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一 章国际金融机构第一节 国际金融机构概述
一、国际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类型
(一 ) 国际金融机构的概念
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为协调各国间的货币政策,实现国际货币、金融合作而建立起来的从事国际金融经营和管理等业务活动的超国家性质的金融组织。
(二 ) 国际金融机构的类型
国际金融机构可从不同的角度划分为下面三个主要的类型:
1,按资本来源,可分为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国际金融机构、私人集资兴办的国际金融机构和由政府资本以及私人资本合办的国际金融机构。
2,按地区划分,有全球性金融机构和区域性金融机构。
3,按业务职能划分,有主要从事国际间金融事务协调和监督的国际金融机构、主要从事各种期限信贷的国际金融机构和主要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国际金融机构。
二、国际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1930年 5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集团为处理战后德国赔款的支付及协约国之间的债务清算问题,由美国摩根财团和英国、
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日本等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成立了国际清算银行,这是建立国际金融机构的开端。
三、国际金融机构的作用
国际金融机构建立以来,在加强国际合作及发展国际经济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1)提供短期资金,调节国际收支逆差,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际支付危机; (2)提供长期建设资金,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3)稳定汇率,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增长; (4)调节国际清偿能力,创造新的结算手段,
解决不少国家国际结算手段匮乏的矛盾。
但也应看到,国际金融机构的活动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几个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机构仍在几个资本大国的控制之下,贷款条件比较苛刻,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另外,有些国际金融机构往往通过贷款过多干预了发展中国家的财经政策和发展规划,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这些国家民族经济的自由顺利发展。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概况
(一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立
1944年 7月,参加筹设联合国的 44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联合国和联盟国家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等一系列协定,根据这些协定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世界银行集团 (World Bank Group)、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等国际机构。这三个机构共同构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
(二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1)通过设立一个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和合作的常设机构,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2)促进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并借此提高和保持高的就业率和实际收入水平,开发所有成员国的生产性资源,以此作为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 (3)促进汇率的稳定,保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汇兑安排,避免竞争性汇率贬值; (4)
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5)在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的资金融通,以增强其信心,使其有机会在无需采取有损于本国和国际繁荣的措施的情况下,
纠正国际收支平衡; (6)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
减轻失衡的程度。为实现上述宗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直接目标是维持汇率的稳定,防止各国货币竞相贬值,废除各种形式的外汇管制,提供平衡国际收支的短期资金融通。
(三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组织结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Board of
Governors),由成员国各派理事和副理事一人组成,理事和副理事由各国的中央银行行长或者财政部部长担任。理事会每年秋季举行定期会议,其主要职能是接纳新成员,决定或调整成员国的基金份额,分配特别提款权及其他有关国际货币制度的重大问题。执行董事会 (Executive Board)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该机构由 24名成员组成,其中,出资最多的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德国、
沙特阿拉伯各指派 1名,中国和俄罗斯为单独选区,各自选派 1名,其余 16名由包括若干国家和地区的 16个选区各选派
1名,每 2年改选 1次。董事会另设主席 l名,主席即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总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行政首脑,每
5年选举 1次。总裁在通常情况下不参加董事会的投票,但若双方票数相等时,总裁可投一票决定结果。
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 ) 限制外汇管制的义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本宗旨之一是协助建立成员国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据此,,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 8条和第 14条规定了成员国负有取消和限制外汇管制的义务。
1,外汇管制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汇价而对外汇交易和流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曾实行过外汇管制制度,并且目前许多国家仍在实行不同程度的外汇管制制度。我国自 1996年 7月 1日起取消了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兑换的大部分管制,实行经常项目下有条件的外汇可兑换,但对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兑换和流动仍采取严格的外汇管制。
各国所采取的外汇管制手段通常包括,(1)通过强制制度,限制一国境内的机构与居民持有和兑换外汇,强制将其取得的外汇售卖于或存储于指定的外汇银行; (2)对于外汇兑换和交易 (特别是买汇 )采取非商业性的许可限制或审批程序限制制度; (3)采取歧视性汇兑政策或多重汇率制度;
(4)禁止或者限制外币、黄金或外汇票据在一国境内流通、使用、抵押,取消商业性的以外汇为支付手段的市场; (5)限制将外汇、本币和黄金汇出或携带出本国国境。除此之外,许多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外汇管制制度往往还具有规则含混与公开性差的特点,以扩大外汇管制的弹性。
2,第 8条款成员国的义务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 8条的规定,成员国未经基金组织批准,不得对贸易和非贸易等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项目的外汇兑换、支付和清算实行限制;
不得采用歧视性的差别汇率措施和实行复汇率制度;
任何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在经常性交易中积存的本国货币,在对方为支付经常性交易而要求兑换时,
应用外汇或对方的货币换回;各成员国应当向基金组织提供规定的有关金融和经济信息。本条义务甚至被称为成员国的一般义务。只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接受此条规定的义务,取消其外汇管制后,
