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北 政 法 学 院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和解释
目 录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 达成“合意”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 缔约的建议
? 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 有相对人
? 内容明确具体 —— 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为缔约之目的
1、要约的要件
2、要约的效力
? 生效时间:发信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
? 要约效力的阻止,撤回
—— 同时到达;或先于要约到达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3、要约效力的消灭
? 受要约人拒绝 ? 承诺期限届满
? 实质性变更 ? 要约被撤销
受要约人并未承诺;
要约中明示不可撤销;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约准备
(二)承诺 ——— 缔约的建议的接受
—— 要约撤销的限制:
? 受要约人作出
? 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1、要约的要件
? 实质变更 —— 新要约
? 形式变更 —— 及时异议
? 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 迟发迟到 —— 新要约? 早发迟到 —— 及时异议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三、几种特殊的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招标
? 招标公告
? 投标
? 开标
—— 要约邀请
—— 要约
—— 承诺
(二)拍卖
? 拍卖公告
? 喝买
? 开标
—— 要约邀请
—— 要约
—— 承诺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 诺成合同,承诺生效时
? 要式合同,形式具备时
? 实践合同,标的物交付时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 承诺生效地
? 合同形式具备地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与解释
一、合同的内容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一)合同法规定的提示性条款
? 当事人姓名、名称、住所
? 标的
? 数量和质量
? 价款和报酬
?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法
(二)合同法规定的推定性条款
前提,约定不明,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仍然不能明确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1、价格推定
? 按照订立合同时 —— 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履行地点推定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履行方式、费用的推定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
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期限的推定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二、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解释的意义
(二)合同解释的原则
? 以合同文义为基础,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
? 整体解释原则
? 参照交易习惯解释原则
? 符合合同目的解释原则
? 诚信解释原则
主观主义,强调意思
客观主义,强调表示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和解释
目 录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 达成“合意”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 缔约的建议
? 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 有相对人
? 内容明确具体 —— 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为缔约之目的
1、要约的要件
2、要约的效力
? 生效时间:发信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
? 要约效力的阻止,撤回
—— 同时到达;或先于要约到达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3、要约效力的消灭
? 受要约人拒绝 ? 承诺期限届满
? 实质性变更 ? 要约被撤销
受要约人并未承诺;
要约中明示不可撤销;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约准备
(二)承诺 ——— 缔约的建议的接受
—— 要约撤销的限制:
? 受要约人作出
? 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1、要约的要件
? 实质变更 —— 新要约
? 形式变更 —— 及时异议
? 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 迟发迟到 —— 新要约? 早发迟到 —— 及时异议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三、几种特殊的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招标
? 招标公告
? 投标
? 开标
—— 要约邀请
—— 要约
—— 承诺
(二)拍卖
? 拍卖公告
? 喝买
? 开标
—— 要约邀请
—— 要约
—— 承诺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 诺成合同,承诺生效时
? 要式合同,形式具备时
? 实践合同,标的物交付时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 承诺生效地
? 合同形式具备地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与解释
一、合同的内容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一)合同法规定的提示性条款
? 当事人姓名、名称、住所
? 标的
? 数量和质量
? 价款和报酬
?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法
(二)合同法规定的推定性条款
前提,约定不明,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仍然不能明确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1、价格推定
? 按照订立合同时 —— 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履行地点推定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履行方式、费用的推定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
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期限的推定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二、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解释的意义
(二)合同解释的原则
? 以合同文义为基础,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
? 整体解释原则
? 参照交易习惯解释原则
? 符合合同目的解释原则
? 诚信解释原则
主观主义,强调意思
客观主义,强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