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北 政 法 学 院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
第三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目 录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社 会 关 系
因民法调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赋予:权利、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 调整
“触发器”,法律事实 产生原因
(一)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上述两者的中介:法律事实
,客观权利,
,主观权利,
(四)社会关系的法律模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1、主体具有平等性
2、内容具有相互性和公平对应性
3、其之产生,以意思自治为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民法总则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主体
客体
内容
? 人格权
? 物权
? 债权
? 继承权
? 亲属权
民法分则 ——— 各编
1、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意义
2、对民法学学科的意义
3、对民法学研习的意义
4、对民法规范之适用的意义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
? 两人以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 如,物、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行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
主体 —— 权利 ——客体
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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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人 外部事物
作用之
目的:获得利益
意义:人的自由法律 确认、保护之
? 利益说 耶林( Jhering)
? 主观说 温特夏特( Wdscheid)
? 法力说 梅尔克( Merkel)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
? 区分标准,利益性质 ——是否具有物质利益
? 区分意义,与人的关系 ——可否放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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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人 外部事物
作用之
他人干预
支配权:
? 直接实现
? 义务人不特定
?,绝对权”、“对世权”
请求权,人 外部事物作用之
他人的行为
? 通过他人行为的事实来实现
? 义务人特定
?,相对权”、“对人权”
人 外部事物
作用之
他人的行为
阻却之
抗辩权:
? 反对“请求权”的权利
? 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
? 区分,抗辩” 与,否认”
依据 A
依据 B
否认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形成权, 人 外部事物
作用之
? 民事行为的效力
? 法律关系的变动
以单方意思通知的方式行使权利
3、主权利、从权利 权利 A —— 权利 B
可独立存在 以权利 A的存在为前提
4、专属权利、非专属权利 是否为特定权利主体所 专有
不得转让、继承
5、既得权、期待权
既得权,甲 ———— 权利享有
期待权,甲 ———— 权利 A享有 取得权利 B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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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础权利、救济权
适法事实 法律关系 A(权利 A——义务 A)
法律关系 B(权利 B ——义务 B)
违法事实
救济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1、利益的实现,行使的自由
2、自由的限制 ——
? 禁止权利滥用
? 维护公序良俗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1、自我保护
自卫,
自助: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2、国家保护,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 依法定、约定产生
? 行为限制 ——应为;不应为
? 旨在确保权利的实现
(二)民事义务的实现
1、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义务的产生依据
2、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义务的内容
3、专属义务、非专属义务 义务与人联系的紧密程度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权利 ——义务)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适法事实 法律关系 A(权利 A——义务 A)
法律关系 B(权利 B ——义务 B)
违法事实(义务违反)
责任救济权
? 违反法定、约定义务的结果
? 以权利救济为目的
? 允许自治与协商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三)民事责任与民事法律关系
? 基础权利法律关系的救济、回复
? 救济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民事责任与公法责任的区别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二)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三)单独责任、共同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依据:义务发生的根据
区分依据:责任的内容
区分依据:责任人的数量
(四)单方责任、双方责任
区分依据:责任方的数量
(五)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区分依据:责任的范围 ——针对“营业体”的出资人而言
(六)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区分依据:责任承担的原则 ——“归则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