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宪法学就是研究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律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二)宪法学研究的范围
第一,宪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宪法的概念、本质、规范、分类、基本原则、功能、以及宪法解释等。
第二,宪法的历史发展。包括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包括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更重要的是从宪法的规定中把握宪法的内在精神。
第四,宪法的实施和保障。也就是结合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探寻宪法规范的实现和保障制度。
二、宪法学的体系和特点
从逻辑上可分为六大部分:宪法学原理篇、宪法历史篇、国家基本制度篇、公民基本权利篇、国家机关篇、宪法的实施篇。
宪法学的主要特点:
1.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
2.宪法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3.宪法学研究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4.宪法学的涉及面比较广。
三、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意义
第一,增强宪法观念,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
宪法尊严的观念;
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观念。
第二,推进我国宪法的实施及其理论发展。
第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
第四,为学习其他法学课程打好基础。
(二)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方法
1.系统分析方法
2.本质分析方法
3.历史分析方法
4.比较分析方法
5.联系实际的方法
6.规范分析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释义
1.宪法词义的演变
“宪法”一词,在中外历史上早已存在。它与近代宪法在含义上有很大的区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近代产生的。
2.宪法的定义
西方学者对宪法的定义。
我国学者对宪法的定义,具代表性的有:
第一,从宪法的法律性与政治性结合定义宪法,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第二,从宪法的法律属性、政治内容和本质等要素出发定义宪法。
第三,从宪法的根本法属性与阶级本质结合的角度来定义宪法。
第四,新的定义。
我们的定义: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的根本法。
二、宪法的基本属性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一,宪法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二)宪法是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基本形式
民主的基本精神在于,人民是国家与社会的主体,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一,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没有民主就没有宪法。
第二,宪法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基本形式。
第三,宪法随民主的产生而产生,宪法的发展与民主的发展是紧密相联系的。
(三)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宪法的产生与发展来看:
(1)权利法案构成了近代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强化人权保障是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
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是近代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
人权保障,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我国现行宪法在权利保障上的表现:
(1)在宪法结构上的变化;
(2)在宪法内容上的变化。
(四)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先是指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
其次,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包括与阶级力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的力量对比。
宪法作为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反映的具体表现:
第一,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相互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第二,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
第三,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必然影响宪法内容的变化。
三、宪法的分类
(一)西方学者对宪法的分类
传统分类和新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这是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这是以宪法的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这是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4.其他的宪法分类
(1)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不但在法律上而且也在实际上生效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只有法律效力,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应当成为现实的宣言的宪法。
语义宪法,是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也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
(2)以宪法的作用和功能为标准,把宪法分为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3)以宪法制定的来源为标准,把宪法分为创制性宪法和模仿性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
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两大类。
以宪法是否真实地反映现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宪法分为非虚假的和虚假的宪法两种。
第二节 宪法渊源
一、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就是宪法的表现形式,具体地说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
大体上分为: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条约、法理等。
我国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条约。
二、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典通常是由特定的机关或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集中记载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统一的法律文件。
宪法典所包括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的主要特点:
一是从形式上看,宪法修正案是独立成为序列,并以条文形式依次排列。
二是宪法修正案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可以直接予以适用。
我国的宪法修正案。
宪法典的结构:
1.宪法序言
是独立于宪法正文之外的一部分叙述性文字。
2.宪法正文
宪法正文又称宪法本文,是宪法典的主干部分。
宪法正文在结构上一般由章、节和条文的形式组成。
3.附则
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附则的特点:第一,特定性;第二,临时性。
三、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的,其内容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但又没有成文宪法形式要件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性法律的特征:
第一,宪法性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第二,宪法性法律的内容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某一方面。
第三,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典,其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我国的宪法性法律。
四、宪法惯例
1.宪法惯例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惯例,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并为国家认可,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
宪法惯例的主要特征:
第一,宪法惯例是不成文的宪法形式。
第二,宪法惯例与成文的宪法一样,实际上起着宪法的作用。
第三,宪法惯例主要依靠社会公众舆论为后盾,付诸实施的。
2.宪法惯例的作用
在成文宪法制度下,宪法惯例的作用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第一,通过创制宪法惯例,弥补成文宪法规范的不足,丰富宪法内容,完善宪政运作机制。
第二,通过宪法惯例实践形式,为必要时修改宪法积累有益的素材和实践经验。
第三,通过宪法惯例作用,培育宪政精神,维护宪政秩序的稳定与平衡。
3.我国的宪法惯例
(1)关于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领导的惯例。
(2)关于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惯例。
(3)关于宪法修改的惯例。
第三节 宪法规范和宪法关系
一、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宪法规范就是确立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调整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国家与公民的基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三要素。
宪法规范是否具备制裁要素?
