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北 政 法 学 院
第五编 继承权
第三十章 继承权
目 录
第一节 继承权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四节 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
第三节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继承权概述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以身份为基础的财产权利
2、与所有权相联系
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一)概念
(二)特征
第五编 继承权
客观继承权,继承开始之前,继承期待权
主观继承权,继承开始之后,继承既得权
二、继承权的取得
(一)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继承权
(二)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继承权
(三)基于扶养关系而取得继承权
三、继承权的丧失
1、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
2、主观上,为故意
4、法律后果上,定向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3、结果上,不问是否既遂
(二)为了争夺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
2、主观上,为故意;且以“争夺遗产”为目
的
4、法律后果上,定向丧失继承权
3、结果上,不问是否既遂
第五编 继承权
第五编 继承权
1、客观上,实施了遗弃、虐待行为
2、结果上,情节严重
? 被继承人原谅
(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3、例外:
? 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
1、客观上,实施了伪造、篡改、销毁遗嘱的行为
2、结果上,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五编 继承权
四、继承权的放弃
(一)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
? 继承权的接受 ——默示推定
? 继承权的放弃 ——明示表示
(二)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的期间
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
(三)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1、一经放弃,继承权溯及到继承开始之时消灭
2、不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4、注意:继承权的放弃,不同于继承权的丧失
3、在放弃的范围内,发生法定继承
第五编 继承权
五、继承权的保护
(一)诉讼时效 主观标准 ——2年
(二)权利最长保护期间 客观标准 ——20年
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继承权原则
? 个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 遗嘱自由
? 权利的法律救济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 男女平等
?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 养子女与生子女平等
第五编 继承权
(三)养老育幼原则
? 继承人是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
?,两无”人员的特殊保护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 继承权的可放弃性
? 继承权的可协商性
(五)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继承其财
产?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权
? 以所尽义务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
? 概括继承制度
? 以身份为基础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1、配偶
2、子女
第五编 继承权
? 养子女 ——单方继承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双方继承
3、父母
1、兄弟姐妹 ? 养兄弟姐妹 ——单方继承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双方继承
? 生子女
? 生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第五编 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应当由被继承人
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被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子女)
(直系卑亲属)
? 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代位继承人按照被代位继承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先死亡
后死亡
代位
继承
第五编 继承权
代位继承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被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先死亡
后死亡
? 被代位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权
? 代位继承人以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为限
代位
继承
(二)转继承
第五编 继承权
被继承人
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后死亡
先死亡
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继承
继承开始
? 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 转继承人通过继承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五编 继承权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当事人不同
(子女)
(直系卑亲属)
被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代
位
继
承
被继承人
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人
转
继
承 (继承人)
(继承人)
第五编 继承权
2、死亡顺序不同
被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代
位
继
承
被继承人
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人
转
继
承
先死亡
先死亡 后死亡
后死亡
第五编 继承权
3、适用范围不同
被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代
位
继
承
被继承人
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人
转
继
承法定继承权 继承权
第五编 继承权
4、性质不同
被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代
位
继
承
被继承人
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人
转
继
承继承
代位
继承开始
继承
直接继承 间接继承
第三节 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一、遗嘱
立遗嘱人处分其财产,并于其死亡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编 继承权
(一)遗嘱的有效要件
1、主体合法 ——行为能力(遗嘱能力)
2、意思表示合法 ——真实
3、标的合法 ——不得处分他人财产
——不得剥夺“两无”人员的继承权
4、形式合法 ——符合法律要求的遗嘱形式
上述要件,必须满足。否则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
第五编 继承权
1、公证遗嘱 ——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 ——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书面遗嘱
3、代书遗嘱 ——立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的书面遗嘱;
——两个见证人见证
4、录音遗嘱 ——以音像制品记载立遗嘱人的意思表
示
——两个见证人见证5、口头遗嘱 立遗嘱人的口头意思表示
——两个见证人见证
——危急时刻
——危急渡过,口头遗嘱失效
(三)遗嘱的变更、撤销
1、遗嘱的变更、撤销方式
第五编 继承权
? 生前处分财产
? 另立遗嘱 ——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需要通过公证的方式
2、存在若干遗嘱的效力确定
? 以公证遗嘱为准
? 以后者为准
(四)遗嘱的法律意义
订立遗嘱 ——处分财产
给法定继承人
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继承
遗赠
二、遗嘱继承
第五编 继承权
按照立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进行继承的法律制度。
