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二)特征
担保地位的从属性
担保履行的条件性
担保设立上的自愿性
担保债权的特定性
担保的财产权性质第五章 担保法
二、担保的分类
(一)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二)本担保和反担保
(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四)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五)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二节 保证
一、概念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五章 担保法
二、保证合同
(一)概念
保证合同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实现,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清偿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五章 担保法
(二)特征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
(三)形式及内容
形式
内容第五章 担保法
三、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一)债权人
(二)保证人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必须具有担任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
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保证人的范围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第五章 担保法
四、保证方式
(一)概念
(二)种类
(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成立方式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担保力度不同第五章 担保法
五、保证责任
(一)范围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五章 担保法
(二)保证责任期间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三)保证责任承担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主合同变更转让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
主债权同时享有担保物权的担保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
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章 担保法
二、抵押权的标的
(一)抵押权标的的范围
不动产
动产
权利
(二)抵押物的登记第五章 担保法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从物或从权利
孳息
代位物
(三)抵押物出租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
(四)抵押物转让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第五章 担保法
四、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实现方式
折价
拍卖
变卖第五章 担保法
(二)重复抵押时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
(三)不动产抵押权实现时的特殊问题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的分配第五章 担保法
第四节 质押
一、概念和特征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出质的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章 担保法
二、质押合同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
质押合同是单务合同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
质押合同是有名合同第五章 担保法
(二)形式和内容
形式
,担保法,第 64条
内容
,担保法,第 65条第五章 担保法
三、质权的标的
(一)概念
(二)种类
动产
权利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五章 担保法
四、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质权人享有的权利
占有质物的权利
收取孳息的权利
排除质权受侵害的权利
转质权
出卖质物的权利
转让质权的权利
费用偿还的请求权
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五章 担保法
(二)质权人的义务
质物或权利证书的保管义务
禁止处分义务
返还质物或权利证书的义务第五章 担保法
五、质押的效力
(一)质权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质权标的的范围
供担保的从物
质物的孳息和利息债权
代位物第五章 担保法
六、质押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实现方式
,担保法,第 71条
(二)追偿
,担保法,第 72条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五节 留置
一、概述
(一)概念
(二)性质
留置权的他物权性
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性
留置权的法定性
留置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第五章 担保法
二、留置权的成立
(一)必须是依法产生的
(二)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三)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第五章 担保法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担保范围
(二)标的物的范围
(三)适用范围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四)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第五章 担保法
四、留置权的实现
(一)实现形式
(二)行使条件
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能受偿
必须经过一定期间第五章 担保法
第六节 定金
一、概述
(一)概念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一定款项。
(二)种类
证约定金
成约定金
违约定金
解约定金
立约定金第五章 担保法
二、定金合同及其成立
(一)定金合同的概念
(二)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定金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当事人给付定金的数额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定金的效力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抗辩及补救
第四节 汇票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第六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发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第六章 票据法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法的概念
(二)票据法的特征
强行法
具有技术性
具有国际统一性
三、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第六章 票据法
四、票据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
五、票据的基础关系
(一)原因关系
(二)票据预约关系
(三)资金关系第六章 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一、票据权利概述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种类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第六章 票据法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
发行取得
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和时间第六章 票据法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概念
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
付款
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保全手续欠缺
(五)票据权利的瑕疵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更改第六章 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三节 票据抗辩及补救
一、票据抗辩
概念
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种类
物的抗辩
人的抗辩第六章 票据法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挂失止付的条件
挂失止付的程序
挂失止付的后果
(二)公示催告及诉讼
概念
公示催告的适用
公示催告的后果
公示催告的结局第六章 票据法
第四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
金钱证券
须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字样
是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第六章 票据法
(二)汇票的种类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三)汇票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第六章 票据法
二、出票
(一)出票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于收款人票据行为。
(二)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
(三)付款日期第六章 票据法
三、背书
(一)背书概述
概念: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的法律后果
转让限制
(二)背书的法律效力
(三)背书的限制
(四)贴现第六章 票据法
四、承兑及票据保证
(一)承兑
概念及意义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提示承兑
概念
承兑的时效
承兑的例外
付款人的承兑第六章 票据法
(二)保证
保证及其法律效力
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保证事项第六章 票据法
五、付款
(一)付款的法律意义
(二)付款的程序
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
付款程序第六章 票据法
六、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及原因
(二)追索的条件及程序
追索的条件
拒绝证书的效力
通知
(三)追索与再追索
承担被追索责任者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等
再追索
追索的例外
追索内容第六章 票据法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一、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
自付票据
基本当事人很少
无须承兑第六章 票据法
(二)本票的出票和付款
出票人的资格
本票必须记载事项
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
本票责任承担的地点
付款
(三)本票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第六章 票据法
二、支票
(一)支票概述
支票概念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特 点
支票的出票人身份与付款人身份不重合
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所限制
支票的付款时间只有见票即付
支票是支付证券
支票种类第六章 票据法
(二)支票权利的主要内容
支票出票人的资格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事项的补救
出票
付款
(三)支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的定义
出票、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
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二)保留条款除外的原则
(三)国际惯例补充适用原则第六章 票据法
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
(一)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票据行为的方式
(三)追索权的行使和保全
(四)失票后票据权利的保全程序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七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一、概说
二、票据法上的刑事责任
(一)票据诈骗的犯罪
(二)违法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犯罪
三、票据法上的行政处罚
四、票据法上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