就成为所谓“第 8条款成员国”,该国的货币将被基金组织视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目前,已有七十多个基金组织成员国接受了第 8条规定的义务 (主要为工业发达国家 )。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 8条第 2款至第 4款所规定的成员国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该类成员国非经基金批准,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项下的外汇兑换、支付或资金移转实行限制或拖延兑付,不得限制非居民将其近期取得的经常性国际交易的盈余进行转让,也不得限制其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或外国人以外汇进行经常性交易。 (2)该类成员国非经基金批准,不得实施或允许其机构做出歧视性货币安排或者执行多种汇率制度 (买卖价差超过 2% ),已有的涉及多种汇率或歧视性汇兑限制的政策措施均不得付诸实行。 (3)该类成员国另负有购回其本国货币的义务,当其他成员国在经常性国际交易中积存有该国本币并且要求兑换时,该类成员国有义务以外汇或对方的货币购回其本币。 (4)在特殊情况下或紧急情势下,该类会员国经申请基金组织批准或事后批准,可以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付采取某些限制性措施,也可以采取合理的多种汇率制度。凡未经基金组织批准而实施有悖于上述规则的外汇管制的成员国,将被视为违反基金协定,基金组织可根据情节予以制裁。
3,过渡性安排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许多成员国目前并未接受协定第 8条的义务,这些国家在加入基金组织时即选择接受协定第 14条第 2款规定的“过渡性安排”之义务。
依此规定,该类成员国在加入基金组织后,将继续保留或依情势的变迁改变其对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与货币移转的限制。按照基金组织的原意,协定第
14条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过渡期内允许成员国维持和施行某种临时性外汇限制措施,并且此类成员国应每年与基金组织磋商,即所谓“第 14条磋商”,但这一条款后来被持续沿用至今。目前,接受第 14条过渡性安排义务的成员国除少数发达国家外,主要为发展中国家。
根据协定第 14条第 2款和第 3款的规定,接受过渡性安排义务的成员国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则,(1)该类会员国在接受基金宗旨的基础上,可以保留其在加入基金时即已存在的对国际交易中外汇兑付和移转的限制,也可以依情势变迁修正这类限制制度,并且该项限制制度的实施无须得到基金组织的批准。
(2)该类成员国在计划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外汇兑付和转移制度增加新的限制时,必须依协定第 8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基金组织批准,实践中区别新增限制和修正原有限制较为困难,原则上应从限制措施的新颖性、实用效果和限制作用几方面来考虑。 (3)该类成员国有义务不断审查其外汇政策是否与基金的根本目标相符合,有义务每年与基金磋商审核其外汇管制措施是否仍有必要,并且有义务在具备条件时取消其外汇限制。
从现有的实践看,按照“第 14条磋商”,基金组织通常是通过审核、建议、说服和敦促方法来协助成员国逐步消除不必要的外汇管制政策。这就是说,
基金组织与成员国首先须审查相关的外汇限制措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考虑取消该限制是否会影响成员国的经济发展与国际收支平衡;其次,基金组织往往建议和协助成员国制定降低通货膨胀的政策、
稳定币值的政策和简化外汇限制的政策,为消除不必要的外汇限制政策提供条件;再次,基金组织依据磋商程序可以说服和敦促成员国逐步取消某些外汇限制措施,实施有利于国际多边结算和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基金组织还可通过拒绝批准成员国的提款申请等手段促使成员国取消不必要的外汇限制,以引导成员国走向自由兑换。
根据协定的规定,接受第 14条过渡性安排的成员国可在任何时候改为接受第 8条的义务而成为“第 8条成员国”,但接受第 8条义务约束后则不能再改为接受过渡性安排。接受过渡性安排的成员国完全取消其外汇限制通常需要经过几个阶段:
首先,需在基金组织协助下逐步取消有悖于多边国际支付的双边贸易安排,以逐步实现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自由外汇兑换;其次,取消经常性国际交易项下的本币兑换和流通限制,
以使非居民有权以该本币兑换外汇并实现国际流通;再次,
取消对非居民和居民的有差别外汇限制,使居民和非居民不经政府机构批准即可以居住国货币支付经常性国际交易;最后,该会员国将无限制地允许本国居民在国际交易中使用和兑换外汇。然而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更愿意通过“第 14条磋商”,在事实上遵循协定第 8条的规则,但并不在法律上正式接受第 8条之义务。
4,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本宗旨在于实现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的自由化。为实现此宗旨,协定第 8条和第 14条分别规定了基金组织成员国负有取消或逐步减少 (至少不增加 )对经常交易项下外汇管制的义务。
在许多国家中,区分经常性国际交易与资本性国际交易具有一定的意义。根据协定的规定,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是指不以移转资本为目的的一切支付,它包括但不限于,(1)与对外贸易及服务交易有关的一切经常性业务支付; (2)日常的以及与短期银行信贷相关的支付; (3)
贷款利息和其他投资所得的支付; (4)非巨额债务之偿还; (5)用于家庭生活的汇款等。由此可见,协定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概括具有广义性和弹性。在实践中,基金组织还可以通过会员国磋商程序来确定某一特定交易是属于经常性交易抑或是资本性交易。
(二 ) 汇率安排维持有秩序的汇率是国际货币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基金组织成员国进行国际货币合作的基本目标。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后,浮动汇率已经成为国际货币关系中长期化的事实,第三次修订后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则确认了成员国在汇率安排上具有一定的自由并负有相应的合作义务。
1,协定第 4条规定的汇率安排按照现行协定的规定,基金组织成员国在选择汇率制度与确定汇率方面具有相当大的自由,其前提是成员国所选择的汇率安排不得与协定规定的成员国义务及基金的原则和宗旨相抵触。目前,基金组织成员国多采取浮动汇率制 (不得为多重汇率 ),在确定汇率方面多采取钉住一种货币或一组货币
(包括特别提款权 )的方式,且不得与黄金挂钩。
根据协定第 l条的规定,基金组织对于汇率安排的基本宗旨和原则在于促进汇率的稳定,在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为实现此宗旨,协定的第 4条第 l款和第 2款要求各成员国在以下四方面进行合作,(1)努力引导其经济和金融政策有利于实现有秩序的经济发展和价格的全面稳定; (2)
创造有秩序的和基本的经济金融条件并保持汇率不经常变动的货币制度,努力促进外汇制度的稳定; (3)避免通过操纵外汇汇率和国际金融制度,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4)执行与保持汇率稳定相符合的外汇政策。应当说,协定的第 4条第 l款和第 2款的上述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和政策性意义,它们仅为基金组织成员国选择汇率制度与汇率政策提供了某种框架和目标。有鉴于此,协定的第 4条第 3款又进一步规定,基金组织有权依据协定所确定的原则和宗旨制定旨在实现第 4条第 1款和第 2款内容的具体原则,以之指导成员国在汇率制度方面的行为和政策,这些具体原则将由基金理事会以简单多数加权投票通过。
2,与汇率相关的义务协定和基金组织除对基金组织成员国的汇率制度提出上述原则性要求外,还通过某些较为具体的规则对成员国加以约束,这主要包括成员国通报监督规则、汇率磋商程序和限制操纵汇率的规则。
根据协定第 4条第 2款的规定,基金组织成员国虽可自主选择汇率制度和汇率定值规则,但其有义务向基金组织通报其所采用的制度和规则;当该成员国修改其汇率制度 (如从钉住汇率改为自由浮动汇率 )
或汇率定值规则 (如所钉住货币的种类或其比例发生变动 )时,同样有义务立即向基金组织通报。此项规则意在使成员国详尽公开其汇率制度和政策的内涵、
标准与干预汇率的条件,以确保基金组织和其他成员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根据协定第 4条第 l款的规定,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 1977年 4月 29日通过了一项旨在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的决议。依照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决议的规定,基金组织成员国有义务避免操纵汇率,操纵国际货币体系,阻碍其他成员国对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者不公平地取得优于其他成员国的竞争地位。该决议还规定,如果外汇市场紊乱的情势构成对成员国货币汇率的短期干扰,为消除这种紊乱的情势,相关成员国于必要时应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并且此项干预应当充分考虑到其他成员国 (包括所涉及外汇的发行国 )的利益。这一决议对于协定第 4条具有解释意义,它已成为基金组织成员国确定汇率政策的指导原则,对于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具有重要的影响。
除上述规则外,协定第 4条第 3款规定的磋商程序也是确保成员国履行合作义务,实现国际货币汇率制度的有效手段。依该磋商程序,凡涉及有悖于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指导原则的事项,或者发生了以下原则性争议时,相关成员国应当与基金组织就汇率问题进行磋商,(1)某成员国长时间、
大幅度地对外汇市场进行单一方向的调整时; (2)某成员国将用于国际收支平衡的官方或半官方的过渡性贷款进行调整时; (3)某成员国对国际收支项下或经常性交易项下的资金汇兑或资金移转重新增加限制、加重限制或施以长期限制时;
