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北 政 法 学 院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第二十九章 侵权之债
目录
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第四节 一般侵权行为
第三节 共同侵权
第五节 特殊侵权行为
第六节 侵权责任的内容
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 侵害绝对权的行为
? 侵害法律保护利益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
(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 历史联系
? 区别
? 法律后果不同
? 构成要件不同
? 社会危害性不同
? 法律目的不同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 一般侵权行为,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情形
? 特殊侵权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再适用一般侵权情形
(二)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 单独侵权行为,一个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
? 共同侵权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
(三)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 积极侵权行为,通过积极的作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
? 消极侵权行为,通过消极的不作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
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时,确定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 法律基础
“主观上”的可归责性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 过错为责任的基础 ——故意,过失
? 强调责任的可非难性
? 强调后果行为的可预测性
? 遵循过失相抵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 过错责任的两种形态 ——
? 认定过错 ——受害人证明对方“有过错”
? 推定过错 ——致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 将“过错”从侵权责任的要件中抽取
? 强调受害人损失的弥补
? 强调收益与风险的相适性
? 保留免责事由
(三)公平责任原则
? 双方均无过错
? 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 由一方承担损失有失公平
? 强调社会损失的分担
三、责任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一)责任保险制度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
? 受害人的赔偿金,来自于保险费
? 损失的社会分担
? 侵权行为法的预防功能削弱
? 损失的支付能力增强
(二)社会保障制度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
? 受害人的赔偿金,来自于社会保障金
? 损失的社会分担
? 致害行为与损失弥补完全分离
第三节 共同侵权
一、共同侵权的概念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致害人
? 意思联络
? 产生一个损害后果
? 责任的连带性
二、共同侵权的类型
(一)共同过错侵权
? 共同故意侵权
? 共同过失侵权
? 共同故意与过失侵权
? 均有过错
(二)共同危险侵权
? 共同实施致害行为
? 共同过错
? 一个损害后果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 部分人的行为所致
? 无法辨别
三、无意思联络的行为结合
? 多人各自实施致害行为
? 均有过错
? 无意思联络
? 各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发生
第四节 一般侵权行为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述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予适用的侵权行为
特征:
? 过错认定责任归责原则
? 排除物件致损的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人与责任承担者合一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不法侵害行为
? 不法,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 排除不法性的因素: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力救济、执行公务、受害人同意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二)造成侵害后果
侵害后果,财产性侵害;精神性侵害
(三)不法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 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 主要原因、次要原因
(四)行为人具有过错
过错:
? 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
? 共同过错
? 混合过错
第五节 特殊侵权之债
一、特殊侵权之债的概念及其特定
特征:
1、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
2、侵害行为人与责任承担人相互分离
“替代责任,3、物件致损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予以特别适用的侵权行为
二、特殊侵权之债的类型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之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国家 ————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 ————受害人
责任人 致害人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构成要件:
1、损害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造成
2、执行职务的行为
3、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过错
国家 ————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 ————受害人
责任人 致害人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
责任
法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 ————受害人
责任人 致害人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法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 ————受害人
责任人 致害人
构成要件:
1、损害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造成
2、执行职务的行为
3、法定担保人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过错
(三)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
受害人
生产者
销售者
连带
仓储者
运输者
追偿
受害人
生产者
销售者
连带
仓储者
运输者
追偿
产品缺陷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有损害后果发生
3、产品缺陷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1、产品未投入流通
2、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缺陷
3、依照当时科技水平,缺陷无法发现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四)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1、高度危险作业 ——高空、高压、高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2、无过错责任
3、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五)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1、环境污染
2、无过错责任
3、免责事由 —— ? 第三人故意或过失
? 受害人故意或过失
? 不可抗力,采取及时补救措施
(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1、公共场所施工
2、推定过错责任 ——致害人证明自己已经设置了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七)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致人损害
1、建筑物坍塌;搁置物坠落;悬挂物脱落
2、推定过错责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
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原因
(八)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1、饲养动物
2、无过错责任
3、责任人:饲养者;管理者
? 第三人故意或过失
? 受害人故意或过失
4、免责事由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九)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1、致害人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2、责任承担:
( 1)被监护人有财产 ——以之清偿
( 2)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 ——
? 监护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适当赔偿 ——公平责任
? 监护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赔偿 ——过错责任
( 3)存在监护委托的情况下:
? 监护受托人没有过错 ——监护人赔偿 ——公平责任
? 监护受托人有过错
监护人赔偿 ——过错责任
受托人适当赔偿 ——过错责任
? 监护人离异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 ——补充责任
与子女共同社会一方 ——赔偿
第六节 侵权责任的内容
一、侵权责任与侵权之债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侵权责任
? 损害赔偿
? 返还原物
? 排除妨害(停止侵害)
? 消除危险(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二、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侵权之债损害赔偿
1、财产损害的赔偿
? 直接损失
? 间接损失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2、人身损害的赔偿
? 一般伤害:
? 伤残:
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护理费;治疗所需的交通费;
住宿费;营养费
一般伤害费用;残疾用具费;本人生活补助费;本人抚养的
“两无”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
? 死亡:
伤残伤害费用;丧葬费;死亡补偿金
(二)精神损害赔偿
? 人格侵权
? 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侵权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停止侵害
