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四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本章涉及国家性质及其决定因素,在内容上分为三大部分。 学习的特点在于:一是要掌握与国家性质相关的各项制度,如政党制度、人民政协、经济制度等;二是要了解宪法的相关规定,如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基本规定。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和决定因素 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性质是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体现和制约一国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第二,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第三,社会的精神文明。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于以下的因素: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宪法表现国家性质的方式也不完全相同。 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点 1.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与我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反映了我国革命和政权建设的传统和特点。 2.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有极其广泛的阶级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的结合。 4.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主要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三、政党和政党制度 1、政党的功能 主要表现为: 第一,民意综合功能; 第二,政治指引功能; 第三,政治协调功能; 第四,政治稳定功能。 2、政党和政党制度的法制化的趋势 主要表现形式有: 第一,在宪法中对组织政党的权利作出专门的规定; 第二,在宪法中对政党的政治功能和政党的组成与活动作出专门的规定; 第三,对政党制度和政党在国家中的地位作出原则规定; 第四,制定专门的政党法。 四、多党合作制度的地位及其特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它具体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互相监督,共同参政,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一,中国共产党居于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是执政党。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第二,各民主党派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参加政权工作,是社会主义的参政党。 第三,各民主党派在宪法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平等。 第四,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为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职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和机构。 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 第一,政治协商; 第二,民主监督; 第三,参政议政。指除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以外的其他形式、途径参与国家事务。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宪法上的经济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所确立的调整基本经济关系的一系列原则、规则与政策的总和。它是客观的经济制度在上层建筑中的反映,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它的具体内容表现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分配方式、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原则等的规定。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各种经济形式。 宪法关于各种经济形式地位和政策的规定。 三、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 宪法的基本规定,包括: 1、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 2、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4、企业的经济管理自主权和民主管理; (1)实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2)实行企业的民主管理 第三节 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 一、精神文明的概念 精神文明。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精神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二、现行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规定 第一,宪法序言确认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实现国家根本任务的重要方面; 第二,宪法总纲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有关条款中,系统地规定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措施; 第三,宪法通过对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制度的确认,为全面建设精神文明提供了经济和政治的保证。 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 1.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宪法第19~23条,具体规定了文化建设的各项内容,以及方针政策和途径。 2.思想道德建设 宪法序言和总纲第24条的规定,集中反映了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加强思想理论建设; 第二,普及理想教育,用共同理想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 第三,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第四,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 第五,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章 国家形式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形式涉及国家权力的配置及其运行,是宪法理论与宪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学习要求:应重点掌握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的基本原理与各项具体制度。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广义的政体,是指国家权力的运行体制。 狭义的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近现代立宪国家的政体,主要有两大类: 1.君主立宪制 (1)二元君主立宪制 (2)议会君主立宪制 2.共和制 (1)议会共和制 (2)总统制 兼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法国)。 (3)委员会制 3.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制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征: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二,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第三,全国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 第五,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上,确立权力的分工与监督机制。 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也不是不受任何制约的。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是要坚持体现在这一制度中的,在我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并在改革与开放的实践中得到完善与充实的、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本质的原则和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一,要坚持和改善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 第二,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职权; 第三,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 第四,提高代表的素质,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 第五,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强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能力。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联邦制、邦联。 2、单一制与联邦制的主要区别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第一,从形式上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一种国籍;联邦制国家有两套宪法、法律和政权机关体系,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第二,从权力的划分看,在单一制国家,地方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在联邦制国家,由联邦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单位之间的权力,双方都不能单方面任意变更。 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宪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在国家结构形式上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形式。 我国之所以采用单一制形式,这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结合我国的历史和民族的具体情况决定的。 第一,实行单一制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 第二,实行单一制符合我国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具体特点; 第三,单一制适应了全国各民族共同发展与繁荣,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 第四,单一制反映了维护国家统一和加强各民族团结的客观要求。 三、我国的行政区划 (一)行政区划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区划的概念。 我国行政区划的原则主要是: 第一,有利于发展经济,即经济原则; 第二,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即民族原则; 第三,有利于行政管理,即行政原则; 第四,尊重历史传统,即历史原则。 (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划分 依据现行宪法第30、31条规定的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我国的行政区划的特点: 第一,行政区划的层次是三级制和四级制并存,主要是三级制; 第二,三种不同类型的行政区域同时并存; 第三,三级市建置并存; 第四,虚实结合制。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建置和区域划分两个方面的变更。 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经国务院授权,决定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而其它重大变更仍需经国务院批准。 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它的主要特征有: 第一,它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 第二,各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三,在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按照行政地位划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按照自治地方的民族组成,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单一的;包含的;联合的。 