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章国 际 结 算第一节 国际结算与国际贸易惯例概述一、国际结算的概念国际结算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通过跨国的货币收付以结清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活动。
按照引起债权债务的原因,国际结算可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两大类。
二、国际结算制度根据结算货币的兑换性,可将国际结算制度分为以下三种基本类型。
(一 ) 自由的多边的国际结算制度
(二 ) 管制的双边国际结算制度
(三 ) 区域性经济集团内部的多边国际结算制度三、国际结算中银行的作用银行作为国际金融中介机构在国际结算方面能发挥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通过银行间相互开立账户进行国际间资金调拨的结算; (2)接受进出口商的委托,提供服务,
如办理国际间的汇款,代收货款和费用; (3)根据进口商或其他当事人的请求,以开立信用证,保证书的方式提供银行信用; (4)
以承做押汇的形式,对客户进行融资; (5)承担国际资本流动、
劳务往来及其他方面的支付。
建立代理行关系,形成广泛的代理行网络,对开展国际结算业务非常重要。代理行 (Correspondent Bank)是与本国银行进行合作,
互相委托业务的国外某家银行。代理行是互为代理的。
国外代理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账户关系的代理行,一类是没有账户关系的代理行。同国外代理行进行国际结算业务往来的前提之一,是相互交换审核委托书所必需的控制文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交换签字样本和商定电讯密押。
从事国际结算的银行在收到国外发来的文件、电讯时,必须对其真伪进行鉴别。通常对于一般信函、票据和其他书面凭证,主要通过对来件中签字、印鉴与双方事先交换的“签字样本” (Authorized Signature Specimen)相核对的方法鉴定;对于电报、电传或电话,则通过约定的“密押表” (Test Key)进行鉴定。
四、国际贸易惯例简介国际贸易惯例,又称为国际商务惯例、国际经贸惯例,是国际组织或者权威机构为了减少贸易争端、规范贸易行为,以长期的、大量的贸易实践为基础,在国际贸易术语实际应用的基础上整理、编纂而成,
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而采纳和运用的行为,并由各国的立法和国际公约赋予其法律效力而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
第二,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
第四,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
第三,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参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
(一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早期的贸易界将贸易术语 (Trade Terms)称为国际商业术语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缩写为 Incoterms,后来改称贸易术语,但仍然采用原来的缩写形式 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 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制定者是国际商会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国际商会成立于 1919年,总部设在巴黎,它是一个世界性的商会组织,是联合国的一级咨询机构。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推动国际经济的发展,促进自由企业和市场经济的繁荣,促进会员之间经济贸易往来。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最新版本是 1999年 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并于 2000年 1月 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第 560号出版物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ICC
Publication 560)。 Incoterms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与交货有关的事项,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违约等,且只包括有形的货物。
国际贸易术语共有 13项,按照术语的第一个英文字母分为四组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 E组 (EXW),表示离开卖方厂房起运货物,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为 F组 (FCA,FAS和 FOB),表示主要运费卖方未付,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为 C组 (CFR,CIF,CPT和 CIP),表示主要运费卖方已付,
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为 D组 (DAF,DES,DEQ,DDU和 DDP),
表示货物到达目的地,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使用通则中的 13种贸易术语的商人应在合同中写明“本合同受到,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约束” (This contract is governed by
Incoterms2000)字样。
术语全称
E组
EXW Ex Works…(named place) 工厂交货 …(指定地点 )
F组
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
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 …(指定装运港 )
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
C组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
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
CP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
D组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oint) 边境交货 …(指定地点 )
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船上交货 …(指定目的港 )
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码头交货 …(指定目的港 )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oint) 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
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oint) 完税后交货 …(指定目的地 )
(二 ),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URC)的前身是 1967年生效的国际商会第 254号出版物,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后来名称改为,托收统一规则,名称。其最新版本是 1996年 1月 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第 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托收统一规则,适用于该规则中第二款所限定的、并在第四款托收指示中列明适用该项规则的所有托收项目。除非另有明确的约定,或与某一国家、
某一政府,或与当地法律和尚在生效的条例有所抵触,本规则对所有的关系人均具有约束力。,托收统一规则,包括总则和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的形式、义务和责任、
付款、利息与手续费和费用、其他条款 7个部分。国际商会认为托收格式是一份银行格式,必须注明:托收受到国际商会第 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的约束 (The collection
is 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1995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国际商会第 522号出版物没有提到直接托收,未将其列入规则之中。
