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北 政 法 学 院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 目录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成立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定义
,民法通则, 54:,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
律
事
实
事件
行为
自然事件
人为事件
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
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适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违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
(二)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
郑玉波:,法律行为者,乃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
之一种法律事实。”
法
律
事
实
事件
行为
自然事件
人为事件
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
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适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违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三)法律行为概念辨析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法
律
事
实
事件
行为
自然事件
人为事件
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
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适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违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
?
1、合法行为说
( 2)德国法上,法律行为就是“合法行为”
( 1)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实现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2、意思表示说
( 2),合法”具有双重意义 ————
( 1)适法与非法,不能够概括意思表示行为的全部情形
第一,“实施上的正当性”:
第二,“内容上的正当性”,
法律允许、鼓励当事人主动追求所期望的法律结果 私法自治
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结果,可得实现 私法自治得以实现
( 3)“合法”,应当指,实施上的正当性,
以“内容”的正当与否,作为“实施”的条件,
结果只能是 对于“私法自治”的否定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二)行为的目的在于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三)合法行为说下,行为须合法
行 为 目的性
法律事实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 = 法效
行为 目的 在于追求 法效 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意思表示
法效的 内容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法
律
事
实
事件
行为
自然事件
人为事件
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
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适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违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1、意思表示说 ——意思表示行为 = 民事行为 = 法律行为
2、合法行为说 ——意思表示行为 = 民事行为 = 法律行为+违法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
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
行 为 目的性
法律事实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 = 法效
行为 目的 在于追求 法效 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意思表示
法效的 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 ——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效的内容,即意思表示的内容。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2、准民事法律行为 ——
行 为 目的性
法律事实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 = 法效
行为 目的 在于追求 法效 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意思表示
法效的 内容
由法律所决定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单方法律行为:
当事人 一方 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 相互对应 的意思表示达成 一致 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
两个或以上当事人 相互平行 的意思表示达成 一致 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诺成性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 一致 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 一致 外,还需 交付标的物 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三、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 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 支付对价 的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 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 支付对价 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四、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双务法律行为:
当事人 双方 承担 义务 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
当事人 一方 承担 义务 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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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须 具备 特定形式 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对于意思表示的 形式没有特殊要求 的法律行为。
“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
六、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
两个 相互关联 的法律行为中,能够 独立存在 的那一个。
从法律行为:
两个 相互关联 的法律行为中,须 依存 于主法律行为方能存在的那一个。
两个关联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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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独立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
独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中,具有 设权实质内容 的法律行为。
辅助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中,仅以 辅助 独立法律行为 生效 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八、有因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
甲 乙行为 A 结果行为
行为 B 原因行为
因而无效 不受影响
有因法律行为:
以 原因行为效力 存续为 自身效力存续条件 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
自身效力 独立 于 原因行为效力 的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九、财产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
财产法律行为,以 财产性法效 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身份法律行为,以 身份性法效 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十、负担法律行为、处分法律行为