? 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第二十九章 侵权之债
目录
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第四节 一般侵权行为
第三节 共同侵权
第五节 特殊侵权行为
第六节 侵权责任的内容
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 侵害绝对权的行为
? 侵害法律保护利益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
(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 历史联系
? 区别
? 法律后果不同
? 构成要件不同
? 社会危害性不同
? 法律目的不同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 一般侵权行为,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情形
? 特殊侵权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再适用一般侵权情形
(二)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 单独侵权行为,一个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
? 共同侵权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
(三)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 积极侵权行为,通过积极的作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
? 消极侵权行为,通过消极的不作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
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时,确定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 法律基础
“主观上”的可归责性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 过错为责任的基础 ——故意,过失
? 强调责任的可非难性
? 强调后果行为的可预测性
? 遵循过失相抵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 过错责任的两种形态 ——
? 认定过错 ——受害人证明对方“有过错”
? 推定过错 ——致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 将“过错”从侵权责任的要件中抽取
? 强调受害人损失的弥补
? 强调收益与风险的相适性
? 保留免责事由
(三)公平责任原则
? 双方均无过错
? 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 由一方承担损失有失公平
? 强调社会损失的分担
三、责任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一)责任保险制度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
? 受害人的赔偿金,来自于保险费
? 损失的社会分担
? 侵权行为法的预防功能削弱
? 损失的支付能力增强
(二)社会保障制度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
? 受害人的赔偿金,来自于社会保障金
? 损失的社会分担
? 致害行为与损失弥补完全分离
第三节 共同侵权
一、共同侵权的概念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致害人
? 意思联络
? 产生一个损害后果
? 责任的连带性
二、共同侵权的类型
(一)共同过错侵权
? 共同故意侵权
? 共同过失侵权
? 共同故意与过失侵权
? 均有过错
(二)共同危险侵权
? 共同实施致害行为
? 共同过错
? 一个损害后果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 部分人的行为所致
? 无法辨别
三、无意思联络的行为结合
? 多人各自实施致害行为
? 均有过错
? 无意思联络
? 各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发生
第四节 一般侵权行为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述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予适用的侵权行为
特征:
? 过错认定责任归责原则
? 排除物件致损的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人与责任承担者合一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不法侵害行为
? 不法,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 排除不法性的因素: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力救济、执行公务、受害人同意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二)造成侵害后果
侵害后果,财产性侵害;精神性侵害
(三)不法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 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 主要原因、次要原因
(四)行为人具有过错
过错:
? 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
? 共同过错
? 混合过错
第五节 特殊侵权之债
一、特殊侵权之债的概念及其特定
特征:
1、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
2、侵害行为人与责任承担人相互分离
“替代责任,3、物件致损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予以特别适用的侵权行为
二、特殊侵权之债的类型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之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国家 ————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 ————受害人
责任人 致害人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构成要件:
1、损害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造成
2、执行职务的行为
3、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过错
国家 ————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 ————受害人
责任人 致害人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
责任
法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 ————受害人
责任人 致害人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法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 ————受害人
责任人 致害人
构成要件:
1、损害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造成
2、执行职务的行为
3、法定担保人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过错
(三)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
受害人
生产者
销售者
连带
仓储者
运输者
追偿
受害人
生产者
销售者
连带
仓储者
运输者
追偿
产品缺陷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有损害后果发生
3、产品缺陷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1、产品未投入流通
2、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缺陷
3、依照当时科技水平,缺陷无法发现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四)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1、高度危险作业 ——高空、高压、高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2、无过错责任
3、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五)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1、环境污染
2、无过错责任
3、免责事由 —— ? 第三人故意或过失
? 受害人故意或过失
? 不可抗力,采取及时补救措施
(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1、公共场所施工
2、推定过错责任 ——致害人证明自己已经设置了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七)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致人损害
1、建筑物坍塌;搁置物坠落;悬挂物脱落
2、推定过错责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
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原因
(八)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1、饲养动物
2、无过错责任
3、责任人:饲养者;管理者
? 第三人故意或过失
? 受害人故意或过失
4、免责事由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九)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1、致害人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2、责任承担:
( 1)被监护人有财产 ——以之清偿
( 2)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 ——
? 监护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适当赔偿 ——公平责任
? 监护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赔偿 ——过错责任
( 3)存在监护委托的情况下:
? 监护受托人没有过错 ——监护人赔偿 ——公平责任
? 监护受托人有过错
监护人赔偿 ——过错责任
受托人适当赔偿 ——过错责任
? 监护人离异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 ——补充责任
与子女共同社会一方 ——赔偿
第六节 侵权责任的内容
一、侵权责任与侵权之债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侵权责任
? 损害赔偿
? 返还原物
? 排除妨害(停止侵害)
? 消除危险(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二、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侵权之债损害赔偿
1、财产损害的赔偿
? 直接损失
? 间接损失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2、人身损害的赔偿
? 一般伤害:
? 伤残:
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护理费;治疗所需的交通费;
住宿费;营养费
一般伤害费用;残疾用具费;本人生活补助费;本人抚养的
“两无”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
? 死亡:
伤残伤害费用;丧葬费;死亡补偿金
(二)精神损害赔偿
? 人格侵权
? 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侵权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停止侵害
? 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