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北 政 法 学 院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论 目录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五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第八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九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 罗马法:市民法 ( Jus Civile)
Driot Civil(法语)
Civil Law(英语)
B?regrliches Recht(德语)
Buregerly Regt(荷兰语)
“民法”(日本语)
“民法” (汉语)?,尚书 · 孔传,,
“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 明 居 民法, 一编,亡。”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 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 第 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 第 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课给出的概念,
,民法是以确立主体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
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概念的区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凡以民法之方法,调整民法之对象者,皆属实质
民法,与其形式无关。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为形式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与, 民商合一, 体例相联系,与, 私法, 同义。
狭义民法,与, 民商分立, 体例相联系,为, 私法, 之一部。
(三)民法与民法学
民 法,一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所涉及之范围较窄。
民法学,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所涉及之范围较宽。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对象概述
不同性质、特点不同的调整方法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与人身关系
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利益要素。
如,生命、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
身份,人的社会地位或者家庭地位。
如,荣誉、父母、子女、夫妻等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与身份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决 定
法律 社会关系调 整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2、以实现私人利益为目的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与财产关系
财产,人体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得支配的事物。
有形财产,物
无形财产,著作、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的支配与流转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
内容的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生产、消费中人们之间的关系(静态)
财产流转关系,交换、分配中人们之间的关系(动态)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2、体现主体的自主自愿
3、以实现主体之私利为目的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平等
一、确立、维护平等地位
自愿、自治
二、尊重意思自治 权利 ——义务
三、保障权利本位
四、以责任方式救济权利 责任
救济
回复
行
为
模
式
总结:
民法调整方法的, 行为模式” 与, 救济模式”
救
济
模
式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1、私法学说的起源
古罗马,乌尔比安,公法, 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
私法, 涉及个人的福利, 。
2、民法是私法,决定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社会关系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个人利益 社会利益
自治 强制
3、民法是私法,体现在民法的调整方法上 权利本位 社会本位
公法 私法
界定彼此关系二、认识民法是私法的意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认识民法是私法的意义
1、正确选择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部门
调整对象的性质 调整方法 法律部门
2、有助于强化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
私法 权利本位
3、有助于处理好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私法 公法
权利 权力
保护私权,限制公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五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以国家对于自由经济的干预为背景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
(一)调整对象不同
市场机制(供求法则)
驱动个人利益(形成意思)
平等自主行为
民法调整
有悖于
社会经济秩序 经济法调整
(二)调整方法不同
意思自治
确认 市场经济关系
塑造
影响
(三)法律本位不同
“外部调控”
权利本位
社会本位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劳动者利益保护
(一)调整对象不同
( 二)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侧重于“一般”合同的自愿订立、
诚信履行,并不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劳动法,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性,侧重于劳动者
利益的保护。
民法,侧重于任意性,强调自治。
劳动法,侧重于强制性。
强势 ———弱势
三、民法与社会保障法
民法
起点公平
诚信竞争
后果不问
社会
保障法
为失败者、弱势者
提供保障
主体:
平等、自愿
主体:
不平等、强制
以有偿为主
单向支付
存在差别
以有偿为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含义
渊 源,法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具体种类
(一)制定法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讨论:宪法的司法化问题
2、民事法律 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3、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4、行政法规
6、行政规章
5、地方法规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性文件 如,最高院司法解释?
(三)国家政策 讨论:国家政策能否直接作为法的渊源?
(四)习惯
(五)判例 讨论:大陆法系国家判例,能否作为法的渊源?