负担法律行为,以 承担债务 为目的、不导致财产权变动的法律行为。
处分法律行为,以 财产权变动 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财产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十一、生前法律行为、死因法律行为
生前法律行为,不以 行为人死亡 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死因法律行为,以 行为人死亡 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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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成立
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与成立的概念
构成 ——基本要素
成立 ——基本要素具备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一)一般成立条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基本要素具备,存在 ——“有”“无”之判断,事实判断
任何法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素 —— 意思表示
(二)特殊成立条件
特定法律行为,除过意思表示外,还须具备的要素
1,合意 ——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2,交付 ——实践性法律行为
3,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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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思表示
(一)概念
意思 ——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在意愿
表示 ——将意思表达于外部,使人察知 ——通过某种形式
(二)意思表示的要素
3、标的 ——意思表示的目的
2、意思表示行为 ——形成内在愿望,并表达于外
1、主体 ——行为人
总结: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
标的
意思表示行为
主体
一般成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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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思表示的形式
1、明示 ——口头(语言) ——书面(文字)
2、默示
( 1)推定形式 ——行为
( 2)沉默形式 ——法律特定规定
(四)意思表示的类型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3、对话的意思表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五)意思表示的效力
1、行为人应受其所表示的意思的约束,非依法不得擅自撤销
2、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时间:
发出主义 ——到达主义 ——了解主义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一、概述
(一)概念
行 为 目的性
法律事实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 = 法效
行为 目的 在于追求 法效 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意思表示
法效的 内容
“有效”
适法
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意表”适法其条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二)有效与成立的关系
成立,基本要素具备
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具备
任何法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素 ——意思表示
意味着
法律行为的成立,具备“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 ——“意思表示”适
法
由此可见 ————
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无”之判断,事实判断
法律行为的有效,——“好”“坏”之判断,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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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成立:
意思表示
,主体,
,表示,
,标的,
法律行为有效:
意思表示适法
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标的合法、适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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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一)含义
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适法 —— 意思表示有效
效力约束的事实
效力, 引而不发,
,成立,,, 有效,,但不, 生效,
终结, 效力约束, 的事实
,生效要件,
1、死亡 —— 死因法律行为
2、延缓条件成就 —— 附延缓条件法律行为
3、始期届满 —— 附始期法律行为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意义和性质
(一)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性质
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适法 —— 意思表示有效
效力约束的事实
效力限制
来自于 意思表示
当事人追求
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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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意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成立
行为有效
人为限制其效力
原因,未来具有不确定性
手段,条件、期限
方式:
条件成就
期限到来 行为效力发生
“停止条件,,, 始期,
条件成就
期限到来 行为效力解除
“解除条件,,, 终期,
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
( 二)条件的特征(条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
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1、尚未发生
2、可能发生
3、可能不发生
4、合法
5、法定事实之外的意思表示约定
( 三)条件的分类
(1) 延缓条件(停止条件、生效条件)
行为成立 —— 效力具备(有效) —— 条件未成就 —— 引而不发(未生效)
—— 条件成就 —— 效力发作
1、延缓条件、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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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解除条件(终止条件、失效条件)
行为成立 —— 效力具备(有效) —— 条件未成就 —— 效力发作(生效)
—— 条件成就 —— 效力终止
比较:
延缓条件 解除条件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
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
条件成就,效力发作(生效)
效力发作(生效)
效力具备(有效)
效力终止(失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2、积极条件、消极条件
( 1)积极条件,事实发生 —— 条件成就
( 2)消极条件,事实不发生 —— 条件成就
( 四)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
法律行为成立后,条件成就前,当事人 恶意 促使条件 成就 或 不成就 的,
推定为条件 不成就 或 成就 。
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
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
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 二)条件的分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1) 始期
行为成立 —— 效力具备(有效) —— 期限未至 —— 引而不发(未生效)
—— 期限届至 —— 效力发作
(2) 终期
行为成立 —— 效力具备(有效) —— 期限未至 —— 效力发作(生效)
—— 期限届至 —— 效力终止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一、效力状态概述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
效力, 引而不发,
,生效,
意思表示 有效、生效 意思表示 有效、未生效
意思表示适法 效力约束的事实
意思表示违法 意思表示 效力瑕疵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行 为 目的性