宪法规范应当具备法律规范的完整构成要素的的理由:
第一,宪法规范的规范性要求其具有制裁要素;
第二,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是保证其实现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第三,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当然不同于具体法律。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2.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从总体上看,宪法规范的总和几乎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主要方面。
3.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规范涉及的是一国国家生活中比较重大的、带根本性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作出原则的、概括的规定,具体的细节则应由其他普通法律加以规定和补充。
4.宪法规范的适应性
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较,可以在较大限度内承受因客观形势变化带来的影响,具有高度适应变化的能力。
5.宪法规范的纲领性
宪法与纲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宪法规范的纲领性主要表现为,一个国家宪法中的某些规范不是固定已经取得的成果,而是对于未来的奋斗目标、行动步骤的确认和宣告。
二、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是指宪法规范在调整宪法主体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
宪法关系的特征:
第一,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规定和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
第二,宪法关系是宪法关系主体,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的特定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统一。
第三,宪法关系的核心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
第四节 宪法创制
一、宪法制定
宪法的制定是指统治阶级通过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
(一)宪法制定权
宪法制定权,亦称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制宪权理论的产生。
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
(二)宪法制定权主体和制定机关
宪法制定权主体,即制宪权主体,是宪法制定权的拥有者、所有者,指的是制宪权的归属。
宪法制定机关,是指实际行使宪法制定权,从事宪法制定活动的机关、组织,是宪法制定权具体运行的环节。
享有制宪权主体与具体行使制宪权是不同的概念。
二、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是指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由享有宪法修改权的主体,依据法定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的活动。
宪法修改与宪法制定的关系。
在法理上,宪法制定主体所享有的宪法修改权的效力高于依照宪法规范的规定而获得的宪法修改权。
在宪政实践中,如何划分制宪和修改的界限?根本标准应是宪法根本精神是否有变化,应看直接体现宪法根本精神的基本原则是否有变化。
(二)宪法修改的方式
第一种,全面修改。
第二种,部分修改。
第三种,无形修改。在形式上没有对宪法的内容进行修改,但在实际上却变更了其含义的修改方式。
(三)宪法修改程序
1、提案程序
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程序。
2、议决程序
宪法修改案的审议和决定程序。
3、公布程序
宪法修改案只有依法公布,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宪法的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意义
1.宪法解释的含义
宪法解释,是指依据立宪精神和宪法意识对宪法规范的内容、涵义和界限作出确切的说明,以正确理解和统一实施宪法。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
2.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第一,阐明宪法的精神。以正确理解宪法和统一实施宪法。
第二,弥补宪法的缺漏。通过解释,适应社会的发展,赋予宪法新的生命力。
第三,维护宪法权威,保障法制的统一。
第四,审查和纠正违宪行为。
(二)宪法解释的机关
第一,由立法机关解释;
第二,由司法机关解释;
第三,由特设机关解释。
(三)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原则,是宪法解释的基础和依据。
1.遵循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原则
宪法的根本精神是宪法的灵魂,而基本原则则是根本精神的最直接体现。
2.符合制宪目的和意图原则
制宪目的和意图,是制宪时所要实现的目标和任务。反映的是立国宗旨,制宪的原意。
宪法解释应当努力探求制宪的“原意”,在宪法条文所能容纳的含义范围内进行价值判断与选择。
3.适应社会发展的原则。
遵循这一原则要求把宪法的根本精神与社会的发展变化有机结合起来,以宪法的根本精神为指导,使宪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第五节 宪法的原则和功能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宪法规范之中的,集中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的,规范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根本准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又称主权在民,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是近代宪法最重要的原则。
人民主权的思想的提出。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提出人民主权的思想。
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人民主权学说被视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构造的原理在宪法中予以确认。
社会主义宪法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表现:
第一,明确宣布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体现人民主权的阶级性。
第二,确认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改革和加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规定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第四,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现实的权利和自由,增加和充实了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就是人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民既然是国家的主权者,自然也应当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
人权的思想和理论基础。“天赋人权”说。
资产阶级人权理论规范化、法律化的重要标志: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1791年)。
社会主义宪法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
主要特点是:
第一,强调人权的具体性、历史性;
第二,注重权利的现实性及其保障;
第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三)法治原则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据法律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法治的目的是保障人权,法治的基本要求则是限制政府权力,即建立有限政府。
社会主义宪法中的法治原则。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一,依法治国是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则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第二,法治的核心、关键是法治主体的人民依法治权。
第三,法治的基本准则是宪法至上。一切国家机关都居宪法之下,服从于宪法;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四)权力制约原则
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西方宪法的三权分立原则。它实际上包括了分权与制约两个方面。
原则的提出和表现。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典型的美国形式。
第二,以立法为重点的英国形式。
第三,以行政为重点的法国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
社会主义宪法的权力监督原则。
内容和特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第二,在人民代表机关居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实行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
二、宪法的基本功能
宪法的功能是从宪法的价值层次上探讨其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的机能和效用,它是由宪法的本质和价值所决定的宪法自身具备的能够发挥法律作用的机能。
宪法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为:
1.确认和保障功能
确认和保障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具体表现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
2.规范和限制功能
规范是宪法的制度化功能,包括规范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以及国家权力的运行体制。
限制则直接体现宪法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权力的分配和运用上,规范权力的运行实质上限制权力,目的为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规范和限制是相辅相成的两方面。授权的实质是限权。
3.指引和协调功能
指引,即宪法规范对人们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意义。宪法的指引功能的特点。
