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第三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二、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章 破产法
(二)我国破产法的构成
普通规范
特殊规范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
(四)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第三章 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破产界限
列举主义
概括主义
二、破产申请
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第三章 破产法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债务人异议权
裁定受理期限
申请人对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上诉权第三章 破产法
(三)受理的法律效果
对债务人的约束
对债权人的约束
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约束
管理人的权利
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第三章 破产法
(四)管理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管理人所受的监督
管理人的职责第三章 破产法
(五)债务人财产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确定债务人财产的起始时间,债务人财产即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以及此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三章 破产法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费用,包括: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三章 破产法
共益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包括: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三章 破产法
(七)债权申报
可申报的债权
不必申报的债权第三章 破产法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
全体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二)组成
有表决权的成员
无表决权的成员第三章 破产法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核查债权
监督权
通过和解协议
决定债务人营业并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通过重整计划第三章 破产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决议规则
可由人民法院裁定的决议事项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
二、债权人委员会第三章 破产法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一) 重整的申请和重整期间
(二)重整计划
二、和解
(一)概念
(二)过程
(三)和解协议第三章 破产法
(四)和解的效力
(五)和解的终结第三章 破产法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一)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做出的法律上的认定。
(二)法律效力第三章 破产法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财产转为破产财产。
(二)变价
(三)分配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三章 破产法
四、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
取回权
别除权
抵销权
追回权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六节 合同责任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
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第四章 合同法
二、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七)利己合同与利他合同
(八)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特征
财产性
任意性
灵活性
国际性第四章 合同法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平等、公平原则
(三)诚实和信用原则
(四)公序良俗原则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概述
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三)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其他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
概述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消灭第四章 合同法
(二)承诺
承诺的概述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
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迟到和迟延
承诺的撤回第四章 合同法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五、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概述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标的须确定与可能第四章 合同法
二、合同的无效
情形: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的可撤销
情形: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第四章 合同法
四、合同的效力待定
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第四章 合同法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附条件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根据的合同。
特点:
应是尚未发生的事实
应是不能确定将来是否发生的事实
应是合法的事实
应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分类
生效条件
解除条件第四章 合同法
(二)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期限的届至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根据的合同。
特点:
应是将来的事实
应是将来确定会到来的事实
应是合法的事实
分类,
始期
终期第四章 合同法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履行主体
履行标的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
履行方式
履行费用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
第四章 合同法
成立要件
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
双方互负的义务均已届履行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
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
(二)不安抗辩权
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其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第四章 合同法
成立要件
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
当事人一方有先行履行的义务且已至履行期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
(三)先履行抗辩权
概念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第四章 合同法
成立要件
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
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
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适当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
四、合同履行的保全
(一)概念
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而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措施。
第四章 合同法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成立要件
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权利的债权
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已经构成迟延
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行使与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成立要件
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行使与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一)概念
广义
狭义
(二)方式
协议变更
法定变更
裁决变更
(三)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主体包括:
合同的权利主体
合同的义务主体第四章 合同法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概念
合同权力转让的限制
不许转让的情形: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权力转让的效力
从权利的转移
抗辩权的转移
抵销权的转移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
概念
合同义务转让的限制
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的性质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依照法律规定
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从债务的转移
抗辩权的转移第四章 合同法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概念
转让的方式
协议概括转让
法定概括转让
转让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概述
概念
原因
,合同法,第 91条规定第四章 合同法
(二)合同的解除
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三)抵销
法定抵销
约定抵销第四章 合同法
(四)提存
提存的原因
提存的效力
(五)免除
(六)混同
混同的原因
混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
第六节 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
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的规定、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 合同法
(二)构成要件
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相对方受有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三)具体形式第四章 合同法
二、违约责任
(一)概念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三)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
预期违约
完全不履行
迟延履行
瑕疵履行
不适当履行第四章 合同法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法定免责条件
约定免责条件
(五)违约责任的形式
强制实际履行
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