法律事实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 = 法效
行为 目的 在于追求 法效 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意思表示
法效的 内容
“有效”
适法
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意表”适法其条件
三、法律行为的生效、不生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适法 —— 意思表示有效
效力约束的事实
效力, 引而不发,
,成立,,, 有效,,但不, 生效,
终结, 效力约束, 的事实
,生效要件,
1、死亡 —— 死因法律行为
2、延缓条件成就 —— 附延缓条件法律行为
3、始期届满 —— 附始期法律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行 为 目的性
法律事实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 = 法效
行为 目的 在于追求 法效 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意思表示
法效的 内容
“效力瑕疵”
适法
效力瑕疵:,意表”与“法效”的连接无法完全建立;“意表”违法为其条
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一)确定无效
1、违背, 根本性, 有效要件
2,确定 无效:无效之后果,不可挽回
3,当然 无效:无效之后果,无须任何人的确认
4,自始 无效:无效之后果,始于行为成立之时
1、违反, 非根本性, 有效要件
2、行为成立时,有效
3、在法定期间内,行为人 可以撤销 该行为的效力
4、在 法定期间 内,行使撤销权,行为自始无效
(二)可撤销
5、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不得再行撤销
6、法定期间,1年 —— 自行为成立之日起(, 民法通则, ),
或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合同法, )。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三)效力待定
1、因, 权利, 不足 所致
2、行为成立时,其效力 悬而未决
3、行为人之外的特定 第三人 决定, 追认, 或者, 拒绝,
4、若其 追认,行为自始有效
5、若其 拒绝,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比较:
可撤销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成为成立时的效力状况 有效 效力悬而未决
撤销权 /决定权人 行为人 行为人之外的特定第三
人
行为的最终效力 撤销:自始无效
不撤销:始终有效
追认:自始有效
拒绝:自始无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五、民事行为的最终效力状况
1、事实判断
民事行为 A、成立
B、不成立
2、价值判断
A,有效
B、效力瑕疵
a,确定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撤 销:行为无效
未撤销:行为有效
拒绝:行为无效
追认:行为有效
3、效力约束
A,生效
B、不生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的最终效力状况的结论:
1、民事行为的有效:
A、有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未行使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追认
2、民事行为的无效:
A、(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拒绝
后果
法定性后果,与意思表示无关
?,返还财产,
?, 赔偿损失,
?, 收缴财产,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六、导致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原因
一般成立要件
,主体,
,表示,
,标的,
有效要件
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合法、适当、确定
效力瑕疵
主体行为能力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
标的瑕疵
行为能力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
标的瑕疵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
恶意串通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违反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实施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能力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
标的瑕疵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
恶意串通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违反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实施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确定无效 可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法,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 与, 合同法, 的比较
损害国家
无损国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 目录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成立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定义
,民法通则, 54:,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
律
事
实
事件
行为
自然事件
人为事件
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
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适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违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
(二)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
郑玉波:,法律行为者,乃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
之一种法律事实。”
法
律
事
实
事件
行为
自然事件
人为事件
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
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适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违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三)法律行为概念辨析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法
律
事
实
事件
行为
自然事件
人为事件
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
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适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违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
?
1、合法行为说
( 2)德国法上,法律行为就是“合法行为”
( 1)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实现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2、意思表示说
( 2),合法”具有双重意义 ————
( 1)适法与非法,不能够概括意思表示行为的全部情形
第一,“实施上的正当性”:
第二,“内容上的正当性”,
法律允许、鼓励当事人主动追求所期望的法律结果 私法自治
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结果,可得实现 私法自治得以实现
( 3)“合法”,应当指,实施上的正当性,
以“内容”的正当与否,作为“实施”的条件,
结果只能是 对于“私法自治”的否定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二)行为的目的在于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三)合法行为说下,行为须合法
行 为 目的性
法律事实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 = 法效
行为 目的 在于追求 法效 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意思表示
法效的 内容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法
律
事
实
事件
行为
自然事件
人为事件
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
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适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违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1、意思表示说 ——意思表示行为 = 民事行为 = 法律行为
