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
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强制措施,
迫使义务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活动。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
一、执行的原则
1.执行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
2.执行的对象只能是一定的财产和行为,不能是被执行人的人身 。
3.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与兼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相结合 。
4.当事人申请执行与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 。
5.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
6.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 。
二、执行机构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三、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须为具有给付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 2条的归纳,执行依据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
四、执行管辖
1.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一般由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
3.国内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执行 ;证据保全裁定,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执行 。 涉外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由相应的中级法院执行 。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
五、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又称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某一财产的执行提出不同意见,对该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 在审查执行异议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 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继续执行 ;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 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 。 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
六、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一定情况下,依法将由本院管辖的案件委托有关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 15日内开始执行,
不得拒绝 。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在 30
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 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
关于委托执行,,执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0]第 9号]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中的许多内容改变了,意见,中关于委托执行的解释,在复习中应予注意。
七、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当将协议的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 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19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 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
八、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时无力履行义务时,向法院提供担保,
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期限的一种变通性制度 。 关于执行担保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第三人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 。
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
2.执行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
八、执行担保
3.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 1年 。
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恶意处分担保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
4.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 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
5.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
九、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可以依法变更或追加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承担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应由法院的执行机构依法作出裁定。被执行主体变更或追加的具体情形,参见,民事诉讼法,第 213条,,意见,
第 271条至 274条及,执行规定,第 76至第
82条。
十、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有关机关撤销,将已执行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4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 。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 。 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
十一、执行开始
执行程序开始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权利人申请执行,二是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
1.权利人申请执行 。
关于申请执行,应重点掌握申请执行的期限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 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 6个月 。 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2.移送执行 。
可以移送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限于下列范围,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
十二、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
十三、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形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形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法律制度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4条和,执行规定,第
10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十三、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
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17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
10.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执行中止,法院应作出裁定 。 执行中止的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 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法院应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
十三、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形,执行程序无法或没有必要进行下去,从而非正常地结束执行程序的法律制度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比如,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 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
执行终结,法院应作出裁定 。 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 207,208,211至 214,217至
219,221至 224,231,232,234至 23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54,255,263,264、
266,272,274,277,278,283,284,293至 295、
298,303条
,执行规定,第认 6,9,10至 17,19,33,37、
40,46,50至 56,60至 69,71,74,76至 81、
85,88,90,96,102,105,113,1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