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税法学习提示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税收的概念与特征,税法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掌握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的概念和特点,其主要课税要素的内容。
掌握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其主要课税要素的内容。
掌握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的概念,其主要课税要素的内容。
引入案例
某中外合资企业为高层管理人员购买了住房,
所购房屋产权证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 8年,或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以完全拥有住房的所有权。
企业仅按发放给雇员的现金工资收入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实物所得没有履行代扣义务。试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第一节 税收的基本原理
一,税收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税收概念,税收是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
凭借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单位以及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特征,(一 )税收的强制性
(二 )税收的无偿性
(三 )税收的固定性
作用,( 1)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首要职能。 ( 2)税收成为调节社会经济活动,
均衡分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 ( 3)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一个重要杠杆。 ( 4)
税收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二、税法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税法和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法: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无偿征收一定货币或者实物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制度: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税负结构、
税收管理体制及征收管理制度的总称。它包括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及税务部门的工作规程。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有:
1.纳税人(课税主体) 2.课税对象(课税客体) 3.税目 4.税率 5.纳税环节 6.纳税期限 7.减税、免税 8.违章处理三、税收法律关系
(一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根据税法规定形成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1.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所以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
2.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一方享有征收权利,纳税一方负有缴纳义务,并不奉行等价有偿原则。
3.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以征纳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二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有: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或事件;
新的纳税义务人出现等。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有:税法的修订;纳税方式的变动;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纳税人难于履行原定的纳税义务等。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纳税义务人履行了纳税义务;纳税人符合免税的条件;税种的废除;纳税人的消失等。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
流转税
所得税
财产税
特定行为税
资源税一、流转税
流转税: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服务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税种。
流转税的征税对象是流转额,“流转额”既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也包括各种劳务、服务的业务收入额。
流转税这一税种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以产品新增加的价值,即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我国于 1984年 9月由国务院发布了,增值税条例 (草案 )》,开始试行增值税制度。 1993
年 1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 1994年 1月 1日起生效,
开始全面推行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增值税的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税率为 13%;除上述货物外,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基本税率为 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税率为 6%;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税率为零。
计征办法: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的办法,实行根据发货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
1993年 11月 26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 1994年 1月 1
日起施行。
纳税主体: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为
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土地增值税的免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三)消费税
消费税法概述: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征税范围:征税范围包括 11类产品,即烟、
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税率:采用比例税率。
(四)营业税
营业税: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1984
年 9月国务院颁布,营业税条例 (草案 )》,开始征收营业税。 1993年 12月 13日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4
年 1月 1日起施行。
纳税主体: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建筑安装、文化娱乐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
税目和税率:税目为 9个,分别为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率除娱乐业为 5%一 20%外,其余都为 3%--5%。
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营业额 × 税率
营业税的免征: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1)托儿所、
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案例
A企业缴纳营业税
A,B两企业长期合作,为感谢 B企业,A企业决定将自己的一部分专利技术赠送给 B企业,
并将自己的部分厂房无偿赠送给 B企业。
营业税与增值税不同,增值税对于无偿提供货物的行为也要征税,而营业税一般只对有偿提供的行为征税。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税。
(五)关税
关税:关税是主权国家对进出国境(或关境)
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可以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关税的纳税主体:关税的纳税主体是准许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准许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准许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海关依照关税条例审定的完税价格。
税率。关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优惠税率适用于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适用于未签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二、所得税
所得税:即收益税,是对企业和个人因为从事劳动、经营和投资所取得的各种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
所得税的特点主要有,( 1)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全年所得额或收益额。( 2)它以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为征税原则。( 3)它是国家对纳税人的收入直接进行调节的手段。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我国境内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1993年 12月 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 1994年 1
月 1日起施行,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了企业所得税制度,如 2000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
纳税主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为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国务院决定自 2000年 1月 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税对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税率: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33%。
税收优惠: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税收抵免: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特点,1、
纳税人具有特殊性,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确立税收管辖 范围;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确定较为复杂,征管难度大; 4、注重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税法的适用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两类。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国籍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两类。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取得的经营所得税率为 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 3%,总体税负是 3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 20%。
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
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
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 1993年
10月 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自 1994年 1月 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 1994年 1月 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具体包括:
( 1)工资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 9)财产转动所得。( 10)偶然所得。
( 11)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1)个人所得税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 6
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减除附加减除费用 3200元后的余额。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元)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500的 5 0
2 500至 2000的部分 10 25
3 2000至 5000的部分 15 125
4 5000至 20000的部分 20 375
5 20000至 40000的部分 25 1375
