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学讲座
主讲:李晓年
授课时间安排
第一讲:导言 —— 第二章( 3月 5日)
第二讲:第三、四章 ( 3月 19日)
第三讲:第五、六章 ( 4月 2日)
第四讲:第七、八、九章 ( 4月 16日)
第五讲:第十、十一、十二章( 4月 30日)
第六讲:第十三、十四、十五章( 5月 14日)
第七讲:第十六、十七、十八章( 5月 28日)
第八讲:总复习( 6月 11日)
导 言
一, 契约理论与仲裁制度的产生
以身份地位同以契约关系确定人在政治生
活中的地位的区别
二, 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
1,仲裁立法及实践
2,仲裁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3,外国的仲裁立法与仲裁法学
三, 仲裁法学的学习方法 ( 略 )
第一章 仲裁制度概述
本章主要是仲裁制度概述,包括仲裁的概念与
特征,仲裁制度的性质,仲裁的分类,以及仲裁法
的概念和意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等。
*重点掌握:仲裁与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的适
用范围。
*掌握:仲裁的特征。
*一般了解:仲裁制度的性质和仲裁的分类
本章分为三节
第一节 仲裁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仲裁的分类
第三节 仲裁法
第一节 概念与性质
一、仲裁的概念
二、仲裁制度的性质
第一节 概念与性质
一、概念
( 一 ) 基本含义,
字面含义
应当具备的要素,
1,各方当事人自愿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相互间
的争议 。
2、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的第三者是非司法机关。
3、第三者为解决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对各方
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二)仲裁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1,仲裁与调解的比较
2,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3,仲裁局限性,
( 1) 仲裁的自主性特点是一把双刃剑 。 仲裁当
事人滥用仲裁程序的后果 。
( 2) 对第三人缺乏约束力
( 三 ) 特征,
1,仲裁具有自愿性 。
2,具有专业性 。
3,具有灵活性 。
4,具有保密性 。 ( 案例 1)
5,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 。
6,具有独立性 。
1、司法权论( Jurisdictional Theory)
( 1)国家对仲裁的监督和管理的权力
( 2)仲裁权的国家主权性。(德国等国家)
2、契约论( Contractual Theory)
仲裁权源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的选择
3、混合论( Mixed or Hybrid Theory)
4、自治论( Autonomous Theory)
二、仲裁制度的性质
第二节 仲裁的分类
一,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三, 合法仲裁与衡平仲裁
四, 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
第二节 仲裁的分类
? 一,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以仲裁是否由常设机构进行为标准划分
( 一 ) 临时仲裁及特征,
1,仲裁当事人具有较大的自主性
2,仲裁过程具有灵活性
3,仲裁庭是因具体个案由特定当事人个别设立, 案
结即自行解散
4,仲裁耗费具有经济性
( 二 ) 机构仲裁及特征,
1,仲裁机构的常设性
2,仲裁规则的严密性与实用性
3,仲裁员素质的可信性和范围的广泛性
4,仲裁费用的明确性
二, 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以争议内容是否含有涉外因素划分
(一 ) 国内仲裁
( 二 ) 涉外仲裁
三, 合法仲裁与衡平仲裁
( 一 ) 合法仲裁
( 二 ) 衡平仲裁
四, 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
以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地位性质不同为标准
( 一 ) 民间仲裁及特征,
1,作为仲裁人的仲裁机构是民间性质的 。
2,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
3,仲裁的必要条件是争议事项涉及的权益有可处
分性 。
( 二 ) 行政仲裁及特征,
1,仲裁机构为行政机关或附设于行政机关的专门
机构 。
2,仲裁不体现当事人的自愿性 。
第三节 仲裁法
一、仲裁法的概念
二、仲裁法的意义
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仲裁法
一, 概念
概念:指由 国家制定或认可, 规定 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
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 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
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仲裁裁决的效
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 调整 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 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
二, 意义,
1,保证及时, 公正地仲裁经济纠纷
2,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一)对人的适用范围
(二)对事的适用范围 ( 案例 I,案例 II)
(三)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四)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五)适用范围的特点
第二章 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本章主要阐述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包括
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和我国仲裁制度的
产生与发展。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
*掌握: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般了解: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章 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 外国仲裁的产生
古罗马, 十二铜表法, 由关于仲裁的记载
1347年, 在英国法中有关于仲裁的记载
14世纪中叶瑞典某些地方法规成人中才是解决纠纷的合
法途径 。
二, 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697年英国议会正式承认了仲裁制度, 并于 1889年制定
了第一部仲裁法 。 瑞典也于 1887年正式制定了第一部关于仲
裁的法律 。
三, 国际仲裁的发展
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 通过的,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
裁决公约, ( 又称, 纽约公约, )
第二节 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 新中国国内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一 ) 经济合同仲裁
1,只裁不审阶段
2,两裁两审阶段
3,一裁两审阶段
4,或裁或审阶段
( 二 ) 技术合同阶段
( 三 ) 劳动争议仲裁
二, 涉外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
事仲裁两部分 。
( 一 ) 涉外仲裁制度的产生
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2,海事仲裁的产生
( 二 ) 涉外仲裁制度的发展
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 商事仲裁 ) 的发展
2,海事仲裁的发展
第三章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本章主要阐述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包
括自愿原则,公平合理仲裁原则、遵守国际惯例原
则、符合法律规定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以及协议
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回避制度、不公开审理
制度、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制度等。
通过本章学习,
*重点掌握: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协议仲裁制
度,一裁终局制度,开庭受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
制度。
*掌握:公平合理仲裁原则,遵守国际惯例原则,符
合法律规定原则,回避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
*一般掌握: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概念
主要内容
第一节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 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 仲裁法基本制度的概念
第一节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
一, 仲裁法基本原则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在仲裁活动中, 仲
裁机构, 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循
的基本行为准则 。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 1) 自愿原则; ( 第 4条 )
( 2) 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 第 7条 )
( 3) 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 4) 符合法律规定原则; ( 第 7条 )
