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诉
民事诉讼中的诉,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 这种请求有两个含义,其一是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其二是要求法院满足他的诉讼请求 。 诉有三个组成部分,其一是当事人,其二是诉讼标的,
其三是诉讼理由 。
学习这一章的内容,重要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予以解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 。 前者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指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物质实体 。
诉讼标的也不同于诉讼请求。前者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指当事人要求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而提出的设计方案。
二、诉的种类
诉有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
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 。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请求法院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2.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 ;这里说的一定义务,可以是给付金钱或财物,也可以是履行一定的行为 。 给付之付的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3.变更之诉: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既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 。 在变更之诉中,原告请求变更或消灭的一般是他与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他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比如,债权人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发生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的行为 。 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三、反诉
反诉,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通过法院向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 反诉不同于反驳 。 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进行辩驳,并没有向原告提出另一个新的请求,可以说是一种单纯的防御行为 。 反诉则是对原告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是通过进攻实现防御的行为 。
学习反诉,应掌握以下两个问题,
(一 )反诉的特点
反诉有四个特点,
1.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
即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
2.诉讼请求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
即反诉的提起依赖本诉,但反诉一经法院受理,便不再依赖本诉,
即使原告撤回本诉,反诉依然存在,法院不得以原告的本诉已经撤回为由,拒绝对反诉的审理 。
3.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 。
提起反诉,其目的在于对抗本诉 。 对抗的结果是抵消,吞并本诉,
或者使本诉失去意义 。
4.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性 。
这里所说的牵连性,一般是指反诉与本诉要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要么基于同一事实产生。
(二 )提起反诉的条件
1.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
2.在本诉程序开始后到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 。
如果本诉的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自然谈不到反诉 。 如果本诉的法庭审理已经终结,再允许提起反诉只能造成诉讼程序的迟延,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 至于第二审程序中能否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明确指出不予受理,但可以试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只能另行起诉 。
3.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反诉问题有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的,则不得在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诉讼 。
4.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性质的诉讼程序 。
5.反诉与本诉应当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四、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指法院将几个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
诉的合并有以下几种形式,
1.诉的主体合并
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详见共同诉讼 。
2.诉的客体合并
诉的客体合并,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讼请求,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 。 最常见的诉的客体合并的案件,就是离婚案件 。
3.因被告提起反诉而形成的诉的合并
4.因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形成的诉的合并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 126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4条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34条。
民事诉讼中的诉,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 这种请求有两个含义,其一是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其二是要求法院满足他的诉讼请求 。 诉有三个组成部分,其一是当事人,其二是诉讼标的,
其三是诉讼理由 。
学习这一章的内容,重要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予以解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 。 前者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指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物质实体 。
诉讼标的也不同于诉讼请求。前者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指当事人要求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而提出的设计方案。
二、诉的种类
诉有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
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 。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请求法院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2.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 ;这里说的一定义务,可以是给付金钱或财物,也可以是履行一定的行为 。 给付之付的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3.变更之诉: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既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 。 在变更之诉中,原告请求变更或消灭的一般是他与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他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比如,债权人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发生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的行为 。 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三、反诉
反诉,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通过法院向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 反诉不同于反驳 。 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进行辩驳,并没有向原告提出另一个新的请求,可以说是一种单纯的防御行为 。 反诉则是对原告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是通过进攻实现防御的行为 。
学习反诉,应掌握以下两个问题,
(一 )反诉的特点
反诉有四个特点,
1.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
即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
2.诉讼请求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
即反诉的提起依赖本诉,但反诉一经法院受理,便不再依赖本诉,
即使原告撤回本诉,反诉依然存在,法院不得以原告的本诉已经撤回为由,拒绝对反诉的审理 。
3.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 。
提起反诉,其目的在于对抗本诉 。 对抗的结果是抵消,吞并本诉,
或者使本诉失去意义 。
4.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性 。
这里所说的牵连性,一般是指反诉与本诉要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要么基于同一事实产生。
(二 )提起反诉的条件
1.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
2.在本诉程序开始后到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 。
如果本诉的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自然谈不到反诉 。 如果本诉的法庭审理已经终结,再允许提起反诉只能造成诉讼程序的迟延,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 至于第二审程序中能否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明确指出不予受理,但可以试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只能另行起诉 。
3.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反诉问题有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的,则不得在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诉讼 。
4.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性质的诉讼程序 。
5.反诉与本诉应当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四、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指法院将几个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
诉的合并有以下几种形式,
1.诉的主体合并
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详见共同诉讼 。
2.诉的客体合并
诉的客体合并,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讼请求,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 。 最常见的诉的客体合并的案件,就是离婚案件 。
3.因被告提起反诉而形成的诉的合并
4.因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形成的诉的合并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 126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4条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