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知识产权法学习提示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和特征,知识产权法的定义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
掌握著作权法的定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条件和种类以及不构成作品的范围。
掌握著作权的内容、保护期限以及著作权保护的例外。
掌握专利权的客体、专利保护的要件以及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掌握专利权的内容、保护期限以及对专利权的限制。
掌握商标的概念和构成要素、商标权的内容。
掌握商标的注册程序以及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引入案例
某广播电台播出由著名评书演员陈某播讲的长篇评书,呼家将,。这部评书是陈某根据方某的同名长篇小说改编。评书播出后,社会反映不错,听众日渐增多,广播台利用演播前
1分钟投了两条广告,获利颇丰。评书演播到 1年后,方某始得知此评书是自己小说改编而成。方某就到广播电台询问稿酬,广播电台称该稿酬已付给了陈某,方某找到陈某,陈某称广播电台付的酬劳只是其演播费,并没有其他稿酬。
问:评书,呼家将,属何种性质的作品?由何人亨有著作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这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有权( exclusive
right)。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在断拓展。早期的知识产权所涵盖的范围比较狭窄,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根据 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 2条,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下列相关权利;( 1)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
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创造活动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缔结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协议)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
( 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 copyrights and
related rights);( 2)商标权;( 3)地理标记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信息( undisclosed information)专有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区别。
智力成果可以同时为若干主体共同使用,而不发生有形的损耗。因此,智力成果公布或公开后,许多人可以同时使用。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三、知识产权的立法概述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自 19世纪末,在一些知识产权大国的推动下,产生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
中国已经参加了许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主要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的日内瓦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四、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智力成果广泛传播,以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
(三)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节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法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中非常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著作权法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是狭义的著作权法,就单指
1991年 6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另一个是指广义的著作权法,它包括有关行政机关或地方人大结合本地方特点所颁布实施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要指的是 1991年 5月 3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二、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受著作权保护的智力创作成果,即作品。
我国 2002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近年来,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进一步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范围。
(一)构成作品的条件
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主要是作者创作的作品。
因此,对作品的认定是保护创作者权利的前提。根据知识产权法原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②具有独创性,即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完成的;③具有某种具体客观的表现形式;④能够被固定在载体上,并能被复制使用;⑤不属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不予保护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范围,如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据此,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独创性
2.可复制性
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智力成果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 4条、第 5条规定了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第 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第 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或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作品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3条,作品包括下列种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作品; 4.戏剧作品;
5.曲艺作品; 6.舞蹈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 8.美术作品; 9.建筑作品; 10.摄影作品; 11.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12.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产品; 13.计算机软件; 14.数据库或其他材料的集合体;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主体就是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著作权法,第 9条著作权人包括两种:
1.作者
2.作者以外的其他享有著作权的人四、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主体享有的具体权利 。
我国 2001年,著作权法,第 10条规定,著作权主要包括人身权 ( 也称精神权利 ) 和财产权 ( 也称经济权益 ) 两种 。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
(一)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法律通常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规定不同的保护期限。我国,著作权法,第 20条规定,对于著作人身权,除发表权外,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法律保护。当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1.公民作品
公民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
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作品
这些主体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年,一般自作品首次发表时起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月 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
这类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月 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二)对著作权的限制
为了使作品更大限度地为社会、公众所利用,
促进文化、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各国都对著作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主要有三部分:第一,
合理使用( fair use);第二,法定许可;第三,强制许可。
1.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 2001年,著作权法,第 22条的规定,
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
( 1)个人使用;( 2)适当引用;( 3)新闻使用;( 4)教学使用;( 5)公务使用;( 6)
图书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使用;( 7)免费表演;( 8)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 9)翻译汉文字作品;( 10)盲文出版。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可以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
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 1)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的需要。
( 2)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3,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
六、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定义
邻接权( neighboring rights)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邻接权不同于著作权,其权利主体的劳动不产生新的作品,而是基于对作品的某种使用,即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的作品。
(二)邻接权的主要内容
1.表演者权
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3.广播电视组织权
4.出版者权七、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 46条、第 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 19种情形:
(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 5)剽窃他人作品
(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以改编、编译、
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
(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
(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
(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 13)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 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 15)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播放或复制广播、电视节目;
( 16)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 19)其他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法律责任
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本章案例
[案情 ]甲,乙两人共同创作一部长篇小说。初稿完成后,两人对初稿都不满意,打算抽时间再作修改。乙几次与甲商量尽早修改,甲一直抽不出时间。过了一段时间,甲再未问过此事。于是,乙请丙帮忙共同修改完稿,期间丁帮忙收集过资料。稿件在未经重大修改基础上进行了润色和文字性修改,后予以发表,署名乙、丙。出书后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某剧作家 A根据某制片人王某的要求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但未征得小说作者同意。王某拿到剧本后请著名导演张某将其拍成电影,放映后引起轰动,其中片头曲和主题歌分别由李某和吴某创作。陈某随即将作品译成藏文,在国内出版。但事先也未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小说原著也 被多家图书馆收藏。某大学中文系从该校图书馆中复制了 15本作为教学之用。
问题
① 若甲认为其也参加了创作,而且小说也确实和初稿绝大部分相同,因此也要求享有著作权,其要求是否合法?