协调功能,表明了宪法对各种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
4.评价和宣示功能
评价,是对人们的行为的价值和效果进行判断和衡量。宪法的评价是一种合宪性的判断,具有广泛性和最高性。
宣示功能,即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向国内外公开表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表明统治阶级的基本价值观和奋斗目标。
第六节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保障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基本内容
宪政应当包含以下的基本要素:
第一,宪政以制定和实施宪法为前提。
宪政是以立宪为起点和依据的,实施宪政,首先要有完善的宪法;同时宪法还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和充分的实施。
第二,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和内容的。
从制度上说,实行宪政,就是实施民主政治。
宪政之强调对权力的制约,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主权在民和人权保障的民主原则的确立;二是权力的所有与权力的行使的分离。
第三,宪政是以法治为原则的,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
宪政内涵着法治,以法律来规范政治权力的运行。
宪政与法治的结合表现为两个基本的特征:
一是宪法至上;二是权力制约。
第四,宪政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
宪法和宪政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归根到底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不同层面,从它们的区别来看:
首先,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其次,没有宪法绝无宪政,但有了宪法并不必然有宪政。
宪法与宪政是形式与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它们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第一,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
只有符合宪政要求、反映宪政精神的宪法,才能促成和推动宪政。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内容和实施。
宪政建设的过程,也就是宪法内容的实现过程。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制度的意义上说,也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宪政。
第一,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机制所造就的市场主体的独立身份和平等地位、机会平等,是实现宪政的基本价值的现实基础。
实施宪政,必须培育、发展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宪政的某些基本价值是从人的价值出发的,不依赖于市场经济的特性而独立存在。
第二,完善我国的宪法和宪法制度。
必须有一部客观地反映我国实际,适应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符合当代宪政精神的宪法。
健全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制度。
第三,完善我国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强化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
第四,大力提高全民族的宪法意识和宪政精神。
强化权利主体的意识,确立政府守法的基本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等等。
第七节 宪法的实施
一、宪法实施和违宪
(一)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实施,即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宪法颁布后的运行状态,是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
我国宪法实施的环节可以分为: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适用和宪法监督。
宪法的遵守,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
(二)违宪的含义
宪法实施的重要方面是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纠正。
广义的违宪,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
狭义的违宪,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主要涉及立法和行政行为的违宪。在主体上可以扩展到政党、社会组织。
二、宪法适用
(一)宪法适用和宪法的司法适用
宪法适用,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专门活动。
宪法适用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督;二是依据宪法裁决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纠纷案件。
宪法的司法适用,也就是司法机关直接运用宪法解决具体纠纷案件的活动。
(二)宪法适用的必要性和依据
1.宪法适用的必要性
第一,它是完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的需要。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宪法诉讼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最终性的救济途径。
第二,它是完善宪法实施制度,强化宪法权威的需要。
宪法的权威靠什么来确立与维护?只有使宪法进入司法,才能真正确立宪法是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不可违,违宪必究的基本观念。
第三,它是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弥补法律漏洞的要求。
社会生活的生动性和多变性,与人们认识上有限性决定了成文法的局限性。
第四,宪法的司法适用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法治的精髓在于用法律来规范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来保障公民的权益。
2.宪法适用的依据
第一,宪法是法律,也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第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直接的法律效力。
第三,宪法既是国家的根本法,又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第四,宪法的司法适用具有宪法本身的依据。不少国家都在宪法上明文规定了宪法的直接效力和适用。
(三)宪法司法适用的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宪法问题,需要引用宪法的三种情况:
第一种,既有宪法规范又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范,但对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规范发生争议的案件;
第二种,只有宪法的原则规定,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尤其是涉及公民的宪法权利,而普通法律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的案件;
第三种,虽有具体法律的规定,但由于具体法律规范存在着模糊、不周延等的局限,需要依据宪法原则与精神来阐明其意义,或者直接依据宪法来裁决的案件。
三、宪法监督
(一)宪法监督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广义上的宪法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的总和。
狭义的宪法监督,特指享有宪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国家机关和特定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必要的制裁的专门活动。
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第二,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和社会组织的行为的合宪性;
第三,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
第四,处理选举争论。
(二)宪法监督的主要模式
1.代表机关监督制
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保障宪法的实施。
2.司法机关监督制
由普通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审查立法和行政是否符合宪法,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3.专门机关监督制
它是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机关来行使宪法监督权,保证宪法的实施的制度。又分为宪法法院模式和宪法委员会模式。
(三)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由1954年宪法首先加以确立。
1982年宪法在一定程度发展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明确宣布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强调要维护宪法的尊严。
第二,扩大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现行宪法确认全国人大的监督权,同时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第三,赋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的职能。
第四,明确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
现行监督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一是宪法监督机构的设置。代表性的主张有:
(1)增加设立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
(2)实行普通法院违宪审查体制,赋予人民法院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以违宪审查权;
(3)实行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
(4)实行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
二是宪法监督程序的完善。制定专门的宪法监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