( 5) 独立仲裁原则 。 ( 第 8条 )
二, 仲裁法基本制度的概念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 双
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程, 其在仲裁
活动中某一阶段或某一环节起着规范作用, 通常比较具体,
明确, 有很强的针对性, 规范性, 实用性, 不像仲裁法的基
本原则贯穿于整个仲裁的全过程, 体现在仲裁活动的各个方
面, 具有抽象性和宏观指导性 。 包括,
( 一 ) 协议仲裁制度
( 二 ) 或裁审制度
( 三 ) 一裁终局制度
( 四 ) 回避制度
( 五 ) 不公开审理制度
( 六 ) 开庭审理于书面审理相结合制度
第二节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一, 自愿原则 ( 案例 2)
自愿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 以 仲裁方式 解决纠纷, 应以双方当事人自
愿为前提 (, 仲裁法, 第 4条 )
( 二 ) 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选定 (, 仲裁法, 第 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
事人协议选定 。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
( 三 ) 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 由当事人自主
选定 (, 仲裁法, 第 30条规定 )
( 四 ) 提交仲裁的 争议事项, 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 五 ) 当事人可以约定 开庭形式, 审理方式 等有
关程序事项 (, 仲裁法, 第 39条, 第 40条规定 )
二, 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 案例 3)
(, 仲裁法, 第 7条规定:仲裁庭 … 公平合理地解
决纠纷 )
1,仲裁庭对待双方当事人应一律平等
2,仲裁庭应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
3,所聘仲裁员必须能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决
三, 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1,国际惯例的含义
2,国际惯例的必备因素
3,国际惯例与国内法, 国际惯例与国际惯例之间
的使用顺序
四, 符合法律规定原则
要求:事实清楚, 合法, 公平合理
五,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法, 第 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不受行
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第 14条规定:仲
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
系 。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
( 一 ) 仲裁独立于行政
( 二 ) 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 仲裁委员会和
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
( 三 ) 仲裁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一, 协议仲裁制度 (, 仲裁法, 第 4条和第 6条规定,
( 一 ) 仲裁协议是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
( 二 )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 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
同授权
二, 或裁或审制度 ( 案例 4)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 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 不能向法院起诉 。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
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当事人既可以
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 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转化 。 ( 1), ( 2), ( 3)
第三节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三, 一裁终局制度 (, 仲裁法, 第 9条 )
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非经法定程
序不得撤销 。
一裁终局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和约定的基础
上的 。
仲裁终局性不是绝对的, 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享有
司法审查权 。 ( 案例 5)
四, 回避制度
( 一 ) 回避的事由
( 二 ) 回避的方式, 时限
( 三 ) 回避的审查决定及后果
五, 不公开审理制度
不公开审理, 是国际民商事仲裁的通行惯
例 。
六, 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
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 答辩书以及其
他材料作出裁决 。
本章主要阐述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包括仲裁
机构的概念和特征,仲裁机构的分类,仲裁委员会的概
念及特征,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与地
位,仲裁委员会的职能部门,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仲裁
员的选定,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
则的概念与作用,仲裁规则的制定等。
*重点掌握:仲裁机构的概念,仲裁委员会的设
立条件及程序,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及法律责任,中国仲
裁协会的性质和作用。
*掌握:仲裁机构的特征,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
会的关系,仲裁机构与其设立部门的关系,仲裁规则的
制定及其与仲裁法的关系。
*一般了解:仲裁委员会的职能部门,仲裁机构
的分类等
第四章 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
第四章 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
第一节 仲裁机构概述
一, 仲裁机构的概念及特征
仲裁机构, 是指依法有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
议, 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商, 经济争议并作出强制性裁
决的组织 。 其一般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一般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 。
2,仲裁机构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 。
3,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
4,仲裁机构是具备名称, 住所, 财产, 组成人员
等法定条件的组织体 。
二, 仲裁机构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 从不同的角度, 可以对仲裁
机构作多种分类,
1,根据仲裁机构的不同性质, 一般仲裁机构和
特别仲裁机构 。
2,根据仲裁机构的存在期间, 临时仲裁机构和
常设仲裁机构 。
3,根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 国家仲裁机构和
国际仲裁机构 。
4,根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是否有涉外性,
可以把国家仲裁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
机构 。
5,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 综合性仲裁
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 。
第二节 仲裁委员会
一, 仲裁委员会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委员会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根据法定条件和
程序组成的, 依当事人间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
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裁机构 。
我国仲裁委员会实际可以分为一般仲裁机构和特
别仲裁机构 。
二,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1,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地点和机构建制 。 ( 第 10
条 )
2,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体 。
3,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
4,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 (人, 财 ) ( 第 11条 )
三, 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与地位 (P44)
四, 仲裁委员会的职能部门 ( 第 12条 )
1,管理部门
2,日常行政部门
3,专家咨询机构, 一般称专家咨询委员
会 。
4,其他部门 。
第三节 仲裁员
一, 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1,品行条件 。
2,必须从事法定职业达法定年限或具有法
定职称 。
3,国籍条件 。
二, 仲裁员的选定
三,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中国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 是仲裁行业协会的简称, 是以仲
裁机构和仲裁员为成员的 自律性, 管理性 的行