(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结算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国际商会根据各国的习惯作法,编纂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UCP)。这个惯例的最新版本是 1994年 1月 1日起生效的国际商会第 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五次修订本 (简称 UCP500)。与以前的各版本相比,它更为完善,更适应了新的国际贸易形势的需要。该惯例共分总则与定义、信用证的形式和通知、责任和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款项让渡等 7部分 49款的规则。
它有如下特点:第一,强调了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的性质。
这表现为它强调了银行作为第一付款责任者的地位,同时强调了银行只审核与信用证有关的单据,维护了信用证作为银行信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第二,强调了信用证不可撤销的性质。它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表示是可撤销的或不可撤销的,应视作不可撤销的。这一改动,既符合法律规范,同时还加强了银行信用。第三,强调了既审查又付出对价才构成议付。总之,UCP500规范了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的性质,对受益人的利益做了充分的保护,比较适合高风险和竞争激烈的国际贸易环境。
(四 ),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
,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ICC Rules for
Documentary Instruments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
ICC DOCDEX Rules)是由国际商会的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
(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
简称“银行委员会”制定并于 2002年 3月 15日生效的国际商会第 811号出版物,解决由于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和,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URR)而引发的争议。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银行委员会将 DOCDEX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其他的国际商会规则,包括,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URC)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URDG),以使更多的用户可从中获益,因而相应地将 DOCDEX的名称也由 1997年时的,跟单信用证纠纷专家解决规则,(Documentary Credits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ICC Publication No.577)调整为,跟单票据纠纷专家解决规则,。
第二节 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的工具主要是现金和票据。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保险单、仓单、债券和股票等;狭义的票据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转让流通的证券,
即汇票、本票、支票。
一、票据的特点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2,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3,票据为要式证券。
4,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及内容
(一 ) 汇票
1,汇票的定义。汇票 (Draft,Bill of
Exchange)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时间; (5)付款人名称; (6)收款人名称; (7)
出票日期; (8)出票人签章。
3,汇票的种类。汇票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2) 光票和跟单汇票
(3)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4)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4,汇票的流通与使用程序
(1) 出票 (Issue) (2) 提示 (Presentation) (3) 承兑
(Acceptance) (4) 付款 (Payment) (5) 背书
(Endorsement) (6) 拒付 (Dishonor)
(二 ) 本票 (Promissory Note)
又称期票,是指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凭证。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又可分为即期和远期的两种,银行本票都是即期本票。在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银行本票。银行发行的见票即付,不记载收款人的本票或是来人抬头的本票,它的流通性与纸币相似。本票与汇票的区别在于,(1)本票是出票人保证自己付款的一种付款承诺;而汇票是出票人要求第三人付款的命令。 (2)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 (Maker)和受款人 (Payee);而汇票则有出票人 (Drawer)、受票人
(Drawee)和受款人 (Payee)三个当事人。 (3)本票出票人一经出票,即居主债务人地位;而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成了
“主债务人”,汇票的出票人成了“从债务人”。 (4)本票出票人本来就保证付款,因此,无“承兑”行为;而汇票通常由出票人以外的第三人付款,远期汇票须经付款人承兑,
因此,汇票涉及“承兑”这类票据行为。
(三 ) 支票 (Cheque)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1)表明“支票”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
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可分为以下四种:
(1) 记名支票 (Cheque to Order)
(2) 不记名支票 (Cheque to Bearer)
(3) 划线支票 (Crossed Cheque)
(4) 保付支票 (Certified Cheque)
支票与汇票的区别主要是:
(1)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
(2) 支票都是见票即付,出票时必须以在银行存有资金为前提;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出票时可以没有资金,只要付款人到支付日期有资金即可。
(3) 支票无承兑手续,而汇票除见票即付以外,一般都要办理承兑手续。因此,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
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4) 支票仅是支付工具;汇票作为支付工具外,还可起信贷工具的作用。
第三节 国际结算方式现代国际结算方式按资金的流向和结算工具传送方向,可分为顺汇和逆汇两大类。顺汇是由付款人或债务人主动通过银行将一定金额付给收款人或债权人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方式,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一致。逆汇是由债权人以出具票据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因其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和资金流动方向相反,故名之为逆汇。在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中,汇款属顺汇,而托收和信用证则属逆汇。
一、汇款汇款 (Remittance),又称汇付,是债务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
将款项汇交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一 ) 汇款方式的当事人汇款方式一般有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与汇入行。
1,汇款人 (Remitter),即债务人或付款人,通常是进口商。
2,收款人 (Payee),即债权人,通常为出口商。
3,汇出行 (Remitting Bank),即受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4,汇入行 (Paying Bank),即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二 ) 汇款的种类
1,电汇 (Telegraphic Transfer,T/T)。电汇是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讯方式通知收款人所在国的汇入行并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收款人
(债权人)
汇款人
(债务人)

