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北 政 法 学 院
第二十一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
目 录
第一节 债的保全
第二节 债的担保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第一节 债的保全
一,概述
债的保全 —— 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保全
? 弥补债权相对性的不足
? 债权的对外效力
? 旨在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充实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的关系
债的保全:
甲:债权人 ——债权的对外效力(保全权)
保护
债的担保:

债权
担保权
保护
二,代位权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债权人 ———— 债务人 ———— 次债务人
代位 请求
(一)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两个债权,均已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3、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1、起诉方式
2、以自己的名义
(三)代位权的行使结果
1、抗辩延续
2、次债务人向主债务人履行
三,撤销权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债权人 ———— 债务人 ———— 第三人处分行为
撤销
(一)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务人事实了导致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无偿、显著低价)
2、第三人系有偿取得时,具有恶意
3、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起诉方式
(三)撤销权的行使结果
1、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2、第三人应当向债务人返还财产
第二节 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概述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债权
担保权
保护
主权利
从权利
物权性质的担保权 —————— 债权性质的担保权
抵押、质押、留置 保证、定金
二、保证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一)保证概述
债权人 —————— 债务人
保证人
保证合同
(二)保证合同
1、当事人的消极条件
( 1)国家机关 ——例外(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组织贷款而转贷)
( 2)公益单位 ——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 3)法人分支机构 ——例外(法人书面授权 ——包括授权不明)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2、保证范围
( 1)全额保证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2)限额保证
3、保证方式
( 1)一般保证
( 2)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人
强制执行,仍有不足
“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人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三)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的意义,行使保证权,否则,保证权消灭
2、保证权的行使方式:
——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连带责任保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到期 保证期间届满行使保证权
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诉讼时效
A BC
C
C
C’ (针对主债务人的判决、裁
决生效之日 )
主债权诉讼时效A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3、保证诉讼时效与主债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般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4、保证期间的确定:
——约定
—— 6个月
——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内容的,2年
主债到期 保证期间届满
A B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四)主债变更对于保证的影响
1、主债权转让
原则:,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例外:
——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债务转让
部分转让,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全部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合同内容变更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期变更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五)特殊保证
1、共同保证
债权人 —————— 债务人
保证人 A 保证人 B
? 有外部约定,按照约定
? 无外部约定,连带责任
2、最高额保证
时间
金额
0
A
B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三、定金
(一)定金合同
甲 乙
主合同
定金合同
定金交付 实践性合同
(二)定金罚则
丧失定金 双倍返还定金
一方违反定金约定,承受相当于定金的损失
(三)定金的分类
1、以“定金约定内容”为标准
违约定金,以“履行合同”为定金约定内容
解约定金,以“不得解约”为定金约定内容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甲 乙
定金合同
定金交付
丧失定金 双倍返还定金
2、以“定金的作用”为标准
预约定金,以“担保本约的订立”为定金目的
成约定金,以“定金合同的成立”作为“主合同成立的条件”
“预约”
订立本约
证约定金,以“定金合同”作为证明“主合同” 存在的依据
甲 乙
定金合同
定金交付
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