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华林诉沈立波模仿其字体制作铭牌并署其名侵犯姓名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马华林,男,46岁,慈溪市书法研究会主席。 被告:沈立波,男,28岁,慈溪市师桥镇铜字铜牌厂业主。 1994年7月,被告沈立波以营利为目的,模仿原告字体,为慈溪市三村镇北镇建设办公室加工制作了 “三北中学”等名称的铜字,后将制作好的“三北中学”铜字安装在慈溪市三北中学大门口墙体上,并 在铜字下侧署列“马华林”之字样。因此,被告沈立波得款3560元。1995年2月间,被告沈立波又以营 利为目的,模仿原告字体,为慈溪市三北信用社加工制作“三北信用社”名称的铜字,制作好的铜字被安 装在该单位墙体上,并在铜字下侧署例“马华林”之字样。因此,沈立波得款10219元。 原告马华林的书法艺术在慈溪市有一定声望,被告沈立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在公众中 的声誉。故此,原告马华林想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诉称:被告沈立波赚钱心切,利用群众对原告书法艺 术的信任,模仿原告字体,将加工制作的“三北中学”、“三北信用社”铜字,分别安装在三北中学,三北 信用社的墙面上,在未经原告同意下,均在铜字招牌下侧署列原告姓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损害了原 告的声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在一定场合向原告赔礼道歉,具结悔过,并赔偿原告因姓名权被侵犯 而蒙受的经济损失12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赔偿金额为3200元。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但在诉讼前及审理过程中,被告沈立波撤除了“三北中学”“三北信用社”铜字 招牌下侧署列的马华林字样。 思考问题 1.沈立波的行为侵犯了马华林的什么权利? 注意沈立波的行为包括: ①假冒模仿马华林的字体。 ②在其假冒作品上署名马华林。 ③该行为的后果在客观上损害了马华林在公众中的声誉。 2.在诉讼中被告沈立波撤除了其模仿作品上“马华林”字样,这样,是否还构成对马华林权力的侵 犯? 3.反思理论:著作权之署名权与姓名权的竞合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