②若丁也要求享有著作权,丁的要求是否合法?
③ A是否侵权?
④假若王某 (制片人 )征求了原著作者同意后将其摄制成影片,请问王某享有著作权吗 是什么权利?
⑤ 导演张某认为其也应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电影发行后获得的利润也有份,张某看法是否正确?
⑥李某和吴某各享有哪一部分作品的著作权?
⑦陈某是否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⑧某大学图书馆复制原著是否侵权 为什么?
答案
① 合法。著作权法第 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在本案中,小说的初稿由甲乙共同完成;乙丙并未作重大修改,不能说是再次创作,甲当然享有著作权。
②不合法。著作权法第 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伤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条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③ 侵权。著作权法第 45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改编其作品的,视为侵权行为。
④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 15条规定:电影,电视,
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
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⑤不完全正确。根据第 15条,张某只享有署名权。
⑥ 李某享有插曲署名权,吴某享有主题歌署名权。但该音乐作品可以单独使用。因此,
李某和吴某对其音乐作品还享有其他著作权,
如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
⑦根据第 22条的规定。陈某没有侵犯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⑧同样根据第 22条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第三节 专利法
一,专利的概念
专利具有两层含义:第一,指专利权,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其发明创造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第二,专利技术,指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并赋予专有权的发明创造出。
二、专利权的客体
2000年,专利法,第 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号外观设计。”可见,我国专利权利保护的客体有三种: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三、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不授予专利权: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
2.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 25条的规定,下列技术领域不适用专利法:
( 1)科学发现;
(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4)动物或植物品种
( 5)用原子核变方法获得的物质四、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一)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 novelty)
2.创造性( creativeness)
3.实用性( utility)
(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 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岂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所指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
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五、专利权的取得
(一)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这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主要通过两种途径确定,一是依法律规定,二是依合同约定。
(二)取得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申请和受理
2.初步审查
3.实质审查
4.授权决定、登记和公告六、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2.进口权
3.转让权
4.实施许可权
5.放弃权
6.标记权
7.其他权利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缴纳专利年费,二是实施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七、对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是政府授予发明者就其研究开发的新技术在一定期限期内的专有权。但是,这种专利权不是绝对的。为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各国专利法均对专利权作了一定的限制,允许一些主体在一定情况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技术。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限制主要有两项: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权利用尽
权利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首次销售到市场上后,专利权人的权利即穷竭。
2.先用权
先用权的内容是:如果有人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在制造与该申请主题内容相同的产品或使用与该项申请主题内容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临时过境
临时过境是指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专为科学试验目的的使用
我国,专利法,第 63条第 3条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强行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允许申请者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并向其颁发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如下:
1.拒绝许可
,专利法,第 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紧急状态和公共利益需要
,专利法,第 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之间经常存在相互的依存关系,后一专利的使用依赖于前一项专利的实施,若不利用前一项专利则无法实施。在此情况下,如果两个专利权人无法在合理的条件下签订许可合同,则两项专利都不能付诸实施。为了有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TRIPS协议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第 50条规定,实施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1两项发明创造专利必须是相关的、从属的,其实施又是相互依赖的,不能单独实施; 2后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在技术上更为先进,且是“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3必须是两项相关的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并且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以上是专利法列举但不是穷尽的起动强制许可的情形。各国根据其社会、经济和政治情况在其他情况下对相关专利实行强制许可。
本章案例
[案情 ]1990年 11月 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 HA735-50
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 1992年 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 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 1990年 7月 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
香山公司发表的 HA735- 50型电话机的图片。于是,1992年 10月 13日,
先锋厂携带 l990年 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 HA735- 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问题
香山公司 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
答案与分析
香山公司 HA735— 50型电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宣告无效,先锋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理由如下:我国
,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特征有着不同的要求,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征,而外观设计专利只要求具有新颖性。,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本案中,香山公司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公开出版的,神州电子,杂志上以图片的形式发表过,则失去了其新颖性,
虽然是自己发表的,但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况。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据以上规定可看出香山公司在,神州电子,杂志上公开其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可据此宣告读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由于专利权无效,先锋厂的专利侵权便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驳回香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四节 商 标 法
一,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 一 ) 商标的含义
商标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提供者地其生产,
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显著标记,商标是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标记,同时,也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一项重要依据 。
(二)商标的构成要素
1.商标标记
2.标记的显著性
(三)商标的种类
1.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集体商标
3.证明商标
4.驰名商标
(四)商标法概述
