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司法学习提示:
1.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概念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
4.,公司法,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内容
5.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结构
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概念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3.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二、公司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可进行一下分类:
1.按照股东责任不同: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
2.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及人合资和两合公司
3.根据公司之间的依附关系不同: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4.根据公司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同,把公司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5.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继承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
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特征:
( 1)人数有一定限制。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 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2)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3)募股集资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股,不发行股票。
( 4)资本的不等额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
( 5)股份转让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转让受到较严格的限制。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依据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2.股东认缴出资。
3.验资。
4.公司设立登记。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二)董事会
(三)监事会
(一)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包括:
(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形式
3.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组成和选任办法
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方式
(三)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经理是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9)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和形成办法
2.监事会的职权
3.监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办法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
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职权 。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继承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其办法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被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股东人数没有最高限额的限制。
2.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3.募股集资的开放性。
4.股票可以自由转让。
5.经营信息公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 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1.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 1)发起人发起。( 2)订立公司章程。( 3)
发起人认购股份。( 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5)验资。( 6)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 1)发起人发起。( 2)制定公司章程。( 3)
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 4)公告招股说明书,
制作认股书。( 5)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和银行代收股款协议。 ( 6)验资。 ( 7)召开创立大会。 ( 8)申请设立登记。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及产生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和召集方式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公司法,共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构成及产生办法
2.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
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及表决方式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发行
二、股份转让一、股份发行
1.股票: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2.股份发行的相关规定
3.新股发行的相关规定二、股份转让
(一)记名股票的转让
(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三)股票转让的限制条件
(四),公司法,有关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规定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
三、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
(一)忠诚勤勉义务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接受股东质询三、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接受监督,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六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二、公司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股利分配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公司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一)公积金
公积金是股东权益的重要内容,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部分
资本公积是指由股东投入、但不能构成“股本”
或“实收资本”的资金部分,主要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投入资本汇兑损益、
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投资准备金等。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有两个,一是转赠资本,二是弥补亏损。
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
法定盈余公积。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
公司提取盈余公积主要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
(二)公益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5%--10%
作为公益金,公益金的主要用途是改善职工福利。
三、股利分配
公司在税前、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
不得分配股利。股东会、董事或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返还给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
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合并和分立
二、公司增资和减资
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一、公司合并和分立
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的程序如下:
1.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3.报批
4.重新登记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将一个公司变为两个获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增资和减资
(一)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即公司法人资格消失。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清算
1.组成清算组
2.清算组的职权第八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公司法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变更与破产清算的违法责任
(四)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五)主管机关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六)公司经营过程中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推荐阅读:
1.,公司法,全文
2.马其家,,公司法案例选评,,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6年 11月
3.刘天善、张力,,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 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