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涉外民事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
2.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 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时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3.司法豁免原则 。 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在下列情形下,
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不再享有司法豁免权,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 ;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讼的 ;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 。
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 。
5.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主要掌握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确定管辖的原则
(1)凡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有一定联系的,
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 。
(2当事人在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依法自愿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
(3)维护国家主权 。
2.牵连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
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应诉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5.专属管辖
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 。
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 ;但双方共同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与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和送达,视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无住所而定,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 ;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和送达的一般规定,反之,
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与送达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满 6个月,即视为送达 。
2.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 30日内提出答辩状 。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决定 。
3.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间均为 30日 。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限的限制 。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与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同样视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无住所而定,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一般规定,
反之,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
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
四、涉外财产保全
关于涉外财产保全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
2.法院准许诉前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期限是 30日,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3.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 。
五、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司法协助包括一般司法协助和对外国法院裁判、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两个方面。
1.一般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的事项主要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调查取证以及代为其他诉讼行为 。
司法协助应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和要求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
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协助的事项,有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协助。
2.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的裁判 ;需要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可以通过两种途径,
(1)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 ;
(2)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间的条约规定或互惠关系,
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
外国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3.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 237至 249,251至 261、
266至 269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4至 306、
308至 311,318条。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涉外民事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
2.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 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时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3.司法豁免原则 。 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在下列情形下,
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不再享有司法豁免权,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 ;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讼的 ;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 。
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 。
5.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主要掌握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确定管辖的原则
(1)凡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有一定联系的,
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 。
(2当事人在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依法自愿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
(3)维护国家主权 。
2.牵连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
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应诉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5.专属管辖
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 。
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 ;但双方共同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与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和送达,视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无住所而定,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 ;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和送达的一般规定,反之,
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与送达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满 6个月,即视为送达 。
2.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 30日内提出答辩状 。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决定 。
3.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间均为 30日 。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限的限制 。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与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同样视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无住所而定,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一般规定,
反之,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
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
四、涉外财产保全
关于涉外财产保全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
2.法院准许诉前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期限是 30日,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3.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 。
五、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司法协助包括一般司法协助和对外国法院裁判、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两个方面。
1.一般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的事项主要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调查取证以及代为其他诉讼行为 。
司法协助应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和要求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
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协助的事项,有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协助。
2.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的裁判 ;需要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可以通过两种途径,
(1)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 ;
(2)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间的条约规定或互惠关系,
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
外国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3.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 237至 249,251至 261、
266至 269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4至 306、
308至 311,3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