(六)法理
为各国立法通例。但是我国法律未将之作为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一、民法的立法规范文件体系(民法的渊源体系)
(一)民事基本法, 民法通则,
(二)民事单行法, 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 等
(三)民事特别法, 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
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土地管理法, 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民法的内容体系
总则
分则
概括规定 —主体 —法律行为 —代理 —诉讼时效
人格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亲属 —继承 —民事责任
三、民法的法理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
假定
处理
制裁
总体规定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对象、方法、基本原则、适用等
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
人格权、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四、民法学体系
(一)以民法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基础的民法学体系
(二)以民法主要制度构建民法学体系
(三)民法学的法理逻辑结构体系
法律规范
假定
处理
制裁
部门论
事实论
关系论
责任论
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
法律关系的变动根源
民事社会关系之法律模式
越轨社会关系之矫正手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八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时间效力范围
(一)生效时间:法律的实施之日
1、实施之日的确定方式
2、实施之日与颁布之日的关系
(三)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时 间
法律事实发生 法律适用新法生效
依据新法
适用于
新法生效之前的案件
(二)失效时间:
1、发布命令,废止旧法
2、颁布新法,废止旧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空间效力范围
(一)原则 及于制定机关权力所辖的范围
(二)说明
1、中央机关民事立法与特别行政区
2、我国主权所及范围
三、对人适用范围
(一)原则
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作为民法适用的标志
2,属地主义,以人的空间场所作为民法适用的标志
(二)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原则:属地主义
例外:法律另有规定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九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罗马法:民法演进的基础
(一)时间, 公元前六世纪 ——公元七世纪
(二)代表, 1、早期:, 十二表法, (前 450年)
2、晚期:, 尤士丁尼国法大全, (六世纪)
包括 ——
,法学阶梯,
,学说会繤,
,尤士丁尼修正法典,
,新律,
(三)体例
,法学阶梯, ——人法、物法、诉讼法
(四)经济基础
奴隶制下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二,,法国民法典,,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的标志
(一)时间, 1804年
(二)意义, 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对后世具有深远影响
(三)体例, 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
(四)背景, 政治背景 —— 法国大革命
经济背景 —— 自由商品经济关系
三,,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趋于完善的标志
(一)时间, 1896年颁布,1900年施行
(二)创新, 1、体例创新
总则 —— 分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2、内容创新
(三)特点, 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概括方法的运用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四、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一)现代民法, 20世纪后民法发展的结果
(二)现代民法的特点,
近代民法 现代民法
绝对的所有权 绝对所有权的公益限制
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的限制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权利本位 禁止权利滥用
个人本位 社会本位
(三)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的关系
在近代民法的基础上,对近代民法的修正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五、我国的民事立法
(一)中国古代没有民法
(二)清末变法 ——, 大清民律草案, ( 1911)
(三)民初立法
“民律一草”
“民律二草”
(四)新中国民事立法
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民律草案, ( 1926)
国民政府:, 中华民国民法典, ( 1929- 1931)
1,二十世纪三次民法典的起草 1956,1964,1982
2,八十年代以来的民事法制建设 ——, 民法通则, ( 1985)
4,新中国的第四次民法典起草
3,我国现行的形式民法体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论 目录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五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第八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九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 罗马法:市民法 ( Jus Civile)
Driot Civil(法语)
Civil Law(英语)
B?regrliches Recht(德语)
Buregerly Regt(荷兰语)
“民法”(日本语)
“民法” (汉语)?,尚书 · 孔传,,
“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 明 居 民法, 一编,亡。”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 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 第 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 第 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课给出的概念,
,民法是以确立主体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
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概念的区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凡以民法之方法,调整民法之对象者,皆属实质
民法,与其形式无关。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为形式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与, 民商合一, 体例相联系,与, 私法, 同义。
狭义民法,与, 民商分立, 体例相联系,为, 私法, 之一部。
(三)民法与民法学
民 法,一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所涉及之范围较窄。
民法学,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所涉及之范围较宽。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对象概述
不同性质、特点不同的调整方法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与人身关系
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利益要素。
如,生命、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
身份,人的社会地位或者家庭地位。
如,荣誉、父母、子女、夫妻等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与身份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决 定
法律 社会关系调 整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2、以实现私人利益为目的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与财产关系
财产,人体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得支配的事物。
有形财产,物
无形财产,著作、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的支配与流转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
内容的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生产、消费中人们之间的关系(静态)
财产流转关系,交换、分配中人们之间的关系(动态)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2、体现主体的自主自愿
3、以实现主体之私利为目的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平等
一、确立、维护平等地位
自愿、自治
二、尊重意思自治 权利 ——义务
三、保障权利本位
四、以责任方式救济权利 责任
救济
回复
行
为
模
式
总结:
民法调整方法的, 行为模式” 与, 救济模式”
救
济
模
式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1、私法学说的起源
古罗马,乌尔比安,公法, 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
私法, 涉及个人的福利, 。
2、民法是私法,决定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社会关系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个人利益 社会利益
自治 强制
3、民法是私法,体现在民法的调整方法上 权利本位 社会本位
公法 私法
界定彼此关系二、认识民法是私法的意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认识民法是私法的意义
1、正确选择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部门
调整对象的性质 调整方法 法律部门
2、有助于强化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
私法 权利本位
3、有助于处理好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私法 公法
权利 权力
保护私权,限制公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五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以国家对于自由经济的干预为背景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
(一)调整对象不同
市场机制(供求法则)
驱动个人利益(形成意思)
平等自主行为
民法调整
有悖于
社会经济秩序 经济法调整
(二)调整方法不同
意思自治
确认 市场经济关系
塑造
影响
(三)法律本位不同
“外部调控”
权利本位
社会本位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劳动者利益保护
(一)调整对象不同
( 二)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侧重于“一般”合同的自愿订立、
诚信履行,并不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劳动法,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性,侧重于劳动者
利益的保护。
民法,侧重于任意性,强调自治。
劳动法,侧重于强制性。
强势 ———弱势
三、民法与社会保障法
民法
起点公平
诚信竞争
后果不问
社会
保障法
为失败者、弱势者
提供保障
主体:
平等、自愿
主体:
不平等、强制
以有偿为主
单向支付
存在差别
以有偿为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含义
渊 源,法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具体种类
(一)制定法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讨论:宪法的司法化问题
2、民事法律 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3、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4、行政法规
6、行政规章
5、地方法规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性文件 如,最高院司法解释?