2、合法行为说 ——意思表示行为 = 民事行为 = 法律行为+违法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
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
行 为 目的性
法律事实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 = 法效
行为 目的 在于追求 法效 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意思表示
法效的 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 ——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效的内容,即意思表示的内容。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2、准民事法律行为 ——
行 为 目的性
法律事实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 = 法效
行为 目的 在于追求 法效 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意思表示
法效的 内容
由法律所决定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单方法律行为:
当事人 一方 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 相互对应 的意思表示达成 一致 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
两个或以上当事人 相互平行 的意思表示达成 一致 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诺成性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 一致 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 一致 外,还需 交付标的物 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三、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 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 支付对价 的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 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 支付对价 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四、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双务法律行为:
当事人 双方 承担 义务 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
当事人 一方 承担 义务 的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五、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须 具备 特定形式 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对于意思表示的 形式没有特殊要求 的法律行为。
“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
六、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
两个 相互关联 的法律行为中,能够 独立存在 的那一个。
从法律行为:
两个 相互关联 的法律行为中,须 依存 于主法律行为方能存在的那一个。
两个关联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七、独立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
独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中,具有 设权实质内容 的法律行为。
辅助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中,仅以 辅助 独立法律行为 生效 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八、有因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
甲 乙行为 A 结果行为
行为 B 原因行为
因而无效 不受影响
有因法律行为:
以 原因行为效力 存续为 自身效力存续条件 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
自身效力 独立 于 原因行为效力 的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九、财产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
财产法律行为,以 财产性法效 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身份法律行为,以 身份性法效 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十、负担法律行为、处分法律行为
负担法律行为,以 承担债务 为目的、不导致财产权变动的法律行为。
处分法律行为,以 财产权变动 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财产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十一、生前法律行为、死因法律行为
生前法律行为,不以 行为人死亡 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死因法律行为,以 行为人死亡 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成立
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与成立的概念
构成 ——基本要素
成立 ——基本要素具备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一)一般成立条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基本要素具备,存在 ——“有”“无”之判断,事实判断
任何法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素 —— 意思表示
(二)特殊成立条件
特定法律行为,除过意思表示外,还须具备的要素
1,合意 ——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2,交付 ——实践性法律行为
3,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三、意思表示
(一)概念
意思 ——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在意愿
表示 ——将意思表达于外部,使人察知 ——通过某种形式
(二)意思表示的要素
3、标的 ——意思表示的目的
2、意思表示行为 ——形成内在愿望,并表达于外
1、主体 ——行为人
总结: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
标的
意思表示行为
主体
一般成立要件 =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三)意思表示的形式
1、明示 ——口头(语言) ——书面(文字)
2、默示
( 1)推定形式 ——行为
( 2)沉默形式 ——法律特定规定
(四)意思表示的类型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3、对话的意思表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五)意思表示的效力
1、行为人应受其所表示的意思的约束,非依法不得擅自撤销
2、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时间:
发出主义 ——到达主义 ——了解主义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一、概述
(一)概念
行 为 目的性
法律事实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 = 法效
行为 目的 在于追求 法效 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意思表示
法效的 内容
“有效”
适法
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意表”适法其条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二)有效与成立的关系
成立,基本要素具备
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具备
任何法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素 ——意思表示
意味着
法律行为的成立,具备“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 ——“意思表示”适
法
由此可见 ————
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无”之判断,事实判断
法律行为的有效,——“好”“坏”之判断,价值判断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成立:
意思表示
,主体,
,表示,
,标的,
法律行为有效:
意思表示适法
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标的合法、适当、确定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一)含义
