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判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终审程序,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后,诉讼即告终结 。
关于第二审程序,主要应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起上诉的条件和程序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须为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包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和裁定 。
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1)地方各级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一审判决 ;(2)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所作的判决 ;(3)一审法院对案件再审所作的判决 。
一、提起上诉的条件和程序
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三种 。
3.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 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 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 10日 。
4.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这与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不同 。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原则上应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二、上诉的撤回
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在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至作出裁判前提出申请 。 人民法院对
该申请应进行审查,无论是否准许撤回上诉,均应作出裁定 。
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一是一审法院的裁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当事人丧失对本案的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1.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当围绕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 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规定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2.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 。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 根据最高法院
,意见,第 18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
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3.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 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即视为撤销 。
二审中对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己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
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
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
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四、上诉案件的裁判
1.对判决提起上诉的处理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3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依法改判 。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在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正确的法律规定,作出新判决 ;二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
四、上诉案件的裁判
(3)发回重审 。 发回重审的情形也有两种,一是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二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 181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包括,(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 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2.对裁定提起上诉的处理。
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对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的,
应撤销原裁定,依法作出正确的裁定 。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 18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
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
3.二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五、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 3个月 。
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
二审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 30日,该期限不得延长 。
本章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 147,149,151至 156、
15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76,177、
181至 19l条
,审判方式改革,第 35,36,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