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ⅩⅩ诉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其病症无根据地诊断为怀疑艾滋病毒感染侵犯名誉权案
案情介绍
原告:杨ⅩⅩ,男,45岁。
被告: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下称四医大一院)。
被告:樊代明,男,42岁,四医大一院消化科主任医师。
原告杨ⅩⅩ从1994年3月25日开始发烧,在其他医院医治无效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1日在四医大一院急诊后住进该院,樊代明为其主治医师,对杨ⅩⅩ的初诊结果为:1。发烧待查:⑴上呼吸道感染;⑵出血热待排;2。急性左心衰;3。早期肝硬化。杨ⅹⅹ入院后因高烧数日不退被报病危。4月6日,四医大生化教研室和四医大一院对杨ⅹⅹ的血样分别进行了HIV——DNA检测结果为阳性。依据此结果,经诊断分析,排除了患者是出血热、伤寒等及血液系统疾病的可能后,诊断结论为:怀疑艾滋病病毒感染。按照有关艾滋病防治的规定,四医大一院对杨ⅹⅹ实行了隔离治疗,并向西安市新城区卫生防疫站报送了传染病报告卡,在该报告卡“艾滋病”一栏内填写了对号。同日下午,因杨ⅹⅹ处于高烧不退、病情危重的状态,由樊代明向杨ⅹⅹ所在单位的有关领导及杨ⅹⅹ的亲属通报了该结果,并要求他们对此保密。
杨ⅹⅹ出院后前往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进行了检查,该站于5月20日作出检查结果,否认杨ⅹ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
另外,杨ⅹⅹ所在单位的有关领导在接到第一大医院的病情通报后,即在职工会上通报了杨ⅹⅹ的病情,引起单位职工的恐慌。单位经与四医大一院联系,四医大一院于1994年4月7日派人对曾探视和护理过杨ⅹⅹ的人员以及杨ⅹⅹ的妻子等75人进行了血液检查。1994年6月10日,四医大一院向西安市新城区卫生防疫站又报送了传染病报告卡订正卡,注明杨ⅹⅹ的病名因订正为“发热待查”。
1994年7月,杨ⅹⅹ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四医大一院及樊代明无根据地将本人诊断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使我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要求判令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5451。30元。
被告四医大一院答辩称:原告有不明原因的发热,经检查怀疑为艾滋病病毒感染,此结论仍应坚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樊代明答辩称:对患者病情作出诊断是为了治病。对原告的诊断结果,只告诉了原告单位的领导和亲属,未向外界扩散。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
原告杨ⅹⅹ与大夫樊代明及四医大第一附属医院的关系?
大夫樊代明向杨ⅹⅹ所在单位领导通报杨ⅹⅹ的病情诊断检测结果,是否构成侵权?亲的是什么权?
杨ⅹⅹ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在职工会上通报杨ⅹⅹ的病情,其行为性质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