买卖合同

汇入行
(出口地银行)
④汇款通知
⑤收 据
⑥付 款汇出行
(进口地银行)

电汇通知

付讫借记通知
①电汇申请书,交款付费
②回单
2,信汇 (Mail Transfer,M/T)。信汇与电汇的区别仅在于汇出行不是采用电讯方式而是通过航空邮寄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货款的。
3,票汇 (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票汇是以票据为结算工具的一种汇款方式。一般是指,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的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凭票直接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款方式。
收款人
(债权人)
汇款人
(债务人)
合同付款行

票汇通知书
⑤ 银行即期汇票
⑥付 款汇出行

银行即期汇票

付讫借记通知
① 票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
② 银行即期汇票二、托收托收 (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 (出口商 )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 (进口商 )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 )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委托人 (Principal),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为出口商。
2,托收行 (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 (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银行,通常是托收行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 (Drawee),即托收指示中的被提示人或受票人,
付款人一般是进口商。
(二 ) 托收方式的种类按照结算业务中所使用的汇票的不同,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指不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
而跟单托收则是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商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款项后,才能向进口商交出货运单据。按付款时间的不同,
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1) 即期付款交单 (Sight D/P)。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发货后开立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商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① 进出口双方订立买卖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
②出口商发货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银行,委托其按“付款交单”条件代收货款;
③托收银行在审查托收申请书和单据无误后,开出回单给出口商,作为接受委托和收到汇票和单据的凭证;④按托收申请书的规定,填制和寄送委托书和汇票、货运单据,委托代收;⑤
通知进口商并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⑥验单无误后付清货款;⑦代收行将全套货运单据交进口商;⑧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并收入银行账户;⑨托收行将货款交出口商。
进口商(付款人) 出口商(委托人) ①
代收行 托收行


⑤ ⑥ ⑦ ②


(2) 远期付款交单 (Usance D/P)。远期付款交单是由出口商在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
进口商在审核无误后先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①进出口商在合同中,规定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②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发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声明“付款交单”,开出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③托收行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并说明托收委托书上各项指示寄交代收行;④代收行在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后,即向进口商做出承兑提示;⑤进口商承兑汇票后,代收行保留汇票及全套单据;
⑥在到期日,代收行做出付款提示。进口商付货款,赎取全套货运单据;⑦代收行电告托收行,款已收妥转账;⑧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商。
付款人
(进口商)
委托人
(出口商)

代收行 托收行
④ ⑧ ⑤ ⑥



2,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承兑交单,是指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因为只有远期汇票才需办承兑手续,所以承兑交单只适用于采用远期汇票的托收。
①进出口商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承兑交单结算方式;②出口商按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声明“承兑交单”,开出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行代收货款;③ —④
与 D/P远期程序一样;⑤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取得全套货运单据,代收行保留汇票;⑥到期日代收行做付款提示,进口商付清货款;⑦ —⑧ 与 D/P远期程序一样。
付款 人
(进口商)
委托人
(出口商)