6 40000至 60000的部分 30 3375
7 60000至 80000的部分 35 6375
8 80000至 100000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 100000的部分 45 15375
( 2)个体工商户的街道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
第 6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元)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5000的 5 0
2 5000至 10000的部分 10 250
3 10000至 30000的部分 20 1250
4 30000至 50,000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 50000的部分 35 6750
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免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
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减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两种纳税方法。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都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对拥有应纳税财产的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包括:房产税和契税。
(一)房产税
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法是 1986年 9月 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从当年 10月 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税的税率: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税的免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除上述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契税
契税: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由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一种税。
我国契税方面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和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都自 1997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契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征税对象:我国境内所转移的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契税的税率:契税税率为 3%— 5%。
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如果前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的减征或者免征,(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四、特定行为税
特定行为税:又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对某些法定行为的实施征收的一种税。特定行为税具有鲜明的政策性和因时制宜的灵活性。特定行为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2000年开始暂停征收)、筵席税、屠宰税、
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本节只介绍印花税。
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有:立合同人、立账簿人、
立据人和领受人。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印花税的税率: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比例税率有五档,即千分之一、千分之四、万分之五、万分之三和万分之零点五。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单位税额均为每件伍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 × 适用税率。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凭证数量 × 单位税额
印花税的缴纳方法: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票: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
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9
种。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 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五、资源税
资源税: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狭义理解的资源税所指的资源只是矿产品和盐,连土地也没有包括在内。广义理解的资源税还包括土地资源税。
(一)资源税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和盐共有七类: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幅度:原油为 8— 30元/
吨;天然气为 2— 15元/千立方米;煤炭为
0.3— 5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为 0.5— 20
元/吨或者立方米;黑色金属矿原矿为 2— 30
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为 0.4— 30元/吨;
固体盐为 10— 60元/吨,液体盐为 2— 10元
/吨。
资源税的税额计算:(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销售的,其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 单位税额;( 2)纳税人将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或捐赠的,其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自用数量或捐赠数量 ×
单位税额;( 3)收购未完税产品,于收购环节代扣代缴资源税,其计算公式:应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数量 × 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减免:(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1)大城市 0.5元至 10元;
( 2)中等城市 0.4元至 8元;( 3)小城市 0.3元至 6
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2元至 4元。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 × 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
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
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三节 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重要制度。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是:
(一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根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二 )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具体划分如下: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
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 1993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 (简称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
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 75%,地方分享 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 50%。
税务机构改革实行分税制,必须进行税务机构改革,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体系,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中央税收体系由中央直接管理,地方税收体系由地方自行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各自的管理权限。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收税款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
(一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
根据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都必须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帐簿、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
进行核算。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
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的活动。
依法征税: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
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税款的代扣、代收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款的缴纳和延期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减税、免税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应纳税额的核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帐的; (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保全措施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出境管理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
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收与其他权利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
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代位权和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 73条、
第 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该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超纳税款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补缴和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该规定期限的限制。
(三)税务检查
1.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检查中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 )法律责任和税务争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2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千元以上 5千元以下的罚款。
偷税行为
偷税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
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抗税行为
抗税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于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发票行为
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 1)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 63条、第 65条、第 66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
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争议的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章小结
税收是人民以要求并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为目的,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以供国家提供公共服务之需的一种活动。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等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以把我国的现行税种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收税款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
本章习题
1.名词解释:税法 消费税 财产税 所得税
2.税收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3.我国税收的体系构成如何?