? 两个法律事实 ——有效遗嘱;立遗嘱人死亡
? 继承人范围、顺序、份额,均由遗嘱确定
特征:
三、遗赠
按照立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由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取得遗产
的法律制度。
? 两个法律事实 ——有效遗嘱;立遗嘱人死亡
? 受遗赠人、可得财产的份额,均由遗嘱确定
特征:
? 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只能由本人享有
第五编 继承权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 取得财产人的范围不同
? 取得财产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 所取得的财产内容不同 ——受遗赠人不承担生前债务
? 接受与放弃的方式不同
? 继承权,明示拒绝;默示放弃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 受遗赠权,明示拒绝;默示放弃 ——知道或应当知道,2个月内
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 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
? 生效时间不同 ——生前行为;死后行为
? 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 ——要式;不要式
? 处分财产时所受的限制不同 ——特别限制;无特别限制
三、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编 继承权
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
于其死亡后,将约定遗产由扶养人取得的协议。
? 双务、有偿法律行为
? 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的统一
特征:
? 优先于遗嘱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扶养人的义务:生养;死葬
? 遗赠人的义务: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 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双方行为;单方行为
? 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 ——双务行为;单务行为
? 生效时间不同 ——生前生效;死后生效
第四节 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
第五编 继承权
继承开始时间确定的意义:
? 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既得权的取得
? 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 确定遗产的范围
? 确认继承人的应当继承的份额
? 确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 确定继承权的最长保护期间
二、遗产
第五编 继承权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财产
特征,?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财产
? 财产性、总括性
? 合法财产
遗产的范围,? 合法收入
? 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 林木、家畜、家禽
? 文物、图书资料
? 合法的生产资料
?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 其他合法财产
三、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
第五编 继承权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 ?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 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
? 不损害遗产的价值
(二)遗产分割的方式 ? 实物分割
? 折价分割
? 变价补偿
? 共有
(三)债务清偿的原则 ? 概括继承原则
? 保留两无人员必要份额原则
? 限定继承原则
第五编 继承权
(四)债务清偿的方式
?,先分后还”
?,先还后分”
? 法定继承人先行清偿
? 不足部分,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照比例,再行清偿
? 剩余部分,法定继承人再行分配
?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照比例,先行取得
四、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 国家取得
? 死者为集体成员的,归集体
第五编 继承权
第三十章 继承权
目 录
第一节 继承权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四节 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
第三节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继承权概述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以身份为基础的财产权利
2、与所有权相联系
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一)概念
(二)特征
第五编 继承权
客观继承权,继承开始之前,继承期待权
主观继承权,继承开始之后,继承既得权
二、继承权的取得
(一)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继承权
(二)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继承权
(三)基于扶养关系而取得继承权
三、继承权的丧失
1、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
2、主观上,为故意
4、法律后果上,定向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3、结果上,不问是否既遂
(二)为了争夺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
2、主观上,为故意;且以“争夺遗产”为目
的
4、法律后果上,定向丧失继承权
3、结果上,不问是否既遂
第五编 继承权
第五编 继承权
1、客观上,实施了遗弃、虐待行为
2、结果上,情节严重
? 被继承人原谅
(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3、例外:
? 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
1、客观上,实施了伪造、篡改、销毁遗嘱的行为
2、结果上,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五编 继承权
四、继承权的放弃
(一)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
? 继承权的接受 ——默示推定
? 继承权的放弃 ——明示表示
(二)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的期间
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
(三)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1、一经放弃,继承权溯及到继承开始之时消灭
2、不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4、注意:继承权的放弃,不同于继承权的丧失
3、在放弃的范围内,发生法定继承
第五编 继承权
五、继承权的保护
(一)诉讼时效 主观标准 ——2年
(二)权利最长保护期间 客观标准 ——20年
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继承权原则
? 个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 遗嘱自由
? 权利的法律救济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 男女平等
?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 养子女与生子女平等
第五编 继承权
(三)养老育幼原则
? 继承人是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
?,两无”人员的特殊保护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 继承权的可放弃性
? 继承权的可协商性
(五)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继承其财
产?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权
? 以所尽义务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
? 概括继承制度
? 以身份为基础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1、配偶
2、子女
第五编 继承权
? 养子女 ——单方继承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双方继承
3、父母
1、兄弟姐妹 ? 养兄弟姐妹 ——单方继承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双方继承
? 生子女
? 生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第五编 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应当由被继承人