(4)某成员国为实现其国际收支平衡目的而实施对资本国际流动造成不正常的鼓励或打击的其他金融政策时; (5)依表面判断,某成员国对其汇率的调整和政策改变与起主导作用的经济金融情势不相关,并将影响其竞争能力和资本长期流动的情况时。应当说,上述磋商程序对于协调成员国间的汇率政策,对于督促成员国采取合理公平的汇率措施,以实现汇率的稳定均具有重要的作用。
按照基金组织目前的磋商程序,成员国之间的有关争议通常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成员国之间的投诉与争议可以正式提交基金理事会列入议程进行审议,
也可以提交基金执行董事会审议; (2)成员国与基金组织或者成员国之间对协定条文解释所发生的争议,
应当提交基金执行董事会裁决; (3)如果执行董事会所审议或裁决的投诉和争议与某一无权单独指派执行董事的成员国有关,该成员国可以派代表列席会议,执行董事会也可以对该成员国提出此种要求;
(4)与协定解释争议有关的成员国对于执行董事会的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在该裁决做出后的 3个月内要求将该争议再提交基金理事会作最后裁决。
3,基金协定附录 C规定的固定汇率制经第二次修订的协定除赋予成员国选择汇率制度的自由外,还在协定第 4条第 4款和附录 C中规定了恢复外汇平价 (Par Value)制度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从而使未来在国际货币关系中建立外汇平价制度成为某种可能。
根据协定第 4条第 4款的规定,在国际经济条件成熟时,经 85%加权投票赞成,基金组织成员国就可以选择采用固定但可以调整的外汇平价安排,恢复固定汇率制,并使附录 C生效。根据协定附录 C的规定,基金组织成员国依其所采用的固定外汇平价制度,不应以黄金或某一国家的货币为共同指数 (通常认为应以特别提款权或类似的货币为基础 )。在汇率制度上,基金组织将进一步强化对成员国的义务约束;在实行固定平价制度后,各会员国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基金提交关于本国货币汇率制度的方案,由基金予以审查调整,其中采用固定外汇平价制度的会员国有义务保证本国货币的汇率将以平价为中心,在附录 C允许的范围内浮动 (目前规定为不超过平价的 2.25
% )。根据协定第 4条第 4款和附录 C的要求,在实行固定外汇平价制度后,会员国有义务制定和执行旨在促进汇率稳定和维持成员国间汇率安排的外汇政策,除了为解决和避免国际收支的根本不平衡外,
各成员国原则上不得改变其汇率,尤其不得采取操纵汇率等方式取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三 ) 基金份额
1,份额的含义、认缴和调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于成员国的出资份额 (Quota),
即成员国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时向基金组织认缴的一定数额的款项。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三条款的规定,创始成员国的份额按布雷顿森林公式计算得出,其他成员国的份额由理事会决定。份额决定后,成员国按 25%以黄金缴纳,
75%以本国货币支付。 1976年牙买加会议后,黄金地位发生了变化,份额的 25%不再要求以黄金支付,而是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规定的储备资产 (特别提款权或可兑换货币 )
缴纳。成员国的份额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和调整,
194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时的份额总额为 76亿美元。
截至 2006年 3月底,份额总额为 2 130亿特别提款权,约合 3
080亿美元。作为最大的成员国,美国持有份额为 371亿特别提款权,约合 535亿美元。份额的任何变更,需经 85%的多数票通过。
2,份额的作用份额不仅决定各成员国出资额的大小,也决定其投票权和利用基金组织资金能力的大小。
(1) 投票权。按基金组织的规定,每个成员国有 250张基本票,此外按成员国份额每 10万特别提款权可增加一票,这属于可变的分配票,两者相加即是该国的投票数。可见,份额越大投票权亦越大。目前,美国拥有投票权 371 743票,占总票数的 17.1%。成员国的投票权十分重要,原因有两个。
第一,基金组织的许多主要政策和业务决定都需要多数票通过,有些重大问题还规定需特殊多数票才能通过。第二,成员国的投票权还决定其在执行董事会中的代表性。因此,美国份额最多,投票权最大。依据重大问题需经过全体成员国总投票权的 85%通过才能生效的规定,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拥有绝对的否决权。
(2) 借款权和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成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借款限额是与其份额密切联系的,份额越大,可借用的款项就越多。例如,
根据,备用与扩展安排,(Stand-By and
Extended Arrangements),成员国每年的借款上限为其份额的 100%,累积上限为其份额的
300%。此外,成员国的特别提款权分配也正比于其份额。
总之,份额既决定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融资能力,又决定了各成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义务、权利和地位。
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活动
(一 ) 资金融通基金组织对成员国发放的贷款主要有下列几类:
l,普通贷款。普通贷款也称普通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最基本的一种贷款形式,主要用于成员国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为 3~5年,贷款额度最高为成员国缴纳份额的 125%。普通贷款由储备部分贷款 (Reserve Tranche
Drawings)和信用部分贷款 (Credit Tranche)构成。
2,中期贷款。 1974年 9月,基金组织设立了中期贷款,目的是向出现以下两种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在中期内提供比普通贷款数额更大、期限更长的资金援助,使成员国有足够的时间和资金实施适当的调整政策。基金组织提供的中期贷款的限额为成员国份额的 140%,但是借款国在提取信用部分贷款和中期贷款后,基金组织持有的该国货币的累积数不能超过份额的 165%。
补偿和应急贷款 (Compensatory and Contingency Financing
Facility)。该项贷款包括补偿贷款和应急贷款两部分。补偿贷款设立于 1963年,目的在于向因出口下降而产生的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提供资金帮助。这种因出口下降而产生的国际收支困难应是暂时的且是成员国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该贷款虽然所有成员国都有权使用,但主要提供给初级产品出口国。提取该项贷款的条件比较松,
在该贷款项下提款不超过份额的 50%时,成员国只需向基金组织表示愿意与其合作来找出解决本国国际收支问题的适当办法即可。在该贷款项下提款超过 50%时,成员国须向基金组织证实该国实际上正在与基金组织合作。该贷款的偿还一般在提款后第三至第五年这段期间按季进行,如果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和储备状况有了充分改善,
则要求其提前偿还。
应急贷款于 1987年设立,使用应急贷款的条件与补偿贷款条件不同。
首先,只有接受备用安排或中期贷款或结构调整贷款的成员国,才能申请应急贷款。其次,成员国申请使用应急贷款,必须是由于成员国无法控制的不利因素造成了国际收支融资净需求的增加。应急贷款的支付为分阶段提取,每次支付不超过份额的 25%。而且,在第一次对贷款进行检查时,如果重新计算的国际收支融资净需求下降,剩余款项将根据余下的额外融资净需求的规模以及可使用的贷款限额下调。
4,缓冲存货贷款 (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 1969年 6
月设立该贷款,通过提供资金,支持在防止出口价格波动方面采取措施,以期消除影响出口收入的因素,从而缩小出口收入的波动。基金组织向成员国提供资金以便它们缴纳已批准的商品安排所需的款项。这些安排包括资助建立商品库存;
为缓冲存货机构提供营运费;偿还因建立缓冲存货或进行业务活动所带来的短期债务等。基金组织不能向缓冲存货管理机构直接提供资金,但可通过提供资金给成员国使其缴纳所需款项来间接进行。成员国可使用这项贷款最高可达其份额的 50%,贷款期限为 3~5年。
5,石油贷款 (Oil Facility)。这是基金组织向由于 1973年石油涨价而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的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
此项贷款的资金由基金组织从石油生产国和发达国家借入,
其利率高于普通贷款利率。石油贷款的发放是暂时性的,到
1976年 5月,此项资金已全部贷出,贷款暂告结束。
6,信托基金贷款 (Trust Fund Facility)。这是基金组织出售黄金所得利润在 1976年 5月建立的基金并以优惠条件向较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 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超过 300特别提款权的国家才能借取此项贷款。贷款年利率仅为 0.5%,期限五年,每半年归还一次。信托基金除售金收入外,还有直接分到出售黄金利润的某些受益国转让给信托基金的资金及资产投资收入。
7,补充贷款 (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于
1977年 8月正式发放,用于补充普通贷款的不足,
贷款资金由产油国及发达国家提供。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危机严重,逆差数额较大,需要比普通贷款更大数额和更长期限的资金时,可申请此项贷款,贷款利率为基金组织付给资金提供国利率加 0.2%,三年后则加 0.325%。
