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人民法院代为诉讼行为的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有两种,其一是法定代理人,其二是委托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在人民法院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民法规定的监护权和婚姻法规定的亲权,而且是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诉讼申处于与当事人相类似的地位,但又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在人民法院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
在我国,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代理权限,另一种是特别代理权限 。 一般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只能代行一般性的诉讼权利,不能代为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 。
特别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
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可以不再出庭。
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一章涉及的重点法条是,
,民事诉讼法,第 57一 6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8,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