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义务,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无异议又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简便快捷的督促债务人还债的程序 。 督促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督促程序中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的争议,无需开庭审理,也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对质,是一种非讼程序 。 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实行一审终审制 。
本章应掌握以下内容,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
5.债权人须向法院提交申请书 。
6.债权人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
提出申请。
二、对支付令案件的审查和处理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后,法院应当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 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债权人 。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进一步审查 ;审查由审判员一人进行 。 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在受理之日起 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 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 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人民法院应向债务人本人直接送达文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
可适用留置送达 。 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债务人拒不履行的,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三、债务人异议
债务人对支付令如有异议,有权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日内,
以书面形式提出。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
均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日内,
既不提出异议,又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 189,191,19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5,218、
220,221,223条
,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
5,6,8,9,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