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简易程序未作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根据需要转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一、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 。 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
2.受理程序简便 。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审查,
当即受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
3.人民法院可以简便,灵活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
4.审判组织简单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5.庭审程序简便,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开庭审理阶段和顺序的限制 。
6.审理期限短。简易程序的审限为 3个月,且不得延长。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
三、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三类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
2.发回重审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
3.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
此外应注意的是,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的,同样应当公开宣判 。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 142,143,146条 ;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 169至 171条,1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