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这一章 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财产保全;
一是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以实现,由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双方争执的标的物予以强制保护的法律制度 。
对财产保全,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 )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94条第 1款的规定,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 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抵押物和留置物,对债务人的到期收益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均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
(二 )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 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
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 ;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变卖,保存价款 。 对不动产和车辆,船舶等特定动产,可以扣押财产证照并通知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
必要时,也可以查封和扣押该项财产 。
(三 )财产保全的程序
1.诉前保全的程序
(1)起诉前的保全由当事人申请开始,而且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
(2)起诉前的保全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 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4)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 15日内起诉 。
(三 )财产保全的程序
2.诉讼中保全的程序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开始 。
(2)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的,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决定 。
(3)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受诉法院管辖 。
3.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均适用的程序
(1)人民法院准予财产保全应当作出裁定,该裁定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2)财产保全的效力应当维持到与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措施衔接时 。
(3)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对方当事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4)保全不当或者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起诉给被保全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予以赔偿。
(四 )关于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亦称中间禁令,指起诉前或者诉讼中,基于权利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责令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 。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对行为保全作出明确规定,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
(四 )关于行为保全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海事请求人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 。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担保 。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 。
(四 )关于行为保全
,专利法,第 61条和,商标法,第 57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或者商标专用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 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
二、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在生活,生产经营的紧急需要,作出裁定责令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
对先予执行,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 )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2.申请人有紧急需要 ;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二 )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意见,,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有以下几种,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 ;
2.追索劳动报酬的 ;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的货款的 ;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三 )先予执行的程序
1.当事人要求先予执行,应当提出申请 。
2.人民法院决定先予执行,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
3.人民法院准予先予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 。 该裁定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4.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原告要求撤诉的,
应经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和有关案外人同意 。 否则,
驳回撤诉申请 。
5.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 92一 99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1,32、
102-105,107,109条 ;
,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 <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13一 19条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51一 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