4.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5.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6.我国税款征收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推荐阅读
1.刘剑文:,税法学,(第二版),。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3年第 2版。
2.刘剑文、熊伟:,税法基本理论,。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3.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第 3版。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税收的概念与特征,税法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掌握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的概念和特点,其主要课税要素的内容。
掌握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其主要课税要素的内容。
掌握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的概念,其主要课税要素的内容。
引入案例
某中外合资企业为高层管理人员购买了住房,
所购房屋产权证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 8年,或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以完全拥有住房的所有权。
企业仅按发放给雇员的现金工资收入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实物所得没有履行代扣义务。试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第一节 税收的基本原理
一,税收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税收概念,税收是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
凭借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单位以及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特征,(一 )税收的强制性
(二 )税收的无偿性
(三 )税收的固定性
作用,( 1)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首要职能。 ( 2)税收成为调节社会经济活动,
均衡分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 ( 3)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一个重要杠杆。 ( 4)
税收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二、税法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税法和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法: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无偿征收一定货币或者实物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制度: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税负结构、
税收管理体制及征收管理制度的总称。它包括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及税务部门的工作规程。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有:
1.纳税人(课税主体) 2.课税对象(课税客体) 3.税目 4.税率 5.纳税环节 6.纳税期限 7.减税、免税 8.违章处理三、税收法律关系
(一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根据税法规定形成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1.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所以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
2.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一方享有征收权利,纳税一方负有缴纳义务,并不奉行等价有偿原则。
3.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以征纳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二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有: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或事件;
新的纳税义务人出现等。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有:税法的修订;纳税方式的变动;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纳税人难于履行原定的纳税义务等。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纳税义务人履行了纳税义务;纳税人符合免税的条件;税种的废除;纳税人的消失等。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
流转税
所得税
财产税
特定行为税
资源税一、流转税
流转税: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服务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税种。
流转税的征税对象是流转额,“流转额”既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也包括各种劳务、服务的业务收入额。
流转税这一税种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以产品新增加的价值,即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我国于 1984年 9月由国务院发布了,增值税条例 (草案 )》,开始试行增值税制度。 1993
年 1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 1994年 1月 1日起生效,
开始全面推行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增值税的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税率为 13%;除上述货物外,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基本税率为 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税率为 6%;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税率为零。
计征办法: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的办法,实行根据发货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
1993年 11月 26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 1994年 1月 1
日起施行。
纳税主体: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为
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土地增值税的免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三)消费税
消费税法概述: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征税范围:征税范围包括 11类产品,即烟、
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税率:采用比例税率。
(四)营业税
营业税: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1984
年 9月国务院颁布,营业税条例 (草案 )》,开始征收营业税。 1993年 12月 13日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4
年 1月 1日起施行。
纳税主体: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建筑安装、文化娱乐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
税目和税率:税目为 9个,分别为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率除娱乐业为 5%一 20%外,其余都为 3%--5%。
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营业额 × 税率
营业税的免征: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1)托儿所、
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案例
A企业缴纳营业税
A,B两企业长期合作,为感谢 B企业,A企业决定将自己的一部分专利技术赠送给 B企业,
并将自己的部分厂房无偿赠送给 B企业。
营业税与增值税不同,增值税对于无偿提供货物的行为也要征税,而营业税一般只对有偿提供的行为征税。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税。
(五)关税
关税:关税是主权国家对进出国境(或关境)
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可以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关税的纳税主体:关税的纳税主体是准许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准许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准许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海关依照关税条例审定的完税价格。
税率。关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优惠税率适用于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适用于未签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二、所得税
所得税:即收益税,是对企业和个人因为从事劳动、经营和投资所取得的各种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
所得税的特点主要有,( 1)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全年所得额或收益额。( 2)它以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为征税原则。( 3)它是国家对纳税人的收入直接进行调节的手段。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我国境内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1993年 12月 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 1994年 1
月 1日起施行,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了企业所得税制度,如 2000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
纳税主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为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国务院决定自 2000年 1月 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税对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税率: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33%。
税收优惠: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税收抵免: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特点,1、
纳税人具有特殊性,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确立税收管辖 范围;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确定较为复杂,征管难度大; 4、注重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税法的适用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两类。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国籍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两类。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取得的经营所得税率为 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 3%,总体税负是 3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 20%。
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
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
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 1993年
10月 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自 1994年 1月 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 1994年 1月 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具体包括:
( 1)工资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 9)财产转动所得。( 10)偶然所得。
( 11)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1)个人所得税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 6
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减除附加减除费用 3200元后的余额。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元)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500的 5 0
2 500至 2000的部分 10 25
3 2000至 5000的部分 15 125
4 5000至 20000的部分 20 375
5 20000至 40000的部分 25 1375
6 40000至 60000的部分 30 3375
7 60000至 80000的部分 35 6375