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将商标作为工业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后经多次修订,
对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独立性、驰名商标、商标的禁用标记、服务标记、集体商标等作了规定。此后,
许多国家于 1891年缔结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94年,TRIPS协议对商标的构成要素、地理标记的保护等做了具体的规定。我国于 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为了适用中国加入 WTO的需要,
该法先后于 1993年,2001年作了大幅度的修订。
二、注册商标
(一)必须使有注册商标的商品
一些商品与国计民生休威相关,国家对这类商品实行强制注册的制度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我国,商标法,第 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属于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禁止作为商标的标记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 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禁用标记
(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 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9)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
(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商品的种类物的名称,如“牛奶”、“手机”、
“自行车”等。商品的通名称或者图形缺乏显著性,可以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公用,不能作为其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专用标志。
(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等是商品本身的内在特点,缺乏显著性。如“牛皮”皮鞋,“人参”
牌人参酒、“圆形”面包等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形状的,这些标志不具有显著性。
三、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商标权由注册产生,并以核准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商标权的主体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三)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依法通过商标注册或使用商标而取得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通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即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一些商品实行强制注册的制度,未经核准注册商标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1.商标注册的程序
( 1)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
( 2)商标的审查
( 3)驳回申请
( 4)提出异议、复审
( 5)核准申请
(四)商标权的维持及使用
1.商标权的有效期及注册商标的续展
我国,商标法,第 37条、第 38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展,
即延长商标专用权的期限。续展应在注册商标有限期满前 6个月内申请。如果商标权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年,但续展的次数不限。
2.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注册后,商标权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其中,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即商标权人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排他性权利。同时,使用注册商标也是商标权人的一项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连续 3年停止使用,
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己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2002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37条规定: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使用注册标记,
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下角或者右下角。
注册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其商标,被许可人相应地支付给许可人使用费用的制度。我国,商标法,第 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中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的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 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四、商标权的争议与保护
(一)商标权争议
商标权争议是指注册商标权人认为注册在后的商标,与其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自在后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 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的请求。
(二)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 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些行为通常称为假冒商标);
(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的商品的;
(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即反向假冒);
(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赞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 52条第 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 1)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易使相关的公众产生误认的;
(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本章案例
二锅头集团败诉“醉流霞”商标侵权案
1998年 6月 26日,北京醉流霞商贸公司与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于签订了关于“醉流霞”商标使用协议书,约定醉流霞商贸公司买断二锅头酒业集团“醉流霞”酒的产权,永远开发、
永远使用,醉流霞商贸公司将继续开发“醉流霞”品牌系列酒,二锅头酒业集团今后不再使用“醉流霞”的注册商标;
醉流霞商贸公司灌装的系列酒只能由北京大兴酒厂灌装。
2002年 7月 16日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协议,约定“醉流霞”酒由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灌装后向醉流霞商贸公司供货。
2003年 1月 14日,二锅头酒业集团将“醉流霞”商标转让到二锅头酒业公司名下,但没有通知醉流霞商贸公司。今年 3
月中旬,二锅头酒业公司停止向醉流霞商贸公司供货,并向经销商发售了大量的“醉流霞”牌系列酒。 2004年 6月,醉流霞商贸公司认为,二锅头酒业集团将“醉流霞”商标转让给二锅头公司,未通知醉流霞商贸公司应属无效。二锅头公司不再供货侵犯了醉流霞商贸公司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
故请求法院判令二锅头酒业集团继续履行 1998年及 2002年协议;醉流霞商贸公司享有“醉流霞”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
确认二锅头酒业集团与二锅头公司签订的“醉流霞”商标转让合同无效;二锅头酒业集团与二锅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醉流霞商贸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用。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二锅头酒业集团与醉流霞商贸公司签订的 1998
年协议及 2002年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认真履行。从两份协议可知,只要醉流霞商贸公司存在,就享有对“醉流霞”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现在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形,所以醉流霞商贸公司主张继续履 行两份协议应予支持。
由于二锅头酒业集团向二锅头公司转让“醉流霞”商标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属有效。据法律规定,二锅头公司的受让行为并不影响上述两份协议所涉及的有关“醉流霞”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二锅头公司现在成为“醉流霞”商标的所有人,但是由于醉流霞商贸公司依然享有该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醉流霞商贸公司依然可以使用该商标,二锅头公司则不得使 用醉流霞商标,只享有所有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章小结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
专用性、地域性和实践性的特点。著作权也称版权,
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专利权,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其发明创造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
本章习题
1.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
2.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征是什么?
3.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定义是什么?
4.授予专利的必要要件是什么?
5.商标的定义、构成要素和种类是什么?
6.商标的侵权行为有那些?其法律制裁是什么?
推荐阅读材料
[1] 曲三强:,知识产权原理,。北京:中国监察出版社 2004年版。
[2] 费安玲:,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案,。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3年版。
[3] 黄勤南:,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4] 崇实、郭俊秀:,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