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北 政 法 学 院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七章 用益物权 目录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节 国有企业经营权
第三节 农村承包经营期
第五节 典权
第六节 自然资源使用权与采矿权
第七节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编 物权
以使用和收益方式直接支配他人所有之物,并可排除任何人
不法干预的限制物权
特征,1、他物权
2、以物之用益为目的
3、排他性
4、原则上是独立物权 ——例外,地役权
5、客体具有限定性 ——传统民法,不动产
我国民法,不动产、集合财产二、用益物权的意义
1、有利于缓和物质资料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
2、有利于发挥物之最大化效益
3、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法律构架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概述
第三编 物权
国家以外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占有国家所有的土地
并加以用益的权利。
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2、取得原因的二元性 ——划拨 与 出让
3、独立的财产属性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次取得
(一)划拨
1、行政性
2、无偿性
3、无期限性
第三编 物权
(二)出让
1、民事性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出让合同)
2、有偿性 ——出让金
3、期限性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和继承
(一)前提
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方式
1、转让 ——移转土地使用权
2、抵押 ——设定抵押权
3、出租 ——有偿许可他人使用
4、继承 ——移转土地使用权
第三编 物权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与消灭
(一)变更 ——变划拨的使用权,为出让的使用权
1、订立出让合同
2、缴纳出让金
3、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二)消灭
1、国家收回使用权 ——公益目的,依法事实,合理补偿
2、用地人违反出让合同 ——变更用途、闲置土地
3、土地灭失
4、使用权期限届满
讨论,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问题
第三节 农村承包经营权
一、概述
第三编 物权
农村集体组织、农户或个人对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
生产资料,依据承包合同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1、依承包合同取得
2、取得原因具有身份性 ——集体成员
3、客体为农业用途的不动产生产资料
二、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独立的经营权
2、承包权的处分权 ——不同于承包财产的处分权
第三编 物权
三、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1,,民法通则, ——“与所有权有关的民事权利” ——“承包经营权”
2、他人物之用益的两种模式 ——
( 1)债权性用益 ——适用于对于稳定性要求较差的用益权利
( 2)物权性用益 ——适用于对于稳定性要求较高的用益权利
3、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方法的表现 ——
( 1)对承包人而言 ——权利及于物上
( 2)对发包人而言 ——所有权承受负担
( 3)对第三人而言 ——受到承包经营权对世性、排他性的排斥
( 4)对于国家而言 ——受到经营权“外部效力”的制约 ——征

第四节 国有企业经营权
一、概述
第三编 物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1、新型的用益物权
2、取得原因具有行政性
3、客体为集合物
二、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内容
1、经营决策权
2、财产支配权
3、劳动人事权
3、拒绝摊派权
第三编 物权
三、国有企业改革与“两权分立”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旨
1、政府附庸 ——市场主体
2、市场机制 ——利益独立
3、利益独立 ——财产独立
(二)“两权分立”模式
1、财产独立的改革要求,与公有制法律实现方式之间的妥协
2、财产独立的尴尬之一:所有权的缺失
3、财产独立的尴尬之二:两权并举的主管机关
4、国有企业改革的出路 ——
( 1)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独立
( 2)出资主体多元化与出资行为民事化
第五节 典权
一、概述
第三编 物权
承典人基于典权合同支付典价,对出典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出典人 承典人典权合同
支付典价
交付典物
特征:
1、传统习俗的用益物权化
2、客体为不动产
3、支付典价,为典权成立的条件 ——,典半”
4、期限性、可回赎性
二、典权的内容
第三编 物权
(一)用益权
除非由典权合同另行约定,典权人的支配权没有范围上的限制
(二)典物的法律处分权
1、转典权 ——在典权存续期间,典权人将典物再次出典予第三人的权利
出典人 承典人典权合同
支付典价
交付典物
第三人转典合同
支付典价
交付典物
转典的限制 ——
( 1)典权合同禁止的,不得转典
( 2)转典的典价与期限,均须在原典的范围之内
第三编 物权
出典人 承典人典权合同
支付典价
交付典物
第三人转典合同
支付典价
交付典物
2、出租权 ——在典权存续期间,典权人将典物出租予第三人的权利
出典人 承典人典权合同
支付典价
交付典物
第三人出租合同
支付租金
交付典物
第三编 物权
(三)退典权
典权人将其典权以及对于典物的占有,移转予第三人的权利
注意:, 转典” 与,退典” 的比较
出典人 承典人典权合同
转典 ——
第三人转典合同出典人
退典 ——
出典人 承典人典权合同 第三人转让合同
典权
出典人 第三人典权合同
第三编 物权
(四)留买权