8,结构调整贷款 (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
这是 1986年 3月,基金组织利用信托基金的回流款设立的贷款。其利率、期限及使用资格与信托基金相同,所不同的是贷款条件要求有明显的加强。每个有资格使用结构调整贷款的成员国最高可获得相当于其份额 47%的贷款。 1987年底又设立“扩大结构调整贷款” (Enhanced 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贷款最高额度为份额的 250%。
9,制度转型贷款 (System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y)。
1993年 4月设立,旨在帮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克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国际收支困难,以及其他同这些国家有传统的以计划价格为基础的贸易和支付关系的国家克服因贸易的价格变化而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贷款的最高限额为份额的 50%,期限为 4~10年。
(二 ) 汇率监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立的目标之一就是保障国际货币体系的有效运转,以促进全球贸易的均衡增长及国际汇兑体系的稳定。因此,根据基金协定,对成员国的汇率政策进行严格的监督是基金组织的一项重要的业务职能。
基金组织既要对国际货币制度进行监督,以保证它的有效运行,又要对每个成员国是否履行义务进行监督。为此,成员国必须按基金组织的要求提供本国经济、金融数据并同它就汇率及与此有关的经济政策问题进行磋商。基金组织对成员国的监督主要通过磋商和多边监督两种方式进行。
(三 ) 储备资产的创设
1969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决定创设特别提款权以补充国际储备的不足。特别提款权于 1970年 1月正式发行。特别提款权由基金组织按成员国缴纳的份额分配给各参加国,分配后即成为成员国的储备资产,当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赤字时,
可以动用特别提款权,将其划给另一成员国,偿付收支逆差,
或用于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
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中国中国于 1945年 12月 27日加入基金组织,是 35个初始成员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 1980年 4月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此后,我国同基金组织的交往日益增多,
合作的领域也不断扩大。
自 1980年以来,中国从基金组织得到了三笔贷款:第一笔是 1980年基金组织提供的第一档的信用部分贷款 4.5亿特别提款权;第二笔是 1981年 3月提供的 3.5亿特别提款权的信托基金贷款;第三笔是 1986年约 6亿特别提款权的第一档的信用部分贷款。这三笔贷款对于中国政府实施稳定经济计划,
调整国际收支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三笔贷款到 1991年底已陆续还清。如此及时的还款反映了中国良好的信誉和履行成员国义务的积极态度,方便了基金组织对其他成员国的资金支持。
中国于 1996年 12月 1日接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 8条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 8条款国。
第三节 世界银行集团世界银行集团目前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国际开发协会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国际金融公司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五个成员机构组成,其中前三个机构是金融性机构,后两个是不经营贷款业务具有投资促进性质的非金融机构。
一、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成立于 1945年 12月 27日,1946年 6月开始营业,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
(一 ) 世界银行的宗旨
(1) 运用银行本身资本或筹集的资金及其他资源,为成员国生产事业提供资金,帮助成员国国内建设,促进欠发达国家生产设施和资源的开发。
(2) 利用担保或参加私人贷款及其他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成员国的外国私人投资。当外国私人投资不能合理获得时,则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运用本身资本或筹集的资金及其他资源,为成员国生产事业提供资金,以补充外国私人投资的不足,促进成员国外国私人投资的增加。
(3) 用鼓励国际投资以开发成员国生产资源的方式,促进成员国国际贸易长期均衡地增长,并保持国际收支的平衡,以协助成员国提高生产力和生活水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
(4) 在贷款、担保或其他渠道的资金中,保证重要项目和在时间上迫切的项目,不论大小都能优先安排进行。
(5) 在业务中适当地照顾各成员国境内工商业,使其免受国际投资的过大影响。
(二 ) 世界银行的组织机构与运行世界银行是按股份公司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企业性金融机构,
凡成员国都应认缴银行的股份,世界银行成员国的投票权大小取决于其认缴股份的多少,每一成员国均拥有基本投票权
250票,每认缴一股 (一股 10万美元 )另外增加投票权一票。
世界银行决策的一般原则是:除非有特别规定,一切事项均由多数票决定。
世界银行的组织机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似,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每一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名组成,
理事人选一般由该国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批准接纳新成员国,
增加或减少银行股份,暂停成员资格,批准同其他国际机构签署正式协定,决定银行净收益的分配等重大问题。负责组织银行日常业务的是执行董事会,由 21名执行董事组成,其中五名由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英国五个拥有股份最多的国家委派,另外 16名由其他成员国的理事按地区分组选举产生,我国由于拥有一定的投票权,可自行单独选举一位执行董事。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一人为行长,负责银行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三 ) 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
1,成员国实际缴纳的股金。世界银行成立之初,法定资本为 100亿美元,每股 10万美元。经过多次普遍增资和特别增资后,截至 2005年 6月 30日,已认缴股本增至 1 897.18亿美元,其中,实缴资本 114.83亿美元。
2,国际金融市场筹资。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尤其是在资本市场发行中长期债券,是世界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世界银行发行债券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向成员国政府、
政府机构或中央银行出售中短期债务;另一种是通过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中间包销商向私人投资市场出售债券。
3,留存净收益。世界银行由于资信卓著,经营得法,每年利润可观。世界银行的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和贷款收益两部分,收益扣除支出为业务净收益。业务净收益扣除赠款,留下部分即为留存净收益。
(四 ) 世界银行的贷款业务世界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生产性贷款,促进经济发展和生产率的提高。
1,贷款原则
(1) 贷款对象只限于发展中成员国政府和由成员国政府担保的公私机构。
(2) 贷款一般须用于世界银行批准的特定项目,包括交通、
运输、教育和农业,特殊情况下才发放非项目贷款。
(3) 贷款对象须具有偿还能力。
(4) 申请贷款的成员国确实不能以合理的条件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
2,贷款特点
(1) 贷款期限较长。短则数年,最长可达 30年,平均约 17年,还有
5~10年的宽限期。世界银行把借款国家分为四类:第一类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 410美元以下;第二类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 411~730美元之间,这两类国家得到贷款的年限为 20年,宽限期
5年;第三类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 731~1 170美元之间,贷款期限为 17年,宽限期 4年;第四类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 1
171~1 895美元之间,贷款期限为 15年,宽限期 3年。在实际执行中,
可根据具体情况酌加伸缩。
(2) 贷款数额不受份额限制,利率比较优惠,一般低于资本市场的利率水平,且实行的是固定利率,对贷款收取的杂费亦很少,只对签约后未支用的贷款额收取 0.75%的承诺费。
