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 法
宪法课复习时的注意事项:
1、总体上说,应将课件与教科书结合起来学习,以课件的内容为主。教科书与课件不一致的地方,以课件为主,教科书为辅。
实时辅导课,主要是从课件的结构与内容出发的。
2、第一、二章的特殊性:
宪法学基本理论是宪法学中发展变化较快的部分,教材、课件与实时辅导课的内容,有一定的差别。
处理:三者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实时课为主;课件与教材与不一致的,以教材为主,课件作为学习的参考;本次辅导未涉及的内容,以教科书为主。
绪 论
主要了解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明确学习宪法学的目的与意义,掌握学习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内容涉及: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意义;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主要方法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宪法学就是研究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及其相互关系,以阐明宪法现象的产生、发展和运行规律的学科。
概括: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即“宪法现象”。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学的研究范围要受到宪法调整对象的影响;
第二,从内容方面来说,宪法学不仅要研究宪法理论和宪法规范,还要研究宪政实践;
第三,从范围方面来说,宪法学自然应以我国现行宪法为研究的着重点,同时也要研究宪法的历史,揭示宪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第一章 宪法总论
本章是宪法学的基本理论部分,通过学习,主要应了解宪法的概念和本质,掌握宪法的分类和基本原则,熟悉宪法基本制度,树立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与其它法律的异同。
(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
(二)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是“母法”,它确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原则;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相抵触;违反宪法的普通法律一律无效,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1.设立专门的制宪、修宪机关;
2.经过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通过、批准程序;
3.规定了禁止修改的事项。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是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根本法。
二、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的宪法分类
1.以有无法典化表现形式,把宪法划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以一部宪法典和少数几种宪法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以多种宪法性法规、宪法惯例和法院判例表现出来的宪法。
2.从制定和修改程序是否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把宪法划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就是制宪和修宪机关或者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的宪法。
柔性宪法,就是由普通立法机关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和修改的宪法。英国宪法是比较典型的柔性宪法。
3.根据制宪主体的不同,将宪法划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议宪法
(二)现代宪法分类理论
1.以历史来源为标准,把宪法划分为原生宪法和派生宪法
原生宪法,也称创制性宪法,是在本国历史发展或革命运动中产生的宪法;
派生宪法,或称模仿性宪法,是从外国移植过来或模仿外国制定的宪法。
2.以功能和作用为标准,把宪法划分为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纲领性宪法,就是规定了较多尚未实现和正在争取的目标的宪法。
确认性宪法,是指其内容以确认已经取得的成果为主,较少涉及未来的宪法。
中立性宪法,是只规定政府组织,不涉及意识形态和公民权利的宪法。
3.以实施效果为标准,把宪法划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实际上生效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生活,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
语义宪法,是指为维护掌权者之独占利益,将现有政治状况形式化的宪法。
(三)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以宪法的本质为分类标准,按照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宪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属性,把宪法划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种类型。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指立宪者制定宪法时所依据的根本标准或基本准则,它体现着立宪者的基本价值观念和宪法的精神。
(一)基本人权原则
1、基本人权概说
人权,也就是一个人作为人所实际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基本人权,是指人之为人所不可缺少的那些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通常都把生命、自由和财产作为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
2、基本人权原则在西方宪法中的体现
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基本人权原则被以政治宣言的形式表现出来;近代宪法产生以后,不仅明确宣布了基本人权原则,而且建立了完整的公民权利保障制度以承认和保障基本人权。
3、基本人权原则在中国宪法中的表现
宪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但从其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专门规定中可以看出,现行宪法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具体表现:
(1)宪法结构上的调整,体现了尊重基本人权的精神;
(2)宪法内容上的变化,加强了基本权利的保障。
特点:
第一,强调人权的具体性、历史性;
第二,注重权利的现实性及其保障;
第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任何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人民主权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概说
主权是国家对外独立自主,对内进行社会管理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又称“主权在民”,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以各种形式和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在西方宪法中的体现
人民主权学说产生以后,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在革命过程中,人民主权学说被作为政治原则首先在政治宣言中体现出来。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宪法不仅进一步肯定了人民主权的原则,而且建立了代议制,完成了人民主权从理论学说到政治、法律实践的转变。
3、人民主权原则在中国宪法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人民主权的理论和原则,确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表明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于人民,属于人民。因此人民有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
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表现:
第一,明确宣布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基本内容。我国是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而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
第二,确认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实现人民主权的最基本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间接民主制。
第三,规定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企业的民主管理、基层的群众自治等直接民主的具体形式。