业组织 。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 仲裁委员
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 中国仲裁协会的章
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
法律地位:社团法人
性质:自律性组织, 民间性事业单位法人
组成:会员制:各仲委会, 仲裁员
职能:监督, 制定统一仲裁规则, 组织培
训等
第五节 仲裁规则
一, 仲裁规则的概念与作用
仲裁规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规则, 是适用于
所属仲裁机构的, 规定仲裁的具体程序, 调整
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
总和 。
1,制定主体不同 。
2,效力不同 。
3,内容不同 。
二, 仲裁规则的制定
第五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
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
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有如下特征,
1.仲裁协议的主体涉及两个方面。
2.仲裁协议的客体和内容有同一性。
3.仲裁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协议。
4.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具有广泛性。
5.仲裁协议效力的性质具有复杂性 。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
1.根据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先
仲裁协议和 事后仲裁协议 。
2.根据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方式,可以
分为明示仲裁协议和默示仲裁协议。
3.根据仲裁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书面仲裁
协议可以分为:包含于主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 和其他
方式的仲裁协议。
在实践中,仲裁协议以三种形态存在,
1.典型规范的书面仲裁协议
2.存在于 函电中的仲裁协议
3.引用型书面仲裁协议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 法定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即当事人要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
及其范围 。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 约定的内容
1,制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2,涉外仲裁中适用的实体法律
3,仲裁裁决的效力
4,仲裁费用的负担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 对当事人的效力
1,当事人就协议仲裁事项的诉权受到限制, 当事
人只能就该争议提交仲裁, 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更不能请求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团体, 组织处理该
争议 。
2,当事人可提请仲裁的范围受到限制, 只能仲裁
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 。
3,对当事人科以附随义务 。
二, 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1,授权效力即有效的仲裁协议授予了约定仲裁
机构对仲裁事项的管辖权 。
2,对行使仲裁权范围的限制效力 。 仲裁机构只
能对有效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享有仲裁权,
而对于超出约定仲裁事项范围的争议, 根据仲裁
自愿的原则, 仲裁机构无管辖权, 从而不得受理
和裁决 。
3,对仲裁裁决内容实现的保证力
三, 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1,排除人民法院对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的
管辖权
2,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
效裁决, 法院负有执行职责 。
四, 仲裁条款的 独立性
1,性质上的独立性
2,效力上的 独立性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
一,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因主体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主体条件,
( 1) 缔结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
( 2) 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与协议仲裁的纠纷
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
2,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 对当事人的仲
裁意思表是否真实, 判定标准,
( 1) 必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效果意思
( 2) 必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意思
3,因内容要件不合格而无效要求,
( 1) 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必须健全 ( 1,)
( 2) 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 3) 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
4.因不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以上要件有一个或多个存在瑕疵,都有可能导致
如下后果,
1.仲裁协议自始无效
2.仲裁协议经撤消而无效
3,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因当事人未能补救而无效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1,仲裁协议异议 的情形
2.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提出的条件
( 1) 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
( 2) 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出
( 3) 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和法律后果
( 1) 认定( 2 )
( 2) 后果:对确认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应
当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并予以审理、裁
决,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对确认无效的
仲裁协议,除非另达成协议,否则当事人只能就
其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第六章 证 据
第一节 概述
一, 概念与特征
指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 基本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二, 证据的分类
1,本证和反证
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分类
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分类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分类
三、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第二节 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
一, 证明对象
又叫待证事实, 指仲裁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的事实 。 包括,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意义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事实
3,证据事实
4,其他事实
二,举证责任
1,含义
2,举证责任的分担
( 1) 谁主张谁举证
( 2) 举证责任的倒置, 指主张某一事实的当事人提出这一
事实后, 对方当事人否认的, 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的转移
4,举证责任的免除, 包括,
( 1)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和提出的仲
裁请求, 明确表示承认的 。
( 2)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 3) 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 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4)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 5) 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 期间
一, 概念
指仲裁机构,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必须
遵守的时间 。
二, 期间的种类
1,法定期间
, 仲裁法, 规定, 当事人申请撤消裁决的, 应当自收到裁决
书之日起 6个月内提出 。 6个月就是法定期间 。
2,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
, 仲裁法, 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
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 由仲裁庭决定 。
3,指定期间
由仲裁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依职权指定完成某项仲
裁行为的期限 。
三, 期间的计算
1,以时, 日, 月, 年计算
2,期间届满后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
