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管理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 1
地籍管理
土地权属管理
土地利用管理
城市土地市场管理
土地管理的内容
城市土地管理学内容体系,
城市土地管理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 2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
内容提要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
土地权属管理的任务和内容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确认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土地征用
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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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
一、土地制度概述 —— 土地所有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
二、我国土地制度及其特点
? 土地所有制度的特点:全部土地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
权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
? 土地使用制度 —— 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

城镇土地使用制度的特点:坚持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在土地
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实现土地有偿使用
并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纳入市场经济运行的轨道,通过市场优化土
地资源配置,并使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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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产权及其基本属性
土地产权 —— 指有关土地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包括土地所有权、使
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
土地产权的基本特性,
? 具有排他性
? 土地产权客体必须具备可占用性和价值性
? 土地产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 土地产权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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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的含义
——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方面的权利内容
(二)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 主体 —— 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是国家;
? 客体 —— 一切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 内容 —— 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在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权
利和义务。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地方各级政府无
权擅自处置国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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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的含义
—— 是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依法交
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部
分处分的权利。
(二)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 主体 —— 任何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客体 —— 国家依法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 内容 —— 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在依法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形成的
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有
偿使用 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 划拨 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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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权属管理的任务和内容
一、土地权属管理的任务
? 巩固、维护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 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其合理开发、利用土地
和不断改善土地使用条件的积极性
? 调整土地关系
二、土地权属管理的内容
? 依法确认土地权属
? 依法管理土地权属变更
? 依法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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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一、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产生途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针对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分阶段,
分别采用下述方式,逐步建立起了国有土地所有权
? 接管、没收
? 赎买
? 征用土地
? 法律宣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收回
? 取得 —— 有偿、无偿和依照法律政策规定三种方式
? 收回 —— 使用期满无偿收回和提前补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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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20世纪 80年代开始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使传统的城市土地无偿,
无限期、无流动的使用制度转变为有偿、有限期、可流动的土地使用制
度。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 出让
? 转让
? 出租
?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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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土地征用
一、土地征用的概念
(一)土地征用的涵义
—— 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二)土地征用的特征
? 是一种政府权利
? 具有强制性
? 具有补偿性
(三)土地征用的条件
? 必须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
? 都要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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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征用的程序
? 建设项目的预审
? 用地申请与审查
? 制订征地方案
? 上报审批
? 批复
? 实施
? 颁发, 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征地补偿与安置标准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费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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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用土地与农用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土地审批权限
1、国务院审批
? 基本农田
?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hm2的
? 其他土地超过 70hm2的
2、征用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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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1、国务院审批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
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
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
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 原批准单位 批准
3、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
目用地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
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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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
一、土地权属纠纷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原因
1、土地权属纠纷 —— 指有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包括两种情况,
? 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引起的权属纠纷;
? 对现有权属界线的争议
2、产生的原因
? 土地权属紊乱,地界无明显标志
? 过去农村的政策多次变化以及土地问题上“吃大锅饭”、无偿占用造
成的权属争议
? 行政区划变更、社队归并、调整插花地等造成的权属不清
? 水利建设、围湖造田、更改河道、开荒、平整土地、铲除了原由地界,
又无新的用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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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不完善,界址不清或一地多征引起的纠纷
? 历史上存在的地权争议延续至今
?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害
? 土地隐形交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移
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原则
? 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事实求是原则
? 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 远期证据服从近期证据的原则。
三、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程序
当事人协商解决 人民政府调处
调解
行政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