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学习提示:
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
什么是垄断行为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法律界定
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督检查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一)假冒、模仿、仿冒等混淆市场行为。
这种市场行为的共同特征是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的名称、标示,混淆市场,误导消费者购买,获取非法收入。包括如下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强制性交易行为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三)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
向交易方支付商品价款以外的金钱、财物、礼券等,达成交易目的、排斥竞争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是:
( 1)商业贿赂是有目的的行为,出自经营者的主观故意。
( 2)商业贿赂具有私密性。
( 3)商业贿赂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四)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特点、效果、用途或数量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说法。虚假宣传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 1)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
( 2)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 1)不为公众所知悉。
( 2)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或者经营信息。
(六)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特征有三: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
例外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九)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
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
(十)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招投标的目的在于通过投标者之间的竞争,选择最合适的投标人的有效做法。串通勾结投标行为不利于项目质量优质优价完成和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竞争。串通勾结招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 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勾结行为
(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的勾结行为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享有四种职权
1.询问权
2.查询复制权
3.检查权
4.处罚权。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1)强制行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没收非法所得。
(3)处以罚款。
(4)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法律责任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概述
二、垄断行为的法律界定
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四、法律责任一、反垄断法概述
1.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的实践
2.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二、垄断行为的法律界定
垄断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是一个法学概念。
经济学上的垄断分为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是企业在市场机制作用,由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存在,形成的市场实力和垄断地位。
行政垄断是政府对一些特定行业设置的行政性壁垒造成的。
(一)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定义: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以及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分类:
根据垄断协议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 5)联合抵制交易;
(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
(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转售则是指转售市场中的转售者通过批量购买经营者的服务再将其零售给个人和企业客户通过赚取其中的差价来盈利的行为,经营者指定转售的固定价格。
(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例外条款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适用于垄断协议的规定:
( 1)改进技术、研发新产品;
( 2)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同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或者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产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
(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根据以上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
(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的界定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
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反垄断法所称的经营者集中指以下三种形式:
( 1)经营者合并
( 2)控股集中或取得资产的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形成的集中;
(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 2)经营者集中的审批程序
3.审查经营者集中要考虑的因素
4.审查经营者集中的依据
5.经营者集中免于申报的情形
6.对于外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
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的行为
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
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一)反垄断调查机构及其职权
反垄断调查机构应依据职权主动调查,另外受理举报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反垄断调查机构应依据职权主动调查,另外受理举报调查。
(二)反垄断调查机构行使调查资格遵循的条件
1,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
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三)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员接受反垄断调查的权利和义务
1,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员接受反垄断调查的权利
2,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员接受反垄断调查的义务
(四)反垄断调查的进行和终止
1.反垄断调查行为的进行
2.反垄断调查行为的终止
3.反垄断调查行为的恢复四、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违法和赔偿损失。
(二)刑事法律责任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3.任一本自己喜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评析,。
4.沈四保,,美国反垄断法原理与典型案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 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