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二节 送达
一, 概念与特征
指仲裁机构将仲裁文书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 送交当事人
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一项仲裁行为 。 特征,
1,送达的主体是仲裁机构
2,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
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仲裁文书
4,送达必须依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 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4,转交送达
第三节 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
一, 概念
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 。 特征,
1,仲裁时效届满后, 义务人拒绝 。 履行义务的, 权利人不
能通过仲裁程序强制追索 。
2,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因实效的届满而消灭
3,超过仲裁时效的, 权利人仍然有权受领
二, 仲裁时效的种类
1,普通仲裁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一般的诉讼时效为 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即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诉讼时效
三、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止, 指在仲裁时效进行过程中,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
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提起仲裁时, 暂时停止时效的
进行, 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 仲裁时效继续进行 。
中断, 指在仲裁时效进行过程中, 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
求或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 。 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
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 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事由有,
( 1) 权利人通过一定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3) 权利人申请仲裁
延长, 指仲裁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权利人因特殊情况而
未能行使权利, 仲裁机构可适当延长时效期间 。
第八章 仲裁费用
第八章 仲裁费用
第一节 概述
一, 概念
指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活动及相关活动时, 仲
裁委员会依法向当事人收的取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
理费 。
二, 意义
1,可以保证仲裁机构能够正常开展仲裁活动 。
2,有利于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
3,可以防止并限制当事人滥用仲裁的权利, 并促使当事人
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 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
第二节 种类及征收
一, 案件受理费用及征收
1,争议金额在 1000元以下的每件交 40-100元
2,超过 1000至 5万元的部分, 按 4%-5%交纳
3,超过 5万至 10万元的部分, 按 3%-4%交纳
4,超过 10万至 20万元的部分, 按 2%-3%交纳
5,超过 20万至 50万元的部分, 按 1%-2%交纳
6,超过 50万至 100万元的部分, 按 0.5%-1%交纳
7,超过 100万元以上的部分, 按 0.25%-0.5%交纳
案件受理费应当由仲裁申请人在收到受理之日起 15日内预交, 被申
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 也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 。
二, 案件受理费及征收
指在仲裁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
国家有规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规定的, 按照
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 仲裁费用的负担, 原则上由败诉的当
事人承担 。 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 由仲裁庭根据当事
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比例 。
案例 1
申请人程某与被申请人海南某公司签订了技术合作合同。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仲裁
协议将该纠纷与 2001年 8月 1日提请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并
且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王某。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在独任仲
裁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要求不写明争议事实及
裁决理由,以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裁决书。
独任仲裁员依据, 仲裁法, 第 51条、第 54条及, 海口仲
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 44条、第 50条的规定以及双方的调解
协议做出了裁决,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00年 6月 19日签订的技术合
作合同及 2001年 6月 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至 2001年 8月 31日终
止旅行。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不再追究对方的赔偿责任;
三、被申请人自愿补偿申请人差旅费 1500元,该补偿应
于 2001年 8月 31日前履行完毕。
本案仲裁费 600元,申请人承担 400元,被申请人承担
200元。
案例 2
上海市兴隆公司与宁波市西宁公司在东台签订了
一份合同, 该合同履行地在温洲市 。 合同中的仲裁
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 提交东台市仲裁委
员会仲裁 。 现兴隆公司与西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
兴隆公司欲申请仲裁, 得知东台市未设仲裁委员会,
但上海, 宁波, 温州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 。
请问兴隆公司应当怎么办?
A.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宁波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向宁波市或温州市的法院起诉
答案为,D
案例 3
中国 XX公司向美国某公司出售一批重晶石,其
质量要求,白度不得低于 90度。中国商检局的出口
检验结果是 90.8度,但是到岸后美国以商检机构的
检验结果则为 78.1度。两者相比,显然相差甚远。
根据合同,双方应共同推举第三家商检机构进行复
检,作出权威性的结论。然而双方在附件问题上未
能达成一致意见,其责任属谁,也难以辨清。在此
情况下,仲裁庭认为,取上述两个商检结果的平均
值作为货物质量的依据,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唯一合
理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根据这个计算办法,货物的
白度推定为 ( 90.8 + 78.1) / 2 =84.45(度)。在
此基础上,决定该批货物的实际价值,从而使整个
争议迎刃而解,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也甚为满意。
案例 4
某商场(需方)与某开关厂(供方)签订了一
份购销合同,总价款 50万元。合同中约定双方若因
合同发生则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双方就产
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某商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
求开关厂赔偿损失。某商场在起诉时并未声明有仲
裁协议,人民法院便受理了此案,并要求某开关厂
在法定期间内答辩。某开关厂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
提出了答辩,未指出有关仲裁协议的事宜。法院在
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之间原来石油仲裁协议
的。法院以某开关厂放弃仲裁协议为由继续审理该
案。
案例 I
陈某与刘某二人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如就祖传
字画的继承权发生争议, 则提交双方住所地以外的
仲裁委员会 (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 进行裁决, 并将
自动履行其裁决 "。 后双方果然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
议, 现问双方解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什么?
A,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B,只能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C,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D,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也可以申请仲

答案,A,关于仲裁范围与无效仲裁协议的问题 !
案例 II
购物摔伤 仲裁索赔
去年 10月,家住杭州的俞女士在杭州某店购物后出店门
时,踩在台阶上滑倒导致摔伤,经过四次治疗,先后花去医
