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破产程序
破产,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理清算,按一定比例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债权人,从而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破产制度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企业破产法,(试行 ),其二是,民事诉讼法,
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前者适用于国有企业法人破产,后者适用于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合伙组织不存在破产问题。
一、破产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法,(试行 )规定的破产条件,
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企业是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
其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企业是地区 (含本级 )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其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纳人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另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也可以将本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三、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 。 如果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首先确认债权 。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其他企业应当提交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
对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者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债权人借申请破产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 受理破产申请后才发现上述问题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 申请人对上述两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
三、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作好以下工作,
(1)组成合议庭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
(2) 中止对债务人的其他执行程序 ;
(3)通知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 ;
(4)如果企业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
又不能立即宣告破产,成立清算组,可先成立企业监管组 。 企业监管组的职责参见,破产规定,第 18条 。
至于涉及债务人的正在审理的案件如何处理,
见,破产规定,第 19,20条。
四、债权人会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 )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 所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是监督机构,也是决议机构,其宗旨在于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 。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见,企业破产法,
(试行 )第 15条 。
债权人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3以上 。
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 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
五、和解与整顿
破产案件受理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 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建议 。 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人民法院认可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破产程序 。 和解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恢复破产程序 。
债权人申请国有企业破产的,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 。 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 。
六、破产宣告
债务人有,破产规定,第 3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宣告破产 。
宣告破产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企业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成为破产人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变为破产债权人,其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 ;(3)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利息计算到破产宣告时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
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因民事诉讼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立即通知予以解除,并办理移交手续 。
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破产宣告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 30日内作出裁定七、清算组
清算组是法院领导下的临时性的工作机构,应当于宣告破产之日起 15日内成立 。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 。 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
清算组的职责参见,破产规定,第 50条 。
破产企业有,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 35条规定的不法行为,致使企业财产无法收回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 ;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
(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 。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见,破产规定,第 71条和第 82条 。
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由清算组进行。经法院同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追回债权。
九、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构成见,破产规定,第 55条 。
,破产规定,第 61条规定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破产清偿
破产财产经清算组清理清算后提出分配方案 。 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
(3)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
另外,破产企业有,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 35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1年内被查出的,由法院追回财产,再行清偿。
重点法条
,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 15,16,26,28、
30,31,32,35,37,40条;
,民事诉讼法,第 199,204,206条;
,破产规定,第 1,2,4,5,9条,第 12至第 15条,第 18至 20条,第 25,26,28,32、
36,38,43,45,49,第 55至 61条,第 64、
71,90,95,101,10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