出典人将其典物的 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典权人享有在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出典人 承典人典权合同
转让
第三人
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
事先征询
三、典期届满后典物的处理
第三编 物权
(一)回赎
出典人 承典人典权合同
支付典价
交付典物
1、“房”、“价”两还
返还典物
返还典价
2,“房”不计租,“价”不计息
出典人 承典人典权合同
支付典价
交付典物
利息
租金
第三编 物权
3、回赎期限
时间合同成立 合同届满 回赎期满
1、典权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典权合同无约定的,合同届满 10年
3、典权合同未约定典期的,合同成立 30年
10年
30年
第三编 物权
(二)绝卖
回赎期间内,未曾回赎,典权人即无偿取得所有权
(三)找贴
回赎期间内,出典人与典权人订立买卖合同,典权人
支付典价与买价之间的差额给出典人,并取得所有权。
注意:, 找贴” 与,绝卖” 的比较
1、回赎期内,还是回赎期外
2、有偿取得所有权,还是无偿取得所有权
3、基于合同取得所有权,还是基于不回赎之事实取得所有权
第六节 国有资源使用权和采矿权
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概述
特定的法人依法对国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占有、用益的权利
(二)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内容
特征:
1、主体,为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法人
2、客体,是国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和水面等
第三编 物权
3、权利取得,具有行政性质
1、权利,为占有、使用和收益
2、义务,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二、采矿权
(一)概述
特定的法人或自然人依法开采国有矿藏资源的权利
特征:
第三编 物权
1、主体,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法人以及自然人
2、客体,是国有的矿藏资源
3、权利取得,具有行政性质
(二)采矿权的内容
1、权利,事实开采,并获得所采矿务的所有权
2、义务,合理使用、劳动安全、劳动保护
第七节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一、概述
西方大陆法系民法所确立的用益物权
特征,
第三编 物权
1、私人财产的他人用益权
2、客体,为土地
3、具备公示制度
4、取得基于民事事实
二、地上权
(一)概述
以在他人土地上修造建筑、种植竹木,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的权利
特征,
第三编 物权
1,以在他人土地上修造建筑、种植竹木为目的
2,是取得所建房屋、所种竹木的所有权的依据 ——“附合”之阻却
3、具有, 土地用益, 与, 地上物取得, 两个方面的含义
4、期限之有无、地租之有无,具有任意性
(二)地上权的内容
1,土地用益、地上物取得
2,地上权的处分权 ——转让、出租、抵押
(三)地上权消灭的后果
1,地上权人取回地上物,恢复土地原状
2,土地所有权人的地上物购买权 ——单方权利、并非义务
3、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义务 —— 未予取回的地上物
4、地上权人的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 —— 增加土地价值的费用
(四)地上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异同
第三编 物权
相同之处 ——
均是用益他人土地,并取得地上物所有权的权利
不同之处 ——
1,土地所有权人的范围不同
2,权利设定的方式不同
3、权利的有偿性与期限性不同
4、权利的可流转性不同
5、权利消灭后的地上物的处理不同
三、地役权
(一)概述
第三编 物权
为自己土地支配的便利而支配他人土地的权利
需役地 A 供役地 B
A地所有权人 B地所有权人
地役权
第三编 物权
特征:
1,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之便利为目的
2,用益物权
3、具有从属性 ——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
( 1)与需役地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一体转让
( 2) 与需役地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一体处分
需役地 A 供役地 B
A地所有权人 B地所有权人地役权
从属性
第三编 物权
4,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取得或者消灭,均是全部的,不得分割为数个部分或仅有
一部分之存在






需役地 A 供役地 B
A地所有权人 B地所有权人
地役权
不可分
5、期限及价金的任意性
(二)地役权的内容
第三编 物权
1,对供役地的支配权
2,附随的地役权
3、用益设施之设置权
( 1)维护费用,由地役权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2)供役地所有权人在不影响地役权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费用分担
(三)地役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1,对供役地恢复原状
2,设施的取回与补偿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差异
第三编 物权
1,是否要求不动产之相邻
2,是否以土地为限
3、法定权利,还是约定权利
4、他物权,还是所有权的适度扩张
5、权利与义务的配置,是双向的,还是单向的
6,对于涉邻不动产关系的调节程度不同 ——
相邻关系,基本的涉邻关系 ——法律直接规定
相邻关系,较高层次的涉邻关系 ——约定取得
四、永佃权
第三编 物权
(一)概述
永久性地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特征:
1,以在他人土地耕作或畜牧为目的的用益物权
2,稳定性
3、有偿性
(二)内容
1,土地用益权
2,土地用益权的处分权 ——转让、继承、设置担保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