疗费 700余元。事后,俞女士多次与店家交涉要求赔偿,而店
家认为责任不在他们,只能出于人道主义作一些补偿。无奈
之下,俞女士只能向杭州市消协投诉。
消协在调解过程中产生了僵局,俞女士要求赔偿医药费、
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 1470元,,但店同意补偿 100元,在
多次调解无果后,双方一致词意进行消费仲裁。
在仲裁中,仲裁庭首先查明申请人俞女士确实在被申请人
店里摔伤,并出示了医院证明、病历以及医药费发票等有关
证据。随后双方展开辩论。俞女士认为店里地滑是造成摔伤
的主要原因,责任在经营者,而店方则认为下雨地,滑和俞
女士自身疏忽都是重要因素,而该店的防滑地板砖是符合标
准的。
经仲裁庭查明:俞女士出店堂时,由于下雨地湿,
经营者未能及时将地擦干,也未设置防滑设施和安
全警示等原因,导致俞女士摔伤。
接着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辩论,店方认为医疗费
可以承担,但是俞女士是退休职工,没有误工之说,
要赔偿精神损失费需要拿出法律依据。俞女士愿意
放弃这两项要求。
仲裁庭认为:店方已侵害了消费者的, 安全权,,
对俞女士的伤害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 。
最后,仲裁庭作出裁决,
该店一次性支付给俞女士医疗费 770元整;赔款
应在裁决书生效起 10日内付清。
至此,一场消费伤 ·害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例 5
A公司与 B公司于 1998年 3月 25日签订了一分购进
三合板 2万张、每张 45元的购销合同。合同中订有仲
裁条款,约定由该合同引起的或该合同有关的争议
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在约定的交货日期临近之时,
A公司派员去 B公司看货,方知 B公司根本没有三合
板。 B公司遂于当日通知 A公司无货源并要求退回其
预付的定金 30万元。 A公司起初拒绝接受退还的 30
万元定金,坚持要货,后又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
偿 A公司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1998年 4月 10日 A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
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做出了对 A
公司有利的裁决。 B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
讼,人民法院以双方已经过仲裁为由不予受理。
案例 8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1997年 2月 5日甲公司作为供方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
20个集装箱芦笋的合同 。 合同约定:第一批 10个集装箱到
岸卸货期为 1997年 5月, 第二批 10个集装箱到岸卸货期为
1997年 6月 。 合同中还规定: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
同有关 的 一切争议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
裁规则, 在北京仲裁 。 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
合同签订后, 乙公司依约开出了信用证, 甲公司却将应
于 5月到岸卸货的 10个集装箱只运出一个, 其余 9个集装箱
的到岸卸货期发生了延误 。
1999年 3月 11日, 乙公司在向甲公司索赔未果的情况下,
根据合同中的仲裁约定,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 要求甲公司赔偿延误履行合同给其造成的损失 。 仲
裁庭裁决甲公司应偿付乙公司 13392美元, 外加利患并承担
仲裁费 。
实例 9: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1998年 1月 25日晨, B轮顺流进入上海港长江口内,
由于遇大雾, 与正前方的 R轮发生碰撞 。 碰撞发生后,
双方协商解决碰撞发生的损失问题, 未果 。 双方达成
仲裁协议, 将争议交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
1999年 3月 23日 B轮船东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
裁申请, 要求 R轮所有人赔偿因碰撞造成的损失 。 被
申请人在答辩中否认碰撞责任, 要求申请人赔偿因碰
撞造成的被中请人的全部损失 。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定,B轮应承担 60%的碰撞责
任,R轮应承担 40%的碰撞责任。此次碰撞所引起的
双方损失和费用,由双方按照各自应承担的碰撞,责
任比例分担。
实例 10:传真形式的仲裁协议
X公司与 Y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 合同中未订明
仲裁条款 。 X公司签订合同后, 按合同要求, 在合同规定的
期限内交货 。 Y公司收到货物后, 就钢材质量问题提出异议 。
双方就钢材质量问题进行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钢材价格以
合间中规定的价格为基础下调 15% 。 Y公司在同意钢材价格
下调 15% 后, 仍不付款 。 X公司多次催要款项, Y公司拒不付
款 。 X公司于是给 Y公司发了一封传真, 中明如再不付款, 将
在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 Y公司接到传真后, 复传宣称:
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解决争议, 我公司将奉陪到底 。 X公司遂
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栽 。 Y公司辩称上海仲裁委员会对
本案无管辖权, 双方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 纠纷发生后亦未
达成仲裁协议 。 仲裁庭审理认为, 在申请人提出将争议提交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后, 被申请人表示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解
决争议将奉陪到底, 表明被申请人同意将争议交付 仲裁,
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 。 经仲裁庭审理, 裁决 Y公司向 X
公司交付货款及利息, 承担仲裁费用 。
例 1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
1988年 12月 7日, 本得合金进出口公司 (买方 )与自称是美国
新天企业 (卖方 )的代表汤马斯和帕特里夏签订了一份废金属买
卖合同 。 由于卖方不能完全履行此合同, 买方要求卖方将预付
款中多付的部分退还, 而卖方予以拒绝 。 买方遂在美国马萨诸
塞州的 NORFORK高等法院提请诉讼, 由于发现新天企业没有
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 买方将汤马斯和帕特里夏一并列为被告 。
同时, 卖方在读法院对买方提起了反诉 。 而且, 卖方在对买方
书面讯问所作答复中称, 由于买方提起诉讼就放弃了仲裁权利,
该法院还是鉴于合同中有仲裁条款, 于 1992年 5月 21日作出了
,原告本得合金进出口公司诉被告汤马斯, 帕特里夏和新天企
业的判决,, 内容为,
(1)当事人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
仲裁委员会 (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 该仲裁
应在中国北京进行 。
(2)关于反诉事项, 被反诉人本得合金进出口公司胜诉 。 买
方遂于 1992年 9月初根据美国法院的判决将争议提请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
实例 12: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协议
2001年 10月 20 日, 长沙市 A食品厂与上海
市 B食品供应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食品购销合
同 。 合同约定:发生经济纠纷后, 协商解决 。
不能解决时由仲栽委员会仲裁 。 后双方当事
人因合同履行方式发生了争议, B食品公司以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了诉讼, 而 A食品厂却向长沙仲裁
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 结果长沙仲裁委员
会以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为由驳
回了 A食品厂的仲裁申请, 案件最后由长沙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 。
实例 13:无效仲裁条款
1995年 10月 3日, 天俊公司与福华公司签订合作兴建彭年
广场商品综合大楼的, 合作建房合同, 。 困资金困难, 双方
同意追加利是佳公司为合作人, 三方于 1996年 2月 10日签订
新的 (合作建房合同 )。 之后, 三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 。
2000年 3月 6日, 天俊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 通知福华公司, 利是佳公司应诉 。
利是佳公司以 (合作建房合同 )第 11条规定:, 本合同执行过
程中, 如遇重大事项, 协商不能解决时, 可提交有关仲裁机
关裁决,, 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管辖异议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 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协议
,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仲裁条款内容不明确, 无法
执行 。 读合同的不动产所在地在深圳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鉴于利是佳公司是港方公司, 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法发 (1995)18号文,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
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 1条规定, 将该案报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 认为由于合同中约
定仲裁的仲裁机构不明确, 使得该仲裁条款无法执
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 18条的规定,
