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美国入侵伊拉克等事件说明,西方下以“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来构建“世界新秩序”。 ????????然而,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非能一蹴而就,在人权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架起桥梁,经历了长期的理论与实力的较量。其间,“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发挥了关键的链接作用。 ???? ????最先在国际社会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的是列宁。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出来。列宁虽未明确说“民族自决权”要求“民族”与“国家”一一对应,但从日后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退出权”来看,列宁的确认为每个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相反,美国宪法则未给予各州“退出权”。 ???? ????1918年1月,美国总统威尔逊发表“十四点”宣言,也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称民族自决应是重新划分“战败国”(德国,奥匈帝国,奥突曼帝国和保加利亚)领土的依据。但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概念并未得到实施,其部分原因是战败国指责战胜国国内亦不尊重民族自决权,英国的爱尔兰问题与美国的黑人问题即是明证。威尔逊的国务卿承认,如真正贯彻“民族自决权”,美国和加拿大均将不复存在。 ???? ????列宁也坦然承认,苏联与德国于1918年3月3日签订的布列斯特和平条约,没有尊重波兰的民族自决权。但是,列宁认为这是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维持生存的需要,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仍是反帝反殖的有力武器。 ???? ????在1945年4月建立联合国的旧金山会议上,是苏联代表团力主将民族自决权写入联合国宪章的。最终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如下:“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 ????在联合国的头二十多年中,西方国家一直淡化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认为它只是笼统的一般原则,并不能用以支持反殖民主义。但随着殖民地人民独立解放的潮流的不可逆转的发展,西方国家的国际关系理论家和外交家转守势为功势。他们不再淡化和否定民族自决权,而是赋予“自决权”以新的涵义。他们最重要的新理论是区分“对外自决权”(external?self-determination)和“对内自决权”(internal?self-determination),前者指反殖民主义,后者指各族人民选择和改变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权利。1975年“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通过的宣言,进一步明确“对内自决权”就是指尊重人权和民主选举权。从此,“人权”这一概念通过“对内民族自决权”的中介与“国家主权”联系起来了。既然民族自决权是建立国家主权的一个途径,而人权又是“对内自决权”的核心,则“人权高于主权”就似乎顺理成章了。 ???? ????发人深思的是,西方“对内民族自决权”的新理论确实转变了它在联合国的被动局面,广大发展中国家一时似乎患了失语症。怎么办?我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学习西方国家接过“民族自决权”话语并赋予新意的经验,接过西方的“对内民族自决权”和人权话语并赋予新意。研究南斯拉夫解体过程,正好提供了一个理论创新的机会。 ???? ????1991年6月25和26日,南斯拉夫经济最发达的斯洛汶尼亚和克罗地亚两共和国自行宣布独立,标志着南斯拉夫解体的开端。1991年12月23日,德国率先承认斯洛汶尼亚和克罗地亚。为何德国如此积极?据德国外长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信中说,德国尊重斯洛汶尼亚和克罗地亚两民族的自决权。但是,按照“对内民族自决权”等于尊重人权和民主选举权的理论,克罗地亚不应该获得承认,至少不应该这么快地获得承认。首先,欧洲共同体的南斯拉夫问题仲裁委员会认定,克罗地亚宣布独立后,没有给新成为当地少数民族的塞尔维亚族以人权保障,而是对塞族进行了种族清洗(强迫人口转移),造成20万塞族难民流入塞尔维亚共和国。其次,克罗地亚的塞族居民也进行了投票公决,要求塞族在克罗地亚的民族自决权。但德国全然不顾这些,以即将于1992年成立的欧盟应统一对外为由,大力游说欧共体其他国家承认斯洛汶尼亚和克罗地亚。这不能不使世人怀疑刚刚统一的德国企图重建其传统势力范围,因斯洛汶尼亚是其近邻,而克罗地亚则是二战间的德国傀儡国。 ???? ????美国因忙于1991年初的海湾战争,开始并未插手于南斯拉夫问题。但当它看到德国势力范围扩大后,立刻行动起来,力促另一南斯拉夫共和国——“波黑共和国”的独立得到国际承认。美国自1992年4月7日同时承认波黑,斯洛汶尼亚和克罗地亚为主权国家后,一直发挥着北约国家处理南斯拉夫事务的领导作用。波黑局势比克罗地亚更为复杂,因为波黑由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和穆斯林三个民族组成,其中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占人口的多数且交叉混杂居住。“波黑共和国”独立后,波黑境内的克族和塞族又进一步自行成立独立的“波黑克族共和国“和“波黑塞族共和国”,穆斯林原教旨主义者亦要求成立独立的“波黑穆斯林共和国“,三方不断交火,各方都出现了严重的非人道暴行和对它方的种族清洗(强迫人口转移)。虽然在美国主导下,三方于1995年底达成“达顿和平协议”,但该协议只是停火协议,并非有效的政治解决方案。为什么政治解决方案如此难以达成呢?这深刻地反映了在一多民族交叉居住国家内推行“对内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困境。 可见,“对内民族自决权”等于尊重人权和民主选举权的理论,一经运用于南斯拉夫解体危机,却造成了空前的破坏人权的灾难!显然,人权于主权之间并不是孰高孰低的关系,如把“对内民族自决权”绝对化,以之任意改变国家主权,其逻辑结果必然是严重践踏人权的种族清洗 出席在日内瓦举行的第60届人权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在大会发言时强调,民族自决权是一项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人权,是实现所有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提。   战后国际关系的发展证明,一个国家的人民只有在完全摆脱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后,才能真正实现当家作主,享受各项人权与基本自由。她说,任何国家都不应企图、也无权把自己的社会制度、发展模式和意识形态强加于人;恃强凌弱、干涉别国内政是对他国民族自决权的粗暴侵犯,更违背了联合国人权两公约的宗旨和原则。   民族自决权不能成为分裂主权国家、煽动民族仇恨的借口,也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侵犯主权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对这种行为,国际社会应予以坚决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