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北 政 法 学 院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目 录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
生物人 ———— 法律人
事实存在 ———— 法律存在
二、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客观权利
主观权利
人
权利、义务的载体民事权利的特征:
1、平等性
2、抽象性
讨论:,民事权利的范围”
3、完整性
4、与主体不可分立性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客观权利
主观权利
人
1、含义不同,权利与权利的载体
2、与人的关系不同,可否放弃
3、所属范畴不同,法律关系与人
4、包含内容不同:,权利、义务能力”
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关系
生物人 ———— 法律人
适格标准
罗马法,政治身份、家庭身份
法国民法典,自然理性
德国民法典,理性+法定,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始于出生 ———— 出,与母体分离; 生,保有生命
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 —— 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
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
? 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
终于死亡 ———— 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四)死者人格的保护
1、保护之场合 —— 名誉、遗体、身份
2、保护之依据
? 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
第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事件
行为
实施,行为” 法律事实的能力
意志支配 下的人的活动意志力
决定于
? 年龄
? 智力健康
1、范围 ( 1) 年满 18周岁;
( 2)已满 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行为能力宣告
(一)对象, 精神病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1、范围 ( 1)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 ( 1)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
(二)申请,利害关系人 —— 法院
(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 —— 医院诊断 —— 群众公认
(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 —— 法院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权利
主体
义务
缺位
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限于停滞
法律关系不稳定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
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
(二)条件与程序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1、离开住所,持续地 下落不明,满 2年
起算点,( 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
(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 ( 1)亲属关系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2)财产关系 —— 债权人、债务人
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
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公告,寻找失踪人,3个月
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失踪宣告判决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四)宣告失踪的撤销
1、条件:失踪人出现
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3、后果:代管人撤销,财产、利益的交还与报告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
制度。
注意,1、不以宣告失踪为条件
2、对事实的拟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条件与程序
1、离开住所,持续地 下落不明,满 4年;意外事件,满 2年;
有关机关证明,不受 2年限制
起算点,( 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意外事件的次日)
(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 ( 1)亲属关系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2)财产关系 —— 债权人、债务人
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
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公告,寻找失踪人,1年;意外事件,3个月
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死亡宣告判决
注意,申请人具有顺序性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权利能力消灭
2、继承开始
(四)宣告死亡的撤销
1、条件:失踪人出现
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3、后果:( 1)权利能力回复
( 2)财产的返还与适当补偿
( 3)关于婚姻关系
( 4)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
( 5)恶意陷人于死亡宣告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3、婚姻关系终止
注意,死亡宣告与事实不一致,以事实为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权利
主体
义务
缺位
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限于停滞
法律关系不稳定
“财产代管人”
依据
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 继承人 婚姻终止
死亡宣告
依据
宣告死亡
解决财产法律关系
的不稳定
解决人身法律关系
的不稳定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目的和性质
(一)概念
(二)目的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制度
1、监督、保护
2、法定代理
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法律规定的权利
特定人需要享有的权利
行为
权利能力无法实现
以监护人完整的行为能力,补足之
行为能力 不足
(三)性质
1,,监护人, 是一种法律地位 ——以, 职责, 为内容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2、监护与亲权
亲权 —— 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 —— 来自于“父权”
监护 —— 亲权以外,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督、保护制度
二、监护人的职责
1、照顾、保护义务
2、监督、约束义务
3、承担被监护人致害的民事责任
三、监护的分类
法定监护,依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监护
指定监护,依据法院指定产生的监护
遗嘱监护,依据父母遗嘱产生的监护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四、监护的设立
(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当然监护人 近亲属 其他亲友 单位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
母、成年兄姐
其他亲友 父母所在单位、
未成年人居住地
村委会、居委会
当然监护 法定监护义务 双方同意 最后补充
1、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
2、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
3、协商不成,“单位”指定
4、“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 —— 顺序性
5、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
设置程序 ——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1、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
2、协商不成,“单位”指定
3、“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 —— 顺序性
4、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
设置程序 ——
近亲属 其他亲友 单位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其他亲友 本人所在单位、本人居
住地居委会、村委会
法定监护义务 双方同意 最后补充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四、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的变更
1、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2、协商变更
3、指定变更
4、监护撤销
(二)监护的终止
监护人 ———— 被监护人
变动不变
监护人 ———— 被监护人
变动变动
? 成年
? 恢复健康
? 丧失行为能力
? 死亡
? 丧失行为能力
? 死亡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概念和意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住所,具有法律意义的空间场所,人的空间归属
民法 ——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代理设立、合同成立地、债务履行地
诉讼法 —— 管辖确定、送达
国际私法 —— 法律适用的确定
二、住所的确定
? 户籍所在地 —— 迁出后,迁入前,原所在地