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适法 —— 意思表示有效
效力约束的事实
效力, 引而不发,
,成立,,, 有效,,但不, 生效,
终结, 效力约束, 的事实
,生效要件,
1、死亡 —— 死因法律行为
2、延缓条件成就 —— 附延缓条件法律行为
3、始期届满 —— 附始期法律行为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意义和性质
(一)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性质
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适法 —— 意思表示有效
效力约束的事实
效力限制
来自于 意思表示
当事人追求
的结果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二)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意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成立
行为有效
人为限制其效力
原因,未来具有不确定性
手段,条件、期限
方式:
条件成就
期限到来 行为效力发生
“停止条件,,, 始期,
条件成就
期限到来 行为效力解除
“解除条件,,, 终期,
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
( 二)条件的特征(条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
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1、尚未发生
2、可能发生
3、可能不发生
4、合法
5、法定事实之外的意思表示约定
( 三)条件的分类
(1) 延缓条件(停止条件、生效条件)
行为成立 —— 效力具备(有效) —— 条件未成就 —— 引而不发(未生效)
—— 条件成就 —— 效力发作
1、延缓条件、解除条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2) 解除条件(终止条件、失效条件)
行为成立 —— 效力具备(有效) —— 条件未成就 —— 效力发作(生效)
—— 条件成就 —— 效力终止
比较:
延缓条件 解除条件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
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
条件成就,效力发作(生效)
效力发作(生效)
效力具备(有效)
效力终止(失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2、积极条件、消极条件
( 1)积极条件,事实发生 —— 条件成就
( 2)消极条件,事实不发生 —— 条件成就
( 四)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
法律行为成立后,条件成就前,当事人 恶意 促使条件 成就 或 不成就 的,
推定为条件 不成就 或 成就 。
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
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
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 二)条件的分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1) 始期
行为成立 —— 效力具备(有效) —— 期限未至 —— 引而不发(未生效)
—— 期限届至 —— 效力发作
(2) 终期
行为成立 —— 效力具备(有效) —— 期限未至 —— 效力发作(生效)
—— 期限届至 —— 效力终止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一、效力状态概述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
效力, 引而不发,
,生效,
意思表示 有效、生效 意思表示 有效、未生效
意思表示适法 效力约束的事实
意思表示违法 意思表示 效力瑕疵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行 为 目的性
法律事实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 = 法效
行为 目的 在于追求 法效 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意思表示
法效的 内容
“有效”
适法
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意表”适法其条件
三、法律行为的生效、不生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适法 —— 意思表示有效
效力约束的事实
效力, 引而不发,
,成立,,, 有效,,但不, 生效,
终结, 效力约束, 的事实
,生效要件,
1、死亡 —— 死因法律行为
2、延缓条件成就 —— 附延缓条件法律行为
3、始期届满 —— 附始期法律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行 为 目的性
法律事实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 = 法效
行为 目的 在于追求 法效 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意思表示
法效的 内容
“效力瑕疵”
适法
效力瑕疵:,意表”与“法效”的连接无法完全建立;“意表”违法为其条
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一)确定无效
1、违背, 根本性, 有效要件
2,确定 无效:无效之后果,不可挽回
3,当然 无效:无效之后果,无须任何人的确认
4,自始 无效:无效之后果,始于行为成立之时
1、违反, 非根本性, 有效要件
2、行为成立时,有效
3、在法定期间内,行为人 可以撤销 该行为的效力
4、在 法定期间 内,行使撤销权,行为自始无效
(二)可撤销
5、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不得再行撤销
6、法定期间,1年 —— 自行为成立之日起(, 民法通则, ),
或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合同法, )。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三)效力待定
1、因, 权利, 不足 所致
2、行为成立时,其效力 悬而未决
3、行为人之外的特定 第三人 决定, 追认, 或者, 拒绝,
4、若其 追认,行为自始有效
5、若其 拒绝,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比较:
可撤销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成为成立时的效力状况 有效 效力悬而未决
撤销权 /决定权人 行为人 行为人之外的特定第三
人
行为的最终效力 撤销:自始无效
不撤销:始终有效
追认:自始有效
拒绝:自始无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五、民事行为的最终效力状况
1、事实判断
民事行为 A、成立
B、不成立
2、价值判断
A,有效
B、效力瑕疵
a,确定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撤 销:行为无效
未撤销:行为有效
拒绝:行为无效
追认:行为有效
3、效力约束
A,生效
B、不生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的最终效力状况的结论:
1、民事行为的有效:
A、有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未行使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追认
2、民事行为的无效:
A、(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拒绝
后果
法定性后果,与意思表示无关
?,返还财产,
?, 赔偿损失,
?, 收缴财产,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六、导致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原因
一般成立要件
,主体,
,表示,
,标的,
有效要件
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合法、适当、确定
效力瑕疵
主体行为能力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
标的瑕疵
行为能力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
标的瑕疵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
恶意串通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违反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实施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能力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
标的瑕疵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
恶意串通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违反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实施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确定无效 可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法,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 与, 合同法, 的比较
损害国家
无损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