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北 政 法 学 院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第二十章 债权概述
目 录
第一节 债与债权
第二节 债的类型
第四节 债的履行
第三节 债的移转
第五节 债的消灭
第一节 债与债权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二、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以请求
为特定给付行为与被请求为特定给付行为为内容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1、流转性法律关系
2、主体的特定性
3、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
4、以给付行为为客体
债权,是债的内容,指债的主体一方所享有的,能够请求他方主体
实施给付的权利。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 债权的特征 —— 债权与物权的比较
债权 物权
请求权 支配权
相对权 绝对权
平等、相容性 排他性
创设的任意性 物权法定
第二节 债的类型
一、以发生原因为标准
(一)合同之债 —— 意定之债
(二)法定之债
1、不当得利之债
2、无因管理之债
3、侵权之债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以意思表示为债的内容
以法律直接规定为债的内容
二、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
(一)单一之债 —— 债之两方均为一人
(二)多数人之债 —— 债之两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
A’
B’
C’
A
B
C
甲方 —————— 乙方债
(三)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 —— 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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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A
B
C
债权人 —————— 债务人
连带债权 连带债务
连带之债:
1、外部效力
A’
B’
C’
A
B
C
债权人 —————— 债务人
全额
全额2、内部效力
追偿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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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A
B
C
债权人 —————— 债务人
按份债权 按份债务
按份之债:
A’
B’
C’
A
B
C
债权人 —————— 债务人
份额
份额
追偿 追偿
按份之债的效力
(四)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 多数人之债的又一种划分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A’
B’
C’
A
B
C
债权人 —————— 债务人
可分之债:
可分债权 可分债务
可分之债的效力: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
A’
B’
A
B
债权人 —————— 债务人可以单独请求 可以单独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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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A
B
C
债权人 —————— 债务人
不可分之债:
不可分债权 不可分债务
不可分之债的效力:只能是连带之债
A’
B’
A
B
债权人 —————— 债务人不可以单独请求 不可以单独给付
全额
全额
全额
全额
三、以债的客体为标准
(一)简单之债 —— 一种给付客体
(二)选择之债 —— 并列多个给付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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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 债务人
A项给付
B项给付
C项给付C项给付
1、选择权 —— 履行的前提
C项
( 1)约定选择权
( 2)无约定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2、履行不能 —— 一个选项不能履行,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
(三)任意之债 —— 多个给付客体,有先后顺序之分
1、不发生选择问题
2、履行不能问题,与选择之债相同
四、以债的标的为标准
(一)特定物之债 —— 以特定物为标的
(二)种类物之债 —— 以种类物为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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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意义:
债权人 ——————— 债务人 种类物 A
A’ 实际履行义务不能当然免除
债权人 ——————— 债务人 特定物 A
A’ 实际履行义务免除
五、以两个债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一)主债 —— 可得独立存在
(二)从债 —— 依赖于主债才能存在
区分意义:
主债不产生,从债不能产生;主债变更、消灭,会引起从债变更、消灭
六、以债的强制执行力为标准
(一)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 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诉诸强制执行
(二)自然之债 —— 不得强制执行的债
区分意义:
自然之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受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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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的移转
一、债权让与
债权人(转让人) ————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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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合同
第三人(受让人)
(一)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
2、所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依 性质 不能让与之债权
依 法律规定 不能让与之债权
依 当事人约定 不能让与之债权
1、所转让的债权为有效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之债权
可撤销、可变更之债权
附条件之债权
可撤销、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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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让与合同对第三人生效的要件
债权人(转让人) ———— 债务人
债权让与合同
第三人(受让人)
通知
履行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内部效力:转让人 —— 受让人
( 1)债权移转、从权利移转
( 2)证书交付义务
( 3)瑕疵担保责任
2、外部效力:受让人 —— 债务人 ( 1)抗辩权延续( 2)抵销权延续
二、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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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权人 ———— 债务人(出让人)
债务负担合同
第三人(受让人)
1、出让人债务消灭
2、征求债权人同意
同意
债权人(出让人) ———— 债务人
债务负担合同
第三人(受让人)
1、出让人债务消灭
2、通知债务人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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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1、原债务人债务消灭
2、原债务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抗辩权延续
4、无因行为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权人 ———— 债务人
债务负担合同
第三人1、连带债务
2、通知对方即可
债权人 ———— 债务人
债务负担合同
第三人
通知 通知
3、抗辩权延续
4、无因行为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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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承受
甲方 —————— 乙方
合同承受人
移转甲方所有
权利、义务
(二)法人合并
甲 —————— 乙

甲 —————— 乙

第四节 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开始 合同成立 履行完毕
合同中的义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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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诚实信用原则
法定义务
先合同
义务
附随
义务
后合同
义务
二、债的履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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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付义务的履行要求
1、履行主体正确
( 1)履行人
债务人、代理人
( 2)受领人
债权人、代理人
第三人 代为履行
第三人 代为受领
债的相对性
2、履行标的正确
( 1)数量正确 —— 分次履行问题
( 2)质量正确 —— 约定;有关条款与交易习惯;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合同目的标准
3、履行期限正确
期限确定 —— 约定;随时履行;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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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履行地点正确
履行地点的确定:
约定;接受货币一方;不动产所在地;其他义务履行一方所在地
(二)附随义务的履行要求
协助;注意;告知;照顾;保密;忠实
三、债的履行要求的违反
(一)给付义务的违反
1、履行不能 —— 自始、嗣后;客观、主观;法律、事实
2、迟延履行
2、不当履行
(二)附随义务的违反
1、一般附随义务的违反
2、迟延受领
第五节 债的消灭
一、清偿 —— 债务因履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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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销
债权人 债务人法律关系 1
债务人 债权人法律关系 2
甲 乙
(一)法定抵销
1、互付同一性质债务
2、对方债务未到期,不得主张抵销
3、法律上非为不得抵销之债务
(二)约定抵销
本质为私权之自由处分,法律并无特殊要求
三、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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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债权人
提存机关
领取
(一)提存的条件
1、非正当理由,受领迟延
2、适于提存的财物
3、法定提存机关(公证机关)
(二)提存的效力
1、提存之撤销 —— 给付原因丧失
2、债务消灭
3、所有权、风险转移于债权人
4、债权人有权领取提存物 —— 提存费用
5,5年内不领取,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家
四、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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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方行为
2、特定相对人行为
3、无因行为
五、混同
债务人 —————— 债权人
取得债权
承受债务
注意,当债权作为第三人权利的客体时,虽有混同,债

并不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