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人 。 当事人一般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也有少数情况,
当事人起诉或被诉,并不是由于他们本人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保护职责 。 比如,清算组,
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以及为保护死者名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
学习当事人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 这种资格,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 。
公民 是,民法通则,确认的民事主体,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有诉讼权利能力 。 其诉讼权利能力和他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 法人 也是,民法通则,确认的民事主体,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有诉讼权利能力 。 其诉讼权利能力和它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致,始于依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 。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体现在其法定代表人身上 。 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集合体 。 哪些社会集合体属,其他组织,。 (,意见,第 40条 ) 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合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 。 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
体现在它的主要负责人身上 。
2.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 。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或宣告死亡 。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涉讼,
只能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 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有诉讼行为能力,可以亲自进行诉讼活动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和他们的诉讼权利能力一致,始于合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
根据通说的观点,当事人适格,指作为具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是依法对他人民事权益负有保护职责的人 。
当事人适格和诉讼权利能力不同 。 诉讼权利能力是抽象意义上的当事人适格,与具体案件无关 。 当事人适格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的,即在具体案件中有作为当事人的资格 。
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一般要看其是不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适格的当事人。
当事人不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不适格的当事人。但例外情况下,当事人虽然不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适格的当事人。比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作当事人,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作当事人,为保护死者名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作当事人,以及清算组作当事人等,都是适格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下列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应当这样确认,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文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纠纷,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
5.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的,以清算组为当事人 ;没有清算组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两类 ;其一是纯程序上的,比如起诉,
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申请调解,申请财产保全,进行质证和辩论等 。 其二是带有处分实体权利性质的,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 这一类诉讼权利如果委托给代理人,必须经过特别授权 。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
四、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指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案外人,使案外人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继续进行诉讼 。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由于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而发生的 。
比如,诉讼进行中,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诉讼权利义务也转移给继承人,由继承人作为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 。
再如,诉讼进行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合并,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合并后的法人,诉讼权利义务也转移给合并后的法人,由合并后的法人作为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 。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发生后,诉讼程序继续向前进行,原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继续有效。
五、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民事诉讼 。 共同诉讼由于把多数当事人置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也称为当事人的合并,或者诉的主体合并 。
共同诉讼有两种,即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一 )必要的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必要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权利,要么有共同义务 。
也就是说,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
2.必要共同诉讼的几种法定情形(见,意见,)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只有全体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才适格,法院做出的判决才可能是正确的。诉讼开始后,如果发现共同诉讼人一方有遗漏,
必须追加当事人。追加当事人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既不放弃实体权利,又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 ;被追加的原告不参加诉讼的,
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当追加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缺席判决。
4.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独立享有权利,独立承担义务 。 至于一个人的诉讼行为是否对他人有效,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即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
(二 )普通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
若干独立民事案件合并为普通共同诉讼,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第二,由同一个受诉法院管辖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第四,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第五,合并审理节省人力,物力,加速案件的审理 。
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
六、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指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由其中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
其他人虽然不参加诉讼活动,但法院判决仍然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型式 。
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全体当事人参加诉讼话动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 诉讼代表人一身二任,他们既是当事人,又是其他当事人的代理人 。 由于他们是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承担当事人的义务,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
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数众多指 10人以上,
诉讼代表人为 2-5人 。
代表人诉讼有两种,一种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种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一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指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由众多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而形成的代表人诉讼 ;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诉讼代表人可以由全体当事人共同推选产生,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这一部分的代表人参加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如果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可以自己参加诉讼 ;如果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可以另行起诉。
(二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指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由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其效力及于全体的代表人诉讼 。
学习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尚未确定 。
2.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须发出公告,通知末起诉的权利人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登记 。
3.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依次是,(1)由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2)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代表人 ;(3)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 。
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其效力及于向法院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直接适用该判决,无需另行裁判。
七、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权利,或者虽然不主张独立权利,但由于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相对原、被告而言,为第三方当事人。该第三方当事人又分为两种,一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一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主张独立权利,而且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形成两个诉的合并,其为参加之诉的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共同原告的区别:共同原告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权利是独立的 。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不得以职权追加其为第三人 。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讼原告撤诉后的处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讼原告撤回起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
(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不主张独立权利,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第三方当事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是他人之间的诉讼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原告一方或者被告一方之间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根据这一法律关系,如果该当事人败诉,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形成两个诉的合并审理,其一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本诉讼,其二是第三人与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参加之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往往是参加之诉的被告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决定他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但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本诉讼的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回本诉讼。至于对第一审判决能否提起上诉,则取决于判决的内容,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反之,则无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共同被告的区别
共同被告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共同的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义务是独立的。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其一为法院依职权追加,其二是自己提出申请。
5.不得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几种情形
司法解释,
(1)参加之诉专属其他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书面协议,
将争议提交其他法院管辖的 ;(4)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案外人 ;(5)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有证据证明己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己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 ;(6)己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 49一 56条 ;
,意见,第 40,58条,第 65,66,69,15160,162,183、
211条 ;
,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 (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第 9
一 11条 ;
,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5,6条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93一 95条 ;
,关于适用 (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 24,27一 29
条 ;
