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本章学习提示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商独资企业法引入案例
2007年 11月,中国某工业公司与日本某有限责任公司商议成立一家中日合资经营企业,日方先提出了合资企业的协议草案。草案中有下列条款:
第 1条: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 2条:双方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必须在 3个月内缴纳,并且不能少于认缴出资额的 15%。
第 3条:双方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或向第三者转让出资,
转让出资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第 4条: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
第 5条: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日本国法律。
中方看了草案后认为其中多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进行修改。请分析上述条款中,跟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有冲突的地方。
外商投资企业在出资、经营组织、管理机构、注册资本的减少、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剩余资产的分配等方面跟一般的公司企业都有不同,并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有很多不同,通过本章的学习,您将掌握基本的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内容。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而设立的企业。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终止和解散等行为活动,以及解决中外双方争议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按照利用外资的形式不同分别立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要包括 1979年 7
月 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过 1990年和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简称,合营企业法,),1983年 9月 20日国务院公布并经 1986年,1987年和 2001年三次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关于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是依照,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由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我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股权式合营企业。
二、合营企业的企业形式和法律特征
,合营企业法,第 4条第 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
其特征如下:
1,属于中国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责任。
2,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3,不设立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直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4,股权式的合营企业。
三、合营企业的设立条件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
符合下列一项或者数项要求:
⒈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⒉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
见效快、收益大;
⒊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⒋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四、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具体来说包括申请立项、
报批协议、合同和章程以及登记注册三个阶段。
五、合营企业的资本制度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
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从来源分包括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在合营企业合同中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六、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或者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1,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制度
2,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1,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合营企业中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 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认,然后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董事的任期为 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 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 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2,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其人员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或任命。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案例分析某西方跨国公司 A拟向中国内地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如下:
在上海寻求一位合营者,共同举办一家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注册资本 1200万美元,外方出资
1000万美元,公司拟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管理机构。
请问该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合营企业法,
的规定?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 4月 13日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该法于 2000年 10月 31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作了修正,本法及其他具体法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
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合作者)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
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中国其他有关法规,用书面合同约定合作条件,并经国家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经济组织。
二、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1,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2,按照合作各方的约定比例来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
3,可以选择设立董事会、联合管理机构或者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
4,如果符合法人条件,则可以获得法人资格,如果不具备法人的条件,则可以采取联营式的企业形式
5,外方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剩余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三、合作企业的设立根据,合作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和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
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者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30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
组织形式:合作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
管理机构:董事会制、联营管理制、委托管理制案例分析
某西方跨国公司 A拟向中国内地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如下:
在北京寻求一位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合作期限 8年,
注册资本 200万美元,外方出资占 70%,以合作企业作担保贷款 50万美元作为投资,合同双方约定,外方在前五年先行收回投资,中外双方按 10%,90%分红,后三年按出资比例分红,合作期限满后,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但给予外方剩余资产 20%的补偿。
问题:该份投资计划中哪些与我国的,合作企业法,规定不符?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是调整外资企业在设立、管理、
经营、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年 10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1990年 12月 12日发布)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资企业的特征
1,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企业。
2,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由外国投资者经营管理。
3,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三、外资企业的设立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是:
1.先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2.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等; 3.审批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如予批准就发给批准证书; 4.外国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30 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
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五、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有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七、外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年内缴清。 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 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90天内缴清。
本章小结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本章介绍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三种形式,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并分别介绍了这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企业特征、出资方式、经营组织、利润分配、风险承担以及剩余资产的分配等主要内容。
思考题
1.简述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者之间的异同?
2.简述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什么?
4.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什么样的经营组织机构?
5.外商独资企业具有何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