? 户籍所在地与 经常居住地 不附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常住意思,1年以上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目 录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
生物人 ———— 法律人
事实存在 ———— 法律存在
二、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客观权利
主观权利
人
权利、义务的载体民事权利的特征:
1、平等性
2、抽象性
讨论:,民事权利的范围”
3、完整性
4、与主体不可分立性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客观权利
主观权利
人
1、含义不同,权利与权利的载体
2、与人的关系不同,可否放弃
3、所属范畴不同,法律关系与人
4、包含内容不同:,权利、义务能力”
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关系
生物人 ———— 法律人
适格标准
罗马法,政治身份、家庭身份
法国民法典,自然理性
德国民法典,理性+法定,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始于出生 ———— 出,与母体分离; 生,保有生命
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 —— 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
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
? 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
终于死亡 ———— 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四)死者人格的保护
1、保护之场合 —— 名誉、遗体、身份
2、保护之依据
? 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
第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事件
行为
实施,行为” 法律事实的能力
意志支配 下的人的活动意志力
决定于
? 年龄
? 智力健康
1、范围 ( 1) 年满 18周岁;
( 2)已满 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行为能力宣告
(一)对象, 精神病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1、范围 ( 1)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 ( 1)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
(二)申请,利害关系人 —— 法院
(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 —— 医院诊断 —— 群众公认
(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 —— 法院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权利
主体
义务
缺位
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限于停滞
法律关系不稳定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
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
(二)条件与程序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1、离开住所,持续地 下落不明,满 2年
起算点,( 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
(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 ( 1)亲属关系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2)财产关系 —— 债权人、债务人
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
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公告,寻找失踪人,3个月
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失踪宣告判决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四)宣告失踪的撤销
1、条件:失踪人出现
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3、后果:代管人撤销,财产、利益的交还与报告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
制度。
注意,1、不以宣告失踪为条件
2、对事实的拟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条件与程序
1、离开住所,持续地 下落不明,满 4年;意外事件,满 2年;
有关机关证明,不受 2年限制
起算点,( 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意外事件的次日)
(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 ( 1)亲属关系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2)财产关系 —— 债权人、债务人
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
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公告,寻找失踪人,1年;意外事件,3个月
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死亡宣告判决
注意,申请人具有顺序性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权利能力消灭
2、继承开始
(四)宣告死亡的撤销
1、条件:失踪人出现
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3、后果:( 1)权利能力回复
( 2)财产的返还与适当补偿
( 3)关于婚姻关系
( 4)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
( 5)恶意陷人于死亡宣告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3、婚姻关系终止
注意,死亡宣告与事实不一致,以事实为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权利
主体
义务
缺位
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限于停滞
法律关系不稳定
“财产代管人”
依据
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 继承人 婚姻终止
死亡宣告
依据
宣告死亡
解决财产法律关系
的不稳定
解决人身法律关系
的不稳定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目的和性质
(一)概念
(二)目的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制度
1、监督、保护
2、法定代理
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法律规定的权利
特定人需要享有的权利
行为
权利能力无法实现
以监护人完整的行为能力,补足之
行为能力 不足
(三)性质
1,,监护人, 是一种法律地位 ——以, 职责, 为内容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2、监护与亲权
亲权 —— 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 —— 来自于“父权”
监护 —— 亲权以外,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督、保护制度
二、监护人的职责
1、照顾、保护义务
2、监督、约束义务
3、承担被监护人致害的民事责任
三、监护的分类
法定监护,依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监护
指定监护,依据法院指定产生的监护
遗嘱监护,依据父母遗嘱产生的监护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四、监护的设立
(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当然监护人 近亲属 其他亲友 单位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
母、成年兄姐
其他亲友 父母所在单位、
未成年人居住地
村委会、居委会
当然监护 法定监护义务 双方同意 最后补充
1、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
2、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
3、协商不成,“单位”指定
4、“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 —— 顺序性
5、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
设置程序 ——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1、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
2、协商不成,“单位”指定
3、“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 —— 顺序性
4、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
设置程序 ——
近亲属 其他亲友 单位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其他亲友 本人所在单位、本人居
住地居委会、村委会
法定监护义务 双方同意 最后补充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四、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的变更
1、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2、协商变更
3、指定变更
4、监护撤销
(二)监护的终止
监护人 ———— 被监护人
变动不变
监护人 ———— 被监护人
变动变动
? 成年
? 恢复健康
? 丧失行为能力
? 死亡
? 丧失行为能力
? 死亡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概念和意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住所,具有法律意义的空间场所,人的空间归属
民法 ——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代理设立、合同成立地、债务履行地
诉讼法 —— 管辖确定、送达
国际私法 —— 法律适用的确定
二、住所的确定
? 户籍所在地 —— 迁出后,迁入前,原所在地
? 户籍所在地与 经常居住地 不附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常住意思,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