第四,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现实的权利和自由,增加和充实了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
(三)权力制约原则
1、权力制约原则概说
近代分权学说是由英国的洛克所首倡、由法国的孟德斯鸠所完成的,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事实依据是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主分享政权的历史经验,其中心思想是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它主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以便互相牵制,达到平衡,防止专制。
2、权力制约原则在西方宪法中的体现
较早明确宣告分权原则的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该宣言第16条写道:“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美国是当今世界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最典型的国家。
3、权力制约原则在中国宪法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也明确了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分工和监督制约关系,体现了权力制约的精神。
权力监督原则的内容和特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第二,在人民代表机关居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实行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依据宪法规定,这种监督关系具体表现为:
(1)人民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体现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总的来说,社会主义宪法在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完善上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四)法治原则
1、法治原则概说
法治,也称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略。
2、西方宪法中的法治原则
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法治理论首先在政治宣言中得到体现。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最早、最完备地体现了法治原则,它确立了立法权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和正当法律程序等一系列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奠定了近代宪法的法治原则的基础。
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出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产生和存在本身就是法治原则的集中表现。
3、中国宪法的法治原则
宪法修正案第13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具体理解我国宪法的法治原则:
第一,依法治国是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则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第二,法治的核心、关键是法治主体的人民依法治权。法治是人民通过法律来当家作主,治理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就是要依法规范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法治的基本准则是宪法至上。宪法至上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一切国家机关都居宪法之下,服从于宪法;二是宪法是根本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正在实现从依法办事到法律至上的转变。
四、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概说
1、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民主政治为内容,以法治为基石,以权力制约为核心,以人权保障为目标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法、民主、法治、人权和权力制约是构成宪政的基本要素。
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第二,权力制约是宪政的基本要求;
第三,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实行宪政的关键。
2、建立和实行宪政的基本条件
(1)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宪政的经济条件。
这是因为:第一,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第二,市场经济是等价交换的自由经济,平等、自由是等价交换的逻辑结果;第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2)法律体系完备是实行宪政的技术条件。
(3)有一部内容先进、形式完备、适应国情的成文宪法。
具体地说:第一,宪法内容的先进性;第二,宪法形式的完备性;第三,宪法对国情的适应性。
(4)增强宪法观念,强化宪治意识,是建立和实行宪政的文化条件。宪政精神,就是尊重宪法、遵守宪法、捍卫宪法并完善宪法的风尚或传统。
(5)建立切实可行的宪法实施机制。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法与宪政的一般关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实现,或者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就是动态的宪法。宪政以宪法为根据,宪法是宪政的起点,宪法以宪政为目标,宪政是宪法的目的,宪法的内容规定着宪政过程。可以说,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同样,离开了宪政,宪法也就成为一张废纸。
2、宪法与宪政的存在形态不同
宪法通常是指成文宪法典,或者由宪法性法律文件、法院判例和宪法惯例等构成的不成文宪法。无论有无文字记载,它们都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是已经表达完毕的静态的要求,而不是动态的行为或活动。
3、宪法与宪政的内容不尽一致
由于制宪者的疏漏或者情势的变迁,在一国政治、法律实践中往往存在宪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宪政过程就可能以宪法以外的规范为依据。有时,宪法虽然在总体上适应了宪政运行对规范性根据的需要,但少数宪法规范与现实相脱离,或者国家与社会管理的某些行为背离宪法的要求,宪法规范与宪政过程就会出现不一致。
4、宪法与宪政的目标不完全相同
简单地说,权力制约是宪政的基本精神。只要实行宪政,权力就必须受到制约,也能够得到有效制约,大规模的或严重的权力滥用、普遍的腐败将被遏制,基本人权和自由就会受到切实保护。在一些专制国家中,宪法不过是粉饰太平、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工具而已,根本不起实际规范作用。在这样的国家里,有了宪法,仍然没有宪政。
宪政以权力制约为基本精神,只有在民主法治国家,宪法以制约权力为基本任务,宪法与宪政的目标才会达成一致。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第一,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完善我国的宪法和宪法制度;
第三,完善我国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强化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
第四,大力提高全民族的宪法意识和宪政精神。
五、宪法的创制
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通常包括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解释三种活动。
(一)宪法的制定
1、宪法制定权的概念
宪法制定权,即制宪权,就是一国人民亲自或通过选派代表,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宪法的权力。
人民主权首先表现为制定宪法的权力,制宪权是人民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权力。
制宪权是一种原始权力。
2、宪法的制定机关
制定权主体(制宪权主体)
宪法制定权的主体是就宪法制定权的终极归属而言的,是指宪法制定权的拥有者。人民才是制宪权的唯一合法主体。
宪法制定机关
宪法的制定机关即制宪机关,是指制宪主体为了行使制宪权而设立的,直接负责起草、通过宪法的组织机构。
3、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是对宪法典内容的结构和次序所作的安排。
一般而言,宪法是由序言、正文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的。
(二)宪法修改
1、宪法修改的概念
宪法的修改,是指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由享有宪法修改权的主体,依据法定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的活动。