8 80000至 100000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 100000的部分 45 15375
( 2)个体工商户的街道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
第 6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元)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5000的 5 0
2 5000至 10000的部分 10 250
3 10000至 30000的部分 20 1250
4 30000至 50,000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 50000的部分 35 6750
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免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
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减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两种纳税方法。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都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对拥有应纳税财产的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包括:房产税和契税。
(一)房产税
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法是 1986年 9月 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从当年 10月 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税的税率: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税的免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除上述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契税
契税: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由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一种税。
我国契税方面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和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都自 1997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契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征税对象:我国境内所转移的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契税的税率:契税税率为 3%— 5%。
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如果前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的减征或者免征,(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四、特定行为税
特定行为税:又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对某些法定行为的实施征收的一种税。特定行为税具有鲜明的政策性和因时制宜的灵活性。特定行为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2000年开始暂停征收)、筵席税、屠宰税、
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本节只介绍印花税。
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有:立合同人、立账簿人、
立据人和领受人。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印花税的税率: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比例税率有五档,即千分之一、千分之四、万分之五、万分之三和万分之零点五。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单位税额均为每件伍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 × 适用税率。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凭证数量 × 单位税额
印花税的缴纳方法: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票: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
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9
种。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 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五、资源税
资源税: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狭义理解的资源税所指的资源只是矿产品和盐,连土地也没有包括在内。广义理解的资源税还包括土地资源税。
(一)资源税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和盐共有七类: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幅度:原油为 8— 30元/
吨;天然气为 2— 15元/千立方米;煤炭为
0.3— 5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为 0.5— 20
元/吨或者立方米;黑色金属矿原矿为 2— 30
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为 0.4— 30元/吨;
固体盐为 10— 60元/吨,液体盐为 2— 10元
/吨。
资源税的税额计算:(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销售的,其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 单位税额;( 2)纳税人将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或捐赠的,其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自用数量或捐赠数量 ×
单位税额;( 3)收购未完税产品,于收购环节代扣代缴资源税,其计算公式:应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数量 × 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减免:(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1)大城市 0.5元至 10元;
( 2)中等城市 0.4元至 8元;( 3)小城市 0.3元至 6
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2元至 4元。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 × 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
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
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三节 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重要制度。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是:
(一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根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二 )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具体划分如下: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
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 1993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 (简称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
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 75%,地方分享 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 50%。
税务机构改革实行分税制,必须进行税务机构改革,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体系,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中央税收体系由中央直接管理,地方税收体系由地方自行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各自的管理权限。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收税款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
(一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
根据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都必须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帐簿、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
进行核算。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
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的活动。
依法征税: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
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税款的代扣、代收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款的缴纳和延期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减税、免税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应纳税额的核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帐的; (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保全措施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出境管理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
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收与其他权利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
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代位权和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 73条、
第 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该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超纳税款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补缴和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该规定期限的限制。
(三)税务检查
1.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检查中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 )法律责任和税务争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2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千元以上 5千元以下的罚款。
偷税行为
偷税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
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抗税行为
抗税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于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发票行为
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 1)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 63条、第 65条、第 66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
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争议的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章小结
税收是人民以要求并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为目的,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以供国家提供公共服务之需的一种活动。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等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以把我国的现行税种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收税款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
本章习题
1.名词解释:税法 消费税 财产税 所得税
2.税收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3.我国税收的体系构成如何?
4.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5.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6.我国税款征收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推荐阅读
1.刘剑文:,税法学,(第二版),。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3年第 2版。
2.刘剑文、熊伟:,税法基本理论,。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3.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第 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