其他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第三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二、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章 破产法
(二)我国破产法的构成
普通规范
特殊规范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
(四)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第三章 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破产界限
列举主义
概括主义
二、破产申请
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第三章 破产法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债务人异议权
裁定受理期限
申请人对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上诉权第三章 破产法
(三)受理的法律效果
对债务人的约束
对债权人的约束
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约束
管理人的权利
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第三章 破产法
(四)管理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管理人所受的监督
管理人的职责第三章 破产法
(五)债务人财产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确定债务人财产的起始时间,债务人财产即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以及此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三章 破产法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费用,包括: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三章 破产法
共益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包括: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三章 破产法
(七)债权申报
可申报的债权
不必申报的债权第三章 破产法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
全体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二)组成
有表决权的成员
无表决权的成员第三章 破产法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核查债权
监督权
通过和解协议
决定债务人营业并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通过重整计划第三章 破产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决议规则
可由人民法院裁定的决议事项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
二、债权人委员会第三章 破产法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一) 重整的申请和重整期间
(二)重整计划
二、和解
(一)概念
(二)过程
(三)和解协议第三章 破产法
(四)和解的效力
(五)和解的终结第三章 破产法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一)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做出的法律上的认定。
(二)法律效力第三章 破产法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财产转为破产财产。
(二)变价
(三)分配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三章 破产法
四、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
取回权
别除权
抵销权
追回权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六节 合同责任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
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第四章 合同法
二、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七)利己合同与利他合同
(八)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特征
财产性
任意性
灵活性
国际性第四章 合同法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平等、公平原则
(三)诚实和信用原则
(四)公序良俗原则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概述
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三)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其他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
概述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消灭第四章 合同法
(二)承诺
承诺的概述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
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迟到和迟延
承诺的撤回第四章 合同法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五、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概述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标的须确定与可能第四章 合同法
二、合同的无效
情形: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的可撤销
情形: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第四章 合同法
四、合同的效力待定
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第四章 合同法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附条件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根据的合同。
特点:
应是尚未发生的事实
应是不能确定将来是否发生的事实
应是合法的事实
应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分类
生效条件
解除条件第四章 合同法
(二)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期限的届至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根据的合同。
特点:
应是将来的事实
应是将来确定会到来的事实
应是合法的事实
分类,
始期
终期第四章 合同法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履行主体
履行标的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
履行方式
履行费用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
第四章 合同法
成立要件
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
双方互负的义务均已届履行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
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
(二)不安抗辩权
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其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第四章 合同法
成立要件
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
当事人一方有先行履行的义务且已至履行期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
(三)先履行抗辩权
概念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第四章 合同法
成立要件
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
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
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适当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
四、合同履行的保全
(一)概念
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而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措施。
第四章 合同法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成立要件
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权利的债权
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已经构成迟延
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行使与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成立要件
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行使与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一)概念
广义
狭义
(二)方式
协议变更
法定变更
裁决变更
(三)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主体包括:
合同的权利主体
合同的义务主体第四章 合同法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概念
合同权力转让的限制
不许转让的情形: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权力转让的效力
从权利的转移
抗辩权的转移
抵销权的转移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
概念
合同义务转让的限制
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的性质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依照法律规定
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从债务的转移
抗辩权的转移第四章 合同法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概念
转让的方式
协议概括转让
法定概括转让
转让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概述
概念
原因
,合同法,第 91条规定第四章 合同法
(二)合同的解除
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三)抵销
法定抵销
约定抵销第四章 合同法
(四)提存
提存的原因
提存的效力
(五)免除
(六)混同
混同的原因
混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
第六节 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
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的规定、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 合同法
(二)构成要件
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相对方受有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三)具体形式第四章 合同法
二、违约责任
(一)概念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三)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
预期违约
完全不履行
迟延履行
瑕疵履行
不适当履行第四章 合同法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法定免责条件
约定免责条件
(五)违约责任的形式
强制实际履行
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