(3) 贷款以美元计值,借款国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并承担该货币与美元的汇率变动风险。
(4) 贷款必须如期偿还,不能拖欠或改变还款日期。
(5) 贷款手续严密,费时长。从提出项目,经过选定、评定等阶段,
到取得贷款,通常需要一年半到两年。
3,贷款种类
(1) 具体项目贷款
(2) 部门贷款。包括部门投资贷款、中间金融机构贷款和部门调整贷款。
(3) 结构调整贷款
(4) 技术援助贷款
(5) 紧急复兴贷款
(6),第三窗口”贷款
4,贷款程序世界银行的贷款一般与特定项目挂钩,项目贷款的程序是:
(1) 项目的选定
(2) 项目的准备
(3) 项目评估
(4) 谈判和报请执行董事会批准
(5) 项目的执行和监督
(6) 项目后评价
二、国际开发协会
按照规定凡是世界银行的成员国均可加入国际开发协会。至 2006
年上半年,共有 165个成员国,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我国于
1980年 5月恢复在国际开发协会的代表权。
(一 ) 宗旨
国际开发协会的宗旨是帮助世界上不发达地区的会员国,促进其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其主要手段是以比通常贷款更为灵活,给借款国的收支平衡带来的负担也较轻的条件提供资金,
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资金需求,对世界银行贷款起补充作用,从而促进世界银行目标的实现。
(二 ) 组织机构
国际开发协会与世界银行在组织机构方面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但两者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两者的股本、资产和负债相互分开,业务分别进行。协会组织机构在名义上也有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经理、副经理。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执行董事会是负责组织日常业务的机构。组成人员均由世界银行中相应机构人员兼任。成员国的投票权按认缴股份额计算。
(三 ) 资金来源
1,成员国认缴的股本。各成员国的认缴数均按其在世界银行的认缴比例确定。
2,成员国提供的补充资金。因成员国认缴的股本极其有限,远不能满足贷款需求,1963年以来,国际开发协会已十次要求各国政府提供捐赠的补充资金。
3,世界银行的赠款。 1964年,世界银行通过一项声明:表示将自己每年净收益的一部分无偿捐赠给协会,声明至今有效,成为协会重要的资金来源。
4,信贷资金回流和本身的业务收益。
(四 ) 业务活动方式
国际开发协会的业务活动主要是从事项目贷款,同时提供技术援助,
进行经济调研。目前协会提供的信贷中 75%是项目贷款。协会信贷的项目都要经过严格审查,但条件比世界银行的贷款更加优惠,为无息贷款,只收取少量手续费,贷款期限一般为 35~40年,平均 38年 3个月,
宽限期平均 10年。协会信贷的重点是会员国经济收益率低、时间长但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协会信贷只提供给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根据国际开发协会协定,协会的贷款可以提供给会员国政府,或公私法人团体,实际上只提供给会员国政府,截至 2004年 6月 30日,贷款累计总额已达 1510亿美元。
三、国际金融公司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的另一附属机构,成立于 1956年 7
月。它是世界银行集团专门向发展中国家私人部门投资的窗口,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凡是世界银行的成员国,
均可申请为该公司的成员国。截至 2006年 5月,共有成员国
178个。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
(一 ) 宗旨与组织机构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是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企业提供无需政府担保的贷款或投资,帮助发展地区资本市场,寻求促进国际私人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以推动这些国家私人企业的成长,促进经济发展。
国际金融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与世界银行相同,各机构的领导成员也由世界银行的相应机构人员担任,公司总经理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但公司在财务和法律上是独立的。
(二 ) 资金来源国际金融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成员国认缴的股本、市场筹措资金和公司留存收益。公司成立之初的法定资本仅为 1亿美元,后经多次增资,截至 2005年 6月 30日,达到 23.64亿美元。除自身资本外,公司还在国际金融市场发行债券筹措资金,公司逐年累积的收益也是公司的一大资金来源,另外公司还向世界银行借款以补充资金来源。
(三 ) 主要业务活动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是向成员国的私人企业贷款,无需政府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 7~15年,利率高于世界银行贷款,
一般为年率 6% ~7%,有时高达 10%。此外,国际金融公司还对私人企业直接投资入股,投资额通常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 25%,最低的只有 2%。同时,公司还组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私人企业联合投资,为私人企业提供技术和制定政策方面的援助。
四、世界银行集团与中国中国是世界银行的创始成员国,但 1949年以后台湾当局占据该行的中国政府席位,直至 1980年 5月 15日世界银行集团执行董事会才通过恢复我国在该集团中合法席位的决定。从此,我国与世界银行集团的关系有了一个崭新的开始。恢复代表权后,我国政府随即任命了世行的中国理事和副理事,
派出了常驻世行的执行董事和副董事。
我国根据经济建设最需要中长期资金的具体国情,积极开展与世界银行集团的合作关系。双方的业务往来日益频繁,合作规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合作的领域也日益广泛。双方的合作顺利而卓有成效,无论是从贷款的规模,还是从合作开展经济调研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成为世界银行集团与其借款成员国成功开展合作的典范。
截止到 2004年 12月 31日,世界银行共向中国提供贷款约 380
亿美元 (减去取消的贷款 )用于约 260个项目,其中 80个项目仍在实施。贷款计划主要针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扶贫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主要优先重点。中国是迄今为止世行贷款项目最多的国家。
第四节 国际清算银行一、国际清算银行的发展历史国际清算银行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成立于
1930年,同年正式开业,总部设在瑞士的巴塞尔,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际金融机构。其创始成员为西方十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这十个国家称为“十国集团”。国际清算银行现由 55个成员组成,主要是工业化国家和一些东欧国家的中央银行和货币当局,被称为
“中央银行的银行” (a Bank for Central Banks)。国际清算银行向各国中央银行并通过中央银行向整个国际金融体系提供一系列高度专业化的服务。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协约国为执行“杨格计划”,决定建立国际清算银行取代原来的赔款委员会,执行对德赔款的分配和监督德国财政。
1930年 1月 20日,以摩根银行为首的一些美国银行 (另外还有纽约花旗银行、芝加哥花旗银行 )和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
日本等国的中央银行在荷兰海牙会议上签订国际协议,成立“国际清算银行”。
二、国际清算银行的宗旨与业务国际清算银行的宗旨是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运作提供便利,并作为国际清算的受托人或代理人。扩大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始终是促进国际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迅速推进,这类合作的重要性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国际清算银行便成了各国中央银行进行磋商的场所,接受各中央银行的委托开展各种业务,
主要有:接受各中央银行的存款,并向中央银行发放贷款;代中央银行买卖黄金、外汇和发行债券;为各国政府间贷款充当执行人或受托人;同有关国家中央银行签订特别协议,代办国际清算业务。此外,它还是欧洲货币合作基金董事会及其分委员会和专家组等机构的永久秘书。
有必要指出的是,国际清算银行以各国中央银行、国际组织 (如国际海事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 )为服务对象,不办理私人业务。这对联合国体系内的国际货币金融机构起着有益的补充作用。
现在世界各国的国际储备约有 1/10存放在国际清算银行。各国中央银行在该行存放的外汇储备,货币种类可以转换,并可以随时提取而无须声明理由。这对一些国家改变其外汇储备的结构,实现多样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在国际清算银行存放黄金储备是免费的,而且可以用作抵押,从国际清算银行取得黄金价值 85%的现汇贷款。同时,国际清算银行还代理各国中央银行办理黄金购销业务,并负责保密。因此它在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备受欢迎。