宪法修改权与宪法制定权,都应当属于宪法制定者。然而,宪法制定者在制定宪法时,往往将修改宪法的权力,通过宪法规范授予某个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特定的主体。
2、宪法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改的方式,主要有几种:
第一种,全面修改;
第二种,部分修改;
第三种,无形修改。这是宪法修改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形式上没有对宪法的内容进行修改,但在实际上却变更了其含义的修改方式。
3、宪法修改的程序
宪法的修改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提案程序;议决程序、公布程序。
宪法修改的议决程序大致有以下四种方式:
(1)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议决;
(2)专门制宪机构议决;
(3)联邦成员单位复决;
(4)公民投票。
(三)宪法解释
1、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是指依据立宪精神和宪法意识对宪法规范的内容、涵义和界限作出确切的说明,以正确理解和统一实施宪法。
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
2.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第一,阐明宪法的精神;
第二,弥补宪法的缺漏;
第三,维护宪法权威,保障法制的统一;
第四,审查和纠正违宪行为。
六、宪法规范及其特点
(一)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宪法规范,就是确立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调整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国家与公民的基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关系,是指宪法规范在调整宪法主体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
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广泛性。
第二,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的等级层次中,宪法规范处于最高的层次上,它制约和控制其他法律规范的存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原则性
宪法规范涉及的是一国国家生活中比较重大的、带根本性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作出原则的、概括的规定,具体的细节则应由其他普通法律加以规定和补充。
宪法规范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领域是非常广泛的,但是宪法并不是法律大全。
第一,宪法规范所确立的是国家生活中带根本性的问题;
第二,宪法规范主要是规定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一般原则;
第三,宪法规范的文字表述应当非常概括、简洁。
3、概括性
主要是宪法规范在表达形式上的特点,也是原则性在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上的要求。
4、适应性
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较,可以在较大限度内承受因客观形势变化带来的影响,具有高度适应变化的能力。
宪法规范能否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与它的原则性有密切地关系。
5、纲领性
宪法与纲领在内容上又是可以互相渗透的。
纲领性,主要表现在一个国家宪法中的某些规范不是固定已经取得的成果,而是对于未来的奋斗目标、行动步骤的确认和宣告。
反映了一部分宪法规范的属性,但是这部分宪法规范在整个宪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七、宪法监督
(一)宪法监督的涵义和意义
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宪法的实施,即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宪法颁布后的运行状态,是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
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特指享有宪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国家机关和特定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必要的制裁的专门活动。它与违宪审查是同一意义的。
宪法监督的意义主要有:
1、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
2、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
3、有利于发挥宪法的作用
(二)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1、审查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各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三)监督宪法实施的基本模式
1、司法机关监督制
由普通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审查立法和行政是否符合宪法,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又称为司法审查制度。实行这一体制的有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64个国家。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2、立法机关监督制
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保障宪法的实施。
3、专门机关监督制
是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机关来行使宪法监督权,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主要分为两类,即宪法法院模式和宪法委员会模式。前者以德国为典型,后者以法国为代表。
一般认为,宪法法院的模式起源于1920年奥地利宪法。
(四)宪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1、事先审查
事先审查,是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2、事后审查
事后审查,是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颁布之后,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3、附带性审查
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是相对于不以争讼为前提的主动审查即抽象性审查而言的。
(五)中国宪法的监督实施制度
我国在宪法监督体制上实行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这一体制由1954年宪法首先加以确立。
1982年宪法在总结我国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宪法监督制度作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形成了我国现阶段的宪法监督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明确宣布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强调要维护宪法的尊严。
第二,扩大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现行宪法在确认全国人大的监督权的同时,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第三,赋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的职能。
第四,明确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
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监督体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的、富有实效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宪法理论与宪政实践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主要涉及:一是宪法监督机构的设置;二是宪法监督程序的完善。
八、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保障与制约作用
1、巩固和保障国家权力
2、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二)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三)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1、奠定法制统一的基础
2、奠定法制完善的基础
(四)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对经济基础的保护作用
2、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六)宪法发挥作用的必备条件
1、宪法的充分实施
2、法制的健全与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