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主管和管辖
人民法院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称为主管。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的各个法院之间,在受理民事案件上的分工,称为管辖。主管和管辖在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
特别是管辖问题,尤其重要,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8-21条的规定,我国四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如下,
(一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一切民事案件
(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
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这些案件是,
(1)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 ( 均为中级法院 ) 管辖 。
(2)专利纠纷案件 。 专利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3)涉外民商事案件 。 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规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
(4)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
(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
二、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法院辖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 "原告就被告 "。被告是公民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里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
(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第 4-17条,对一般地域管辖作了补充规定,这些规定应当认真掌握。
三、特别地域管辖
特别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来说的,是按照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地域管辖 。 当然,这种地域管辖一般也不排除 "原告就被告 "的原则 。
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有 9种,
(一 )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
准许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如果双方当事人有选择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
应当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具体来说,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购销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履行地 。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履行地 。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能视为合同履行地 。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或交货地,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约定的履行地为履行地 。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末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
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侵权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这里说的侵权行为地,
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地 。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下列案件也属于侵权案件,
1.侵犯名誉权的案件 。 这种案件也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案件 。 这种案件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3.海事侵权案件 。 这种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9-31条的规定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
(三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 )票据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票据支付地指票据上载明的支付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以票据付款人 (包括代理付款人 )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支付地。
其他几类案件
(五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见,民事诉讼法,第 28条 。
(六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纠纷案件
见,民事诉讼法,第 30条 。
(七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纠纷案件
见,民事诉讼法,第 31条 。
(八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 。
见,民事诉讼法,第 32条 。
(九 )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见,民事诉讼法,第 33条。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无论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无权加以变更的诉讼管辖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的管辖为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另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自行选择其争议的管辖法院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5条的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合同纠纷案件 。
2.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3.双方当事人只能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
4.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5.当事人的选择应当确定、单一。
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指几个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 。 选择管辖,指几个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
由原告选择其中的一个法院受理案件 。 前者是从法院这个角度说的,后者是从当事人这个角度说的 。
,民事诉讼法,第 35条规定,几个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
,意见,第 33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
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七、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指人民法院通过裁定形式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一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指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本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
学习移送管辖,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1.移送管辖对受移送法院有约束力 。 这就是说,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再自行移送出去,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2.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变更或者当事人住所地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 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有三种,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3.几个法院因为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学习指定管辖,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几个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当逐级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争议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第二,几个法院因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在管辖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任何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 。
(三 )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 。 管辖权的转移分两种情形,
1.自上而下转移 。 这里又分两种情形,其一是下级法院遇到困难,
报请上级法院审判的 ;其二是上级法院主动提审的 。
2.自上而下转移 。 即依法由上级法院审判的案件,经上级法院决定,移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不同。 首先,管辖权的转移是将案件从有管辖权的法院移交给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是将案件从无管辖权的法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其次,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而管辖权的转移则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第三,移送管辖并不征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而管辖权的转移有时 (直下而上转移 )要先征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提出的意见和主张 。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对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均有重要作用 。
(一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而且通常是被告 。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
(二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受诉法院接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 不管哪一种裁定,当事人不服的,都可以提起上诉 。
注 意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的,
不单指地域管辖,也包括级别管辖 。 当事人对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但不作裁定 。 如果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 。 上级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
如果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实体判决,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 另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应当按原告起诉时提出的请求额确定,立案后原告又增加请求额的,原则上不再变更,但原告故意规避法律的不在此限 。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 19,22-39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4-26,28,29,33-37条 ;
,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 (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第 1-4,6,8条 ;
,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4条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6,7条 ;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3、
5条。
人民法院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称为主管。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的各个法院之间,在受理民事案件上的分工,称为管辖。主管和管辖在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
特别是管辖问题,尤其重要,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8-21条的规定,我国四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如下,
(一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一切民事案件
(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
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这些案件是,
(1)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 ( 均为中级法院 ) 管辖 。
(2)专利纠纷案件 。 专利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3)涉外民商事案件 。 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规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
(4)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
(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
二、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法院辖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 "原告就被告 "。被告是公民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里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
(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第 4-17条,对一般地域管辖作了补充规定,这些规定应当认真掌握。
三、特别地域管辖
特别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来说的,是按照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地域管辖 。 当然,这种地域管辖一般也不排除 "原告就被告 "的原则 。
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有 9种,
(一 )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
准许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如果双方当事人有选择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
应当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具体来说,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购销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履行地 。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履行地 。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能视为合同履行地 。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或交货地,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约定的履行地为履行地 。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末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
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侵权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这里说的侵权行为地,
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地 。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下列案件也属于侵权案件,
1.侵犯名誉权的案件 。 这种案件也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案件 。 这种案件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3.海事侵权案件 。 这种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9-31条的规定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
(三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 )票据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票据支付地指票据上载明的支付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以票据付款人 (包括代理付款人 )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支付地。
其他几类案件
(五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见,民事诉讼法,第 28条 。
(六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纠纷案件
见,民事诉讼法,第 30条 。
(七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纠纷案件
见,民事诉讼法,第 31条 。
(八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 。
见,民事诉讼法,第 32条 。
(九 )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见,民事诉讼法,第 33条。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无论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无权加以变更的诉讼管辖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的管辖为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另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自行选择其争议的管辖法院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5条的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合同纠纷案件 。
2.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3.双方当事人只能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
4.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5.当事人的选择应当确定、单一。
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指几个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 。 选择管辖,指几个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
由原告选择其中的一个法院受理案件 。 前者是从法院这个角度说的,后者是从当事人这个角度说的 。
,民事诉讼法,第 35条规定,几个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
,意见,第 33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
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七、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指人民法院通过裁定形式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一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指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本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
学习移送管辖,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1.移送管辖对受移送法院有约束力 。 这就是说,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再自行移送出去,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2.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变更或者当事人住所地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 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有三种,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3.几个法院因为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学习指定管辖,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几个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当逐级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争议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第二,几个法院因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在管辖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任何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 。
(三 )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 。 管辖权的转移分两种情形,
1.自上而下转移 。 这里又分两种情形,其一是下级法院遇到困难,
报请上级法院审判的 ;其二是上级法院主动提审的 。
2.自上而下转移 。 即依法由上级法院审判的案件,经上级法院决定,移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不同。 首先,管辖权的转移是将案件从有管辖权的法院移交给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是将案件从无管辖权的法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其次,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而管辖权的转移则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第三,移送管辖并不征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而管辖权的转移有时 (直下而上转移 )要先征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提出的意见和主张 。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对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均有重要作用 。
(一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而且通常是被告 。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
(二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受诉法院接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 不管哪一种裁定,当事人不服的,都可以提起上诉 。
注 意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的,
不单指地域管辖,也包括级别管辖 。 当事人对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但不作裁定 。 如果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 。 上级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
如果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实体判决,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 另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应当按原告起诉时提出的请求额确定,立案后原告又增加请求额的,原则上不再变更,但原告故意规避法律的不在此限 。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 19,22-39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4-26,28,29,33-37条 ;
,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 (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第 1-4,6,8条 ;
,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4条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6,7条 ;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3、
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