该仲裁条款应属无效 。 故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此案, 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 (1995)18号文
第 1条规定,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的管辖权问
题进行审批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双方当事人在, 合作
建房合同, 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仲
裁机构, 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 第 18条的规定, 该仲裁条款无效 。
故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该案由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实例 14:合同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
1998年 10月深圳经济特区某贸易公司 (下称深圳公司 )
与香港某贸易公司 (下称香港公司 )签订一份丙醇 800吨的
购销合同, 单价为每吨 1365美元, 总价款为 1092000美
元 。 合同同时对丙醇的质量要求及验货方式进行了约定 。
合同还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印, 双方进行友好
协商解决或以国际商会仲裁为准, 。
合同签订以后买方深圳公司依约开出了 L/ C,履行
了合同项下买方的全都义务 。 但是在买方派员验货后,
发现有质量问惠, 提出换货及索赔要求, 双方发生纠纷 。
买方于 1999年 3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香港公
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 认为发生纠纷, 双方约定, 进行友
好协商解决或以国际商会仲裁为准,, 请求法院依法驳
回原告的起诉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未就具体
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机构作出明确约定, 驳回香
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并作出一审判决 。
香港公司不服, 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认为
合同中约定了纠纷解决方式, 以国际商会仲裁为
准,,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即国际商会 。 原审
认定合同未就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机构作出
明确约定, 显然是错误的 。 请求依法裁定将此案
提交国际商会仲裁 。
广东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 当事人约定, 解决合同
纠纷的方式为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或以国际商会仲裁
为准, 。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第 8条规定:, 双
方当事人约定提交国际商会仲裁时, 则应视为事实上接
受本规则 。,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执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的唯一的仲裁机构, 故双方当事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实
际上约定了由国际商会仲裁院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对
本案当亭人之合同纠纷进行仲裁, 该仲裁条款有效, 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 上诉人提出的管
辖权异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理由成立, 原审裁定驳
回香港公司管辖权异议不当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第 153条规定, 于 1999年 9月 5日裁定,
一, 撤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 。
二, 驳回原告深圳公司的起诉 。
实例 15:不明确的仲裁条款
1985年我国设备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宝鑫尼亚公司在
履行合同上发生争议, 宝鑫尼亚公司向美国加州法院起
诉, 我国设备进出口公司以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为由对
美国加州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 该仲裁条款采用标准
合同格式, 它规定:,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
议,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 如提交仲裁在北京仲
裁 ……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如果仲裁在 …… 进行, 由每一方指定一名仲裁员, 被指
定的仲裁员推举一名第三者共同组成仲裁委员会, 双方
应接受该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的 ……,该条款要求当事人
在具体签约时选择确定, 但双方未加任何改动和补充,
也没有作出任何选择, 即放进了合同 。 美国加州法院认
为,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 法院不应予以管辖, 但仲裁
条款不明确, 没有订明仲裁地点, 选择的仲裁机构模棱
两可, 仲裁无法进行, 因此美国加州法院裁定, 不进行
法院诉讼审判程序, 而指定双方当事人在美国加州按照
当地的仲裁程序组成临时仲裁庭, 进行仲裁 。
实例 16:不明确仲裁协议的补充
1997年 12月, 天津甲建筑公司与北京乙钢厂签订了
一份钢材批量供应合同 。 双方约定乙钢厂 1998年全年
向甲建筑公司供应钢材 1000吨, 分 4批用火车发运,
运费和货款每半年结清 1次 。 合同同时约定:凡执行本
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 协商不能解决时, 可提
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天津仲裁委员会裁决 。 1998年 1-
3月乙钢厂依约向甲建筑公司发运了 300吨钢材, 后由
于钢材价格上涨乙钢厂便不再供货 。 协商无果, 甲建
筑公司面临停工的危险, 于是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 乙公司提出异议, 认为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裁
决 。 双方未能就仲裁, 机构的选择达成补充协议, 天
津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 事后又未能达成
补充协议为由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驳回甲建筑公司的
仲裁申请 。
实例 17:合同无效,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1999年 10月广州市 A公可与英国 B公司签订
了一项茶叶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有一仲裁条款,
约定由于该合同履行而产生的争议由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 后由于货源不足,
无法履行合同 。 B公司依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要求 A公
司继续履行合同, 并赔偿损失 。 A公司辩称,
本公司没有外贸经营权, 无权订立外贸合同,
原订立的合同因为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其中的
仲裁条款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因而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
仲裁结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经调查后发
现 A公司确无外贸经营权, 认定原订合同
无效 。 同时认为, 根据, 仲裁法, 第 19
条的规定, 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仲裁协议
的效力 。 最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确认其对争议有管辖权, 作出了对 A
公司不利的裁决 。
实例 18:合资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1993年 11月, 经西安市外经委批准, 西安正泰机电科技
开发公司 (甲方 ),海南顺达旅业有限公司 (乙方, 简称海南
顺达公司 ),美国亚派克国际公司 (丙方 )合资成立西安西亚
汽车检测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简称西安西亚公司 )。 合资合
同规定了三方的出资额;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 决定合资
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 等等 。 后甲, 乙, 丙三方陆续投入部分资金 。
1995年 7月 11日, 由于乙方海南顺达公司因故提出转让
股权, 在只有 4名董事 (分别为合资三方人员 )参加的董事会
会议上作出决议:同意海南顺达公司退出合资公司和不再
享有董事会权利, 义务, 其投入的股金人民币 49,82万元,
其中 5万元作为对西安西亚公司的赔偿, 另 44,82万元由
西安西亚公司在 1995年 12月 31日前分期退还海南顺达公司 。
1996年 5月 27日, 经西安市外经委批准, 陕西凯
特工贸公司接替海南顺达公司在合资公司中乙方的
地位并享有和承担海南顺达公司在合资合同中的权
利和义务 。
海南顺达公司因未得到股权转让款, 遂于 1996年
9月提起诉讼, 要求西安西亚公司给付股权转让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股权转让纠纷案受理 。 西
安西亚公司以合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 本案应由
当事人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 西安市雁塔
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 董事会决议巳同意海南
顺达公司退出合作, 合资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已不
适用海南顺达公司, 驳回了西安西亚公司提出的管
