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 案情 1995年7月,淦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研究院签了一个联合建房合同。合同约定,淦源公司负责投入资金,研究院负责取得规划地块上的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双方共同建造一座12层的甘愿大厦。在合同签订前,研究院在批建房的地块上已作了一些前期开发工作,投入了约150万元的资金,合同规定淦源公司对此150万元给予补偿。同时规定在淦源公司支付此补偿费150万元后一星期内,研究员必须将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交付淦源公司,以便淦源及时展开规划设计与施工工作。合同还规定若发生不可抗力或因政府行为而使合同无法履行,不视为违约。 合同订立后,淦源公司于7月29日将150万元汇入研究院的账号。但由于市政府对于批建房的地块的规划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到1995年11月,研究院仍未取得批准文件。淦源公司一再催促,若得不到批准文件就解除合同,研究院以政府行为非其本身原因为由拖延,不同意解除合同。1996年该市的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淦源公司便于1996年5月18日发函给研究院,宣布解除合同关系,要求研究院返还1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研究院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说他们一直在争取之中。淦源公司遂起诉研究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150万元,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研究员答辩的淦源公司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是于法无据的。150万元属于支付给研究院的补偿费,不应返还。反要求淦源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意见完全是相反的 思考问题: 在合同中,当事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依据是什么? 政府行为的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能否视为不可抗力? 研究院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