五、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根据 1、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它的提出和实施,是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指导,以现行宪法为依据的。 2、“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 “一国两制”方针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意义。 它的理论意义在于,一方面它开创了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局部地区保留资本主义制度,同时又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先例;另一方面,它突破了传统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模式,丰富了国家结构形式的内涵。 3、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依据 宪法第31条规定。 从法理上说,这是一个特别条款,又是一个授权条款。作为特别条款,它确立了特别行政区在制度上的特殊性;作为一个授权条款,宪法授权全国人大按照具体情况,通过立法加以规定。 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需要遵循“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及特征 1、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 第一,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第二,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特殊行政区域; 第三,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第四,特别行政区可以使用区旗、区徽。 (三)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的核心是权力分配的问题。 1、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 中央代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 第一,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第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第三,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四,全国人大负责制定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对高度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第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第一,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依据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 第二,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本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诉讼案件以该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 第四,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第三节 国家象征 一、国家标志的概念 国家标志,是国家以宪法或专门法律规定的象征国家主权,代表国家尊严的标志物。 二、国旗 国旗的意义。 我国的国旗与国旗法。 三、国徽 国徽的意义。 我国的国徽与国徽法。 四、国歌 国歌的意义和我国的国歌。 五、首都 首都的意义和我国的首都。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学习要求:不仅要掌握有关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原理。还要重点把握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权利的分类、各项基本权利的内涵。 一、公民与国籍 1.公民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人民 人民与公民的主要区别: (1)范畴不同。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公民是指社会的全体成员,它包括人民,也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4)两者在使用上也有区别。人民是一个群体概念,而公民表达的是一个个体概念,即具体的个人。 3.国籍 国籍的含义。 国籍的取得方式: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对出生国籍,我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根本责任。基本权利和义务,直接体现了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二)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 第一,固有性与法定性; 第二,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第三,普遍性与特殊性。 三、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界限 (一)基本权利的保障 1.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 从法律保障看,可以分为三种具体方式: 第一种,绝对保障方式,又称为“依据宪法的保障”; 第二种,相对保障方式,又称为“依据法律的保障”; 第三种,是折衷型的保障方式。 2.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 可归入“相对保障”或称“依据法律的保障”方式之列。 第一,宪法虽然规定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权,但并未真正建立起具有实效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二,在宪法的规定中,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应当依法实现和受法律的保障。 第三,宪法虽然还未明确规定“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但已经表现出这一发展趋向。 (二)基本权利的界限 1.界限的相对性 基本权利是有界限的,而且这种界限本身也是相对的。 2.界限的具体性 不同的基本权利的界限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在法理上可分为内在的制约和外在的制约两种。 四、公民权利和人权 (一)人权的产生和发展 人权,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也就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应当享有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具体权利的总和。 西方的人权理论经历了“天赋人权”说、法律权利说、社会权利说三种主要理论形态的演变。 当代社会人权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从人权的主体来看,从男子的人权发展到男女共有的人权,从个人人权扩展到群体(集体)的人权。 (2)从人权的内涵来看,从个人的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发展到经济、文化权利和人格权利,以及各种集体人权。 (3)从人权的领域来看,从国内的人权发展到国际的人权。 在我国人民争取人权的长期斗争中,生存权始终处于首要的地位。 (二)公民权利与人权的关系 人权属于一种基于人性的道德权利,体现了一种重视人和人性的理念。 公民权或公民权利,则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以法律规范性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公民权利与人权的关系具体表现为: 第一,人权是一般的权利概念,公民权是具体的权利概念; 第二,人权的范围大于公民权。人权包括公民权,也包括尚未被法律确认的权利; 第三,人权是公民权构成的基础和源泉,公民权是人权重要的法律表现,是人权的存在形式; 第四,人权的维护和发展,必然表现为公民权利的发展和保障。 五、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 现行宪法的发展变化: 第一,结构顺序作了调整; 第二,权利的范围扩大、内容更加充实; 第三,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内涵 平等具有双重的性质,它既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它是一种原理性、概括性的基本权利。 所谓平等权,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 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应一律平等对待。 第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形式上的平等,又称为“机会的平等”、“机会均等”,是指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理,主要是形式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指的是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形式上平等,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实质平等,要求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承认合理的差别。 现代社会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含了形式上的平等,又包含了实质上的平等。 (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平等,不仅仅是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还应当包含立法上的、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第一,平等首先是立法上的权利平等。立法平等“包括立法参与权平等和立法内容的平等”,而法律内容的平等,即公民在法律上的地位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平等的最基本的价值。 第二,法律的实施是以法律的制定为前提的,没有立法上的权利平等,就不可能有实施上的平等。 第三,平等无论在立法上或司法上都是相对的,都是伴随着消灭阶级的过程而逐步实现的。 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主要内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等。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利被选举权的基本资格条件。 (二)政治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 政治自由,即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参政、议政的重要权利,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1.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在政治自由的六项内容中,言论自由居于首要的地位,是基础和核心。其他自由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补充。 言论自由的基本内容: (1)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可以通过言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见解; (2)通过言论自由所表达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3)言论自由的享有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 言论自由的界限: 第一,公共利益的限制; 第二,个人利益的限制。 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有两种制度:一是预防制;二是追惩制。 我国采取预防制与追惩制相结合的办法。 3.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织,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结社可分为两种: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结社。属于经济活动自由的范畴,主要由民商法调整; 二是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结社。又可分为两种: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 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审批登记制度,而对其活动的管理,实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各级民政部门)与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监督管理制度。 4.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集会自由,指公民有为共同的目的,临时聚集在一定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分为露天集会和室内集会两种。 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我国对集会、游行和示威实行许可制。 5.