,关于适用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4一 128条。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人 。 当事人一般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也有少数情况,
当事人起诉或被诉,并不是由于他们本人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保护职责 。 比如,清算组,
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以及为保护死者名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
学习当事人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 这种资格,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 。
公民 是,民法通则,确认的民事主体,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有诉讼权利能力 。 其诉讼权利能力和他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 法人 也是,民法通则,确认的民事主体,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有诉讼权利能力 。 其诉讼权利能力和它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致,始于依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 。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体现在其法定代表人身上 。 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集合体 。 哪些社会集合体属,其他组织,。 (,意见,第 40条 ) 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合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 。 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
体现在它的主要负责人身上 。
2.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 。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或宣告死亡 。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涉讼,
只能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 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有诉讼行为能力,可以亲自进行诉讼活动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和他们的诉讼权利能力一致,始于合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
根据通说的观点,当事人适格,指作为具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是依法对他人民事权益负有保护职责的人 。
当事人适格和诉讼权利能力不同 。 诉讼权利能力是抽象意义上的当事人适格,与具体案件无关 。 当事人适格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的,即在具体案件中有作为当事人的资格 。
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一般要看其是不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适格的当事人。
当事人不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不适格的当事人。但例外情况下,当事人虽然不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适格的当事人。比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作当事人,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作当事人,为保护死者名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作当事人,以及清算组作当事人等,都是适格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下列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应当这样确认,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文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纠纷,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
5.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的,以清算组为当事人 ;没有清算组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两类 ;其一是纯程序上的,比如起诉,
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申请调解,申请财产保全,进行质证和辩论等 。 其二是带有处分实体权利性质的,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 这一类诉讼权利如果委托给代理人,必须经过特别授权 。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
四、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指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案外人,使案外人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继续进行诉讼 。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由于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而发生的 。
比如,诉讼进行中,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诉讼权利义务也转移给继承人,由继承人作为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 。
再如,诉讼进行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合并,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合并后的法人,诉讼权利义务也转移给合并后的法人,由合并后的法人作为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 。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发生后,诉讼程序继续向前进行,原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继续有效。
五、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民事诉讼 。 共同诉讼由于把多数当事人置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也称为当事人的合并,或者诉的主体合并 。
共同诉讼有两种,即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一 )必要的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必要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权利,要么有共同义务 。
也就是说,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
2.必要共同诉讼的几种法定情形(见,意见,)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只有全体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才适格,法院做出的判决才可能是正确的。诉讼开始后,如果发现共同诉讼人一方有遗漏,
必须追加当事人。追加当事人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既不放弃实体权利,又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 ;被追加的原告不参加诉讼的,
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当追加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缺席判决。
4.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独立享有权利,独立承担义务 。 至于一个人的诉讼行为是否对他人有效,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即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
(二 )普通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
若干独立民事案件合并为普通共同诉讼,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第二,由同一个受诉法院管辖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第四,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第五,合并审理节省人力,物力,加速案件的审理 。
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
六、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指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由其中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
其他人虽然不参加诉讼活动,但法院判决仍然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型式 。
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全体当事人参加诉讼话动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 诉讼代表人一身二任,他们既是当事人,又是其他当事人的代理人 。 由于他们是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承担当事人的义务,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
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数众多指 10人以上,
诉讼代表人为 2-5人 。
代表人诉讼有两种,一种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种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一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指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由众多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而形成的代表人诉讼 ;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诉讼代表人可以由全体当事人共同推选产生,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这一部分的代表人参加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如果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可以自己参加诉讼 ;如果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可以另行起诉。
(二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指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由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其效力及于全体的代表人诉讼 。
学习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尚未确定 。
2.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须发出公告,通知末起诉的权利人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登记 。
3.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依次是,(1)由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2)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代表人 ;(3)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 。
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其效力及于向法院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直接适用该判决,无需另行裁判。
七、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权利,或者虽然不主张独立权利,但由于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相对原、被告而言,为第三方当事人。该第三方当事人又分为两种,一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一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主张独立权利,而且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形成两个诉的合并,其为参加之诉的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共同原告的区别:共同原告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权利是独立的 。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不得以职权追加其为第三人 。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讼原告撤诉后的处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讼原告撤回起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
(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不主张独立权利,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第三方当事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是他人之间的诉讼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原告一方或者被告一方之间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根据这一法律关系,如果该当事人败诉,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形成两个诉的合并审理,其一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本诉讼,其二是第三人与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参加之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往往是参加之诉的被告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决定他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但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本诉讼的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回本诉讼。至于对第一审判决能否提起上诉,则取决于判决的内容,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反之,则无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共同被告的区别
共同被告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共同的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义务是独立的。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其一为法院依职权追加,其二是自己提出申请。
5.不得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几种情形
司法解释,
(1)参加之诉专属其他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书面协议,
将争议提交其他法院管辖的 ;(4)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案外人 ;(5)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有证据证明己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己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 ;(6)己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 49一 56条 ;
,意见,第 40,58条,第 65,66,69,15160,162,183、
211条 ;
,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 (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第 9
一 11条 ;
,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5,6条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93一 95条 ;
,关于适用 (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 24,27一 29
条 ;
,关于适用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4一 1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