除了银行活动外,国际清算银行还作为中央银行的俱乐部,是各国中央银行之间进行合作的理想场所,其董事会和其他会议提供了关于国际货币局势的信息交流的良好机会。
三、国际清算银行的组织机构国际清算银行是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建立的,因此它的组织机构符合一般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特点,即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办事机构。
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权力机关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每年 6月份在巴塞尔召开一次,只有各成员国中央银行的代表参加表决。选票按有关银行认购的股份比例分配,而不管在选举的当时掌握多少股票。每年的股东大会通过年度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利润分配办法和接纳新成员国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在决定修改银行章程、增加或减少银行资本、解散银行等事项时,应召开特别股东大会。除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或代表作为有表决权的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所有与该行建立业务关系的中央银行代表均被邀请列席。
董事会是国际清算银行的经营管理机构,由 13名董事组成。比利时、
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美国的中央银行行长是董事会的当然董事,这 6个国家可以各自任命 1名本国工商和金融界的代表作董事,此外董事会可以 2/3的多数通过选举出其他董事,但最多不超过 9人。董事会设主席 1名,副主席若干名,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审议银行日常业务工作,决议以简单多数票做出,票数相等时由主持会议的主席投决定票。董事会主席和银行行长由 1人担任。董事会根据主席建议任命 1
名总经理和 1名副总经理,就银行的业务经营向银行负责。
国际清算银行下设银行部、货币经济部、法律处、秘书处、风险控制部和金融稳定研究所等办事机构。
四、中国与国际清算银行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自 1986年起就与国际清算银行建立了业务方面的关系,办理外汇与黄金业务。当年,国际清算银行召开股东大会,中国人民银行受邀列席,
并以观察员身份首次参加该行年会,这为中国广泛获取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信息、发展与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场所。中国的外汇储备有一部分是存放于国际清算银行的,这对中国人民银行灵活、迅速、安全的调拨外汇、黄金储备非常有利。自 1985年起,国际清算银行已开始向中国提供贷款。 1996年 11月,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正式成员。香港回归之后,其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地位保持不变,继续享有独立的股份与投票权。
五、巴塞尔委员会
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破产倒闭使得很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得以实现。 1975年 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 3~5次会议,其历任主席通常由各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副行长或高级官员担任,其中英格兰银行业务监督处主任彼得 ·库克任职最长,达 12年之久,而且贡献颇多,
因此该委员会又被称为“库克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负责,后者定期在国际清算银行聚会,由行长们肯定并批准其主要工作成果。
国际清算银行为巴塞尔委员会设立了秘书处,几乎所有的委员会会议均在巴塞尔举行。秘书处除承担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外,
还可随时为所有国家的监督当局提供咨询,此外也定期发布有关国际银行监管动态的报告,并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各种活动。
(一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
1974年 9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十国集团及中央银行官员在巴塞尔开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
1,1975年协议,全称是,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的监督,
2,1983年协议,两个基本思想:其一是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
其二是任何监管都应恰如其分。
3,1988年协议
1988年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1988年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四个方面:资本的组成;风险加权制;目标标准比率;过渡期和实施安排。其中提出了统一的风险加权资本衡量标准,并规定最迟于 1992年年底开始实施。
4,1992年 7月,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中设立了对国际银行最低监管标准,使得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可以遵循这些标准来完成市场准入、风险监管、信息取得的要求。
5,1997年,核心原则,
1997年 9月,巴塞尔委员会推出,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
7个方面的 25条核心原则。
(二 ),新巴塞尔协议,
学术界一般将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称为,旧巴塞尔协议,,将 1999年 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 (第一稿 )称为,新巴塞尔协议,。其实,1988年的,旧巴塞尔协议,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后,已经建立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因此才有了,新巴塞尔协议,第一稿;而
2001年推出的两个,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是对第一稿的充实与完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
(第一稿 )为分水岭,此前的所谓,旧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包括 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
而,新巴塞尔协议,则统指三个征求意见稿。,新巴塞尔协议,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组成,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为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发挥作用。
1,最低资本要求
(1) 风险范畴的拓展在当前的金融格局下,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却在进一步加大。
因此,新协议在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风险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
信用风险采用标准法或基于内部评级法确定 (基于内部评级法又有基本法和高级法的区别,三种方法的复杂程度依次递增 )。新协议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灵活运用,并建议业务相对简单、管理相对薄弱的银行使用旧协议提出的标准法。这种方法是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交易对手的主权风险、公司风险等项目评级的基础上确定风险权重。长期信用评级适用于长期债权和短期债权,而短期信用评级只能用于短期债权;如果一家机构同时拥有多个外部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则选出两个最高者。若两个最高者级次相同,则使用这一级次的信用等级作参考;若不同,则取次级作参考。但由于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信息的不充分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其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难以保证,因此,新协议要求银行尤其是实力较强的银行采用基于内部的评级方法。基于内部的评级方法比较复杂,要全面考虑构成风险的各种因素,并以此建立计算风险权重资产的风险权重函数,然后测算必须满足的最低资本量。
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价格风险在内的市场风险存在较大的量化难度,因此,新协议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补充规定,所提出的处理方法的基础上提足最低资本量,并对市场风险加以特别关注。