代收行 托收行
④ ⑧ ⑤ ⑥



(三 )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中对贸易商的资金融通
1,出口押汇 (Bill for Collection Purchased)。又称“买单”业务。
这是各国银行时常采用的给出口商融资便利的方法。其基本做法是:出口商将汇票和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银行请求银行购买,银行同意后,按票面金额以及付款日到收回托收款日期所需利息、
手续费扣除后,将剩余款项付给出口商,然后办理托收,当从代收行划拨货款后,再收回此笔垫款。一笔押汇,出口商须提交
“质押书” (Letter of Hypothecation);多笔押汇,则用“总质押书” (General Letter of Hypothecation)。银行买单是一种放款业务,为自身安全,银行除要求出口商提交质押书外,事先要严格审查出口商和进口商资信情况,同时考虑市场、商品、贸易管制、
外汇管理等诸因素,认为可行才办理押汇业务。
2,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 (D/P·T/R)。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商为了在付款前先行提货,可以出立信托收据交给代收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提货出售或投入生产,待取得货款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凭信托收据换取的货物,其所有权仍属银行,进口商处于代保管的地位,称为“受托人”。信托收据给予进口商提前提货的便利,如果代收行是按照出口商或托收行的指示办理的,若进口商未能按约还款,代收行不负责任;如代收行是根据进口方的请求,同意借出单据,则风险由代收行承担。
三、信用证
(一 ) 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二条对信用证所下的定义,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L/C)是指由银行 (开证行 )依照客户 (申请人 )的要求和指示或者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人 (受益人 )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和 (或 )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项汇票的国际结算方式。
(二 ) 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Applicant),又称开证人 (Opener)。
2,开证银行 (Issu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人的委托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3,受益人 (Beneficiary),是指信用证上指明有权使用该证的人。
4,通知行 (Advising Bank),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
5,议付行 (Negotiating Bank),是指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行 (Paying Bank),是根据信用证的指定对受益人付款或承兑受益人所开汇票的银行。
7,偿付行 (Reimbursing Bank),又称清算行,指在信用证中由开证行指定的代理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
8,保兑行 (Confirming Bank)
(三 )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开证日期与地点,开证行的名称和地址等。
2,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
3,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和出票条款。
4,信用证金额。
5,对货物的要求。如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
运输标志等。
6,对运输的要求。如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
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7,对单据的要求。包括单据的名称、内容和份数的要求。
8,特殊要求。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或每笔具体交易的需要,
可以做出不同的特殊规定,并无一定的标准。
9,开证行对出口地银行的指示。例如,寄单、偿付方式等。
10,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四 ) 信用证结算的一般程序
①开证人申请开立信用证。
②进口方银行开立信用证。
③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④信用证的审查与修改。
首先,要审查开证行的资信是否可靠以及信用证的金额与该银行的资信是否相称。其次,受益人需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并参照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条款逐条详加审核。
⑤受益人发运货物并提交规定的单据。
⑥议付与索偿。
⑦开证行偿付。
⑧开证人付款赎单。
受益人
(出口商)
开证人
(进口商)
(合同)
通知行 议付行 开证行 付款行