辖权异议 。 西安西亚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
问, 该案的仲裁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审理结果,
1996年 11月, 西安西亚公司就管辖权异议不服
二审裁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同时向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要求撤销原审裁定, 由当
事人依照合资合同的约定中请仲裁 。 最高人民法院
致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陕西省高级法
院交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处, 该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裁定撤销了原一审,
二审裁定, 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实例 19:轻纺公司与褡亿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
1996年 5月 5日, 轻纺公司与裕亿公司签订了
CC960505号销售合同, 约定由裕亿公司销售普通
旧电机 5000吨给轻纺公司, 每吨 348,9美元 。 同年
5月 6日, 轻纺公司与太子公司签订了 CC960506号
销售合同, 约定由太子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 5000吨
给轻纺公司, 每吨 348,9美元 。 上述两份合同第 8
条均明确约定,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协商不成, 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 货物到港后, 经商检查明, 货物总重量为
9586,323吨, 主要以各类废结构件, 废钢管, 废
齿轮箱, 废元钢等 。
轻纺公司遂以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侵权给其造成损
失为由, 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裕亿公
司和太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纠纷巳自愿
达成仲裁协议为由, 提出管辖权异议 。 江苏省高院
认为被告利用合同欺诈, 构成侵权, 轻纺公司有权
提起侵权之诉, 不受仲裁条款约束, 裁定驳回裕亿
公司, 太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 裕亿公司, 太
子公司不服一审宣判,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中
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如有发生纠纷应通过仲裁
解决, 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于 1998年 5月 31日裁定撤
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驳回轻纺公司
的起诉 。
实例 20: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1993年 3月 13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厦门签订了
一份买卖 1500吨钢材中英文对照的合同 。 合同仲裁条款
的中英文表述不一致, 中文 (手写 )写明争议应提交双方
同意的美国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机构按有关国际仲裁条
例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美国;英文 (格式 )则表明争议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仲裁地
点在中国北京 。 合同项下货物到达厦门后, 经商检发现
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双方发生纠纷, 但双方未能达
成新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仲裁协议 。 1996年 3月 1日, 申请
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被申请人
依据合同仲裁条, 款中文的表述提出管辖权异议 。 申请
人在对该管辖权异议的答辩中, 要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驳回被申请人的异议 。
1996年 8月 16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手写条款效力高于格式条款,
支持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的决定 。
1998年 8月 26日,申请人隐瞒了仲裁委员
会已就管辖权作出决定的事实,向厦门市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仲裁协议中文条款
无效,英文条款有效。被申请人经法院通知
未答辩,也未出庭应诉。案件审理过程中,
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于 1996年 8月 16日作出的管辖权决定书,表明
该仲裁委员会对该合同争议仲裁无管辖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仲裁协议
效力问题与仲裁管辖权问题是同一法律问题 。 申请
人在收到仲裁机构有关本案的管辖权决定之后, 又
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该中请不符合
,仲裁法, 第 20条所规定的条件 。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140条第 1款第 11项之规定,
于 1996年 10月 3日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
实例 21,南京 ’ 轮仲裁 案
出租人与承租人于 1997年 4月 1日签订租船协议,
将, 南京, 轮出租给承租人 。 由于承租人未备妥货
物, 使得船舶无法靠泊码头装货, 造成出租人在港
的滞留损失,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出索赔 。 经协商无
果, 出租人根据租船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 1997年 6月
26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 该仲裁条款
是这样规定的:, 如有争议, 在北京提起仲裁, 适
用中国法律 。, 1997年 9月 25日承租人提出管辖权异
议 。 承租人认为, 中国 (仲裁法 )第 16条规定, 仲裁条
款生效应具有以下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
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该租船协议的仲裁
条款虽有仲裁的意思表示, 但仲裁事项不明确, 虽
然选定的仲裁地点在北京, 但仲裁委员会不明确 。
据此, 承租人认为该租船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因缺
乏仲裁条款成立的有效要件而无效 。 出租人认为,
北京的海事仲裁机构仅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一个,
因此租船协议中已默示选定的海事仲裁委员会就是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故其提交的仲裁申请有效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 1998年 1月 19日作出本案管辖
权的决定 。 仲裁委员会认为,
(1) 双方当事人对通过在北京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的仲裁意愿并无异议;
(2) 仲裁条歉中约定的, 如有争议,, 应认为是履
行租船协议过程中产生的或与租船协议有关的任何
争议, 被中请人所称仲裁事项不明确没有根据;
(3) 双方当事人签约时北京已存在两个仲裁机构,
应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租船协议时已经约定既
可以选择在地处北京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 也可以选择在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只要
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应该认为这种选
择符合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船协议时约定通过仲裁方
式解决争议的仲裁愿望 。 奉集申请人选择了在中国
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以实现通过仲裁的方式
解决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的仲裁意愿, 这种选
择表明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 是可
以执行的 。 承租人以仲裁机构不明确为由否定仲裁
条款的效力, 从而否定以仲裁方式实现双方当事人
解决争议的仲裁意愿和规避在北京仲裁的主张, 不
能成立 。 据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 。
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 本案争议标的不足 20万元人民
币, 适用简易程序 。
1997年 9月 18日巳由独任仲裁员组庭开始审理 。 由
于被申请人一再对管辖权问题进行抗辩, 影响了仲
裁庭及时开庭审理 。 后仲裁庭于 1998年 4月 13日在
武汉开庭审理本案 。 双方当事人均出庭, 承租人当
庭与出租人签订明确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对其争
议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 。 1998年 5月 28日仲裁庭作
出裁决, 并于 2000年 6月得剩了强制执行 。
[案例 ]22 仲裁协议的效力
某实业公司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
同中约定双方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市仲裁
委员会仲裁解决 。 后该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
为无效合同 。 某实业公司请求仲裁委员会裁
决某商场赔偿其损失 。 而某商场则认为整个
合同无效,因此该仲裁协议也无效,拒不赔偿 。
[问题 ]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否因合同无效而
丧失?