政治自由的保障和限制 我国宪法确立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的精神,具体包括物质上、法律上、政策上的保障。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有:1989年10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法》;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政治自由的限制。对自由的最基本的限制就是法律。 法律的限制作用与保障作用是统一的。限制不是目的,限制了滥用自由,实质上是为保障合法的自由。 (三)监督权 我国宪法第41条具体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六项权利。 主要特点:一方面,它们是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们也是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侵犯的有效手段。 1.批评、建议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申诉、控告和检举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在行使申诉、控告和检举权时,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有关国家机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取得赔偿权 公民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失时,可以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可分两个方面具体内容:一是宗教信仰的自由,即内心的信仰自由;二是宗教活动自由,包括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宗教上的结社自由、出版自由、传教自由、捐赠自由等。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成为公民自由选择的事宜,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宪法规定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内容: 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三,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第四,坚持宗教自治的原则。 四、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 是指有关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安全、名誉、隐私、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是公民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公民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 (一)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 我国宪法中隐含的权利。 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含义。 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均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健康权具有不可剥夺性。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37条规定。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剥夺的权利,包括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 宪法也对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设立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见之宪法,主要是二战以后的事。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等。 人格尊严的特征: 第一,它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人格尊严具有不可剥夺性; 第三,人格尊严反映的是人的精神生活方面的权益; 人格尊严的限制。 (四)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未经住宅的主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住宅不受侵犯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不得非法搜查和查封公民的住宅;二是不得私自侵入公民的住宅。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通信自由和秘密权,指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非法扣押、隐匿或毁弃;通信的内容,他人不得私自拆阅或窃听。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 五、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是公民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是公民日常生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和自由的重要的物质和文化基础。 (一)公民的财产权 1、财产权的含义 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政治文化权利的物质基础。 2、现行宪法关于财产权的规定及其局限性 宪法第13条的规定。宪法还规定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一,从宪法结构安排上看,将财产权放在总纲中规定,削弱了公民权利体系的完整性; 第二,从财产权的保护看,存在着保障的不平等; 第三,从财产权保障的范围看,主要限于财产所有权,未能涵盖我国社会发展对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需要; 第四,从财产权的行使看,没有规定必要的限制。 3、完善我国宪法的财产权保障规范的必要性 个人财产在整个社会活动中的地位的变化:第一,公民个人财产的积累,使得财产权成为个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第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财产权的保障成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的规范内容,三重的结构: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征用补偿条款。 完善我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以“财产权”来取代“财产所有权”,在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增加对财产权行使的限制和征用、补偿的规定。 (二)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权的含义和具体内容。 首先,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劳动的权利,即就业权或受雇权; 其次,劳动者有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也是国家的职责。 第三,劳动者有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三)劳动者的休息权 休息权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首先,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要适当; 其次,劳动者可以享受休假待遇。休假权; 第三,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四)公民的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的含义和要求。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五)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权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第一,学习的权利。参加教育活动、使用教育设施的权利; 第二,接受无偿教育的权利。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一项宪法义务。 (六)公民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域方面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开展创造性的精神活动的自由。 包括:第一,科学研究自由,亦称学术自由、学问自由; 第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亦称创作自由; 第三,是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特定人的权利 也可称特定主体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都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门的规定,给予特别的保护。主要内容有: (一)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二)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三)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 (四)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当履行的最主要的责任。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 五、依法纳税 六、公民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特点与行使原则 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是非常广泛的,主要表现为: 1.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 2、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 (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现实性,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只是法律形式上的,而是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实现的、有保障的。 1.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从实际出发的,切实可行的; 2.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具有法律的和物质的保障。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平等性主要反映了公民之间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的相互关系,它的核心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具体表现为: 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一律平等。适用法律的平等,是实现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的基本要求。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致性又称统一性,是指我国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不可分离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公民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种利益的一致性反映在法律上,决定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公民享有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2.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 3.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又是彼此结合的。如劳动和受教育; 4.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负有不得滥用的义务。 宪法所确认的一致性原则,需要通过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矛盾来实现的。 二、我国公民正确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宪法对防止滥用权利作出的总的原则性限制,也是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指导原则。 第一,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有限制的; 第二,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应当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贯彻集体主义的原则; 第三,公民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和自由。民主和专制的区别,不在于权利和自由有没有限制,而在于这种限制是否由法律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