⑧ ⑤


① ③

(五 ) 信用证的种类
1,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2,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4,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5,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6,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第四节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处理
一、汇票
开立汇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必须列明出票根据。
(2) 汇票付款人的名称应正确填写。
(3) 汇票的受款人应为银行。
(4) 汇票的期限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期要打印上“见票即付” (At sight),远期的应打印上期限。
(5) 汇票金额应准确填写。另外,如果信用证上规定在汇票上列明利息条款,这是开证行向进口商计收利息的依据,虽同出口商无关,但应予照加。
二、运输单据运输单据是指表明货物的运送人已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已将货物发运或者接管货物待运的单据。这些单据具体反映了同货物运输有关的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证件,也是据以支付货款的主要单据。
(一 ) 海运提单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证书,证明双方已订立了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所载条件提交货物。
海运提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承运人签发提单,就表明它已按提单上所作的描述收到了货物。
(2) 海运提单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让等于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提单的正当所有人取得向承运人主张物权的权利,掌握了提单,才能提取货物。
(3) 海运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双方都要受其约束,但提单本身并不是运输合同,而只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合同的一种证明。
提单的正面记载如下几项内容,(1)承运人名称; (2)托运人; (3)收货人; (4)被通知人; (5)提单号码; (6)船名; (7)装运港; (8)卸货港; (9)货物描述,包括货物的品名、标志、件数、重量、体积等; (10)运费和费用;
(11)提单正本份数; (12)提单签发日期、地点; (13)承运人或其代表签字; (14)契约文句。
海运提单可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按照签发提单的时间是在货物装船之前还是装船之后为标准,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 (On Board B/L;
Shipped B/L)是指提单上所列货物装上船之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必须载明货物所载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备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但还未将其装上船只以前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提单。备运提单不标明装船日期和船名。
以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加列批注为标准,
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洁提单。清洁提单 (Clean B/L)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不良批注的提单。这种提单表明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没有货物残损或包装不良等情况。不洁提单 (Unclean B/L)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加有不良批注的提单。
根据提单的抬头即提单收货人栏的不同写法,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也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中只填明某一特定收货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称的提单。记名提单只能由指定的收货人提货,
不能流通转让。不记名提单又称持票人提单或来人提单,
在收货人一栏中标注,To Bearer”字样,而不具体说明任何收货人的名称。这种提单转让时无需背书,手续简便,
只需交付提单就达到转让的目的。指示提单是指依指示人的指示交货的提单,其抬头特征是收货人一栏中有,To
Order”字样。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流通,非常方便,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
审核海运提单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已装船提单。
2,必须是清洁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拒受不洁提单。
3,装货港、航程路线、卸货港、提单日期、抬头和被通知人都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提单装船日期也必须清楚标明。
4,提单上货物名称可用统称,并与信用证和发票名称没有抵触。
5,货物的标记、件数、毛重和净重都应与其他单据一致,件数的大小写也应一致。
6,送交银行的提单必须由船公司签发,并要有船公司或承运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凡是要经背书者,背书是不可遗漏的。
7,提单交到银行的日期,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应在提单日期后 21
天之内,或符合信用证的有关规定。
8,交到银行的提单必须是全套正本提单,张数应与提单上注明的相符。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提单副本,也应照交。
9,如果信用证上规定不可转运,则提单上亦不可出现“转船”字样。
(二 ) 航空运单航空运单 (Airway Bill)是航空运输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还是承运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但它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不能通过背书转让。收货人提货不是凭航空运单,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
航空运单有三份正本和多份副本,在三份正本中,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 (For the Carrier),由托运人签字;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 (For the Consignee),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并附在货物上;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交给托运人。如果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航空运单,则只能是三份正本中的第三份,因为受益人作为托运人只能得到这一份正本。
(三 ) 铁路运单也称国际铁路联运单,是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国家 (我国是成员之一 )采用铁路运输时的一种货运凭证。铁路运单 (Railway Bill)的正本和副本是铁路和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据,在发货人提交全部货物和付清应负担的一切费用后,发站在运单正本和副本加盖发站日期戳记,证明货物已经承运。运单正本随货运行,最后送交收货人作为点交货物、核收运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据。运单副本由发货人送交银行,作为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与海运提单不同的是,
铁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四 ) 联合运输单据货物运输全程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时,由联合运输经营人 (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承运并签发联合运输单据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联合运输单据和提单的主要内容大致相同,有关提单的一些规定同样适用联合运输单据,但两者有以下区别:
1,联合运输单据的承运人负责自收货地至交货地的运输,
而提单负责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
2,联合运输单据由联合运输经营人签发,并不排除由本身不掌握运输工具的承运人或运输代理行充任,而提单则由海运承运人签发。
3,联合运输单据证明收妥货物负责运输,不要求必须表明货已装船及装运船只的名称,而提单则证明已将货物装上载运船只或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
三、商业发票商业发票 (Commercial Invoice)又称发货票,可简称为发票,是卖方向买方签发的,对所装运的货物做出全面细节性说明的货款价目总清单。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商业发票是卖方必须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
商业发票具有以下的作用,(1)作为卖方履约的证明文件; (2)作为买卖双方收付款的记账凭证; (3)作为海关对货物进出口进行管理的依据; (4)作为进口商验收和核对货物数量、重量、规格等的依据; (5)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在不需出示汇票的某些即期付款的情况下,商业发票起到了代替汇票的作用。
商业发票的格式内容一般可分为首文、本文、结文三个部分。
首文部分包括,(1)商业发票号码; (2)发票制作地点; (3)发票制作日期;
(4)信用证号码; (5)发票的抬头; (6)有关货物运输的信息。
本文部分包括,(1)货物名称和规格、唛头、数量、包装等有关货物的情况;
(2)单价与货物总值; (3)特殊条款。
结文部分包括,(1)保险情形; (2)押汇情形; (3)发票制作人姓名或商号及签字。
发票内容必须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在采用信用证方式下,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
UCP500对有关商业发票的处理有下列几项主要规定:
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必须做成信用证申请人抬头。
2,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但如根据信用证被授权付款,承担迟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金额并未超过信用证允许的金额,则该银行的决定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在一切其他单据中,货物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货物描述有抵触。
四、保险单据保险单据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也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承保的证明。它具体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国际贸易中的货运保险单据的基本内容包括,(1)投保人;
(2)承保货币和金额; (3)承保险别; (4)装货的船名、装运港、目的港、预计船舶起运日期; (5)货物的描述、唛头和件数; (6)签发单据的日期; (7)检验理赔地点; (8)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字。
保险单据的种类主要包括:
1,保险单。是使用最广的保险单据。包括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是完整的承保形式,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
义务有详尽的规定。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时,银行都能接受保险单。
2,保险凭证。是一种较简单的保险单,它包括了保险单据的基本内容,但不附有保险条款的全文。如果信用证规定提交保险单时,银行不接受保险凭证。
国际结算业务中,处理保险单据应着重审核下列几项内容:
1,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2,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在单据的表面上对 CIF和 CIP的金额能够被确定时,保险单必须表明投保最低金额。该项金额应为货物的 CIF或 CIP的金额加 10%,否则,银行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应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 110%,或发票金额的 110
%,以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保险单所表明的货币,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货币相符。
3,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当合理,在保险单上,除非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拒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