操作风险也存在量化困难,新协议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计量方法。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在新协议修改稿中给出三种计量操作风险的方法:①基本指数法,即以某种单一指数
(如银行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 )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②标准法,即把银行业务按公司资产、项目融资、
零售等类别加以区分,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③内部测试法,这一方法的技术要求最高。在计量每种业务的风险时,银行都必须根据内部数据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引致损失事件发生的概率以及事件发生后的损失程度,再以所得数据与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相应比例得出资本需求量。鉴于计量方法比较复杂,且合理性有待验证,因此,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许多银行以最低资本的 20%作为应对操作风险资本的做法,准备以这一比例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
(2) 计量方法的改进与创新计量资产风险权重的标准法是在 1988年的旧协议中提出来的,新协议仍以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原方法的基础上作了重大改进。首先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成员国的标准地位退居次要位置,主要是按外部信用评级的高低进行风险权重的计量,即使要对资产进行主权风险评定,也要求银行依靠自身的风险评估或是根据一些国际性评级机构的评定结果而定。这就基本上消除了风险权重上的国别歧视,
有利于信用风险确定中信用标准的回归,也有利于纠正非 OECD成员国
(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在国际融资市场上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其次是增加了风险级次,在原有风险权重的基础上,针对公司风险,增加了 50%
和 150%两个级次,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敏感度,从而体现出资产实际上存在的多样性差别。
鉴于标准法在信息充足性、时效性,方法的科学性以及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修改稿中更主张有条件的大银行提升自己的风险评估水平,打造更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整套精致的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算方法。
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量方法分两步进行:首先是计算每个债项的风险权重;其次是确定每个债项对应的最低资本金规模。
(3) 资本约束范围的扩大针对各界对旧协议的批评,新协议对诸如组织形式、
交易工具等的变动提出了相应的资本约束对策。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规模 15%的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
或者这类投资的总规模超过银行资本的就要从银行资本中减去相同数额;对于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证券化的资产,则重新制定了资本金要求,要求银行提全、提足各种类、各形式资产的最低资本金;此外,还充分考虑到了控股公司下不同机构的并表问题,并已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
拟制定新的相应规则来形成金融业联合监管的架构,
以适应银行全能化发展的大趋势。
2,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巴塞尔委员会希望监管当局担当起三大职责:一是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银行可以分三个步骤进行:首先是判断银行是否达到充足率的要求,判断的依据主要包括银行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以往的风险化解记录;
其次是根据银行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提出高于最低限度的资本金要求;最后在资本规模低于最低要求时,适当进行必要的干预;二是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前面提到巴塞尔委员会鼓励银行使用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风险计量方法,这种方法分为低级和高级两个层次。对每个银行来说,都有一个由基础法向高级法过渡的阶段,监管当局在这一阶段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培育职责就是给出四个主要输入参数中的前三个,并促成这一阶段的尽早结束。在此基础上,还要及时检查银行的内部评估程序和资本战略,
使银行的资本水平与风险程度合理匹配;三是加快制度化进程。
2001年的新协议修改稿特别要求,商业银行除了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行事之外,还必须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安排、
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等,从而使得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证。至于监管方法,新协议仍然强调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二者并用的主张。
3,市场约束新协议更多的是从公众公司的角度来看待并对待银行,强调以市场的力量来约束银行,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发挥不了的作用。作为公众公司的银行只有像其他公众公司一样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顺了委托代理关系、确立了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风险资产与资本的良性匹配关系,从而在接受市场约束的同时赢得市场。资本充足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及控制记录良好的银行能以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从市场上获取资源,而风险程度偏高的银行则往往要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
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新协议修改稿以推进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
巴塞尔委员会首先提出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认为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其次是对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并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一、亚洲开发银行
(一 ) 亚洲开发银行的建立亚洲开发银行 (Asian Development Bank,ADB)是亚太地区国家和部分工业发达国家合办的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它是根据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社委员会的决议于 1966年 8月 20日建立,同年 12月开始营业。总部设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现有成员国 65个,其中 47
个来自亚太地区,18个来自其他地区。我国于 1986年
3月正式加入该行。
亚洲开发银行的宗旨是:通过发放贷款,进行投资,
提供技术援助以促进亚太地区的经济增长与合作,并协助本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加速经济发展的进程。
(二 ) 亚洲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亚洲开发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各成员国 (或地区 )各派一名理事和副理事组成,主要职能是负责接纳新成员,确定银行股金,修改银行章程,选举董事和行长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理事会对重大事项以投票表决方式做出决定,并需 2/3以上多数票才能通过。亚行的每个成员国均有 778票基本投票权,另外每认股 1万美元增加一票。目前,日本和美国两国并列为投票权最多的国家,它们的投票权占总投票数比例都是 12.85%,我国投票权占总投票数的 5.486%。
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 12名执行董事组成,其中 8名产生于亚太地区内成员国,4名产生于区外成员国。董事会主要负责亚行的日常工作,董事会主席即为亚行行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自建行以来一直由日本人担任。
(三 ) 亚洲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
1,普通资金这是亚行开展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国认缴的股本、