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被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子女)
(直系卑亲属)
? 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代位继承人按照被代位继承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先死亡
后死亡
代位
继承
第五编 继承权
代位继承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被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先死亡
后死亡
? 被代位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权
? 代位继承人以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为限
代位
继承
(二)转继承
第五编 继承权
被继承人
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后死亡
先死亡
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继承
继承开始
? 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 转继承人通过继承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五编 继承权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当事人不同
(子女)
(直系卑亲属)
被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代
位
继
承
被继承人
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人
转
继
承 (继承人)
(继承人)
第五编 继承权
2、死亡顺序不同
被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代
位
继
承
被继承人
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人
转
继
承
先死亡
先死亡 后死亡
后死亡
第五编 继承权
3、适用范围不同
被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代
位
继
承
被继承人
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人
转
继
承法定继承权 继承权
第五编 继承权
4、性质不同
被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代
位
继
承
被继承人
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人
转
继
承继承
代位
继承开始
继承
直接继承 间接继承
第三节 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一、遗嘱
立遗嘱人处分其财产,并于其死亡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编 继承权
(一)遗嘱的有效要件
1、主体合法 ——行为能力(遗嘱能力)
2、意思表示合法 ——真实
3、标的合法 ——不得处分他人财产
——不得剥夺“两无”人员的继承权
4、形式合法 ——符合法律要求的遗嘱形式
上述要件,必须满足。否则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
第五编 继承权
1、公证遗嘱 ——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 ——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书面遗嘱
3、代书遗嘱 ——立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的书面遗嘱;
——两个见证人见证
4、录音遗嘱 ——以音像制品记载立遗嘱人的意思表
示
——两个见证人见证5、口头遗嘱 立遗嘱人的口头意思表示
——两个见证人见证
——危急时刻
——危急渡过,口头遗嘱失效
(三)遗嘱的变更、撤销
1、遗嘱的变更、撤销方式
第五编 继承权
? 生前处分财产
? 另立遗嘱 ——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需要通过公证的方式
2、存在若干遗嘱的效力确定
? 以公证遗嘱为准
? 以后者为准
(四)遗嘱的法律意义
订立遗嘱 ——处分财产
给法定继承人
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继承
遗赠
二、遗嘱继承
第五编 继承权
按照立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进行继承的法律制度。
? 两个法律事实 ——有效遗嘱;立遗嘱人死亡
? 继承人范围、顺序、份额,均由遗嘱确定
特征:
三、遗赠
按照立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由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取得遗产
的法律制度。
? 两个法律事实 ——有效遗嘱;立遗嘱人死亡
? 受遗赠人、可得财产的份额,均由遗嘱确定
特征:
? 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只能由本人享有
第五编 继承权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 取得财产人的范围不同
? 取得财产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 所取得的财产内容不同 ——受遗赠人不承担生前债务
? 接受与放弃的方式不同
? 继承权,明示拒绝;默示放弃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 受遗赠权,明示拒绝;默示放弃 ——知道或应当知道,2个月内
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 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
? 生效时间不同 ——生前行为;死后行为
? 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 ——要式;不要式
? 处分财产时所受的限制不同 ——特别限制;无特别限制
三、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编 继承权
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
于其死亡后,将约定遗产由扶养人取得的协议。
? 双务、有偿法律行为
? 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的统一
特征:
? 优先于遗嘱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扶养人的义务:生养;死葬
? 遗赠人的义务: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 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双方行为;单方行为
? 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 ——双务行为;单务行为
? 生效时间不同 ——生前生效;死后生效
第四节 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
第五编 继承权
继承开始时间确定的意义:
? 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既得权的取得
? 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 确定遗产的范围
? 确认继承人的应当继承的份额
? 确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 确定继承权的最长保护期间
二、遗产
第五编 继承权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财产
特征,?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财产
? 财产性、总括性
? 合法财产
遗产的范围,? 合法收入
? 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 林木、家畜、家禽
? 文物、图书资料
? 合法的生产资料
?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 其他合法财产
三、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
第五编 继承权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 ?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 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
? 不损害遗产的价值
(二)遗产分割的方式 ? 实物分割
? 折价分割
? 变价补偿
? 共有
(三)债务清偿的原则 ? 概括继承原则
? 保留两无人员必要份额原则
? 限定继承原则
第五编 继承权
(四)债务清偿的方式
?,先分后还”
?,先还后分”
? 法定继承人先行清偿
? 不足部分,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照比例,再行清偿
? 剩余部分,法定继承人再行分配
?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照比例,先行取得
四、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 国家取得
? 死者为集体成员的,归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