良资产,金融秩序正常。 二是有效的市场调节机制。国内市场机制应比较健全,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上的价格应能充分地、灵敏地反映真实供求状况,不存在扭曲因素。 三是成熟的宏观调控能力。在货币自由兑换的进程中乃至实现之后,政府必须能够娴熟地和自主地运用各种宏观政策工具对经济进行调控,以应付各种复杂的因素和局面变化。 四是健全的微观经济主体。一国的微观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从制度上看,要求企业是真正的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利益主体,能够对价格变动作出及时反映;从技术上看,要求企业具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以免自由兑换后恶化财政状况和金融体系状况,以及恶化国际收支状况。 五是国际收支均衡的可持续性。这种可持续性要求消除外汇短缺,即实现外汇收支在趋势上的大体平衡,尤其要消除经常帐户中的外汇短缺,否则实现自由兑换后,可能会出现资本逃避;还要求政府具有充足的国际融资能力或国际储备。否则可能会发生资本逃避现象,出现货币危机。 六是合理的汇率制度与汇率水平。恰当、合理的汇率制度与汇率水平是货币实现自由兑换后保持汇率稳定的重要条件。 以上六个方面货币自由兑换的条件便是人民币自由兑换的条件。 迄今为止,可将人民币自由兑换的进程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① 高度集中控制阶段(1979年以前)。当时,一切外汇收支由国家管理,一切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经营,国家对外汇实行全面的计划管理,统收统支。 ② 向市场化过渡阶段(1979 ~ 1993年)。这一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对人民币兑换的控制开始放松;国家对企业创汇实行额度留成制度;相应地,为解决创汇企业和用汇企业之间调剂外汇余缺的需要,我国形成了外汇调剂市场。这时,相当一部分用汇需求可在外汇调剂市场上实现,但经常帐户下的支付用汇仍有一部分需要计划审批。 ③ 经常帐户下有条件自由兑换时期(1994 ~ 1996年)。1994年1月1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该汇率双轨制为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以结售汇制代替外汇留成制,经常帐户下正常对外支付用汇不必计划审批,可持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而且消除了以往对经常帐户收支的歧视性多种汇率现象。 ④ 经常帐户下完全自由兑换时期(1996年12月至今)。从1996年12月1日起,中国承诺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全部义务,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完全可兑换。当然,此时,我国对经常帐户下外汇收支的管理仍然存在,例如对企业还实行结汇制,对经常帐户下的外汇收支还实行监管。与此同时,我国还对资本与金融账户实行较严格的管制。 讨论题: 人民币自由兑换的条件、现实性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