国际金融市场借款、普通储备金、特别储备金、净收益和预缴股本六个组成部分。
2,亚洲开发基金该基金建于 1974年 6月 28日,来源是发达成员国的捐赠,最大认捐国是日本,其次是美国。该基金专门用于亚太地区贫困成员国的优惠贷款。
3,技术援助特别基金建立于 1967年,资金主要来自成员国的捐赠,主要用于资助发展中国家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和加强执行机构的建设。
4,日本特别基金
1987年设立,由日本政府出资,旨在加速发展中成员国的经济增长,该基金的使用方式是赠款和股本投资。
(四 ) 亚洲开发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
1,提供贷款亚行的贷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用普通基金发放的普通贷款,另一类是用特别基金发放的特别贷款。普通贷款属于硬贷款,贷款对象是较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主要用于工业、农业、电力、运输、邮电等部门的开发工程,贷款期限为 10—30年,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并随金融市场调整。特别贷款属于软贷款,主要贷给较贫困的发展中国家,
期限可长达 40年,不收利息,仅收 1%的手续费,具有经济援助的性质。
亚行贷款原则与世界银行相似。
2,股本投资
1983年起,亚行开拓了股本投资的新业务。该业务通过购买私人企业股票或私人金融机构股票等形式,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3,技术援助亚行提供给成员国的技术援助包括咨询服务、派遣长期或短期专家顾问团协助拟订和执行开发计划等。此外亚行对涉及区域性发展的重大问题,还提供资金举办人员培训班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讨会等活动。
二、非洲开发银行
(一 ) 非洲开发银行的概况
1964年 11月,非洲开发银行 (African Development Bank,ADB)正式成立。 1966年 7月 1日开始营业。总部设在科特迪瓦的阿比让。
非洲开发银行的宗旨是:通过提供投资和贷款,利用非洲大陆的人力和资源,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优先向有利于地区的经济合作和扩大成员国间的贸易项目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帮助成员国研究、制定、协调和执行经济发展计划,以逐步实现非洲经济一体化。
截至 2006年 5月,非洲开发银行共有 77个成员国。其中,非洲地区成员包括非洲全部 53个独立国家。 1982年 5月,非洲开发银行理事会通过决议,欢迎非洲以外的国家参加。非洲以外的 24个成员国包括:中国、阿根廷、巴西、加拿大、美国、印度、日本、科威特、
沙特阿拉伯、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
瑞典、挪威、葡萄牙、瑞士、荷兰、英国、韩国、西班牙。
截至 2005年底,该行法定资本约 330亿美元。为使该行领导权掌握在非洲国家手中,非洲国家资本额占 2/3。
(二 ) 非洲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
(1) 理事会是该行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一名理事组成,一般为成员国的财政和经济部长,
通常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举行特别理事会,
讨论制定银行的业务方针和政策,决定银行重大事项,并负责处理银行的组织和日常业务。理事会年会负责选举行长和秘书长。
(2) 董事会是银行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负责制定非洲开发银行各项业务政策。共有 18名执行董事,其中非洲以外国家占 6名,任期 3年,一般每月举行两次会议。
(三 ) 非洲开发银行的活动非洲开发银行与其附属的非洲开发基金 (African Development Fund,
ADF)、尼日利亚信托基金 (Nigeria Trust Fund,NTF)共同组成非洲开发银行集团 (African Development Bank Group,ADB Group)。非洲开发银行行长兼任非洲开发银行集团董事长。
非洲开发银行还同非洲其他金融机构及非洲以外的有关机构开展金融方面的合作,与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业务联系广泛,与阿拉伯的一些金融机构和基金组织建立融资项目,并在一些地区性金融机构中参股。
非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对象是非洲地区成员国,主要用于农业、运输和通信、供水、公共事业等。截至 2006年 5月,该行贷款总额已达 340亿非行记账单位,约合 530亿美元。
(四 ) 中国同非洲开发银行的关系中国于 1985年 5月 8日和 10日先后加入非洲开发基金和非洲开发银行。
2002年 5月,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为首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非洲开发银行年会并发表讲话。 2003年 6月 3日至 4日,中国驻埃塞俄比亚大使代表中国政府出席非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第 38届年会暨非洲开发基金理事会第 29届年会。
三、美洲开发银行
(一 ) 美洲开发银行的概况美洲开发银行 (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IDB)于 1959年 12月 30
日成立,1960年 10月 1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该行是美洲国家组织的专门机构,其他地区国家也可加入。非拉美国家不能使用该行资金,但可参加该行组织的项目投标。
美洲开发银行的宗旨是:“集中各成员国的力量,对拉丁美洲国家的经济、
社会发展计划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并协助它们“单独地和集体地为加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截至 2006年 5月,美洲开发银行有成员国 47个。其中,美洲 28个,欧洲 16
个,亚洲 3个。
美洲开发银行的资本来源于下列途径:成员国分摊;发达国家成员国提供;
在世界金融市场和有关国家发行债券。 1960年开业时拥有资金 8.13亿美元。
认缴股份较多的国家有:美国占 30.008%,阿根廷和巴西各占 10.752%,
墨西哥占 6.912%,委内瑞拉占 5.761%,加拿大占 4.001%。各成员国的表决权依其加入股本的多寡而定。其中美国占 30%,拉美国家 50% (阿根廷和巴西各占 11% ),加拿大 4%,其他地区 16%。按章程规定,拉美国家表决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现比例。 1994年,该行的核定股本从 610亿美元增至 1 010亿美元。截止 2005年 12月 31日美洲开发银行的实际资本为
187.27亿美元,总负债为 466.55亿美元,总资产为 653.82亿美元。
(二 ) 美洲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
1,理事会为美洲开发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一名理事组成,每年开会一次。理事通常为各国经济、财政部长、中央银行行长或其他担任类似职务者。
2,执行董事会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执行机构,由 14名董事组成,
其中拉美国家 9名,美国、加拿大和日本各 1名,其他地区国家 2名,
任期 3年。
3,行长和副行长在执行董事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行长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 5年,副行长由执行董事会任命。
4,分支机构。美洲开发银行在拉美各成员国首都及巴黎和伦敦设有办事处。
5,投资机构。美洲投资公司于 1989年成立,以不易获得优惠条件贷款的中小企业为其主要服务对象;多边投资基金于 1993年成立,主要目的是促进私人产业的发展,为私人产业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6,拉美一体化研究所于 1964年成立,设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负责培养高级技术人才,研究有关经济、法律和社会等重大问题,为该行成员国提供咨询。
(三 ) 美洲开发银行的活动美洲开发银行的活动主要有:提供贷款促进拉美地区的经济发展,帮助成员国发展贸易,为各种开发计划和项目的准备、
筹备和执行提供技术合作。银行的一般资金主要用于向拉美国家公、私企业提供贷款,年息通常为 8%,贷款期 10~25
年。特别业务基金主要用于拉美国家的经济发展优惠项目,
年息 1% ~4%,贷款期 20~40年。银行还掌管美国、加拿大、
德国、英国、挪威、瑞典、瑞士和委内瑞拉等政府及梵蒂冈提供的“拉美开发基金”。 20世纪六七十年代,该行主要为卫生和教育等公共项目提供资金,90年代起逐渐加大了对私人产业的投资。 40多年来,该行的贷款规模增长迅速,
1961年贷款额为 2.94亿美元,1998年增至 100.63亿美元,
2000年为 52.66亿美元,2001年为 79亿美元,2002年为
45.5亿美元。至 2005年底,美洲开发银行累积贷款总额为
1730亿美元。
(四 ) 我国同美洲开发银行的关系从 1991年开始,我国连年应邀派团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美洲开发银行年会。 1993年 9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向美洲开发银行提出了入行申请。目前已和美洲开发银行就建立 200万美元合作基金协定文本达成了一致,但由于在让股方面存在困难,申请尚无结果。 1994年 2月,该行行长曾应邀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