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排除干扰,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对这一章,重点掌握两个问题,
一、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见,民事诉讼法,第 100- 103条,10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3,124
条 ;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 第
97条,100条 ;
,证据规定,第 80条 。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程序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 5种,即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 。 5种强制措施中,重点掌握拘传,
罚款和拘留 。
(一 )拘传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以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大理人 。
2.拘传的条件是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3.拘传的程序是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 ;经院长批准,由法警执行。
(二)罚款
1.罚款的数额是,对个人为 1000元以下,
对单位为 1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 。
2.罚款的程序是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制作罚款决定书 。
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
(三 )拘留
1.拘留的时间为 15日以下 。
2.拘留的程序与罚款的程序相同 。
需要注意的是,
(1)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适用 。
(2)对同一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 100一 10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12、
113,115,117,119,303条 ;
,执行规定,第 97,10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