四、仲裁当事人
实例 23:仲裁中的第三人
某轮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 驶高香港抵达中国某
港, 准备装载 10000公吨袋装水泥运往韩国仁川 。 由
于租方没有备妥货物, 该轮无货可装, 导致船租双方
最后解除了租船合同, 船方向租方索赔该轮从香港至
某港的航行时间损失, 油耗, 以及该轮在装货港等待
期间的时间损失 。
租方提出, 本案争议是由第三人某港外轮代理公
司没有提供货物引起的, 最终解决本案争议, 须有某
港外轮代理公司参加本案争议的仲裁 。 租方提供了其
与某港外轮代理公司达成的备忘录, 读备忘录称:
,双方一致同意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解决这一问题,
并同意一起参加仲裁, 。
船方提出, 租方与船方有合同关系, 由于租方的
行为直接造成的违约使船方遭受损失, 应由租方直
接对船方负责赔偿, 然后再由租方向第三人追偿,
租万不应以第三人对其负有责任为由拒绝直接, 单
独地对船方承担赔偿责任 。 船方原则上不同意第三
人参加本案争议的仲裁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
了该案 。 仲裁庭认为本案争议是船方和租方产生于
双方达成的租船合同争议, 虽然某港外轮代理公司
同意与租方一起参加仲裁, 但由于该公司与船方之
间没有合同关系, 船方原则上也不同意该公司参加
仲裁, 因此仲裁庭不能接受租方要求第三人参加仲
裁的主张 。 如果租方认为该公司应负责任, 则应与
读公司达成解决租方与该公司之间争议的书面仲裁
协议, 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庭可以考虑将两
案合并审理, 然而, 租方没有这样做 。
实例 24:仲裁代理人
申请人:湖水某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胡天于,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某商场
委托代理人:王剑, 系该商场职员
1998年深圳某商场 (商场 )和湖水某加工厂 (工厂 )签订了一
份购买 100万只乳胶手套的购买合同, 合同中约定, 合同履行
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交 C仲裁委员会仲裁 。 1999年 3月工厂依约
交付了 100万只手套后, 商场以手套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
只付了奶万元货款, 另欠 10万元未付 。 工厂多次索要无果,
于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 G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 。 C仲裁
委员会立案后, 中请人选定高某为仲裁员, 被申请人未在规
定的时间内选定仲裁员,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赵某为仲载
员, 并指定黄某为首席仲裁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各自的
代理人均剩庭参加了仲裁 。 庭审中, 中请人陈述了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 双方又进行了当庭举证
和质证 。 最后仲裁庭裁决由商场支付工厂 7万元货款 。
五、仲裁审理
(一 ) 申请和受理
[案情 ]
某市食品公司 (供方 )与某百货公司 (需方 )签订了一批
食品的买卖合同,总价款 7万元 。 合同中约定若双方
因合同发生纠纷,则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作出裁决 。
后双方果然发生纠纷 。 某市食品公司向人民法庭起
诉 。 人民法院并不知道有仲裁协议,于是便受理了该
案,并要求百货公司在法定时间内答辩 。 某百货公司
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了答辩 。
[问题 ] 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能继续审理本案?
(二 ) 仲裁庭的组成
[案情 ]
某服装厂与某服务公司约定某服装厂为某服务公司
加工一批服装,并签订了仲裁协议 。 后因合同发生
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约定或选定
仲裁员 。 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亲自指定仲裁员刘某
为仲裁员,而某服装厂则提出刘某曾私自会见某服
务公司的经理王某,因此要求刘某回避,由仲裁委员
会重新指定仲裁员 。
[问题 ] 仲裁员应如何指定?在何种情况下仲裁员应
回避?由谁决定仲裁员的回避?
(三 ) 开庭和裁决
[案情 ]
某化工厂与某百货商场签订了一份买卖化工
产品的合同 。 双方订立了仲裁协议,后因合同
发生纠纷,双方便向约定的市仲裁委员会提出
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 某化工厂在仲裁
过程中提出不公开进行仲裁,经百货商场同意 。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征求了双方的意见,进行
了调解,但是没有调解成功 。
[问题 ] 仲裁可否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可否达成
和解协议?调解应如何进行?
[案情 ]
A公司与 B公司于 1991年 3月 10日签订了一份
有关食品的购销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
经双方协议指定的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于
1991年 7月 1日作出裁决,裁定 A公司违约并承
担责任 。 1991年 12月 10日 A公司提出撤销裁
决申请,理由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行
为 。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 A公司的申请 。
[问题 ]
裁决作出后可否申请撤销?应在何时向何机关
提出?可以提出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实例 32:中外合作企业纠纷案
1995年 12月 1O日, 英国富山公司与中国远程公司
组建了一个名为山顿公司的, 中外合作企业, 。
在,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由双方约定了一仲裁
条款:, 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有关争议, 合同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双方同意提交 x x仲
裁委员全藏决 。 x x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性的, 双
方应当履行 。,
后来, 美国富山公司与合作企业山顿公司签订了
一个货物购销合同, 富山公司拒不向山顿公司支付所
欠货款, 由此产生丁美国富山公司与山顿公司之间的
购销合同纠纷 。 远程公司为了维护合作企业山顿公司
的利益, 以订有仲裁条款为由向 x x仲裁委员会提出仲
裁中请 。
仲裁委员会以富山公司与合作企业山顿公司之间没有
仲裁协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