(三)国家政策 讨论:国家政策能否直接作为法的渊源?
(四)习惯
(五)判例 讨论:大陆法系国家判例,能否作为法的渊源?
(六)法理
为各国立法通例。但是我国法律未将之作为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一、民法的立法规范文件体系(民法的渊源体系)
(一)民事基本法, 民法通则,
(二)民事单行法, 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 等
(三)民事特别法, 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
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土地管理法, 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民法的内容体系
总则
分则
概括规定 —主体 —法律行为 —代理 —诉讼时效
人格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亲属 —继承 —民事责任
三、民法的法理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
假定
处理
制裁
总体规定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对象、方法、基本原则、适用等
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
人格权、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四、民法学体系
(一)以民法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基础的民法学体系
(二)以民法主要制度构建民法学体系
(三)民法学的法理逻辑结构体系
法律规范
假定
处理
制裁
部门论
事实论
关系论
责任论
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
法律关系的变动根源
民事社会关系之法律模式
越轨社会关系之矫正手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八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时间效力范围
(一)生效时间:法律的实施之日
1、实施之日的确定方式
2、实施之日与颁布之日的关系
(三)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时 间
法律事实发生 法律适用新法生效
依据新法
适用于
新法生效之前的案件
(二)失效时间:
1、发布命令,废止旧法
2、颁布新法,废止旧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空间效力范围
(一)原则 及于制定机关权力所辖的范围
(二)说明
1、中央机关民事立法与特别行政区
2、我国主权所及范围
三、对人适用范围
(一)原则
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作为民法适用的标志
2,属地主义,以人的空间场所作为民法适用的标志
(二)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原则:属地主义
例外:法律另有规定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九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罗马法:民法演进的基础
(一)时间, 公元前六世纪 ——公元七世纪
(二)代表, 1、早期:, 十二表法, (前 450年)
2、晚期:, 尤士丁尼国法大全, (六世纪)
包括 ——
,法学阶梯,
,学说会繤,
,尤士丁尼修正法典,
,新律,
(三)体例
,法学阶梯, ——人法、物法、诉讼法
(四)经济基础
奴隶制下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二,,法国民法典,,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的标志
(一)时间, 1804年
(二)意义, 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对后世具有深远影响
(三)体例, 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
(四)背景, 政治背景 —— 法国大革命
经济背景 —— 自由商品经济关系
三,,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趋于完善的标志
(一)时间, 1896年颁布,1900年施行
(二)创新, 1、体例创新
总则 —— 分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2、内容创新
(三)特点, 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概括方法的运用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四、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一)现代民法, 20世纪后民法发展的结果
(二)现代民法的特点,
近代民法 现代民法
绝对的所有权 绝对所有权的公益限制
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的限制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权利本位 禁止权利滥用
个人本位 社会本位
(三)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的关系
在近代民法的基础上,对近代民法的修正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五、我国的民事立法
(一)中国古代没有民法
(二)清末变法 ——, 大清民律草案, ( 1911)
(三)民初立法
“民律一草”
“民律二草”
(四)新中国民事立法
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民律草案, ( 1926)
国民政府:, 中华民国民法典, ( 1929- 1931)
1,二十世纪三次民法典的起草 1956,1964,1982
2,八十年代以来的民事法制建设 ——, 民法通则, ( 1985)
4,新中国的第四次民法典起草
3,我国现行的形式民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